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编 财税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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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商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4698
颗粒名称: 第十编 财税金融
分类号: F812.7;F832.7
页数: 33
页码: 232-264
摘要: 本文记述了商河县财税金融发展情况,分别记述了财政机构、财政体制、
关键词: 商河县 石油 开采

内容

第一章 财政
  第一节 机构
  清末,县署内由户房管理田赋征收。
  民国初,县公署设财政科,专司征收田赋和管理地方经费。
  1919年(民国8年)成立了地方财政管理处。省长委任管理员1人,并配有清理学务款产员、雇员、处役各1人。1929年(民国18年)改为财政委员会。1930年(民国19年)改为财政局。1933年(民国22年)改为县政府第三科。1937年冬日军侵占商河,第三科随民国商河县政府南逃。1939年7月,商河县抗日民主政府设财政科。1946年改称财粮科。1949年建国后,财粮科复为财政科,下设农税、房产、税务征收、行政、联合会计5个办事机构,共计18人。1953年全国统一建立县级财政,财政科下设预算、房产、农税、行政、保险5个股,共计35人。1956年10月改财政科为财政局。1959年8月与税务局合并称财政税务局,共计41人。1961年底商河与乐陵分县后,财政与税务同时分设。财政局下设人秘、预算、企业、农税4个股,共计17人。1968年5月建立财税革命委员会。1969年10月市场管理委员会归财税革委会管理,不久又独立。1970年1月改称财税局革命委员会。同年8月财税与金融合并,成立财政金融局革命委员会.12月又改称财政金融局革命领导小组,共计19人。1974年3月,财税与金融分设,成立财税局。1982年12月,财、税分设,成立财政局。1984年机构改革后,财政局下设政工、预算、企财、行财、农财5个股,共计21人。1985年以后增设预算外股、会计事务所、驻厂所、国库券推销办公室、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办公室、工会和纪检组。1990年划归济南后,股改称科,全局共有干部职工40人。
  民国时期,财政机构设在县,县以下没有专门的财政机构。
  1949~1957年全县先后设10个区、13个区和11个区,每个区设财政助理员2人,经费会计1人,财政助理员负责农业税的征收,经费会计负责办理各项费用的支付。1958年全县建10个公社,每社设财政科。1965年全县划22个公社,每个公社配财政助理1人,经办农业税征收业务和管理公社行政经费。1985年9月,全县各乡镇建立财政机构,设22个财政所,每所配备2~3人,负责乡镇财政收支业务。1990年奎台乡划为乐陵市管辖,全县尚有21个财政所,配有21名财政所长和47名助征员与出纳员。
  第二节 财政体制
  清末的财政实行中央集权制,收入全部上缴,官员薪资与费用由朝廷俸给(在地丁内存留)。方法是按地亩和人丁征粮,按粮计银,丁银摊入全县地亩征收,所征漕米与丁银上解督粮道和司库。
  民国初期,虽实行中央集权的财政体制,但是由于军阀割据,财政体制比较混乱。商河县仍按时征银上解,再按月向省请领政费,省按规定的等级标准,发给支付命令,抵解省款,按成留支。1919年(民国8年),实行中央与地方财政分级管理。从1932年(民国21年)始,实行中央、省、县三级管理体制。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县境内的根据地和解放区,遵循毛泽东“发展经济、保障供给”财政工作的总方针,贯彻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精兵简政、厉行节约政策,其体制基本是自筹自给、分散管理。财政收入主要包括:税收、屯垦、外援、没收、缴获等内容。财政支出主要用于:支援革命战争,发展根据地经济、文化,支持群众生产等。
  1949年建国后,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管理体制,一切收支项目、办法、范围和标准均由中央统一规定,纳入国家和省预算。县级作为报帐单位,所有收入全部上交,支出实报实销。财政收支由实物为主转向货币为主。1953年实行中央、大区、省三级管理,县财政列入省财政内。执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财政方针。商河县始建县级总预算,但仍以中央和省集中为主。
  1954~1957年实行“划税分成,固定比例,支出包干”的体制,县级财政有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三种。
  1958年改革经济和财政管理体制,县内实行“固定分成、调剂分成、以收定支”的财政管理体制,财政管理权下放到企业和公社。1959年改为“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定”体制。1978~1979年又作了调整,采取“定收定支、收支挂钩、超收分成”体制。
  1979年以前,县内的财政体制,虽然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但由于受当时条件的制约,不可能产生质的突破,基本上没有跳出统收统支的老框框,吃“大锅饭”的体制仍占主导地位。
  1980~1984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新管理体制,即“分灶吃饭”财政体制。明确划分中央、省、市县的收支范围,实行分级管理。这种体制以“块块”为主,体现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扩大了地方财政,增强了地方责任,打破了统收统支的旧格局。1984年12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财政体制的改革指明了方向。1985年国家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税制的改革要求对原财政体制进行调整。至1990年,商河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这种体制的优点是以税种作为划分各级预算收入的主要依据,有利于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有利于调整各方面的关系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第三节 财政收入
  清末和民国时期的收入 清末,商河县的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地丁存留,全年收入白银2170多两。
  民国时期的县财政收入主要靠田赋和杂税。1930年(民国19年)岁入经常门有四款,即,附捐:139489元(全县地丁实征33764两,漕米8740石,每丁银一两带征洋3.51元,漕米每石征洋2.40元);杂捐:包括屠宰、油税、契纸、牲畜及各项牙行捐、铺捐、戏捐共洋3215元;公款:包括省库补助建设费及祭品变价息金等项共洋1802元;公产:房租、地租共洋1522元。共收入洋146208元。1932年总收入145636元,1933年145771元,1936年150023元。1937年冬日军侵占商河后,财政收入陷入混乱状态,数字无考。
  建国后的收入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商河县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农业、工业、交通运输业和商业。其形式是通过国营企业上缴利润和基本折旧基金、工商税收、农业税收和其他收入。40多年来,在中共中央一系列恢复发展国民经济方针和政策的指导下,全县经济不断发展,财政收入逐年增加。
  预算内收入 1949~1990年共收入20259万元,主要有以下4项:企业收入:1955~1990年共收入739.4万元,占总收入的3.65%;工商税收入:1950~1990年共收入11399.3万元,占总收入的56.27%;农业税收入:1949~1990年共收入7088.9万元,占总收入的34.99%;其他收入:1952~1990年共收入1031.4万元,占总收收入的5.09%。每个时期的财政收入如下:1949年财政总收入189万元,全部为农业税收入。1950~1952年(恢复时期)财政总收入907.8万元,年均收入302.6万元,比1949年增长60%。其中农业税收入727.9万元、工商税收入179.2万元、其他收入0.7万元。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总收入2232.9万元,年均收入446.6万元,比恢复时期年均增长47.6%。其中农业税收入1538.8万元、工商税收入648.7万元、企业收入0.5万元、其他收入44.9万元。1958~1962年(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总收入2430万元,年均收入486万元,比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年均增长8.82%。其中农业税收入945万元、工商税收入727万元、企业亏损31.8万元、其他收入789.8万元。1963~1965年(调整时期),总收入759.3万元,年均收入253.1万元,比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年均下降47.9%。其中农业税收入312.8万元、工商税收入411.1万元、企业收入24.1万元、其他收入11.3万元。1966~1975年(第三、四个五年计划时期,即“文化大革命”时期),总收入3481.5万元,年均收入348.1万元,比调整时期年均增长37.5%。其中农业税收入1160.3万元、工商税收入1690.6万元、企业收入590.1万元、其他收入40.5万元。1976~1980年(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总收入1782.3万元,年均收入356.46万元,比“文化大革命”时期年均增长2.4%。其中农业税收入420.9万元、工商税收入1457.5万元、企业亏损107.8万元、其他收入11.7万元。1981~1985年(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总收入3181.7万元,年均收入636.3万元,比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年均增长78.5%。其中农业税收入836.7万元、工商税收入1878.7万元、企业收入459.2万元、其他收入7.1万元。1986~1990年(第七个五年计划时期),总收入5294.5万元,年均收入1058.9万元,比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年均增长66.4%。其中农业税收入957.5万元、工商税收入4406.5万元、企业亏损194.9万元、其他收入125.4万元。
  预算外收入 商河县1953年建立县总预算后,始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当时的乡村自筹经费称为“特种资金”或称“农村摊敛”(后称预算外收入),不纳入预算。农村公共事业所需费用,先编造预算,经乡区审查报县财政科批准后向农民摊派。1957年后该项收入以乡为单位筹集,由乡政府财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收支管理,年终编造决算报区,区汇总报县。自筹办法是以农户为单位,按照农业税征收额和县人民政府核定的比例,随公粮一并交入国家粮库,由粮食部门折付人民币存入各区银行营业所。1958年财政部在《关于工商各税附加交纳办法的通知》中规定:凡向国家交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和工商所得税的企业,在交纳上述各种税款时,统按所应交纳税款的1%向地方财政交纳工商税附加。商河县工商税附加,由各乡自行掌握使用。1962年财政部下发《关于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纳入国家管理的通知》,规定地方财政的一切预算外资金,一律纳入各级财政总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商河县财政局开始直接掌握预算外资金的使用。1973年全县试行了新的工商税制,按照财政部规定:原来随同工商统一税征收的1%的地方附加,改为从新的工商税收入中,按月提取1%的留成划归地方使用。原来随同工商所得税征收的1%的地方附加,仍按照现行办法由纳税单位随同正税交纳,留归地方使用。这两项附加均由县金库直接拨为县财政的预算外收入。1977年后,县对工业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和县办“五小”工业(小化肥、小煤窑、小水泥、小钢铁、小水电)利润实行分成。分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外收入,由县财政统一安排。1985年后商河县财政预算外收入的主要来源有: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县办工交企业收入分成、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1986年后,主要是农业税附加和事业附加。1990年预算外资金收入总计31.1万元。
  第四节 财政支出
  清末与民国时期的支出 商河县清末的支出主要是官员的薪俸和部分杂项开支。官员的薪俸按朝廷的统一规定配给。每年官俸、役食银1152两。其他杂项开支,根据当年需要,由知县在年初向上级申报,待批准后由司库发给或在地丁银两中留用,每年1022两左右。
  民国时期的财政支出主要是:行政经费、教育经费、地方自治经费三大项。行政经费包括:县政府经费、典狱署经费、民团大队部经费、公安局经费、县政府第三科经费(财政科)、县政府第四科经费(工科)、县政府第五科经费(教育科);教育经费包括:县立师范讲习所经费、民众教育馆经费和县立的十一所高、初级小学经费;地方自治经费包括:商会经费、农会经费、工会经费、放足会经费。1930年(民国19年),岁出经常门共10款,即:公安局19512元,警察队23322元,财政局3000元,教育局4176元,教育费(师范讲习所及县立11所高、初级小学)29860元,建设局2400元,建设费(电话等费)4400元,自治经费13500元,保卫团3000元,民众团体补助费360元,计103530元。岁出临时门有4款,即:偿还财政局旧欠25000元,偿还教育局旧欠1000元,建设局临时费240元,预备13018元。经、临两项总计142788元。
  建国后的支出 预算内支出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县内财政支出主要用于经济建设、文教科学、行政管理、抚恤和社会救济等。1949~1952年国民经济处于恢复时期,财政支出要求很严格,均按定员定额标准向德州专署领报。全县共支出352.7万元,年均支出88.2万元。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全县财政支出659.9万元,年均支出131.98万元,比恢复时期增长49.6%。其中经济建设类支出年均25.68万元,社会文教科学类支出年均46.8万元,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年均12.2万元,行政管理经费支出年均46.4万元,其他类支出年均0.9万元。1958~1962年(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全县财政支出2461.1万元,年均支出492.2万元,比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增长2.73倍。这个时期由于受“左”的影响和连续3年自然灾害,财政支出不太正常。1963~1965年(调整时期)全县财政支出1217.3万元,年均支出405.8万元,比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下降17.6%,其中经济建设类支出年均96.4万元,社会文教科学类支出年均95.5万元,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年均134.7万元,行政管理费支出年均72.4万元,其他支出年均6.8万元。1966~1975年(第三、四个五年计划时期即“文化大革命”时期),财政支出4636.1万元,年均支出463.6万元,比上一个时期增长14.2%,其中经济建设类支出年均127.3万元,社会文教科学类支出年均164.8万元,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年均74.4万元,行政管理费支出年均87.0万元,其他支出年均10.1万元。1976~1985年(第五、六两个五年计划时期),全县支出10150.8万元,年均支出1015.1万元,比“文化大革命”时期增长119%,其中经济建设类支出年均215.1万元,社会文教科学类支出年均428.8万元,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年均104.1万元,行政管理费支出年均212.7万元,其他支出年均54.4万元。1986~1990年(第七个五年计划时期),全县财政支出15420万元,年均支出3084万元,比第五、六两个五年计划时期增长203.8%,其中经济建设类支出年均307.52万元,社会文教科学类支出年均868万元,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年均208.94万元,行政管理费支出年均435.74万元,其他支出年均112.76万元,年均各类补贴支出1151万元。
  预算外支出 建国初,县财政根据当年预算外收入安排预算外支出。1957年后,将烈军属房屋修缮、民校夜校所需经费、农村校舍修缮等费用由预算外收入中列支。1958年预算外的支出项目为:地方支出、交通支出、农田水利支出、邮电支出、文化支出、市政建设支出、乡镇教育支出、卫生支出、乡镇行政费支出、其他支出等。1974~1976年商河县兴办了几处“五小”企业。财政预算外资金三年用于发展工业的支出达27.7万元。1978年以后,商河县财政预算外支出的主要项目是:经济建设费(包括工业、农业、城市维护等项)、社会文教科学费(包括文化、教育、科学、广播、卫生等项)、行政管理费。预算外资金用于城镇建设的支出逐年增加,1978~1985年,此项支出61.8万元,仅1985年就达18.4万元。1985年以后预算外资金主要用于社会文教科学类的支出。
  第五节 财政管理与监督
  财政管理 预算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财政管理实行县长负责制。1953年后,逐步建立预算管理和监督制度。每年初,县财政部门按照中央统一制定的收支项目、办法、标准、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计划规定的各项指标,在汇总各单位预算的基础上,编制全县财政收支预算草案,经省正式批准核定预算后组织执行,年终根据各单位决算汇总全县决算,报县委、县政府审批。1955年始执行预、决算立法的编审程序,即财政部门汇总出全县财政收支预算与决算后,由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审议。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预算管理工作受到干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了正常的预决算制度。
  财务管理 从1953年开始,县内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和企业财务管理。1985年,县直和乡(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共有70个财务单位,由财政部门直接实行财务管理。1985年后,22个乡镇建立了乡级财政,财务管理工作主要依靠会计报表、审查分析和深入单位检查指导等方式进行。全县由财政部门直接实行财务管理的企业有31个,即:商业局、百货公司、第二百货公司、副食品公司、五金公司、饮食服务公司、肉联厂、机械厂、曲酒厂、电厂、水泥厂、化肥厂、东酒厂、纺织厂、织布厂、磷肥厂、工业局、粮食局、粮食商业、面粉厂、油厂、饲料公司、燃料公司、机电公司、木材公司、金属材料公司、建材公司、服务公司、物资局、农机公司和电影公司。
  财政监督 财政监督制度始于建国之后。1953年设专职财政监察干部和审计员。此项工作在1958“大跃进”时,受到冲击,“文化大革命”时期基本中断。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加强了财政监督,1981年,财政局设立监察股,1984年县政府增设审计局,财政监督制度更加完善。一般通过三种方式对各单位实行监督,即,事前监督:财政局通过审批各单位的年度收支计划(或预算)促其实现增收节支,防止违犯国家经济建设计划和国家财政政策;事中监督:在日常工作中,及时了解各单位的情况,使应收的及时收起并足额上交入库,支出要合理恰当,发现违犯财经纪律的现象及时纠正和处理;事后监督:财政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收支计划执行结果(或决算)进行全面检查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维护国家财经制度的严肃性。
  第二章 税务
  第一节 机构
  清朝末年全县的田赋归户房征收。民国时期苛捐杂税愈来愈多,因此也设立了相应的机构。1926年(民国15年)设立了烟亩罚款征收局,后又设烟酒稽征所等专门机构,专司税收工作。
  1939年抗日民主政府建立时,设财政科(1946年改为财粮科),负责征收公粮和其他税收。1949年财粮科设征收处,担负日常税收业务。1950年1月,成立税务局,下设税政股、会计股。1959年8月与财政局合并称财政税务局,设税政股分管税收业务。1962年1月恢复税务局,设税政股、会计股、人秘股。1968年5月建立财税革命委员会。1970年1月改称财税局革命委员会。1970年8月财税、金融系统成立财政金融局革命委员会,同年12月改为财政金融局革命领导小组。1974年3月财税与金融分开,设财税局,由税政股负责全县税收工作。1982年12月财税又分设,税务再次独立为局,下设政工、会计、税政、国合4个股。1985年春,全局设行政、税政、会计、基层、人事监察、国合6个股。1990年底局机关设行政办公室、税务检察室、人事监察室、会计科、基层科、税政科、税务稽查大队。
  清代与民国时期,基层没有税收机构。建国后为便于税收管理,在乡镇相继建立税收机构。1958年初,全县分为10个经济区,每一经济区设税务所一处,负责本区的税收业务。城关区:管理城关、牛铺、钱铺;怀仁区:管理怀仁、奎台;殷巷区:管理殷巷、赵魁元;沙河区:管理沙河、燕家;韩庙区(只管本区);常庄区:管理常庄、龙桑寺;潘桥区:管理潘桥、白桥;胡集区:管理胡集、张坊、贾庄;郑路区:管理郑路、孙集、展家;玉皇庙区:管理玉皇庙、杨庄铺。到1976年,全县22个公社均设税务所,即:城关(后改为商河镇税务所)、牛铺、钱铺、常庄、白桥、岳桥、玉皇庙、杨庄铺、胡集、贾庄、张坊、怀仁、奎台、殷巷、赵魁元、韩庙、沙河、燕家、龙桑寺、郑路、孙集、展家税务所。1990年1月奎台税务所划归乐陵市,原国合股改为县直税务所。全县仍有22个基层所。共有税务人员171人,其中干部107人,工人64人。
  第二节 税收
  清末赋税 清代征收田赋与丁银,人至16岁成丁,丁要纳银代役。雍正年间开始将丁银摊入地亩征收,合成地丁。1830年(清道光十年)全县共有人丁43130人,每丁征银1钱8厘,免去乡绅举贡生员和逃亡人丁等,实际当差人丁有22488人,共该征银2428两7钱。是年,全县土地分上、中、下三等,有上等地1846顷78亩(每顷100市亩,合6.67公顷),中等地1525顷36亩,下等地7687顷35亩;有寄庄地上、中、下三等,共71顷25亩;新垦荒田地和学田地40顷42亩。每亩征银4分1厘、3分、2分……不等,派米1升5合、1升1合、7合……不等,另加运军行粮和闰月银米等,实征银31956两2钱,征米10870石9斗4升。清代末期,县内土地数字变化不大,加之有了增丁不增赋的规定,每年征收的田赋相差不大。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全县共有土地11118顷53亩,其中上等地每亩派银4分9厘余,派米1.2升有余;中等地每亩派银3分6厘有余,派米0.9升有余;下等地每亩派银2分4厘有余,派米0.6升有余;新垦荒田、学田每亩派银3分。全县共征银33825两5钱,比1830年增1800多两,共征米8771石4升,比1830年减少1900多石。
  清代除征收田赋和丁银外,另征少量课税。到光绪中叶又出现了附捐,每一两丁银折征京钱4800文,每一石漕米折征京钱12800文。宣统元年,因办乡学,每一两丁银征收京钱400文,名为乡捐。同时各种杂税开始增多,商河境内先后开征盐课、集场课程和烟酒税等。
  民国时期税收 民国初期,基本沿袭清代的田赋制度,但已有正税(国税)、附税(省税)、附捐(县税)之分。后由于政治腐败、费用浩繁、入不敷出,其他名目的税收、附捐越来越重。其主要种类如下:
  田赋 民国时期需缴纳田赋的土地分大粮地、寄庄地、学田地、荒田地等。1919年(民国8年)全县应缴纳田赋的土地11118顷13亩,征收丁银33795两,漕米8309石1斗7升。由于修河筑路占用大量土地,县境内的可耕地大量减少,到1927年,全县赋役土地只剩6881顷12亩,扣除需要核免的丁银和漕米项目,实征丁银仍是33700多两,漕米反增至8732石6斗1升。其他各类附捐,包括教育、河工、汽车路经费等也大量增加。同年改银为洋,丁银每两征正税洋2.2元,漕米每石征正税洋6元。1929年以后,丁银1两征正税洋4元,全县征洋134924元;漕米1石征正税洋6元,全县征洋为52395.7元。两项合计征洋187319.7元,此种数量一直持续到1937年。
  税捐 税捐是以正式税种为基础的各种附加税,是民国时期的特殊产物。虽不是正税,但名目和数量繁多。1927年前后附捐甚至超过正税(田赋与丁银)的数倍,达30万元,具体情况是:丁银1两折正税洋2.2元(其中国家税1.8元,省地方税0.4元),教育附捐洋0.26元,军事附捐洋2元,河工附捐洋0.88元,汽车路经费洋0.55元,赈灾附捐洋1元,警备附捐洋1.5元,财政统告统计费洋0.1元,计丁银1两征洋8.49元(每户加串票费京钱20文)。漕米一石折征正税洋6元,军事费洋2元,警备附捐洋1.6元,教育附捐洋0.8元,共计漕米一石征洋10.4元(每户串票费京钱20文)。1929年国民政府规定,各期附捐均不准超过正税,附捐受到一定限制。1934年的具体情况是:丁银1两第一期征正洋2元,地方附捐洋1.735元(自民国18年正税和各类附捐每年分上忙、下忙两期交纳)。第二期征正洋2元,地方附捐洋1.735元,计丁银1两征洋7.47元(每户每期串票费交当10铜元3枚)。漕米一石征正税洋6元,地方附捐洋2.4元,计漕米一石征正税洋8.4元(每户串票费京钱20文)。1935年:丁银1两第一期征正税洋2元,地方附捐洋1.735元;第二期征正税洋2无,地方附捐洋1.736元,电杆费税捐洋0.13元,灾民粮价捐洋1.5元;计丁银1两征洋9.101元(串票费同前)。漕米一石征正洋6元,地方附捐洋2.4元,计漕米一石征正税洋8.4元(串票费同前)。
  契税 征收契税以六成为定例,有时减半。1919年(民国8年)收契税1493元,纸价467元,册费93元。1923年契税5907元,纸价1281元,册费256元,验契费32元,附捐2562吊。1926年契税6012元,纸价768元,册费164元,验契43元,附捐仍为2562吊。到1931年契税大量增加,正税为62922元,纸价11387元,册费2277元,验契184元,附捐3812元,后又略有减少。1935年正税40564元,纸价11093元,册费2219元。
  集场课程 民国初,全县有集场31处,其课程税承袭清末征收的数量,每年征银40两2钱。从1916年(民国5年)定为五年编审一次集场,同时改征银洋,分为帖费与课程两项。帖费在编审领帖时征收,课程分年征收。是年编审集场66处,帖费共洋6491元,课程共洋2362元。1928年编审集场65处,帖费共洋7842.35元,课程共洋2959.8元。1932年编审集场71处,帖费共洋12683.27元,课程共洋5140.68元。
  烟酒税 县内从1903年(清光绪二十九年)始征烟酒税,每年征收数额不等。民国时期,每年征收烟酒税在13000元左右。其中1919年(民国8年)每月烟酒税纳洋1244.55元,全年共洋14934.6元;1933年全县酒商42家,每月纳洋985.6元,全年共洋11827.2元,全年烟酒牌照税洋1424元;1934年全县酒商41家,每月纳洋940.8元,全年共洋11289.6元,全年烟酒牌照税洋1392元;1935年,全县烟商5家牌照税洋112元,酒商33家,牌照税洋1056元,全年正税洋13220元。
  印花税 商河县从1912年(民国元年)3月征收印花税。1914年6月开始由商会、四乡各里地保和各集场经纪派销。1933年每月收洋800元。1934年改由邮局推销。
  屠宰税 商河县自1917年(民国6年)始征屠宰税,每年进行一次招商承办,数额增减不定。1917年正税洋700元;1918年正税洋880元,附捐洋120元;1919~1925年,正税洋均为1000元,附捐洋在150~200元间;1926~1930年,正税洋从1210元增至1845元,附捐洋增至220元;1931~1933年正税洋为2898.5元。从此后逐年增加,1935年达3700元(附捐洋从民国19年一直没有增加)。
  油榨税 商河县于1915年(民国4年)始征油榨税,按斤抽税,每年按乙、丙、丁三等进行两次征收。1918年(民国7年)全县有油坊47家,全年收正税洋439元,附捐洋131.7元。1926年油坊减少到34家,正税洋减少到410元,附捐洋为123元。自1927~1931年,油坊由32家减少到28家,油榨税却大量增加,正税洋由626元增为1833元,附捐洋由187.8元增为549.9元。至此逐年增长。1935年(民国24年)油坊为63家,正税2109元,附捐632.7元。
  牲畜税 商河县从1917年(民国6年)开征牲畜税,每年招商承办,年度期满后另行招包,开始每年征收大洋2000元,最高年份7500元,另外还随征各项附捐。1918~1922年,正税洋从2000元增至2600元,1923年为3120元,1929年为4700元,1930年为5748元,1931~1933年,每年为7500元。此后略有下降,每年在6000元左右。1929年前各项附捐在500元以下.1930年后每年附捐增至1200元。
  除以上9种税收外,还有棉花行税、皮革行税和营业税。棉花行税民国初期每年征收大洋2500元,后逐年减少,1932年后每年征收大洋100余元。皮革行税民国初期,每年征收1500元,1932年后,每年征收500余元。营业税每年征收600元。
  1937年冬日军侵占商河后,搜刮民财,强迫群众纳钱、纳粮、纳物,甚至下户抢劫。每年达50万元,最高时达70万元。1941年全县纳款496861元。此外还抢掠大量的粮食、棉花、牲畜、木料等实物。
  1939年7月1日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在根据地和解放区内实行合理负担的征收方针。根据地的群众积极纳款、纳粮、纳物,解决政府的各项开支和支持部队作战,政府始终把一切开支压到最低限度,与人民同甘共苦。1941年以后推行《公平负担暂行办法》,除特别穷户和富户,均按家庭人口数量、占地亩数、富裕程度分成等级征收钱粮。等级数值由民主政府根据解放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特别穷户免征,特别富户应有特殊贡献。1948年后,执行山东省《三十七年征收公粮暂行办法》,实行负担亩和累进税两种计算方法,老解放区扣除免征点后为负担亩,新解放区以官亩计算,按人均土地多少累进。1949年春在全县统一查实土地的基础上,实行评定折中亩办法,根据土地好坏划片分等,按平均产原粮150斤折合一中亩,每人扣除7分地(有的区扣除8分、9分或1亩不等)为实际负担亩数,每亩征收原粮50斤,并附征地方经费粮5斤,分夏秋两季征收。1946~1949年计征公粮1500万斤,各类款项10万元。
  建国后税收 1949年建国后,主要是征收农业税和工商各税,农业税由财政部门征收,工商各税由税务部门征收。
  农业税 建国后农业税仍执行折中亩的办法计算征收,主要是征收实物,但每人扣除的免征点由土地亩数改为原粮标准额。1952年秋,遵照政务院规定的“种多少田地,打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进行查田定产,核定全县计税土地亩数,按亩征税,采取先征后购,征购一起入库,分别结算的办法。此后的6年间一直执行此项政策,只是到1956年纳税户由个体逐步转为集体,但数量仍旧没变。1958年6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取消人口扣除,实行比例税率和标准粮折算计价征收税制。即以标准粮折算按金额计算征收(原粮1市斤折算标准粮0.832斤,标准粮价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执行)。当年征收农业税374万元,是建国后最高的年份。1960~1962连续三年自然灾害,国家减少了对农业税的征收,1961年征收8万元,是建国后最低的年份,1966~1975年的10年间,每年的农业税收入115万元左右。1981年开始超过150万元,1985年后接近200万元。从1949~1990年共征收农业税7345.2万元,每年平均征收179.15万元。
  建国后各个时期农业税收入情况如下:
  1949~1952年(恢复时期)4年共征收916.9万元,每年平均收入229.2万元。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简称一五时期)5年共收入1538.8万元,每年平均收入307.76万元,本期年平均收入比上期增长34.3%。1958~1962年(二五时期)5年共收入945万元,每年平均收入189万元,年平均收入比一五时期减少38.6%。1963~1965年(三年调整时期)3年共收入312.8万元,每年平均收入104.27万元,年平均收入比二五时期减少44.8%。1966~1970年(三五时期)5年共征收农业税597.1万元,每年平均收入119.42万元,本时期年平均收入比上个时期增长14.5%。1971~1975年(四五时期)5年共征收农业税563.2万元,每年平均征收112.64万元,年平均收入比三五时期减少5.7%。1976~1980年(五五时期)5年共征收农业税420.9万元,每年平均征收84.18万元,本期年平均收入比上个时期减少25.3%。
  1981~1985年(六五时期)5年共征收农业税836.7万元,每年平均征收167.34万元,本期年平均收入比上个时期增长98.8%。1986~1990年(七五时期)5年共征收农业税1213.9万元,每年平均征收242.78万元,本期年平均收入比上个时期增长45.1%。
  工商各税 从1950年开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工商各税。1950~1990年期间,工商各税的税收制度和税种几经变化,但税收数量一直比较稳定。40年工商各税共收入12105.8万元,年均302.65万元,其中1950年收入44万元,是最低的年份,1990年收入1350万元,是最高的年份,为1950年收入的30.7倍。1950~1990年几个时期的工商各税收入比较如下:1950~1952年共收入179.2万元,年均收入59.73万元。1953~1957年共收入648.7万元,年均收入129.74万元,本期年均收入比上期增长117%。1958~1965年共收入1138.1万元,年均收入142.26万元,本期年均收入比上期增长9.6%。1966~1972年共收入961.3万元,年均收入137.33万元,本期年均收入比上期减少3.5%。1973~1978年共收入1652.1万元,年均收入275.35万元,本期年均收入比上期增长100.5%。1979~1985年共收入2413.4万元,年均收入344.74万元,本期年均收入比上期增长25%。1986~1990年共收入5113万元,年均收入1022.6万元,本期年均收入比上期增长179%。(注:1985年后税收量加大,除缴县财政外,尚需上缴一部分,故1985年后的财政收入小于税收额。)
  第三节 税制和税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建立时,全国的税收制度还不统一。商河县仍沿用1945年解放后的税制。主要是征收农业税,其原则是保证革命战争的供给,促进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实行合理负担。1949年11月全国召开首届税务会议,统一全国税收、税法。政务院于1950年1月31日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和《货物税暂行条例》。全国统一开征14种税,商河县按规定开征11种,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农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
  1950年6月政务院和财经委员会公布调整税收的决定。其内容是:合并和取消某些税种,简化部分税目,降低部分税率。商河县于7月份始遵照执行。
  1953年全国进行税制修正,根据财政部《关于税制的若干修正问题的报告》,全国执行16种税,商河县按规定开征11种,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契税、农业税。经这次修正,减少了税种,简化了纳税环节及征收手续,调整了税率,使税收制度更加完善。
  国务院于1958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对工商税制进行了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合并税种,简化纳税环节,减少对中间产品的征税,调整部分税率。通过这次税制改革,全国保留14种税,即: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农业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盐税、关税、船舶吨税、契税、城市房地产税、牧业税。商河县除后6种税不能执行外,其他均按国务院统一规定执行。
  1973年对工商税制又一次进行改革,全国全面试行工商税。这次改革仍以合并税种和简化税目、税率为主要内容。改革后全国保留13种税,商河县执行7种,即: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农业税。
  1979年后国家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税制也相应地进行了重大改革。1979年5月全国召开税制改革会议,提出了税制改革的原则和设想。1981年9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的报告。1983年试行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对原税制进行了若干调整和较大的变动,开征了几种新税。这是建国后进行的一场最大的税制改革,通过这次改革,使税制更加完备、税种更加详细。改革后,全国共有30种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整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建筑税、烧油特别税(胜利油田东营代征)、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农业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工商所得税、盐税、资源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集市交易税、契税、牧业税、关税、船舶吨税、国营企业出口商品利润调节税、工商统一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国家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商河县于1984年和1985年先后开征前15种。1987年增开城市房地产税,1989年又增开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1990年底全县共执行18种税。
  第四节 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社会主义建设初级阶段税收的一大特点。执行这一方针既要考虑到有利国家积累资金,又要注意有利于发展地方经济;既维护税收制度的严肃性,又体现出其灵活性。确实使社会主义的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根据国家税收制度和有关政策,商河县先后规定了如下减税或免税条款:1、乡镇企业生产的肥料、农药、饲料、农机具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2、乡镇村企业生产用于农业生产的石器、草、条、苇编织品免征产品税。3、乡镇村企业生产的砖瓦,销售给本乡镇村用于农业生产和集体公益事业的免征产品税。4、乡镇村企业在本村镇范围内自产公用的产品,除烟、酒、糖、焚化品、棉纱、手表外,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5、村办企业从事刺绣、花边网扣的产品免征产品税。6、粮食加工企业生产销售的成品粮、麦粉、食用植物油及油饼糠麸和饲料免征产品税。7、学校办工厂生产用于本校教学科研的产品免征产品税。8、基本建设单位附设工厂生产的建筑材料等产品,供本单位使用的不征产品税。9、商业部门棉花加工厂的皮棉、絮棉、短棉绒、棉籽不征工业环节产品税。10、乡镇村企业经营农机具修理、饲料加工、打井、排灌、耕作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11、乡镇村企业从事人力、畜力、运输、装卸的业务收入;在本县范围内承包农田水利工程、沼气工程以及为集体和村民修建房屋的建筑安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12、村办企业经营直接为群众生活服务的豆腐坊、豆芽坊、粉坊、油坊、酱醋坊、粮棉加工和理发、缝纫、浴室、修理修配的加工、修理服务业务收入以及豆腐、豆芽的销售收入免征营业税。13、村办企业为国营商业和供销社代购、代销、代营业务;为邮电部门代办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14、新办的乡镇村企业,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经县税务局批准,可在短期内免征或减征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15、农村因遭受自然灾害,农作物减产二成以上五成以下的可在村办企业应纳税中酌情减征;农业减产五成以上的全免。16、县以下国营和其他集体商业企业销售的化肥、农药等7种商品,免征零售环节营业税。17、农机公司经营的农机产品及配件和各级种子公司经营的种子,免征零售环节营业税。18、为安置待业青年,新办的城镇集体企业,凡从事旅店、饮食、修理、修配、加工、浴池、理发、缝纫等服务性行业,及从事装卸、搬运、建筑安装、修缮等业务的,从经营之日起,免征或减征营业税二年,确有实际困难者,经县税务局批准可适当延长。19、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厂,残疾人占生产人员35%以上的,从事劳务、修理、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0、村镇从事饲养业、养殖业以及经营印染坊,免征工商所得税。
  1949~1990年,商河县按照不同时期的税收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共减免税收4667万元。
  第三章 金融
  第一节 机构
  清末和民国时期的银钱业 清末商河没有官办的银钱业。1886年(清光绪十二年)县城内有3家商办钱庄。资本总额在1万元左右。另外光绪年间还有2家当铺,一是济阳县曲堤人开办;一是赵魁元王宅村王玉英所办。由于不景气,均于民国初倒闭。1914年(民国3年)钱庄发展到5家,1920年减为4家。1926年城南蒋家齐捷三集资举办农商银行,主要办理放款业务,自行印发票子在城内和城南市场上流通。1927年城南西八里村张桂林在县城开办实业银行,办理汇款、兑换货币和存放款业务。1929年城内发生兵变,各钱庄损失惨重,齐捷三、张桂林等开办的银行也随之倒闭。1932年天兴和钱庄(合资)、广槐堂钱庄(独资)和广源钱庄(独资)又逐渐恢复。其资本分别为6000元、3000元和6200元。三家合计存款3万元,贷款约6万元,汇兑约8万元。普通利率存5~8厘,放1.5~2分。同时有信用社5家,社员总数77人,股金1180元。
  解放后的金融机构 1947年商河县建立北海银行商河办事处。1949年7月1日,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商河县办事处,设业务股、会计股、出纳股。1950年5月改称中国人民银行商河县支行,下设秘书股、人事股、业务股、出纳股、农信股、保险股、货币管理股和会计股。1956年8月设立中国农业银行商河县支行,1957年12月撤销。1964年3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商河县支行复立,下设人秘股、人民公社股、信用合作股、会计股及国企股。1965年12月,上述两行合并称人民银行商河县支行。1970年8月,商河县支行与财税局合并为商河县财政金融局革命委员会,同年12月改为财政金融局革命领导小组。1974年3月恢复中国人民银行商河县支行,下设计划股、储蓄股、保险股、人事股、秘书股、会计股、出纳股。
  1976年9月,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商河办事处,1978年12月改称商河县支行,设拨款与会计两个组,1980年改为两股。1980年1月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商河县支行,下设人事股、秘书股、农业信贷股、信用合作股、社企信贷股、会计股、计划股、出纳股。1980年成立中国工商银行商河县支行,与人民银行商河县支行一个机构一套班子。1986年6月16日两支行分开办公。
  商河县银行基层机构由营业所、办事处、储蓄所组成。人民银行商河县支行于1950年建营业室。1951年3月在殷巷建立第一个基层营业所。1953年建立常庄营业所(1958年撤销,1977年重建)、大刘营业所(1956年撤销,1977年改称孙集营业所)、白集营业所(1956年撤销)、城关营业所、玉皇庙营业所、潘桥营业所(1977年改称岳桥营业所)、沙河营业所、韩庙营业所、怀仁营业所、郑路营业所、胡集营业所。1956年在城内建立第一储蓄所。1958年10月建立龙桑寺营业所。1977年10月建立张坊营业所、贾庄营业所、展家营业所、赵魁元营业所、陈宋营业所(后改为燕家营业所)、白桥营业所、杨庄铺营业所、钱铺营业所、牛铺营业所、奎台营业所(1990年1月划归乐陵市),1982年在南关建第二储蓄所,1983年在北关建第三储蓄所。1985年在南关建农业银行商河县支行服务部。1990年底全县在乡镇有21个营业所,在县城有21处储蓄所和办事处,各支行均建有办公大楼和营业室。
  全县各乡镇建有信用社。1953年7月城关区常庄村试办第一个信用组。随即许多村的互助组也建立了信用组。在此基础上195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商河县支行举办信用社干部培训班,培训10个区的理事主任和会计共206人,培训结束后,全县掀起建社高潮,共建信用社(部)98处,入社农户9.3万户,占全县农户的98%,入社股金15.6万元。1957年6月县支行试点,准备筹建大信用社,12月将全县98个信用社合并为40个乡镇信用社,信用干部由206人减少到102人。1958年12月银行营业所下放给人民公社,并与信用社合并成立为信用部。1959年4月银行营业所收归县支行,各公社又恢复了信用社制。1972年4月全县22个公社均有一个信用社。1984年10月进行体制改革,各基层银行营业所和信用社将原来的联合办公改为独立办公。1987年10月27日成立城市信用社。1990年初奎台信用社划归乐陵市,全县有22个信用社。
  第二节 货币
  货币演变 清及民国初商河县市面上并行流通银两、银元和铜币。1933年(民国22年)4月6日,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银本位币铸造条例》,发行银本位币,实行废两改元,规定交易一律使用银元,不准再用银两,确定银本位币的“元”为单位,全县随之推行。
  1935年(民国24年)国民政府决定废止银本位制,推行纸币,于是中国银行、中央银行、交通银行和农业银行发行的法币在全国流通。11月商河县当局奉省政府财字2810训令,将全县所有银两、银元收缴送往中国、交通两银行,兑换法币,取代金属币的流通。
  抗日战争时期,日伪联合准备银行发行的联银券曾在商河县市面上流通。另外国民政府某些官员和本县地主豪绅印制的土杂票也充斥县内市场。
  1938年8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山东根据地在掖县成立了北海银行,开始发行北海币。这时期北海币在商河根据地和解放区内流通。
  1945年9月,商河解放后,禁止法币、伪币和土杂票的流通,主要流通北海币。另外冀南银行券、晋察冀边区银行券、西北农民银行券、陕甘宁贸易公司券、东北银行券、长城银行券、热河银行券、冀热辽边币、华北银行券、中国农民银行券等边币也可流通使用。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成立。在华北首先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券——人民币,其面额有壹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贰佰元、伍佰元、壹仟元、贰仟元、伍仟元、壹万元。从此,人民币成为唯一的流通货币,商河县即停止北海币及各边币的使用。195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发行新人民币,面额有壹分、贰分、伍分、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叁元、伍元。并将旧人民币兑换收回(旧人民币壹万元换新币壹元)。1964年将苏联代印的面额为壹元、叁元、伍元的人民币全部兑换收回,全县收兑金额为255万元。
  1957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金属分币,面额有壹分、贰分、伍分三种,与原发行的纸分币同值使用。1965年面额为拾元的人民币在县内使用。1980年4月,又发行了壹角、贰角、伍角、壹元铜质辅币和镍币,与同值的纸币价值相等,在县内市场上流通。1988年后面额为伍拾元和壹佰元的人民币在县内流通。
  货币流通 商河县货币流通从1957年就有较详细的记载。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县内工农业发展较快,市场繁荣物价稳定。1957年货币流通量和货币流通速度比较正常。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由于“左”的思想影响,盲目追求经济发展的速度,造成国民经济比例失调,工农业生产连续三年下降,商品供应严重不足,出现了通货膨胀。1962年全县货币流通量为485万元,比1957年增长1.31倍。货币流通量与社会商品零售额的比例下降到1∶3.59,与商品库存比例降为1∶1.30,货币流通速度减慢到3.58次,这个时期货币流通存在问题较多。随后党中央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对国民经济进行了调整,银行加强货币的回笼和控制,到1965年货币流通量与社会商品零售额的比例回升到1∶7.69,与商品库存的比例回升到1∶4.42。1966~1975年的10年中,7年投放,差额892万元;3年回笼,差额194万元,纯投差698万元。投放虽多而市场货币流通却没有成倍增长。1976年货币流通量为400万元,比1965年仅增加78万元,比纯投差相差620万元。此间全县平均社会商品零售额比1965年增长32.4%。货币流通量与社会商品零售额的平均比例为1∶7.55。仍低于1965年。
  1978年后,国民经济进入新时期,1979~1985年,全县投放23685万元,是历史上投放最多的时期。其货币流通量与商品零售额的比例虽然连续下降,但市场比较稳定,商品供应比较丰富。1985年末,货币流通量5450万元,随后逐年增长,1988年货币流通量9357万元,是历史上的最高峰,1990年下降到3450万元。
  金银收兑 1962年1月,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配售管理、制止企业不合理使用、出售金银问题的报告》,从此,商河县加强了对金银的收兑工作,主要收购散落在群众手中的黄金、首饰、银元和银锭。因县内没有用金银作原料的工业,因此只收兑,没有配售。至1990年共收兑黄金6682.96克,白银440816.42克,银元151671枚。第三节 信贷
  工商信贷 商河县从1950年办理工商信贷业务。初期,对爱国守法的工商业者积极支持,反之则限制或不予贷款;对刚诞生的国营商业大力扶持,使其尽快壮大。自1953年起对国营商业取消了资金供给制,实行经济核算制。信贷资金首先保证国营经济和合作社经济的需要。对私营工商业者则停止信贷,促其逐步纳入社会主义集体经济轨道。1958~1962年,由于受“大跃进”和“浮夸风”影响,信贷工作也违背了经济规律,使工商信贷放款大幅度增长,超出了正常的速度。1959年工商信贷继续增加,盲目支持工商业的发展,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经济发展。1960年后,银行积极控制货币发行,严格信贷管理,组织货币回笼,支持轻工业生产,货币投放大量减少,贷款余额大幅度下降。1965年末,工业贷款余额11.3万元,商贸贷款余额1662万元。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时期,正常的信贷原则和制度受到干扰,信贷资金失去控制,且丧失监督,企业经营混乱,造成信贷资金占用多、周转慢、效益差的局面。1976年全县工业企业贷款余额196万元,商贸贷款余额1949万元,均有较大增长。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银行信贷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国家采取“放宽信贷政策,支持搞活经济”的方针。不仅对国营和集体企业贷款,而且对个体工商业者发放贷款。1980年以来,全县银行信贷由流动资金领域扩大到固定资金领域,开始发放中短期设备贷款、中短期专项贷款以及农村工商业设备贷款。1985年后,信贷工作进一步改革,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办法,贷款数量较前明显增加,1990年工业贷款余额4191万元,商贸贷款余额27239万元,固定资产贷款余额1207万元。
  农业信贷 商河县农村信贷在社会主义建设各个时期有不同的特点。建国初的三年经济恢复时期,农贷主要是帮助农民解决生产和生活困难,办理实物贷款,共发放麦种和口粮50万公斤。1952年实行货币贷款,全年发放农副业生产费用贷款16万元。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发放农业贷款,帮助农业社购置水车、新式农具、牲畜等生产资料,同时还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帮助贫下中农解决入社股金。5年共发放农贷416万元。1958~1962年,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连续三年遭受自然灾害,农村信贷的重点是支持生产救灾,帮助穷队赶富队,同时解决社员生活困难,共发放农副业贷款817万元。1963年开始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政策,银行严格贷款“三查”制度,即: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1963~1965年共发放农业贷款336万元,其中1964年发放贷款269万元,占当年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总值的55.7%。1966~1975年,农村贷款主要是支持社队购置农业机械、兴修水利、发展社办工业。共发放贷款1358万元,其中生产队贷款1001万元,社队企业贷款40万元,社员个人贷款58万元,由于制度不严,出现贷款无计划、放款超指标的局面,贷款使用效益也不高。1975年全县有2113个生产队欠国家贷款。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信贷工作主要贯彻“宏观控制、微观搞活”方针,由过去单一支持农业生产改变为既支持粮棉生产,也支持多种经营;既支持集体、也支持个体。1984年全县发放给集体的贷款90万元,个人贷款476万元。从此,农业贷款的投向、投量发生了变化。集体贷款数量明显减少,个人贷款数量则显著上升。1990年,集体贷款40万元,个人贷款853万元,乡镇、村企业贷款710万元,总计1603万元。1949~1990年累计发放农业贷款:集体4127万元,对信用社1313万元,个人3761.4万元,共9201.4万元。
  乡镇企业贷款 商河县乡镇企业1962年开始贷款,至1965年共贷款31万元,其后几年贷款中断。从1971年又恢复贷款,数量较少。1971~1977年贷款数额在3~22万元之间。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级政府把支持乡村企业的发展作为重点,银行对乡村企业贷款明显增加,1978年为100万元,1984年增为317万元,1990年达到710万元。1962~1990年共发放贷款3809万元。
  基本建设贷款拨款 商河县从1976年建设银行成立后开始办理基本建设拨款和贷款业务。1976~1985年共投资1274.66万元,其中预算内投资664.82万元,省机动材料投资2万元,地区机动投资10万元,县投资189.49万元,部门企业自筹投资408.35万元。1986~1990年基建投资4775万元,其中省投资189万元,县投资4422万元,单位自筹164万元。
  农贷豁免 1953~1961年的农贷有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社队农业贷款、社员个人贷款,累计沉淀为462.29万元。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是国家帮助贫农解决缴纳入社股份基金困难的贷款,除收回部分外,尚余75.79万元,根据国家政策于1962年全部豁免。1971年对1961年前的旧农贷逐户逐笔的查对,对集体和贫下中农的积欠一律豁免,中农的积欠酌情豁免,四类分子(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和投机倒把分子的积欠不豁免。共豁免农业贷款386.50万元,其中社队贷款341.62万元,社员个人贷款15.5万元,对信用社豁免29.38万元。
  第四节 储蓄
  城镇储蓄 1949年建国时,由于干部实行供给制,以发实物为主,现金收入甚微,所以城镇无储蓄。从1950年始,县内举办两类储蓄:一是定、活两便储蓄。此类储蓄不确定存款期限,取款时按实际存期,享受同档次定期储蓄利率;二是保本保值定额储蓄,存取均为货币,到期支付时,储户按存入时的折实单位牌价(每一实物单位包括小麦1.5斤、小米1.5斤、白布1尺,这三种定量的价格由银行每5天挂牌公布一次,储户取款时以当日牌价折为货币支付),听涨不听落,支付时折实牌价提高,银行给以补贴差额。这类储蓄于1952年7月停办。
  从1953年起,全县实行的储蓄先后有以下几种:1、零存整取有奖储蓄(俗称贴花储蓄),分整户、半户、1/4户。整户月存4元、半户月存2元、1/4户月存1元,存期为1年,开户数不限,实行全省通存通兑,此种储蓄是承袭保本保值定额储蓄而来,一直延续到1961年。2、活期存折储蓄。1980年又开办活期存单储蓄。3、整存整取定期储蓄。此类储蓄期限变动较多,开始最短期限为1个月,最长为1年.中间取消1~6个月期限,一律改为一年期,1979年以后恢复半年存期,增加了5年期的档次,1982年增加8年期档次。4、零存整取定额储蓄。5、1981年举办过两期定额有奖储蓄。全县城镇储蓄发展较快,1980年以后,出现了一快(增长速度快)、二广(储蓄面广)、三稳定(定期储蓄稳定)的好局面。到1985年总余额达931万元,其中定期储蓄(含零存整取)673万元,占72.3%。1976~1985年增长868.3万元。年均86.8万元。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平均增长率为151.87%。1990年城镇居民储蓄总余额发展到9182万元,是历史上的最高记录。
  农村储蓄 农村储蓄分集体和个人两种存款,集体又分生产队农业收入存款和社队企业的收入存款。商河县从1953年有集体农业收入储蓄,当年余额为10万元。集体农业存款最多的年份是1971年,余额达309万元。1978年以后由于实行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集体存款大幅度下降,到1985年余额为2万元,随后又有回升,1990年余额为13万元。农民个人存款始于50年代,但数量较少,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年增加,1990年余额达462万元。乡村企业存款从1985年呈下降趋势,1990年底余额为零。信用社转存银行款的形势较好,1985年为1875万元,是最高年份,1990年为752万元。
  第五节 证券和侨汇
  公债 债券 期票 公债 商河县1954年4月首次发行经济建设公债13.88亿元(旧币),1958年认购105.8万元(新币)。这5年发行的经济建设公债均于发行后的次年开始还本付息。1954年的公债分8年8次偿还,1955年后的公债分10年10次偿还。1971年底全县所有公债兑付完毕,本息137.7万元。
  国库券 商河县从1981年开始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每年7月1日起计息,国库券的还本付息按规定年限办理,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至1990年共发行各类国库券904.1万元。
  期票 为退赔1958年平调社队的财物,1961年山东省政府决定发行定额期票,面额有5元、10元、20元、100元4种,全县共发行828765元。1962年3月1日起开始兑付,共兑出金额725595元,应兑而未兑差额为103170元。
  侨汇 商河县根据党的政策,对华侨汇款采取保送保密、存款自愿、取款自由、服务周到的原则。1953年解付第一笔侨汇计813元。1954~1978年,每年的侨汇数量较少,在300~600元之间浮动,其间,1961年与1963年较多,分别为1513元和1881元。1979年后,侨汇大幅度增加,1980年5585元,1983年11480元,1985年增至12750元,1990年达到10万余元。建国后累计解付侨汇40万余元。
  第六节 保险
  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县内无保险管理机构。1950年7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华东区公司派直属棉保队来商河开展棉保和牲畜保险业务。同年,山东省保险公司在商河建立保险公司办事处,1951年正式命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商河县支公司,下设秘书、业务、会计、理赔4个组(后改为股)。1953年保险公司改为营业所,隶属财政局领导,1956年撤销。
  198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商河县支行成立保险股,1984年春,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商河县支公司,下设:人秘科、计财科、业务科。1985年将业务科分为城险科和农险科,全公司有21人。1988年撤农险科增设人险科,1989年增设营业室。1985年起在全县22个乡镇各设立1个保险代办所,聘任代办员42人。
  险种及业务 1951~1953年,在城镇主要开展人身保险、疾病津贴保险、财产自愿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投保单位达60余户,投保人数700余人,承保金额400余万元,保险费最高达3900余元。农村保险于1951年首先在白集、胡集、殷巷三个区搞棉花、牲畜保险试点,1952年在全县普遍展开。三个试点区投保棉田0.4万公顷、牲畜1.5万头。1951~1953年,雨量过大,全县1.73万公顷棉田受灾。1952年棉田计收保费14亿元(旧币),理赔达15亿元。牲畜保险收费与理赔费相比略有节余。1980年保险事业恢复。1981年开展了企业财产保险和汽车保险,只有4家企业投保,收保险费1万元。1982年企业财产保险户数发展到43户,收保费19.8万元,汽车保险80户,收保费3.1万元,理赔费0.8万元。1983年有企业财产、机动车辆、基建工程3个险种,1984年又增设了家财、人身意外伤害、麦场小麦火灾3个险种。年收保费57.15万元,比上年增长70.05%。公司业务股被评为省级先进集体。1985年险种增加到9个,全年承保款达1.96亿元,比1984年增长71.9%;收保费53.1万元,比1984年增长24.3%;理赔96起,赔款31.2万元。1986年有12个险种,1990年开办24个险种,其中,财产保险10个险种: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家庭财产普通保险、居民房屋保险、农村干部一揽子保险、农用变压器保险、棉田成本雹灾及水灾特约保险、小麦火灾保险、小麦两全保险。人身保险14个险种:简易人身保险、乡镇企业职工个人养老金保险、义务兵养老金保险、团体人寿保险、机动车辆和驾驶员乘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辆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学生团体平安保险、学生团体平安附加医疗保险、保安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安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财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及附加医疗保险、母婴安康保险、团体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厂长经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医疗保险。随着保险种类的增加,保险费也明显上升。当年收保费340.78万元,理赔164.13万元。1981~1990年共收入保险费1214.13万元,年均增长33%,赔款支出536.93万元,赔付率为44%。

知识出处

商河县志

《商河县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实事求是地记述商河县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变革。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水利、农业、林业、工业商业、经济管理、财税金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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