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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章 财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商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4699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财政
分类号:
F812.7
页数:
13
页码:
232-244
摘要:
本文记述了商河县财政发展情况,分别记述了财政机构、财政体制、财政收入等。
关键词:
商河县
财政
机构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清末,县署内由户房管理田赋征收。
民国初,县公署设财政科,专司征收田赋和管理地方经费。
1919年(民国8年)成立了地方财政管理处。省长委任管理员1人,并配有清理学务款产员、雇员、处役各1人。1929年(民国18年)改为财政委员会。1930年(民国19年)改为财政局。1933年(民国22年)改为县政府第三科。1937年冬日军侵占商河,第三科随民国商河县政府南逃。1939年7月,商河县抗日民主政府设财政科。1946年改称财粮科。1949年建国后,财粮科复为财政科,下设农税、房产、税务征收、行政、联合会计5个办事机构,共计18人。1953年全国统一建立县级财政,财政科下设预算、房产、农税、行政、保险5个股,共计35人。1956年10月改财政科为财政局。1959年8月与税务局合并称财政税务局,共计41人。1961年底商河与乐陵分县后,财政与税务同时分设。财政局下设人秘、预算、企业、农税4个股,共计17人。1968年5月建立财税革命委员会。1969年10月市场管理委员会归财税革委会管理,不久又独立。1970年1月改称财税局革命委员会。同年8月财税与金融合并,成立财政金融局革命委员会.12月又改称财政金融局革命领导小组,共计19人。1974年3月,财税与金融分设,成立财税局。1982年12月,财、税分设,成立财政局。1984年机构改革后,财政局下设政工、预算、企财、行财、农财5个股,共计21人。1985年以后增设预算外股、会计事务所、驻厂所、国库券推销办公室、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办公室、工会和纪检组。1990年划归济南后,股改称科,全局共有干部职工40人。
民国时期,财政机构设在县,县以下没有专门的财政机构。
1949~1957年全县先后设10个区、13个区和11个区,每个区设财政助理员2人,经费会计1人,财政助理员负责农业税的征收,经费会计负责办理各项费用的支付。1958年全县建10个公社,每社设财政科。1965年全县划22个公社,每个公社配财政助理1人,经办农业税征收业务和管理公社行政经费。1985年9月,全县各乡镇建立财政机构,设22个财政所,每所配备2~3人,负责乡镇财政收支业务。1990年奎台乡划为乐陵市管辖,全县尚有21个财政所,配有21名财政所长和47名助征员与出纳员。
第二节 财政体制
清末的财政实行中央集权制,收入全部上缴,官员薪资与费用由朝廷俸给(在地丁内存留)。方法是按地亩和人丁征粮,按粮计银,丁银摊入全县地亩征收,所征漕米与丁银上解督粮道和司库。
民国初期,虽实行中央集权的财政体制,但是由于军阀割据,财政体制比较混乱。商河县仍按时征银上解,再按月向省请领政费,省按规定的等级标准,发给支付命令,抵解省款,按成留支。1919年(民国8年),实行中央与地方财政分级管理。从1932年(民国21年)始,实行中央、省、县三级管理体制。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县境内的根据地和解放区,遵循毛泽东“发展经济、保障供给”财政工作的总方针,贯彻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精兵简政、厉行节约政策,其体制基本是自筹自给、分散管理。财政收入主要包括:税收、屯垦、外援、没收、缴获等内容。财政支出主要用于:支援革命战争,发展根据地经济、文化,支持群众生产等。
1949年建国后,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管理体制,一切收支项目、办法、范围和标准均由中央统一规定,纳入国家和省预算。县级作为报帐单位,所有收入全部上交,支出实报实销。财政收支由实物为主转向货币为主。1953年实行中央、大区、省三级管理,县财政列入省财政内。执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财政方针。商河县始建县级总预算,但仍以中央和省集中为主。
1954~1957年实行“划税分成,固定比例,支出包干”的体制,县级财政有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三种。
1958年改革经济和财政管理体制,县内实行“固定分成、调剂分成、以收定支”的财政管理体制,财政管理权下放到企业和公社。1959年改为“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定”体制。1978~1979年又作了调整,采取“定收定支、收支挂钩、超收分成”体制。
1979年以前,县内的财政体制,虽然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但由于受当时条件的制约,不可能产生质的突破,基本上没有跳出统收统支的老框框,吃“大锅饭”的体制仍占主导地位。
1980~1984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新管理体制,即“分灶吃饭”财政体制。明确划分中央、省、市县的收支范围,实行分级管理。这种体制以“块块”为主,体现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扩大了地方财政,增强了地方责任,打破了统收统支的旧格局。1984年12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财政体制的改革指明了方向。1985年国家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税制的改革要求对原财政体制进行调整。至1990年,商河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这种体制的优点是以税种作为划分各级预算收入的主要依据,有利于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有利于调整各方面的关系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第三节 财政收入
清末和民国时期的收入 清末,商河县的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地丁存留,全年收入白银2170多两。
民国时期的县财政收入主要靠田赋和杂税。1930年(民国19年)岁入经常门有四款,即,附捐:139489元(全县地丁实征33764两,漕米8740石,每丁银一两带征洋3.51元,漕米每石征洋2.40元);杂捐:包括屠宰、油税、契纸、牲畜及各项牙行捐、铺捐、戏捐共洋3215元;公款:包括省库补助建设费及祭品变价息金等项共洋1802元;公产:房租、地租共洋1522元。共收入洋146208元。1932年总收入145636元,1933年145771元,1936年150023元。1937年冬日军侵占商河后,财政收入陷入混乱状态,数字无考。
建国后的收入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商河县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农业、工业、交通运输业和商业。其形式是通过国营企业上缴利润和基本折旧基金、工商税收、农业税收和其他收入。40多年来,在中共中央一系列恢复发展国民经济方针和政策的指导下,全县经济不断发展,财政收入逐年增加。
预算内收入 1949~1990年共收入20259万元,主要有以下4项:企业收入:1955~1990年共收入739.4万元,占总收入的3.65%;工商税收入:1950~1990年共收入11399.3万元,占总收入的56.27%;农业税收入:1949~1990年共收入7088.9万元,占总收入的34.99%;其他收入:1952~1990年共收入1031.4万元,占总收收入的5.09%。每个时期的财政收入如下:1949年财政总收入189万元,全部为农业税收入。1950~1952年(恢复时期)财政总收入907.8万元,年均收入302.6万元,比1949年增长60%。其中农业税收入727.9万元、工商税收入179.2万元、其他收入0.7万元。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总收入2232.9万元,年均收入446.6万元,比恢复时期年均增长47.6%。其中农业税收入1538.8万元、工商税收入648.7万元、企业收入0.5万元、其他收入44.9万元。1958~1962年(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总收入2430万元,年均收入486万元,比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年均增长8.82%。其中农业税收入945万元、工商税收入727万元、企业亏损31.8万元、其他收入789.8万元。1963~1965年(调整时期),总收入759.3万元,年均收入253.1万元,比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年均下降47.9%。其中农业税收入312.8万元、工商税收入411.1万元、企业收入24.1万元、其他收入11.3万元。1966~1975年(第三、四个五年计划时期,即“文化大革命”时期),总收入3481.5万元,年均收入348.1万元,比调整时期年均增长37.5%。其中农业税收入1160.3万元、工商税收入1690.6万元、企业收入590.1万元、其他收入40.5万元。1976~1980年(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总收入1782.3万元,年均收入356.46万元,比“文化大革命”时期年均增长2.4%。其中农业税收入420.9万元、工商税收入1457.5万元、企业亏损107.8万元、其他收入11.7万元。1981~1985年(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总收入3181.7万元,年均收入636.3万元,比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年均增长78.5%。其中农业税收入836.7万元、工商税收入1878.7万元、企业收入459.2万元、其他收入7.1万元。1986~1990年(第七个五年计划时期),总收入5294.5万元,年均收入1058.9万元,比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年均增长66.4%。其中农业税收入957.5万元、工商税收入4406.5万元、企业亏损194.9万元、其他收入125.4万元。
预算外收入 商河县1953年建立县总预算后,始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当时的乡村自筹经费称为“特种资金”或称“农村摊敛”(后称预算外收入),不纳入预算。农村公共事业所需费用,先编造预算,经乡区审查报县财政科批准后向农民摊派。1957年后该项收入以乡为单位筹集,由乡政府财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收支管理,年终编造决算报区,区汇总报县。自筹办法是以农户为单位,按照农业税征收额和县人民政府核定的比例,随公粮一并交入国家粮库,由粮食部门折付人民币存入各区银行营业所。1958年财政部在《关于工商各税附加交纳办法的通知》中规定:凡向国家交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和工商所得税的企业,在交纳上述各种税款时,统按所应交纳税款的1%向地方财政交纳工商税附加。商河县工商税附加,由各乡自行掌握使用。1962年财政部下发《关于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纳入国家管理的通知》,规定地方财政的一切预算外资金,一律纳入各级财政总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商河县财政局开始直接掌握预算外资金的使用。1973年全县试行了新的工商税制,按照财政部规定:原来随同工商统一税征收的1%的地方附加,改为从新的工商税收入中,按月提取1%的留成划归地方使用。原来随同工商所得税征收的1%的地方附加,仍按照现行办法由纳税单位随同正税交纳,留归地方使用。这两项附加均由县金库直接拨为县财政的预算外收入。1977年后,县对工业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和县办“五小”工业(小化肥、小煤窑、小水泥、小钢铁、小水电)利润实行分成。分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外收入,由县财政统一安排。1985年后商河县财政预算外收入的主要来源有: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县办工交企业收入分成、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1986年后,主要是农业税附加和事业附加。1990年预算外资金收入总计31.1万元。
第四节 财政支出
清末与民国时期的支出 商河县清末的支出主要是官员的薪俸和部分杂项开支。官员的薪俸按朝廷的统一规定配给。每年官俸、役食银1152两。其他杂项开支,根据当年需要,由知县在年初向上级申报,待批准后由司库发给或在地丁银两中留用,每年1022两左右。
民国时期的财政支出主要是:行政经费、教育经费、地方自治经费三大项。行政经费包括:县政府经费、典狱署经费、民团大队部经费、公安局经费、县政府第三科经费(财政科)、县政府第四科经费(工科)、县政府第五科经费(教育科);教育经费包括:县立师范讲习所经费、民众教育馆经费和县立的十一所高、初级小学经费;地方自治经费包括:商会经费、农会经费、工会经费、放足会经费。1930年(民国19年),岁出经常门共10款,即:公安局19512元,警察队23322元,财政局3000元,教育局4176元,教育费(师范讲习所及县立11所高、初级小学)29860元,建设局2400元,建设费(电话等费)4400元,自治经费13500元,保卫团3000元,民众团体补助费360元,计103530元。岁出临时门有4款,即:偿还财政局旧欠25000元,偿还教育局旧欠1000元,建设局临时费240元,预备13018元。经、临两项总计142788元。
建国后的支出 预算内支出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县内财政支出主要用于经济建设、文教科学、行政管理、抚恤和社会救济等。1949~1952年国民经济处于恢复时期,财政支出要求很严格,均按定员定额标准向德州专署领报。全县共支出352.7万元,年均支出88.2万元。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全县财政支出659.9万元,年均支出131.98万元,比恢复时期增长49.6%。其中经济建设类支出年均25.68万元,社会文教科学类支出年均46.8万元,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年均12.2万元,行政管理经费支出年均46.4万元,其他类支出年均0.9万元。1958~1962年(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全县财政支出2461.1万元,年均支出492.2万元,比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增长2.73倍。这个时期由于受“左”的影响和连续3年自然灾害,财政支出不太正常。1963~1965年(调整时期)全县财政支出1217.3万元,年均支出405.8万元,比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下降17.6%,其中经济建设类支出年均96.4万元,社会文教科学类支出年均95.5万元,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年均134.7万元,行政管理费支出年均72.4万元,其他支出年均6.8万元。1966~1975年(第三、四个五年计划时期即“文化大革命”时期),财政支出4636.1万元,年均支出463.6万元,比上一个时期增长14.2%,其中经济建设类支出年均127.3万元,社会文教科学类支出年均164.8万元,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年均74.4万元,行政管理费支出年均87.0万元,其他支出年均10.1万元。1976~1985年(第五、六两个五年计划时期),全县支出10150.8万元,年均支出1015.1万元,比“文化大革命”时期增长119%,其中经济建设类支出年均215.1万元,社会文教科学类支出年均428.8万元,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年均104.1万元,行政管理费支出年均212.7万元,其他支出年均54.4万元。1986~1990年(第七个五年计划时期),全县财政支出15420万元,年均支出3084万元,比第五、六两个五年计划时期增长203.8%,其中经济建设类支出年均307.52万元,社会文教科学类支出年均868万元,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年均208.94万元,行政管理费支出年均435.74万元,其他支出年均112.76万元,年均各类补贴支出1151万元。
预算外支出 建国初,县财政根据当年预算外收入安排预算外支出。1957年后,将烈军属房屋修缮、民校夜校所需经费、农村校舍修缮等费用由预算外收入中列支。1958年预算外的支出项目为:地方支出、交通支出、农田水利支出、邮电支出、文化支出、市政建设支出、乡镇教育支出、卫生支出、乡镇行政费支出、其他支出等。1974~1976年商河县兴办了几处“五小”企业。财政预算外资金三年用于发展工业的支出达27.7万元。1978年以后,商河县财政预算外支出的主要项目是:经济建设费(包括工业、农业、城市维护等项)、社会文教科学费(包括文化、教育、科学、广播、卫生等项)、行政管理费。预算外资金用于城镇建设的支出逐年增加,1978~1985年,此项支出61.8万元,仅1985年就达18.4万元。1985年以后预算外资金主要用于社会文教科学类的支出。
第五节 财政管理与监督
财政管理 预算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财政管理实行县长负责制。1953年后,逐步建立预算管理和监督制度。每年初,县财政部门按照中央统一制定的收支项目、办法、标准、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计划规定的各项指标,在汇总各单位预算的基础上,编制全县财政收支预算草案,经省正式批准核定预算后组织执行,年终根据各单位决算汇总全县决算,报县委、县政府审批。1955年始执行预、决算立法的编审程序,即财政部门汇总出全县财政收支预算与决算后,由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审议。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预算管理工作受到干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了正常的预决算制度。
财务管理 从1953年开始,县内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和企业财务管理。1985年,县直和乡(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共有70个财务单位,由财政部门直接实行财务管理。1985年后,22个乡镇建立了乡级财政,财务管理工作主要依靠会计报表、审查分析和深入单位检查指导等方式进行。全县由财政部门直接实行财务管理的企业有31个,即:商业局、百货公司、第二百货公司、副食品公司、五金公司、饮食服务公司、肉联厂、机械厂、曲酒厂、电厂、水泥厂、化肥厂、东酒厂、纺织厂、织布厂、磷肥厂、工业局、粮食局、粮食商业、面粉厂、油厂、饲料公司、燃料公司、机电公司、木材公司、金属材料公司、建材公司、服务公司、物资局、农机公司和电影公司。
财政监督 财政监督制度始于建国之后。1953年设专职财政监察干部和审计员。此项工作在1958“大跃进”时,受到冲击,“文化大革命”时期基本中断。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加强了财政监督,1981年,财政局设立监察股,1984年县政府增设审计局,财政监督制度更加完善。一般通过三种方式对各单位实行监督,即,事前监督:财政局通过审批各单位的年度收支计划(或预算)促其实现增收节支,防止违犯国家经济建设计划和国家财政政策;事中监督:在日常工作中,及时了解各单位的情况,使应收的及时收起并足额上交入库,支出要合理恰当,发现违犯财经纪律的现象及时纠正和处理;事后监督:财政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收支计划执行结果(或决算)进行全面检查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维护国家财经制度的严肃性。
知识出处
《商河县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实事求是地记述商河县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变革。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水利、农业、林业、工业商业、经济管理、财税金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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