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商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4679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物价
分类号: F726
页数: 5
页码: 222-226
摘要: 本章记述了商河县物价机构、物价管理、物价监督检查及物价调整方面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 商河县 经济管理 物价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清末及民国时期,县内无专管物价的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县人民政府工商科管理物价,1956年改为县商业局商政科负责,1958年由县计划委员会负责。1959年县人民政府设立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简称市管会),配物价管理员1人。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市管会被取消。1980年1月成立商河县物价局,置副局长1人,干事2人。1984年2月县物价局增设物价检查所和农产品成本调查室,共有工作人员13人。1990年底,县物价局设综合科和非商品收费科,共有干部职工25人。
  第二节 物价管理
  清末市场交易均为自由议价。自1915年(民国4年)起,物价由商会统一议定,但由于当时工商业均为私人经营,市场物价实际上由少数大商户操纵,仍为自由价格。1915~1925年,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略有下降。1915年商河境内的市场价格每公斤小麦5角,小米3角8分,大豆4角6分,棉花6角;1925年每公斤小麦减至4角4分,小米3角4分,大豆4角,棉花5角。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受日货影响,市场物价大幅度下降,境内粮食价格一年内下降5%。1937年“七七”事变后,市场物价又迅速上涨,至1945年商河解放以前,县内粮食及其食品价格上涨数倍至数十倍。
  1945年商河解放后,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中央“整顿经济,稳定物价”的指示精神,采取三项控制物价上涨的措施。第一一,对财政、粮食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巩固财政收支平衡。第二,于1947年建立了振华贸易公司,调运大量粮食、食油、布匹及生活日用品,实行公开挂牌标价销售,控制交易,平抑物价。第三,自1948年12月起,统一使用人民币,禁止一切旧币在市面上流通;加速货币回笼,从而控制了物价飞涨的局面。1950年受沿海城市的影响,县内物价出现波动,县政府将县贸易公司分为百货公司、花纱布公司、粮食油脂公司,扩大经营规模、调剂大量物资投放市场。同时建立了集体性质的供销合作社,通过繁荣市场,与投机倒把分子进行经济斗争。1953年国家进入计划经济建设阶段后,一方面对粮食、棉花、油脂油料等实行统购统销,适当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另一方面,扩大对私营工业产品的加工订货,对其产品实行包销政策。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结束时,小麦的收购价格由每公斤2角2分提高到2角4分,鲜蛋价格每公斤由7角提高到7角2分。1960~1962年自然灾害期间,农副产品及多数轻工业品严重缺乏,市场物价大幅度上涨,1961年的市场价格每公斤小麦14元,玉米每公斤10元,瓜干每公斤6元,胡萝卜每公斤8角,鲜蛋每公斤24元,国防牌自行车每辆由1953年的118元增至1000元。这一时期,国家有计划地提高了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县内粮食收购价格年平均增长1.85%。1960年县人民委员会下达《关于工业产品未经核批出厂价不准销售》的通知,一切工业产品由县计划委员会管理。1963年后,市场物价渐趋平稳。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国民经济受到影响,市场物资短缺,物价时有波动。
  1978年后,允许部分农副产品上市,价格由买卖双方商议,但对重要的工业原料、出口商品和部分与人民生活相关的商品仍实行统一管理。1984年县物价局本着“放宽政策,搞活经济,管而不死,放而不乱”的原则,制定了《开创物价管理工作新局面的改革意见》,在各企业单位设立专职物价员,负责企业内部的物价管理。1985年3月,县物价局下发《关于简政放权的措施意见》,进一步实行开放搞活政策。对县内250种农副产品的收购和233种产品销售价格全部下放给经营单位自行定价,对工业品中的32种下放给经营单位自行定价。新产品的试销价格向物价局备案,试销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期满后由物价局核批正式价格,对白灰、砖、瓦、小水泥等10种产品实行浮动价格,7种副食品价格由市场调节。同年4月,取消统购统销政策,一切农副产品均允许自由买卖,政府只下达指导价格。买卖双方自由交易,以质论价。5月,将缝纫机、国产手表、自行车、收音机、电风扇5种产品的销价权下放,同时放开了生猪的购销价格。1987年为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县物价局规定:凡由国家定价的商品和外销商品原则上不再提价,实行地方临时定价的生产资料,也不再制定新的地方临时价格。对已经下放销售价格的自行车、电冰箱、洗衣机等产品若要提价时,须提前15天向县物价局申报,不经批准不准提价。1988年7月起,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管理,收费单位必须有县物价局发给的《收费许可证》,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票据。1989年4月,在全县各经营单位开展了商品明码标价工作。1990年2月,县物价局又下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物价局第1号令的通知》,对明码标价工作认真组织落实,至3月5日,全县的国营、集体、个体经营单位,全部用三色标签标明商品品名、产地、规格及价格,达到一货一签,货签相符。
  第三节 物价监督检查
  建国初期,只对仅有的几个国营单位和私营工商业实行物价监督,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业部门负责。1960年,商业系统开展第一次物价审查。1963年起,物价审查工作全面展开,审查形式以突击性、节日性为主。1969年后,物价审查由原来的突击性、节日性变为经常性。1982年处理违犯物价政策单位3个,没收非法收入1100元。1983年贯彻国务院、中纪委《关于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和向建设单位乱摊派费用的紧急通知》,对县内28个单位进行了物价检查,处理违纪单位6个,没收非法收入9744元。1984年县物价局建立物价检查所,专门负责物价监督检查工作,当年开展物价检查4次,查出违纪单位4个,没收非法收入3692元。198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精神,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在全县开展物价大检查,共检查36个单位,查出违纪单位13个,没收非法收入24945元。1988年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精神,对农用生产资料价格进行检查。检查189个单位,查出违纪单位48个,没收违纪金额38740元。1990年,物价监督检查制度进一步完善,全年检查单位573个,查出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123起,没收违法金额187500元,经济制裁总额87450元。
  第四节 物价调整
  建国初期,县人民政府采取多种措施稳定物价,但未有进行物价调整。1960~1962年遭受自然灾害期间,国家有计划地提高了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每年平均以1.85%的幅度递增。之后,物价政策仍以稳定为主。1979年以后,国家为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幅度提高了粮食、棉花、油脂、水产品、肉、禽、蛋等18种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小麦提高12.5%、玉米提高16%、卫生油提高17.9%、鲜蛋提高27.4%、生猪提高27%。1981年8月,提高了豆类价格,其幅度分别为:大豆50%、杂豆48.84%、红小豆30.77%、绿豆29.63%、豆油42.24%。
  1988年2月,县物价局对商河曲酒厂生产的白酒价格进行调整,55度散装瓜干白酒批发价由每公斤1.70元提高到1.88元,零售价由2.10元提高到2.30元。3月,又调整了14个品种的农药销售价格,平均提高幅度为23.56%。同时对商河县砖瓦厂生产的红砖价格进行了调整,机制红砖一级品出厂价每千块由65元调整为70元,二级品由60元调整为65元。同年7月,商河县市面上销售的13种名酒和13种名烟价格全部放开,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粮食酿酒和高中档卷烟的价格。1989年3月,县物价局对化肥厂生产的碳酸氢铵价格进行了调整,含氮量17.1%的碳酸氢铵批发价由每吨310元提为340元。零售价由330元提为350元。6月,批发价格又提为365元,零售价提为375元。同时将县五金公司销售的青岛牌47厘米普通彩电价格由2845元调减为2445元。1985~1990年,农副产品价格调整最频繁,且幅度较大,此间小麦调整2次,每百公斤由45.30元调为48.26元和51.66元;玉米调整2次,每百公斤由31.20元调为33.20元和35.20元;皮棉调整3次,每公斤由3.16元调为3.52元、4.22元和4.72元。

知识出处

商河县志

《商河县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实事求是地记述商河县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变革。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水利、农业、林业、工业商业、经济管理、财税金融等。

阅读

相关地名

商河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