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农民集体所有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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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商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456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农民集体所有制
分类号: F301.1
页数: 2
页码: 109-110
摘要: 本节记述了商河县实行土地改革后,农民分得土地,生产热情高涨,但部分农户因缺乏劳动力、耕畜、农具等原因陷入困境,中共商河县委引导农民走农业合作化道路,逐步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合作化运动迅速发展。
关键词: 商河县 农业 农民集体所有制

内容

商河县实行土地改革后,分得土地的广大农民生产热情高涨,全县农业生产迅速得到恢复发展。但部分农户因缺乏劳动力、耕畜、农具等原因重陷困境,少数村庄甚至又出现了雇工剥削。为进一步发展生产,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中共商河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央指示,及时引导全县人民走农业合作化的道路,逐步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1949年城关区五里庙村农民张其忠等15户农民率先组成互助组,县委、县人民政府认真总结推广,全县互助组迅速发展,至1952年春已发展到4703个,15177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16.84%。1952年冬县试办4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社,土地作股入社,社内实行统一经营,产品按社员劳动和入社土地多少分配,至1954年底全县初级农业社发展到89处,入社农户16174户,占组织起来农户的29.1%。1955年9月在中央《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诀议》指引下,全县合作化运动出现高潮,至10月农业合作社发展到1633处,入社农户46873户,占全县农业户总数的54%,同时许多初级合作社相继过渡到高级农业社。同年11月贯彻毛泽东对农业合作化“暂停发展,集中力量整顿提高”的意见,对合作社进行整顿,至1956年末并为431处,其中高级社331处。1956年冬至1957年3月,部分农业社因缺乏管理经验,经营混乱,先后发生126起分社,退社事件。中共商河县委及区乡党委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加强农业社管理并帮助社员解决实际困难,全县农业社得到巩固和发展,1957年末全县农业社全部转为高级社,入社农户占全县农业户总数的98.2%,实现了土地集体所有制。
  1958年8月20日商河县第一个人民公社在胡集成立,随即其它乡镇也开始兴办人民公社,到9月12日全县446处高级农业社合并为19处人民公社,随即又改为10处,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公社化初期,经营上实行社一级核算;组织上实行营、连、排、班的军事编制;生产上劳力和生产资料统一调配,采用大兵团作战方式;生活上集体办食堂,统一就餐,实行供给制。1959年3月贯彻中共中央第二次郑州会议精神,开始纠正无偿调用生产资料、劳动力的错误,同时实行管区、生产大队、生产小队三级管理,以生产大队为核算单位,推行定农活、定数量、定时间、定劳力、定报酬的“五定”责任制,并清理了平调物资。1961年实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三级所有,生产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土地、耕畜、大型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归生产小队所有,生产小队内实行自负盈亏,收益按人七劳三进行分配,生产大队可以从生产小队抽调部分劳力从事副业生产。1962年受灾后劳动管理上推行“小段计划、小段包工、小段作业、小段验收”的管理法,同时扩大社员自留地比例,并以“借地”形式将部分土地分给社员,实行包产到户经营,对帮助群众战胜灾荒起了一定作用。1966年以后,劳动管理上采用评工计分法,并减少或取消了自留地(部分大队转为集体耕种,分自留粮),少数大队实行了大队一级核算。1977年后劳动收益分配上改“人七劳三”为“人劳各半”、“人三劳七”。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县逐步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1979~1981年实行在生产队统一种植计划下的联产到组、联产到劳生产责任制。1982年全县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仍归集体所有,承包到户经营,耕畜、农机具折价归户,农户除上交国家征购、集体提留外,其余归己。1983年全县全部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4年春撤社建乡,改队为村,向农民发放了土地长期使用证,并大力支持专业户的发展。1990年为巩固、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责任制,逐步壮大集体力量,全县推广了张坊乡西小王村在完善巩固家庭承包的基础上实行“统一制定种植计划、统一翻耕、统一浇水、统一技术管理、统一购买化肥农药、统一打轧”的农业生产系列服务经验,既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发挥了集体经营优势。

知识出处

商河县志

《商河县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实事求是地记述商河县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变革。包括:建置、自然地理、人口、水利、农业、林业、工业商业、经济管理、财税金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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