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业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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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434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农业税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3
页码: 295-297
摘要: 本文论述了中国农业税和附加农业税税收制度从清朝末期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变化。从农业税方面来看,从原本的地丁合一税制到后来的常产税制,再到改革开放后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制度,税收负担逐渐减轻,同时征收方式和计税标准也逐步合理化和规范化。从附加农业税方面来看,也经历了多次变革,从最初的正税附加到后来的统购统销附加,再到现行的农业特产税和契税等附加税制度。最终实现了中国农业生产、税收管理和财政收入的良好运作和稳健增长。
关键词: 平阴县 财税 农业税

内容

清代农业税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地征地赋,人征丁赋,丁赋的征收对象是应差男丁,未成年人及妇女不征,乡绅、举、贡、生员优免。每丁年征银1钱4分。地赋有银、米两项。成熟地(亦称大粮地)每亩年征银0.0282两,征米或麦3.79合,荒田地(亦称籽粒地)每亩年征银0.01两,学田地每亩年征银0.03两,马场地每亩年征银0.028两。
  正税之外还有种种附捐特捐,如厘金、团练费、庚子赔款费、边防经费捐、推行新政捐、教案赔款捐等。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全县摊正银1.55万两,正米1.53万石,每亩负担米10公斤。
  民国初征收办法仍沿用清制,依清时的旧田粮簿册,银、米两项均折征货币(银元、铜元)。1924年(民国13年)银、米两项正税35579元(不包括县附捐),每亩平均0.077元。1925~1928年特捐名目繁多,数额惊人,有讨赤军事特捐、河工特捐、赈济特捐等,税银1两加特捐11元之多,漕米1石加特捐8元,特捐税超过了正税。1928年税银1两折征2.2元,米1石折征6元。1929年正税银1两折征4元,米折征数未变,县地方附捐税银1两折征3.97元,米1石折征6元,全县大粮地419169亩,籽粒地43296亩,征正税银56371元,米折7463元,县附捐银55524元,米折7463元,合计126821元。1934年征正税银24134元,米折5578元,县附捐银54693元,米折8294元,合计92699元。
  1940年秋县抗日民主政府开始在根据地开征农业税,每人首先扣除一亩基本地不征税,其余土地以每人平均占有多少分作6级,按累进税率征收,称为6级累进合理负担政策,除基本地外,负担最低者每亩全年小米5公斤,最高者每亩小米10公斤。1944年春累进税率仍为6级,最低者每亩负担小米3公斤,最高者17.5公斤,鳏寡孤独和烈、军、工属均有减免照顾。1948年农业税改为有免征额的比例税率,并根据农作物的生长情况,每年两次评定产量,按产量计征,以产量75公斤为一中亩,每人扣折征中亩的7分地免征,其余按20%计征,另有县附加粮按正税的20%计征。1949年总耕地57.2万亩,每亩负担原粮8公斤,实征入库公粮:正税麦粮1178870公斤,秋粮2696144公斤;县附加麦粮294717公斤,秋粮674035公斤;合计麦粮1473587公斤,秋粮3370179公斤。
  1953年农业税开始改按常产征税,凡有固定收益的土地,按照土地的自然条件和一般管理水平,划分等级评定常年产量。分为23级,每5公斤产量为一级,最低一级常产15公斤,最高一级常产125公斤,平均常产66.5公斤,全县定产土地597075亩,另有无固定收益的涝洼地30925亩未评常产,仍按实产征税。同年实征税额73.8万元。1953~1957年税率仍为20%,免税额改为每人扣产量50公斤,县附加粮减为正税的10%。1958年6月实行有地区差别的比例税率,取消免征额,全县平均税率定为13%。根据各乡镇不同的情况,分别定为城关12.3%、安城13.3%、栾湾12.8%、夏沟13.4%、孔村14.3%、孝直13.5%、店子15.3%、李沟12.8%、东阿12.8%、洪范12%、旧县8.9%、大站12.8%。无固定收益的涝洼地按实产征6%,新垦荒地免税1~3年,开山种植免税3~7年,宅旁隙地零星种植免税,遭受自然灾害,轻灾减半,重灾全免;对烈士家属、残废军人及其他确有困难的农民均有减免税照顾。全县每年各种减免10万元左右。1961年县地方附加粮上调为正税的15%。1962~1964年由于自然灾害,连续减税3年,普减20%,减征税款40万元;1968年因遭受多种自然灾害,减税35万元。
  1987年起开征农林特产税,园艺税率6%,林木税率5%,水产5%,均按常年计征。另外,征收附加税15%。
  农业税的征收结算办法:1952年以前按粮食数量结算不计金额,1953年起以征收实物为主,实行货币结算,国家定标准粮价每公斤0.2元。1961年调为0.232元,1967年调为0.254元,1978年调为0.3元,1985年调为0.4元,1987年调为0.4256元。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对征收的粮食以质论价,由粮食部门代征代扣。财政部门按金额入帐。合作化前以户为纳税单位,公社化后以生产队为纳税单位。1982年始以户为纳税单位。1987年实征农业税额134.3万元。

知识出处

平阴县志

《平阴县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本志由概述、大事记、专志、附录组成。概述,综述县情,有叙有议,是全志之纲;大事记,纵贯古今,以编年体和纪事本末体相结合,重点记叙对全县有影响的大事或带有起点性的新事,为全志之经;专志,横排门类,纵述史实,只记实事,不作评述,为全志之纬。专志设建置、自然地理、人口、政党群团、政权·政协、军事、公检法司、人事·劳动、民政、农业、林业、水利·渔业、黄河、特产、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物资·外贸、粮食、工商·物价·计量、计划·统计、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俗·宗教·谚语、人物共30篇122章316节,节以下根据需要设目;附录,主要收录某些单项性的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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