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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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4338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财税
分类号: F812.752
页数: 11
页码: 295-305
摘要: 本文介绍了清代和民国时期山东省平阴县地方机构的设置变迁,特别是与财政、税务相关的机构及人员设置。清代设钱粮局,民国时期设财政、税务、审计等机构,各机构职责明确,人员配置逐渐完善。这些机构的设立和变迁,对地方行政管理和财政收入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平阴县 财税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清代县衙内设钱粮局。1912年县设财政科。1928年财政科改称财务局。1929年财务局改称财政局。1933年财政局改称第三科。1939年10月平阴县抗日民主政府第二科分管财政。1949年改为财政科,下设城关、孝直、东阿3个税务所,各区设财政助理员。1950年财政科、税务科、农税科分设,并增设夏沟税务所,全县财税干部50人。1953年撤销农税科。1956年设财政局。1962年财政、税务两局分设,下设孝直、城关、栾湾、孔村、玫瑰、孔集、东阿、旧县8个税务所。公社设财政助理员。1966年财政、税务、工商3局合署办公。1969年设财税组。1973年设财政税务局。1977年增设安城、店子、李沟、洪范4个税务所,全县财税干部60人。1980年底撤销安城、店子、李沟、洪范、孔集5个所。1983年增设平阴税务分局。1984年分为财政、税务、审计3个局。1987年财政局设人秘、预算、农财、企财、行财、预算外资金管理6个股。税务局设办公室、政工股、税政股、征管股、监察股、会计股、发票管理所、缉查队,下辖平阴分局和平阴、栾湾、玫瑰、刁山坡、东阿、洪范池、旧县、孔村、孝直9个税务所。审计局设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股、企业审计股。全县财务、税务、审计系统干部职工共229人,其中会计师3人,经济师2人,助理经济师18人,助理会计师11人,会计员9人,经济员10人。
  第二节 农业税
  清代农业税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地征地赋,人征丁赋,丁赋的征收对象是应差男丁,未成年人及妇女不征,乡绅、举、贡、生员优免。每丁年征银1钱4分。地赋有银、米两项。成熟地(亦称大粮地)每亩年征银0.0282两,征米或麦3.79合,荒田地(亦称籽粒地)每亩年征银0.01两,学田地每亩年征银0.03两,马场地每亩年征银0.028两。
  正税之外还有种种附捐特捐,如厘金、团练费、庚子赔款费、边防经费捐、推行新政捐、教案赔款捐等。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全县摊正银1.55万两,正米1.53万石,每亩负担米10公斤。
  民国初征收办法仍沿用清制,依清时的旧田粮簿册,银、米两项均折征货币(银元、铜元)。1924年(民国13年)银、米两项正税35579元(不包括县附捐),每亩平均0.077元。1925~1928年特捐名目繁多,数额惊人,有讨赤军事特捐、河工特捐、赈济特捐等,税银1两加特捐11元之多,漕米1石加特捐8元,特捐税超过了正税。1928年税银1两折征2.2元,米1石折征6元。1929年正税银1两折征4元,米折征数未变,县地方附捐税银1两折征3.97元,米1石折征6元,全县大粮地419169亩,籽粒地43296亩,征正税银56371元,米折7463元,县附捐银55524元,米折7463元,合计126821元。1934年征正税银24134元,米折5578元,县附捐银54693元,米折8294元,合计92699元。
  1940年秋县抗日民主政府开始在根据地开征农业税,每人首先扣除一亩基本地不征税,其余土地以每人平均占有多少分作6级,按累进税率征收,称为6级累进合理负担政策,除基本地外,负担最低者每亩全年小米5公斤,最高者每亩小米10公斤。1944年春累进税率仍为6级,最低者每亩负担小米3公斤,最高者17.5公斤,鳏寡孤独和烈、军、工属均有减免照顾。1948年农业税改为有免征额的比例税率,并根据农作物的生长情况,每年两次评定产量,按产量计征,以产量75公斤为一中亩,每人扣折征中亩的7分地免征,其余按20%计征,另有县附加粮按正税的20%计征。1949年总耕地57.2万亩,每亩负担原粮8公斤,实征入库公粮:正税麦粮1178870公斤,秋粮2696144公斤;县附加麦粮294717公斤,秋粮674035公斤;合计麦粮1473587公斤,秋粮3370179公斤。
  1953年农业税开始改按常产征税,凡有固定收益的土地,按照土地的自然条件和一般管理水平,划分等级评定常年产量。分为23级,每5公斤产量为一级,最低一级常产15公斤,最高一级常产125公斤,平均常产66.5公斤,全县定产土地597075亩,另有无固定收益的涝洼地30925亩未评常产,仍按实产征税。同年实征税额73.8万元。1953~1957年税率仍为20%,免税额改为每人扣产量50公斤,县附加粮减为正税的10%。1958年6月实行有地区差别的比例税率,取消免征额,全县平均税率定为13%。根据各乡镇不同的情况,分别定为城关12.3%、安城13.3%、栾湾12.8%、夏沟13.4%、孔村14.3%、孝直13.5%、店子15.3%、李沟12.8%、东阿12.8%、洪范12%、旧县8.9%、大站12.8%。无固定收益的涝洼地按实产征6%,新垦荒地免税1~3年,开山种植免税3~7年,宅旁隙地零星种植免税,遭受自然灾害,轻灾减半,重灾全免;对烈士家属、残废军人及其他确有困难的农民均有减免税照顾。全县每年各种减免10万元左右。1961年县地方附加粮上调为正税的15%。1962~1964年由于自然灾害,连续减税3年,普减20%,减征税款40万元;1968年因遭受多种自然灾害,减税35万元。
  1987年起开征农林特产税,园艺税率6%,林木税率5%,水产5%,均按常年计征。另外,征收附加税15%。
  农业税的征收结算办法:1952年以前按粮食数量结算不计金额,1953年起以征收实物为主,实行货币结算,国家定标准粮价每公斤0.2元。1961年调为0.232元,1967年调为0.254元,1978年调为0.3元,1985年调为0.4元,1987年调为0.4256元。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对征收的粮食以质论价,由粮食部门代征代扣。财政部门按金额入帐。合作化前以户为纳税单位,公社化后以生产队为纳税单位。1982年始以户为纳税单位。1987年实征农业税额134.3万元。
  第三节 工商税收
  1896年(光绪二十三年)平阴县每年定额工商杂税有课税银16657两,牛驴税银10.54两,牙杂税银12.85两。当税与田房契税无额定数。
  民国时期分国税、省税、县杂捐三类。国税有烟税、酒税、牌照税、营业税、印花税;省税有牙税、牲畜税、屠宰税、油税、契税;县杂捐有契纸附捐、集行公益捐、会捐、酒斤捐等。征收办法均为招商承包。
  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初期,在根据地对较大工商户实行派额征税,1944年县工商工作队成立,开始对集市贸易进行管理,同时开征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粮食交易税、出入口税和烟酒、皮革、植物油、迷信品等货物税。1945年秋按照晋冀鲁豫边区政府规定出口货物及税率有3种:豆饼15%,大麻籽20%,生羊皮15%。入口货物及税率有6种:煤油10%,擦枪油10%,海味30%,布匹10%,卷烟材料、糖果30%,印刷纸张、文具20%。1948年9月停征。1949年征收屠宰税1026元(折合新人民币,下同),牲畜交易税1426元,粮食交易税220元,卷烟税4元,迷信品税87元,合计2763元。1950年1月平阴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营业税、所得税、摊贩牌照税、盐商税)、交易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1953年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开征商品流通税。1958年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并为一税,称工商统一税。县内开征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72年工商税制改革,将企业交纳的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及盐税与工商统一税合并为工商税。改革后,国营企业只交纳工商税,集体企业交纳工商税及工商所得税。1978年工商税制改革,变单一税制为复合税制。1980~1983年在县机械、纺织等行业试行新税种增值税,并开征建筑税。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国营企业利改税,停征工商税,颁布新的税收条例,具体设置了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等11个税种。1985年1月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奖金税。1986年1月改按新条例征收集体企业与个体工商所得税。10月依新条例开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1987年全县纳税户3751个,实征税种有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建筑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及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奖金税。平阴非盐产地,但商业部门购进的免税盐或低税盐改按食盐销售时补交盐税。建国后,平阴县的工商各税历年收入均按规定上交,县按分成比例留用。工商税附加作为县财政预算外的固定收入。工商各税收入为1950年7.5万元,1953年33.5万元,1957年62.66万元,1961年83.9万元,1965年152.9万元,1966年124.2万元,1976年715.9万元,1980年893.4万元,1984年1282.5万元,1987年1865.94万元。
  第四节 财政收支
  清末平阴县财政收入主要靠赋税。1875~1908年间,地丁银年额征17404两,额定上解14473两,占征收数的83%,县留用2931两,占17%。每年额定上解漕米1375石,占征收数的88%。杂税收入40两全部上解。民国时期各项正税全部上解,县长经费、司法经费、政务警经费、国民党党部经费、民政经费均由省级预算支出。1929年全县地方收入有田赋附捐62987元,公产收入5466元,公款孳息2658元,合计71111元。支出公安费26004元,教育费18892元,财政费3240元,建设费10856元,自治费7440元,合作度量费1540元,预备费5801元,合计73773元。
  抗日战争时期,民主政府财政收入主要靠农业税,其次是工商税。支出除上交外,供县武装和党政人员的生活费、抗日小学经费和军需经费。
  解放战争时期,党政人员不分官兵,均实行供给制。小学甲级教员每月小米50公斤,乙级45公斤,丙级40公斤。民主政府对抗战家属实行优待政策,土地代耕或折发代耕粮。
  1949年财政收支划分为国家预算和地方经费(亦称村经费)两类。国家预算公粮收入麦1178882公斤,秋粮2696144公斤;支出麦33558公斤,秋粮13254公斤。货币收入有工商税收、罚金、公产等项,合计3076.98元,支出有行政、教育、农林、司法、财务、优抚等项,合计1118.12元。地方经费收地方附加粮,麦粮294717公斤,秋粮674036公斤,支出村干补助费、村办公费、参军欢送费、小学经费、社会教育费、村干会议费等小麦139459公斤、秋粮630445公斤。
  1950~1952年的财政基本上只能保证吃饭、穿衣,建设资金很少。工商税及其它收入只占17.4%,每年收入仅百万元左右,上解50%以上。党政干部只发生活费,小学教员每人每月工资也只有50公斤小米。1953~1957年农业税占总收入的64.5%。支出仍以行政、教育两项为主,经济建设投资较少。1958~1962年国营工商企业与社办工业盲目扩大,工商税收增长较快。1963~1965年企业经过普遍整顿,工商税收较前期略有上升。1966~1970年由于省、地属的棉纺厂、轴瓦厂、铝厂及标准件厂建成投产,工商税收大增。1971~1975年由于新建企业生产能力不断提高,工商税收与企业利润较1966~1970年增长一倍以上。农林水投资与教育卫生投资分别增长130%和80%以上。1976~1980年工业产值增长,产品质次价高,企业利润下降,收入减少,财政出现赤字。1981~1985年工商税收上升较快,由于各项事业发展支出大于收入,四年出现赤字。1986年财政赤字达366万元。1987年财政收支平衡。
  1956年起,县级财政除列入国家预算的收支以外,还有税收附加、预算外企业收入、罚没收入等预算外收入作为补充。
  第五节 财政体制
  清代财政管理实行中央集权制。
  民国初期,财政体制仍沿用清制。1919年(民国8年)始有县地方预算收支。地方固定收入有田赋附捐、杂捐、公产收入、公款孳息4项。支出有公安费、教育费、财政费、建设费、自治费、合作度量衡费、预备费等7项。财政收入全部上交,支出由省拨款。地方预算收支自求平衡。
  抗日战争初期县抗日民主政府的财政体制是自筹自支。1943年后改为收入全部上交专署,支出据实向专署报领。1953年开始建立县级预算。1958年财政体制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部分财政经济权下放到公社,由于“共产风”、“平调风”,造成财政收支混乱,权责不清,执行一年即停止。1959~1970年曾实行“收入总额分成,支出定额补助,一年一变”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比例包干”的财政体制。由于县收入增长较快,支出力求压缩,每年均能做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大包干,保证上交,节余留用”的体制。1974年改为“定收定支,超出另定分成比例”。1980年又改为“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分灶吃饭”,即工商税全部上交,其余收入归县,收不抵支的差额,由专署按每年递增一定幅度,定额补助。1984年后改为“总额分成,定额补助”,县分成40%。1985~1987年提高到64.7%,取消了定额补助。济南市政府对平阴急需建设项目,每年均有专项拨款,三年拨补建设经费比上交财政收入还多1070万元。1986年开始试建乡镇一级财政,根据各乡镇上年度财政收支情况,定收定支,收入上交,支出下拨,一年一定,超支不补,节余留用,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实行分成,分成比例根据各乡镇不同情况规定。
  第六节 财政监督
  1950~1959年的财政监督按照国家税法进行。1960年县财政局内设企财、农财等职能科室。1961~1963年县酒厂派有财政驻厂员,负责税利监交。1963年会同银行、计委、工业局、商业局等部门成立清仓核资办公室,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普遍进行清查,查出部分企业中存有盲目采购商品质次价高、造成削价报废盘亏等问题,共损失80万元。1964年对各企业的固定奖金与流动资金重新作了核定,重建财务管理制度。1965年后,每年都组织财税干部与企事业的财会人员进行一、二次财务检查,对乱摊成本、挤占国家税利的现象进行干预,轻则教育补税补利,重则给予纪律处分。财政局设节约办公室、控制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每年都制订节约计划,对各单位进行监督。1984年县审计局成立,至1987年经委、商业局、供销社、粮食局、物资局、卫生局、建委、乡镇企业局、交通局、教育局、农牧局、林业局、水利水产局等单位建起审计机构,负责本部门下属单位的审计。1985年审计局配合县纪委对45个行政、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共审查出超规定滥发奖金、变相提高工资5万元。同年4月对公路站养路费收支情况审计,查出虚列养路费开支4万元。7月对粮食部门财务进行了审计,查出违纪金额53万元。1986年先后对教育、物资、外贸、公安、法院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查出各类违纪金额172万余元。对刁山坡农机站、博士片进行专项审计,查出违纪金额3万余元。1987年对工商银行年度决算、建设银行手续费收支、县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石油公司经营情况、林业局事业费收支、上年度县财政预算赤字以及干部经济问题先后进行审计。1985~1987年共查出违纪金额479万元,其中上交财政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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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志

《平阴县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本志由概述、大事记、专志、附录组成。概述,综述县情,有叙有议,是全志之纲;大事记,纵贯古今,以编年体和纪事本末体相结合,重点记叙对全县有影响的大事或带有起点性的新事,为全志之经;专志,横排门类,纵述史实,只记实事,不作评述,为全志之纬。专志设建置、自然地理、人口、政党群团、政权·政协、军事、公检法司、人事·劳动、民政、农业、林业、水利·渔业、黄河、特产、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物资·外贸、粮食、工商·物价·计量、计划·统计、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俗·宗教·谚语、人物共30篇122章316节,节以下根据需要设目;附录,主要收录某些单项性的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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