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编 经济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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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商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4669
颗粒名称: 第九编 经济管理
分类号: F123
页数: 15
页码: 217-231
摘要: 本编记述了商河县经济管理的发展情况,包含了计划、工商行政管理、物价、计量等。
关键词: 商河县 经济管理 国民经济

内容

第一章 计划
  第一节 机构
  建国初期,商河县国民经济建设计划由县政府直接管理。1955年9月,商河县人民政府设立计划委员会,由副县长兼任主任,负责全县国民经济计划的编制、实施与管理。1958年6月,县计划委员会与计划统计科合并成商河县计划统计局。1959年8月恢复计划委员会。1961年~1967年期间,由县长兼任计划委员会主任。另设副主任3人,干事5人。1968年5月,计划委员会改称计划办公室。1978年2月,复称计划委员会。1990年底,县计划委员会增至13人。
  第二节 计划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国家自1953年开始实行第一个五年国民经济建设计划。此时,商河县未有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仅部分地执行了一些专项计划。1955年4月县计划委员会成立后,编制了当年“夏粮生产计划”和“城乡社会购买力需求计划”。1956年,全县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为实行计划经济创造了条件。1957年,根据山东省计委和惠民专署的计划检查提纲要求,开始编制农业生产、商业、文教卫生、手工业产值、劳动工资、公路运输等6种常规年度计划。其主要内容分别为:春播、夏粮生产、牲口饲养与繁殖情况,城乡社会购买力估算、社会商品零售额、主要商品和农产品采购等,各类初等教育和文化、卫生事业建设等,招工、调剂、用工合同、职工辞退等。1957~1958年,第一次编制了《商河县1958~1962年工农业和副食品产销综合规划》和1958年年度计划。提出了在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改造生产工具,大力发展粮食生产及多种经营,逐步调整工农业生产比重,加快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经济发展战略,各项经济指标年平均增长速度都在10%以上。年度计划增加了基本建设、物资供应、综合财政等3种计划。到1962年第二个五年计划完成时,全县农业总产值实现1583万元,工业生产总值239.6万元,社会商品零售额达1738万元,全面完成了各项计划指标。1962年11月,编制了《商河县1963~1967年五年工农业生产综合发展计划》和水产、畜牧、林业、农业机械、水利、良种繁育、种子田面积等专项五年规划。1963年3月,编制了《商河县农业生产十年规划(1963~1972年)》,同年,年度计划又增加了外贸收购、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业成本等3种计划,年度计划增加到12种,县级计划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1963~1965年三年经济调整时期,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对全县的主要计划指标进行了调整。1965年全县工农业总产值达1.25亿元,其中工业总产值所占比重提高到13.4%。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计划的编制与实施受到影响。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商河县的计划编制工作恢复正常。1980年编制了《商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1981~1985年)》。1985年又编制了《商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1986~1990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改革、开放、搞活”一系列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经济效益和发展速度都有很大提高。因此,1986年又对“七五”计划的各项指标进行了修订,计划到1990年工农业总产值达到5.73亿元,比1985年增长44.7%,平均年递增7.7%;其中工业总产值2.6亿元,比1985年增长60.3%,平均年递增9.9%;粮食总产量3亿公斤,比1985年增长8.1%,平均年递增1.6%;社会商品零售额2.05亿元,比1985年增长46.6%,平均年递增8.0%。1987年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指示精神,在全面、深入地分析商河县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通过科学论证,编制了《商河县国民经济综合发展规划(1986~2000年)》,对指导全县经济发展,实现“小康”奋斗目标,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
  第三节 计划平衡
  商河县历史上以农业为主,工业基础极为薄弱。建国后,按照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指导方针,合理安排工农业生产发展比例和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全县各部门、各行业、各乡镇和企业基层单位,层层制定发展计划。县计划委会员上下衔接,左右协调,积极进行综合平衡,实行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相结合,促进了全县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在首次编制商河县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提出了“稳定提高农业,积极发展传统工副业,大力增添新工业项目”的指导思想。1958年全县仅有7个工业企业单位,当年计划安排新增机械修造、农副产品加工等16个工业企业,到1962年全县工业企业增加到28个,逐步缩小了工农业生产比例。1978年后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当地资源优势,在积极发展铁编等传统项目的同时,大力发展棉纺织、化工、食品加工等主导产业,基本形成了县内工业比较齐全、产业结构较为合理的发展框架。在编制商河县“六五”计划时,认真贯彻“改革、开放、搞活舌”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缩小指令性计划,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范围,充分发挥部门、企业和个体经济的积极性,使国营、集体和个体经济得到协调发展。1949~1990年期间,全县工业生产以年平均增加17.7%的较高速度发展,工业总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所占比重,由1949年的2.1%提高到1990年的68.3%。农轻重比例由1951年的91.6:7.8∶0.6调整到1990年的40∶41.6∶18.4,全县经济结构得到较大改善,经济实力显著增强。
  第二章 工商行政管理
  第一节 机构
  清末及民国时期,商河县无专门工商业管理机构。1949年3月,县人民政府始设工商科,置科长1人,科员2人,办事员3人,负责管理全县的工、商业户,同时,在殷巷镇设立工商交易所一处。1956年3月,工商科撤销,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改由商业局商政科负责。1957~1958年期间,又改由县财贸办公室兼管。1959年成立商河县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的工商及物价管理工作,同时建立19个市场管理所。1961年商、乐分治后,市场管理所减为9个,分别设在城关、殷巷、郑路、常庄、怀仁、玉皇庙、胡集、韩庙、潘桥,每所2~3人。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先后由财税革命委员会和商业局革命委员会负责。1975年5月,建立商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行政秘书股、业务股、打击投机倒把专案股。1979年,取消业务股和打击投机倒把专案股,改设市场管理股和企业管理股。同时,建立22个工商管理所和城关工商检查站。1985年,增设经济合同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科和企业登记管理科。1986年又增设经济检查科、企业监督检查科。1990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办公室、政工科、财务科、经济合同科、经济检查科、企业登记管理科、企业监督检查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科、商标广告管理科、市场管理科、旧机动车辆管理科共11个科室和21个工商管理所及1处工商检查站,共有干部职工149人。
  第二节 市场管理
  清末及民国时期,商河县市场管理仅限于集市管理。较大的集市均有“集头”、“经纪”、“斗倌”、“秤倌”等,参与集市贸易,并从中牟利。抗日战争后期,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民主政府也管理集市,主要任务是打击不法商人的走私贩运活动,禁止粮食、棉花、油脂等重要生活用品流入敌占区,保证抗日军民的物资供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市场管理由县工商科直接负责,取消集市的不法管理人员,改设专职或兼职管理员。村镇的各类作坊和门店,均由工商部门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定期对其进行检查监督。1953~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改造期间,重点是管理国家统购统销物资,稳定市场物价,对国营、集体工商业户进行登记,取缔无证商贩,严禁个体经营,打击投机倒把活动。1958年“大跃进”时期,受“一大二公”的影响,集市贸易全部被国营商业代替。1960年11月,国务院提出“有领导有计划地恢复农村集市”,1962年商河县的集市贸易逐步恢复。1963年《山东省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下达,允许社员在完成征购任务后,自由出售剩余的产品,对市场管理的政策有所放宽,集市贸易日趋活跃。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把集市贸易视为“资本主义尾巴”,有22处集市被关闭。1968年全县统一集日,让贫下中农代表管理集市。1975年推广“哈尔套经验”,“赶社会主义的大集”,整个德州地区统一集日,限制赶集人数和上市品种,人为地抑制贸易活动,不少商品只有在暗中交易,市场管理呈混乱状态。1978年后贯彻“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方针政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告恢复传统集市,按照“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加强城乡市场管理,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1981年为进一步提高市场管理水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集市贸易“五好”试行条件》(宣传好、管理好、服务好、卫生好、秩序好),购置了扩音机、手提喇叭,增设宣传栏,并加强了卫生防疫措施,购置食品夹250个,隔离衣580套,配合防疫部门定期开展全县集市卫生大检查。每逢集日,市场管理人员和交易服务员佩戴证章,维持秩序。当年有5个集市达到“五好”标准。1985年,市场贸易发展为三种形式,即:集市贸易、物资交流大会和专业市场。1990年全县有18个集市和所有专业市场达到“五好”标准。
  第三节 企业登记
  1951年,县人民政府工商科依据政务院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公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应进行登记的指示》,对全县的工商企业进行登记,到1953年,先后登记国营、集体和个体工商业100户。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个体工商业全部改为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1961年起,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逐步恢复了个体工商业。1962年,按照国务院《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对国营、集体和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清理整顿和登记,全县共登记发证的工商业户1900户。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曾一度中断。1968年后,全县个体工商业户大部分停止营业,只保留了300多户个体修理和服务业。1978年后,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恢复,范围包括:个体工商业户、社队集体企业、代销点、国营企业及特种行业。1982年全县登记发证的工商业户4336户,其中国营企业95户、集体企业109户、个体工商业4132户,同时,还对全县523个代购代销店进行了登记发照。1983年,成立商河县个体劳动者协会及22个公社分会,着重加强了对个体工商业的领导和管理。1985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对工商企业的登记和管理,并按行业建立了企业档案和“经济户口”。1990年全县登记核准发证的国营、集体企业938户(其中法人企业207户,营业性企业731户),比1985年增长44%,总注册资金4.25亿元,从业人员33014人;个体工商业4158户,从业人员8059人,比1985年分别增长6.5%和34%。
  第四节 商标注册
  商河县1964年首次为县曲酒厂生产的白酒办理商标注册业务,1965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商标为“商河”牌。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商标注册工作中断,假冒商标和无商标产品充斥市场。1979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县的假冒商标和借用商标进行了清理。1980年恢复商标注册业务,当年为2家企业的3种产品办理了商标注册,翌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全部核准使用。1986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商标广告管理科,加强商标注册工作的宣传管理,对违反商标管理规定和生产出售假冒商品的予以处罚。1990年全县有 16家企业共申请注册商标22个。
  第五节 经济合同管理
  1985年县工商局建立经济合同科,配备专职干部4人,各工商所配备了兼职合同管理员,对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鉴证。当年鉴证合同15份,其中农副产品购销合同2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8份,财产保险合同1份,其它4份,累计金额14万元。同年,商河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成立,负责经济合同的调解与仲裁。当年仲裁经济合同案件1起,争议额2450元。1986年在全县范围内建立经济合同管理网,建经济合同领导小组54个,139人;经济合同管理小组121个,253人。使合同履约率由原来的68%提高到92%。随着经济合同数量的不断增加,县工商局多次举办《经济合同法》培训班,对企业单位的厂长经理及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并开展了“重合同、守信用”活动。1989年经济合同鉴证及仲裁数量大幅度增加,全年鉴证合同1122份,金额580.75万元;调解、仲裁合同纠纷案117起,争议额35.7万元。1985~1990年,鉴证各类经济合同1423份,金额3952.3万元;调解、仲裁合同纠纷909起,争议金额268万元。全县先后评出“重合同、守信用”先进企业106个(次)。
  第三章 物价
  第一节 机构
  清末及民国时期,县内无专管物价的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县人民政府工商科管理物价,1956年改为县商业局商政科负责,1958年由县计划委员会负责。1959年县人民政府设立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简称市管会),配物价管理员1人。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市管会被取消。1980年1月成立商河县物价局,置副局长1人,干事2人。1984年2月县物价局增设物价检查所和农产品成本调查室,共有工作人员13人。1990年底,县物价局设综合科和非商品收费科,共有干部职工25人。
  第二节 物价管理
  清末市场交易均为自由议价。自1915年(民国4年)起,物价由商会统一议定,但由于当时工商业均为私人经营,市场物价实际上由少数大商户操纵,仍为自由价格。1915~1925年,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略有下降。1915年商河境内的市场价格每公斤小麦5角,小米3角8分,大豆4角6分,棉花6角;1925年每公斤小麦减至4角4分,小米3角4分,大豆4角,棉花5角。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受日货影响,市场物价大幅度下降,境内粮食价格一年内下降5%。1937年“七七”事变后,市场物价又迅速上涨,至1945年商河解放以前,县内粮食及其食品价格上涨数倍至数十倍。
  1945年商河解放后,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中央“整顿经济,稳定物价”的指示精神,采取三项控制物价上涨的措施。第一一,对财政、粮食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巩固财政收支平衡。第二,于1947年建立了振华贸易公司,调运大量粮食、食油、布匹及生活日用品,实行公开挂牌标价销售,控制交易,平抑物价。第三,自1948年12月起,统一使用人民币,禁止一切旧币在市面上流通;加速货币回笼,从而控制了物价飞涨的局面。1950年受沿海城市的影响,县内物价出现波动,县政府将县贸易公司分为百货公司、花纱布公司、粮食油脂公司,扩大经营规模、调剂大量物资投放市场。同时建立了集体性质的供销合作社,通过繁荣市场,与投机倒把分子进行经济斗争。1953年国家进入计划经济建设阶段后,一方面对粮食、棉花、油脂油料等实行统购统销,适当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另一方面,扩大对私营工业产品的加工订货,对其产品实行包销政策。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结束时,小麦的收购价格由每公斤2角2分提高到2角4分,鲜蛋价格每公斤由7角提高到7角2分。1960~1962年自然灾害期间,农副产品及多数轻工业品严重缺乏,市场物价大幅度上涨,1961年的市场价格每公斤小麦14元,玉米每公斤10元,瓜干每公斤6元,胡萝卜每公斤8角,鲜蛋每公斤24元,国防牌自行车每辆由1953年的118元增至1000元。这一时期,国家有计划地提高了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县内粮食收购价格年平均增长1.85%。1960年县人民委员会下达《关于工业产品未经核批出厂价不准销售》的通知,一切工业产品由县计划委员会管理。1963年后,市场物价渐趋平稳。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国民经济受到影响,市场物资短缺,物价时有波动。
  1978年后,允许部分农副产品上市,价格由买卖双方商议,但对重要的工业原料、出口商品和部分与人民生活相关的商品仍实行统一管理。1984年县物价局本着“放宽政策,搞活经济,管而不死,放而不乱”的原则,制定了《开创物价管理工作新局面的改革意见》,在各企业单位设立专职物价员,负责企业内部的物价管理。1985年3月,县物价局下发《关于简政放权的措施意见》,进一步实行开放搞活政策。对县内250种农副产品的收购和233种产品销售价格全部下放给经营单位自行定价,对工业品中的32种下放给经营单位自行定价。新产品的试销价格向物价局备案,试销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期满后由物价局核批正式价格,对白灰、砖、瓦、小水泥等10种产品实行浮动价格,7种副食品价格由市场调节。同年4月,取消统购统销政策,一切农副产品均允许自由买卖,政府只下达指导价格。买卖双方自由交易,以质论价。5月,将缝纫机、国产手表、自行车、收音机、电风扇5种产品的销价权下放,同时放开了生猪的购销价格。1987年为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县物价局规定:凡由国家定价的商品和外销商品原则上不再提价,实行地方临时定价的生产资料,也不再制定新的地方临时价格。对已经下放销售价格的自行车、电冰箱、洗衣机等产品若要提价时,须提前15天向县物价局申报,不经批准不准提价。1988年7月起,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管理,收费单位必须有县物价局发给的《收费许可证》,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票据。1989年4月,在全县各经营单位开展了商品明码标价工作。1990年2月,县物价局又下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物价局第1号令的通知》,对明码标价工作认真组织落实,至3月5日,全县的国营、集体、个体经营单位,全部用三色标签标明商品品名、产地、规格及价格,达到一货一签,货签相符。
  第三节 物价监督检查
  建国初期,只对仅有的几个国营单位和私营工商业实行物价监督,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业部门负责。1960年,商业系统开展第一次物价审查。1963年起,物价审查工作全面展开,审查形式以突击性、节日性为主。1969年后,物价审查由原来的突击性、节日性变为经常性。1982年处理违犯物价政策单位3个,没收非法收入1100元。1983年贯彻国务院、中纪委《关于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和向建设单位乱摊派费用的紧急通知》,对县内28个单位进行了物价检查,处理违纪单位6个,没收非法收入9744元。1984年县物价局建立物价检查所,专门负责物价监督检查工作,当年开展物价检查4次,查出违纪单位4个,没收非法收入3692元。198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精神,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在全县开展物价大检查,共检查36个单位,查出违纪单位13个,没收非法收入24945元。1988年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精神,对农用生产资料价格进行检查。检查189个单位,查出违纪单位48个,没收违纪金额38740元。1990年,物价监督检查制度进一步完善,全年检查单位573个,查出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123起,没收违法金额187500元,经济制裁总额87450元。
  第四节 物价调整
  建国初期,县人民政府采取多种措施稳定物价,但未有进行物价调整。1960~1962年遭受自然灾害期间,国家有计划地提高了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每年平均以1.85%的幅度递增。之后,物价政策仍以稳定为主。1979年以后,国家为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幅度提高了粮食、棉花、油脂、水产品、肉、禽、蛋等18种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小麦提高12.5%、玉米提高16%、卫生油提高17.9%、鲜蛋提高27.4%、生猪提高27%。1981年8月,提高了豆类价格,其幅度分别为:大豆50%、杂豆48.84%、红小豆30.77%、绿豆29.63%、豆油42.24%。
  1988年2月,县物价局对商河曲酒厂生产的白酒价格进行调整,55度散装瓜干白酒批发价由每公斤1.70元提高到1.88元,零售价由2.10元提高到2.30元。3月,又调整了14个品种的农药销售价格,平均提高幅度为23.56%。同时对商河县砖瓦厂生产的红砖价格进行了调整,机制红砖一级品出厂价每千块由65元调整为70元,二级品由60元调整为65元。同年7月,商河县市面上销售的13种名酒和13种名烟价格全部放开,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粮食酿酒和高中档卷烟的价格。1989年3月,县物价局对化肥厂生产的碳酸氢铵价格进行了调整,含氮量17.1%的碳酸氢铵批发价由每吨310元提为340元。零售价由330元提为350元。6月,批发价格又提为365元,零售价提为375元。同时将县五金公司销售的青岛牌47厘米普通彩电价格由2845元调减为2445元。1985~1990年,农副产品价格调整最频繁,且幅度较大,此间小麦调整2次,每百公斤由45.30元调为48.26元和51.66元;玉米调整2次,每百公斤由31.20元调为33.20元和35.20元;皮棉调整3次,每公斤由3.16元调为3.52元、4.22元和4.72元。
  第四章 计量
  第一节 机构
  清末和民国初期,县内无计量管理机构。从1934年(民国23年)起,商河县国民政府实业科开始掌管度量衡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计量管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工商科负责,1958年后改由市场管理委员会管理。1962年建立了商河县标准计量检定所,隶属县科学技术委员会。1979年2月,建立商河县计量局和商河县标准局,两局合署办公,共有干部、职工8人。1984年4月,计量局与标准局合并成标准计量所。设所长1人,副所长1人,干部14人。1989年3月,标准计量所改为标准计量局,同年7月,标准计量局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和计量检定测试所。翌年5月增建纤维检验所。1990年底,全局干部、职工32人。
  第二节 常用计量器具
  清末及民国初期,县内常用的度、量、衡主要有:尺、杆、斗、升、勺、提、秤等。在度制中,1尺约为0.535米,多用于量棉布、木料等;1杆为4尺,约为2.14米,在丈量土地时使用;另有折尺、拐尺,多系木工使用。量具以使用斗、升、勺、提最广泛,多在粮食入、出仓库和买卖时使用,10升为1斗,10勺为1升,市场用斗大小不一,约盛小麦35斤;提,多用于油、醋等液体商品的买卖,以斤提、4两提、1两提最多。衡制中以木杆秤为主,16两为1斤,市场上常用的木杆秤分大、小两种,大秤的1斤为小秤的1.375倍。1934年(民国23年)商河县政府曾推行市制,但因沿用度量衡旧器积习甚久,推行艰难。到建国初期,则旧制、市制、英制、公制并存,常用计量器具仍为尺、秤、斗。1962年,台秤、案秤、合尺开始出现。之后,天平、压力表等仪器相继被使用。1972年起,县内各大企业陆续安装了15~20吨的地秤。进入80年代,市面上出现了电子秤。1990年全县常用计量器具达60多种,6万余件,其中台、案秤1260台,地秤68台、木杆秤28000支,天平55架,压力表800多块,量提330套。县标准计量局有测试用4等砝码3套,允差砝码3套,标准精密压力表6块,电动式红砖试验机1台。全县57种42018件强检计量器具,标准计量局能承担检验31026件,占73.8%。
  第三节 计量管理
  1933年(民国22年)以前,县内的度量衡无人管理。1934年,商河县政府实业科推行市制。对商民所使用的度量衡器具,经验定合格錾盖“合”字钢印,或发给凭证方可使用。为禁止使用旧器,每月中旬由检查员带领政警赴各区集镇进行检查,同时召集各乡镇长及闾邻长,宣传度量衡新旧器之利弊,推行新制。如遇有使用旧器或未经检定合格用器,即行没收并加以惩罚。日伪占领商河期间,计量混乱,旧制、市制、英制并存。建国初期,邮电部门采用公制,国营商业多采用市制,农村集市则市制与旧制混用。为加强计量管理,县人民政府工商科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验。1959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米制(公制)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同年,商河县分期改革度量衡制。第一步先推行市制,取消斗、16两秤,统一改用10两为1斤的市斤制。每逢集市旺季,市场管理委员会便派检查人员分赴各地集市,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发现16两秤即行没收或销毁。1963年起,县标准计量检定所开展对国营、供销合作社及个体门市部的计量器具检修工作,并逐步在工业、交通等部门推行公制。当年检修台秤、案秤、木杆秤2000多件。同时开展对压力表、天平的检验工作。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计量检查或断或续。1971年仅检查台、案秤365台,木杆秤347支。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计量管理工作逐步恢复正常,对各企业万能量具(游标卡尺、千分尺、百分表)和商业、供销、粮食系统的计量器具每季度检定一次,对民用计量器具常年巡回检查,一年为一个周期。当年检修台、案、地秤921台,木杆秤5500支,压力表69块,温度计26支,分析天平8架,3等砝码28件。翌年对贾庄、胡集、白桥、展家、玉皇庙等41个基层门市部的计量器具进行了检查。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颁布,县内的工业、交通、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和政府机关首先采用法定计量单位。1987年法定计量单位被全县各行各业普遍采用,有三家企业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1989年,加强了对流通领域在用计量器具的管理,实行“强检计量器具许可证”制度。全年检定、维修市场在用计量器具22249件,其中地、台、案秤1349台,木杆秤20000支,竹木尺900支,全县市场在用计量器具受检率达80%,合格率提高到90%以上。同年,对全县12个“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进行了全面验收,帮助企事业单位建起“公平秤”57台(支)。1990年全年检修计量器具23049件,其中地、台、案秤2198台,木杆秤20000支,天平55架,压力表820块,检修合格率达95%,发放MC特许标志18000张,全县有30家企业计量考试验收合格,其中有17家企业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
  第四节 推广标准化
  1980年县内工业系统推行“形位公差”等新国标,并开展了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1981年后,工业企业执行计量检测规程,机械、化工、纺织、水泥等行业还执行有关国际标准。1987年起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工作,县标准计量所举办标准化管理学习班8期,培训标准化管理人员146人。到1990年,共开展技术咨询服务136次,对90家企业的144种产品实行了标准化管理,其中县属企业28家42种,乡镇企业62家102种。同时建立技术标准2000多个,管理标准1460个,工作标准1670个,经地(市)级产品备案的标准2个,县级产品备案的3个,全县工业企业的标准覆盖率达91%,有14家企业达到三级企业标准化水平。
  第五节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自1988年起对产(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年内对红砖、面粉、食用油进行检验,检验周期一年一次,覆盖率达50%。1989年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品种由原来的3项扩展到10项。1990年,县标准计量局投资4万多元购置多项检测设备,建立了化验室。同时将部分检测人员送往省、市培训学习,有10人取得检测证书,其中取得省级证书的3人,市级的7人。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能够自行检验的项目有水泥、煤炭、化肥、农药、皮鞋、本色布、棉纱、饲料、面粉、食用油、白酒、酱油、醋、各类罐头等近20个品种。
  第五章 统计
  第一节 机构
  清末及民国时期,县内没有专设统计机构。建国后,商河县人民政府于1955年9月设立计划统计科,负责全县的综合统计工作。1958年6月计划统计科并入县计划统计局。1959年8月取消县计划统计局,改设计划委员会,统计业务由计划委员会承担。1980年1月商河县统计局建立,1984年7月商河县被山东省列为抽样调查县,成立商河县农村社会统计抽样调查队。同年10月在全县22个乡镇建立统计站。全县重点企业均建立了统计科。1990年底,全局干部职工23人。
  第二节 统计调查
  建国初期,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领导开展不定期的专项统计调查。1950年进行第一次工业普查,主要统计全县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1953年进行了第一次全县人口普查,对家庭人口、家庭状况、职业构成等9项指标进行了统计。1955年9月县计划统计科建立,因当时工商业基础薄弱,故将农业人口、耕地面积、粮棉产量等列为定期专业统计指标,工业、商业和基本建设等统计指标相对较少。其后,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统计制度及统计标准不断完善,统计内容逐渐充实。1964年进行了第二次全县人口普查,统计指标增加到12项。1978年工业、商业统计增加经济效益项目。1980年又增加商品购买力统计调查。1982年进行了第三次全县人口普查,统计内容包括年龄、职业、文化程度、健康状况、婚姻状况、生育等18项指标,比第二次人口普查增加6项。1983年开始工农业净产值统计。1984年5月商河县农村抽样调查队对农村住户、产量和农村经济等专业项目调查,建立样本数目住户点100个,粮食产量调查点15个。1985年进行全县第二次工业企业专项普查。1987年4月1日零时,进行中国深入的生育力调查,同年7月1日和12月1日零时,分别进行中国儿童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和人口抽样专项调查。1990年进行第四次全县人口普查,统计指标增加到21项。是年底,列入定期和年报的专业统计项目有农业、农村经济住户、工业、商业、物资、基本建设、劳动工资、固定资产、综合平衡等共9项。其中农业统计指标主要有总产值、商品产值、净产值、播种面积、产量和经济效益等;农村经济住户调查统计指标有户人口、整半劳动力、使用房屋面积、家庭经营收入、上交集体提留、生活消费支出共640项;工业主要有总产值、净产值、主要产品产量、独立核算企业财务成本等;商业主要有社会商品零售额、主要商品零售量、农副产品收购量、外贸收购总值和出口总值等;物资方面主要有全民和集体单位物资消费和库存;劳动工资方面主要有全民和集体单位人数、工资、职工增减变动情况、劳保福利等;固定资产方面主要有全民单位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综合平衡方面主要有社会总产值、国民收入及消费等。除上述专业统计外,定期的统计指标还有财政、金融、交通、邮电、农机、林业、水利、气象、畜牧、文教、卫生等。
  第三节 统计服务
  自1955年以来,统计部门根据每个年度定期报表获得的数据资料及时加工整理,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服务,并陆续编印了综合性资料。1966年,编印了《商河县1949~1965年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同时开始将每年的专业统计年报和有关部门的业务报表整理印刷出《商河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每年一册,为全县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提供可靠数据。1990年,县统计局编写了《1949~1989年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将建国以来商河县的发展面貌用统计的方式反映出来,给全县的经济建设提供信息资料,是一部难得的乡土教材。
  第六章 审计
  第一节 机构
  1984年4月建商河县审计局,置局长1人,副局长2人,干部4人。1986年7月在县属23个单位相继建立内部审计科(股),或配备专职审计员。1988年2月,为更有效地加强审计监督,局内增设一室三科,即办公室、工交基建科、商粮贸金融科和行政事业科。同年5月成立商河县审计事务所。1990年10月增设内部审计指导科,年底全局干部职工增加到18人。审计事务所聘请特约审计员8人。建立内部审计机构57个,配备内审干部135人。
  第二节 审计监督
  1984年县审计局对全县266个行政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监督,对偷税漏税、贪污盗窃、行贿受贿、盈亏核算不实、财务管理不严、滥发奖金及实物补贴等方面进行了调查处理。1985年,查出230个单位滥发奖金和实物补贴,折款4.9万元,同年,首次对公路养路费和粮食部门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检查,查出违纪金额47.5万元。为更加有效地开展审计监督,县审计局主动加强同县人民代表大会的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6年作出《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决议》。同年增加对企业的厂长(经理)调离时实行审计和对自筹基建资金来源实行事前审计。1989年围绕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开展了审计检查,县审计局制定《关于认真搞好承包经营和财务决算审计的意见》,制止了承包前亏损挂帐不实,承包后会计报表利润不实、会计制度不健全、挪用专项资金等方面的问题。1990年,审计工作全方位展开,先后对财政、金融、基本建设项目和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承包经营责任制进行审计,共查出违纪资金2703万元。各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在对所属单位进行审计监督的同时,还配合县审计局对第一轮承包期满的企业进行终结审计,全年共审计检查185个单位,完成审计项目39个,查出违纪金额3293万元,纠正帐务差错570万元,提高经济效益116万元,促进增收节支452万元,审计覆盖率达100%。另外商河县审计事务所接受审计项目11个,服务项目2个,全年验证资金2亿多元,帮助县内最大的承包企业——纺纱厂进行清产核资,挽回经济损失80多万元,发挥了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促进了全县经济效益的提高。

知识出处

商河县志

《商河县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实事求是地记述商河县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变革。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水利、农业、林业、工业商业、经济管理、财税金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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