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篇 财税·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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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4337
颗粒名称: 第二十三篇 财税·金融
分类号: F812.752
页数: 24
页码: 295-318
摘要: 本文介绍了清代和民国时期的财税制度。清代设立了县衙内的钱粮局、财政科、财务局、财政局和第三科等机构,管理财政收入。民国时期财税制度有所变化,设立了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等机构,并且征收方式也有所不同,田赋和各种杂税杂派都要随正税加征或免征。在民国时期,农业税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每亩需要缴纳0.077元的大米和0.018两的小麦。
关键词: 平阴县 财税 金融

内容

第一章 财税
  第一节 机构
  清代县衙内设钱粮局。1912年县设财政科。1928年财政科改称财务局。1929年财务局改称财政局。1933年财政局改称第三科。1939年10月平阴县抗日民主政府第二科分管财政。1949年改为财政科,下设城关、孝直、东阿3个税务所,各区设财政助理员。1950年财政科、税务科、农税科分设,并增设夏沟税务所,全县财税干部50人。1953年撤销农税科。1956年设财政局。1962年财政、税务两局分设,下设孝直、城关、栾湾、孔村、玫瑰、孔集、东阿、旧县8个税务所。公社设财政助理员。1966年财政、税务、工商3局合署办公。1969年设财税组。1973年设财政税务局。1977年增设安城、店子、李沟、洪范4个税务所,全县财税干部60人。1980年底撤销安城、店子、李沟、洪范、孔集5个所。1983年增设平阴税务分局。1984年分为财政、税务、审计3个局。1987年财政局设人秘、预算、农财、企财、行财、预算外资金管理6个股。税务局设办公室、政工股、税政股、征管股、监察股、会计股、发票管理所、缉查队,下辖平阴分局和平阴、栾湾、玫瑰、刁山坡、东阿、洪范池、旧县、孔村、孝直9个税务所。审计局设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股、企业审计股。全县财务、税务、审计系统干部职工共229人,其中会计师3人,经济师2人,助理经济师18人,助理会计师11人,会计员9人,经济员10人。
  第二节 农业税
  清代农业税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地征地赋,人征丁赋,丁赋的征收对象是应差男丁,未成年人及妇女不征,乡绅、举、贡、生员优免。每丁年征银1钱4分。地赋有银、米两项。成熟地(亦称大粮地)每亩年征银0.0282两,征米或麦3.79合,荒田地(亦称籽粒地)每亩年征银0.01两,学田地每亩年征银0.03两,马场地每亩年征银0.028两。
  正税之外还有种种附捐特捐,如厘金、团练费、庚子赔款费、边防经费捐、推行新政捐、教案赔款捐等。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全县摊正银1.55万两,正米1.53万石,每亩负担米10公斤。
  民国初征收办法仍沿用清制,依清时的旧田粮簿册,银、米两项均折征货币(银元、铜元)。1924年(民国13年)银、米两项正税35579元(不包括县附捐),每亩平均0.077元。1925~1928年特捐名目繁多,数额惊人,有讨赤军事特捐、河工特捐、赈济特捐等,税银1两加特捐11元之多,漕米1石加特捐8元,特捐税超过了正税。1928年税银1两折征2.2元,米1石折征6元。1929年正税银1两折征4元,米折征数未变,县地方附捐税银1两折征3.97元,米1石折征6元,全县大粮地419169亩,籽粒地43296亩,征正税银56371元,米折7463元,县附捐银55524元,米折7463元,合计126821元。1934年征正税银24134元,米折5578元,县附捐银54693元,米折8294元,合计92699元。
  1940年秋县抗日民主政府开始在根据地开征农业税,每人首先扣除一亩基本地不征税,其余土地以每人平均占有多少分作6级,按累进税率征收,称为6级累进合理负担政策,除基本地外,负担最低者每亩全年小米5公斤,最高者每亩小米10公斤。1944年春累进税率仍为6级,最低者每亩负担小米3公斤,最高者17.5公斤,鳏寡孤独和烈、军、工属均有减免照顾。1948年农业税改为有免征额的比例税率,并根据农作物的生长情况,每年两次评定产量,按产量计征,以产量75公斤为一中亩,每人扣折征中亩的7分地免征,其余按20%计征,另有县附加粮按正税的20%计征。1949年总耕地57.2万亩,每亩负担原粮8公斤,实征入库公粮:正税麦粮1178870公斤,秋粮2696144公斤;县附加麦粮294717公斤,秋粮674035公斤;合计麦粮1473587公斤,秋粮3370179公斤。
  1953年农业税开始改按常产征税,凡有固定收益的土地,按照土地的自然条件和一般管理水平,划分等级评定常年产量。分为23级,每5公斤产量为一级,最低一级常产15公斤,最高一级常产125公斤,平均常产66.5公斤,全县定产土地597075亩,另有无固定收益的涝洼地30925亩未评常产,仍按实产征税。同年实征税额73.8万元。1953~1957年税率仍为20%,免税额改为每人扣产量50公斤,县附加粮减为正税的10%。1958年6月实行有地区差别的比例税率,取消免征额,全县平均税率定为13%。根据各乡镇不同的情况,分别定为城关12.3%、安城13.3%、栾湾12.8%、夏沟13.4%、孔村14.3%、孝直13.5%、店子15.3%、李沟12.8%、东阿12.8%、洪范12%、旧县8.9%、大站12.8%。无固定收益的涝洼地按实产征6%,新垦荒地免税1~3年,开山种植免税3~7年,宅旁隙地零星种植免税,遭受自然灾害,轻灾减半,重灾全免;对烈士家属、残废军人及其他确有困难的农民均有减免税照顾。全县每年各种减免10万元左右。1961年县地方附加粮上调为正税的15%。1962~1964年由于自然灾害,连续减税3年,普减20%,减征税款40万元;1968年因遭受多种自然灾害,减税35万元。
  1987年起开征农林特产税,园艺税率6%,林木税率5%,水产5%,均按常年计征。另外,征收附加税15%。
  农业税的征收结算办法:1952年以前按粮食数量结算不计金额,1953年起以征收实物为主,实行货币结算,国家定标准粮价每公斤0.2元。1961年调为0.232元,1967年调为0.254元,1978年调为0.3元,1985年调为0.4元,1987年调为0.4256元。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对征收的粮食以质论价,由粮食部门代征代扣。财政部门按金额入帐。合作化前以户为纳税单位,公社化后以生产队为纳税单位。1982年始以户为纳税单位。1987年实征农业税额134.3万元。
  第三节 工商税收
  1896年(光绪二十三年)平阴县每年定额工商杂税有课税银16657两,牛驴税银10.54两,牙杂税银12.85两。当税与田房契税无额定数。
  民国时期分国税、省税、县杂捐三类。国税有烟税、酒税、牌照税、营业税、印花税;省税有牙税、牲畜税、屠宰税、油税、契税;县杂捐有契纸附捐、集行公益捐、会捐、酒斤捐等。征收办法均为招商承包。
  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初期,在根据地对较大工商户实行派额征税,1944年县工商工作队成立,开始对集市贸易进行管理,同时开征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粮食交易税、出入口税和烟酒、皮革、植物油、迷信品等货物税。1945年秋按照晋冀鲁豫边区政府规定出口货物及税率有3种:豆饼15%,大麻籽20%,生羊皮15%。入口货物及税率有6种:煤油10%,擦枪油10%,海味30%,布匹10%,卷烟材料、糖果30%,印刷纸张、文具20%。1948年9月停征。1949年征收屠宰税1026元(折合新人民币,下同),牲畜交易税1426元,粮食交易税220元,卷烟税4元,迷信品税87元,合计2763元。1950年1月平阴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营业税、所得税、摊贩牌照税、盐商税)、交易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1953年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开征商品流通税。1958年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并为一税,称工商统一税。县内开征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72年工商税制改革,将企业交纳的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及盐税与工商统一税合并为工商税。改革后,国营企业只交纳工商税,集体企业交纳工商税及工商所得税。1978年工商税制改革,变单一税制为复合税制。1980~1983年在县机械、纺织等行业试行新税种增值税,并开征建筑税。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国营企业利改税,停征工商税,颁布新的税收条例,具体设置了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等11个税种。1985年1月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奖金税。1986年1月改按新条例征收集体企业与个体工商所得税。10月依新条例开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1987年全县纳税户3751个,实征税种有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建筑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及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奖金税。平阴非盐产地,但商业部门购进的免税盐或低税盐改按食盐销售时补交盐税。建国后,平阴县的工商各税历年收入均按规定上交,县按分成比例留用。工商税附加作为县财政预算外的固定收入。工商各税收入为1950年7.5万元,1953年33.5万元,1957年62.66万元,1961年83.9万元,1965年152.9万元,1966年124.2万元,1976年715.9万元,1980年893.4万元,1984年1282.5万元,1987年1865.94万元。
  第四节 财政收支
  清末平阴县财政收入主要靠赋税。1875~1908年间,地丁银年额征17404两,额定上解14473两,占征收数的83%,县留用2931两,占17%。每年额定上解漕米1375石,占征收数的88%。杂税收入40两全部上解。民国时期各项正税全部上解,县长经费、司法经费、政务警经费、国民党党部经费、民政经费均由省级预算支出。1929年全县地方收入有田赋附捐62987元,公产收入5466元,公款孳息2658元,合计71111元。支出公安费26004元,教育费18892元,财政费3240元,建设费10856元,自治费7440元,合作度量费1540元,预备费5801元,合计73773元。
  抗日战争时期,民主政府财政收入主要靠农业税,其次是工商税。支出除上交外,供县武装和党政人员的生活费、抗日小学经费和军需经费。
  解放战争时期,党政人员不分官兵,均实行供给制。小学甲级教员每月小米50公斤,乙级45公斤,丙级40公斤。民主政府对抗战家属实行优待政策,土地代耕或折发代耕粮。
  1949年财政收支划分为国家预算和地方经费(亦称村经费)两类。国家预算公粮收入麦1178882公斤,秋粮2696144公斤;支出麦33558公斤,秋粮13254公斤。货币收入有工商税收、罚金、公产等项,合计3076.98元,支出有行政、教育、农林、司法、财务、优抚等项,合计1118.12元。地方经费收地方附加粮,麦粮294717公斤,秋粮674036公斤,支出村干补助费、村办公费、参军欢送费、小学经费、社会教育费、村干会议费等小麦139459公斤、秋粮630445公斤。
  1950~1952年的财政基本上只能保证吃饭、穿衣,建设资金很少。工商税及其它收入只占17.4%,每年收入仅百万元左右,上解50%以上。党政干部只发生活费,小学教员每人每月工资也只有50公斤小米。1953~1957年农业税占总收入的64.5%。支出仍以行政、教育两项为主,经济建设投资较少。1958~1962年国营工商企业与社办工业盲目扩大,工商税收增长较快。1963~1965年企业经过普遍整顿,工商税收较前期略有上升。1966~1970年由于省、地属的棉纺厂、轴瓦厂、铝厂及标准件厂建成投产,工商税收大增。1971~1975年由于新建企业生产能力不断提高,工商税收与企业利润较1966~1970年增长一倍以上。农林水投资与教育卫生投资分别增长130%和80%以上。1976~1980年工业产值增长,产品质次价高,企业利润下降,收入减少,财政出现赤字。1981~1985年工商税收上升较快,由于各项事业发展支出大于收入,四年出现赤字。1986年财政赤字达366万元。1987年财政收支平衡。
  1956年起,县级财政除列入国家预算的收支以外,还有税收附加、预算外企业收入、罚没收入等预算外收入作为补充。
  第五节 财政体制
  清代财政管理实行中央集权制。
  民国初期,财政体制仍沿用清制。1919年(民国8年)始有县地方预算收支。地方固定收入有田赋附捐、杂捐、公产收入、公款孳息4项。支出有公安费、教育费、财政费、建设费、自治费、合作度量衡费、预备费等7项。财政收入全部上交,支出由省拨款。地方预算收支自求平衡。
  抗日战争初期县抗日民主政府的财政体制是自筹自支。1943年后改为收入全部上交专署,支出据实向专署报领。1953年开始建立县级预算。1958年财政体制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部分财政经济权下放到公社,由于“共产风”、“平调风”,造成财政收支混乱,权责不清,执行一年即停止。1959~1970年曾实行“收入总额分成,支出定额补助,一年一变”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比例包干”的财政体制。由于县收入增长较快,支出力求压缩,每年均能做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大包干,保证上交,节余留用”的体制。1974年改为“定收定支,超出另定分成比例”。1980年又改为“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分灶吃饭”,即工商税全部上交,其余收入归县,收不抵支的差额,由专署按每年递增一定幅度,定额补助。1984年后改为“总额分成,定额补助”,县分成40%。1985~1987年提高到64.7%,取消了定额补助。济南市政府对平阴急需建设项目,每年均有专项拨款,三年拨补建设经费比上交财政收入还多1070万元。1986年开始试建乡镇一级财政,根据各乡镇上年度财政收支情况,定收定支,收入上交,支出下拨,一年一定,超支不补,节余留用,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实行分成,分成比例根据各乡镇不同情况规定。
  第六节 财政监督
  1950~1959年的财政监督按照国家税法进行。1960年县财政局内设企财、农财等职能科室。1961~1963年县酒厂派有财政驻厂员,负责税利监交。1963年会同银行、计委、工业局、商业局等部门成立清仓核资办公室,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普遍进行清查,查出部分企业中存有盲目采购商品质次价高、造成削价报废盘亏等问题,共损失80万元。1964年对各企业的固定奖金与流动资金重新作了核定,重建财务管理制度。1965年后,每年都组织财税干部与企事业的财会人员进行一、二次财务检查,对乱摊成本、挤占国家税利的现象进行干预,轻则教育补税补利,重则给予纪律处分。财政局设节约办公室、控制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每年都制订节约计划,对各单位进行监督。1984年县审计局成立,至1987年经委、商业局、供销社、粮食局、物资局、卫生局、建委、乡镇企业局、交通局、教育局、农牧局、林业局、水利水产局等单位建起审计机构,负责本部门下属单位的审计。1985年审计局配合县纪委对45个行政、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共审查出超规定滥发奖金、变相提高工资5万元。同年4月对公路站养路费收支情况审计,查出虚列养路费开支4万元。7月对粮食部门财务进行了审计,查出违纪金额53万元。1986年先后对教育、物资、外贸、公安、法院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查出各类违纪金额172万余元。对刁山坡农机站、博士片进行专项审计,查出违纪金额3万余元。1987年对工商银行年度决算、建设银行手续费收支、县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石油公司经营情况、林业局事业费收支、上年度县财政预算赤字以及干部经济问题先后进行审计。1985~1987年共查出违纪金额479万元,其中上交财政56万元。
  第二章 金融
  第一节 机构
  当铺 明洪武八年(1375年)东阿镇西城设有“天成典”当铺。清末民初,在平阴老县城大隅首北设“天成典”当铺。1928年(民国17年)停业。
  银号、钱庄 1909~1938年平阴县有银号、钱庄33家,其中平阴县城有天成银号、同兴隆、日升祥等23家,东阿镇有正通银号、集成银号、农工银号、天成钱庄等8家,孝直镇有德兴银号,孔村镇有永聚成放帐局。1927年(民国16年)相继倒闭。
  钱市 1942年栾湾集市上有钱市。逢到集日,四面八方的银号主人持抗钞(抗日根据地发行)、法币、日伪联银券、银钱票、字号票、四乡票等到钱市兑换,除栾湾集外,东阿、孝直、孔村、夏沟等集市也有钱市。1947年后逐渐消失。
  银行 人民银行:1945年9月设立冀南银行平阿代办处,1946年3月改为冀南银行平阴办事处,1948年改称北海银行平阴办事处,设人秘股、会计股、出纳股、农村金融股、私人业务股。全县5个区各配农贷员1名,共有干部29人。1950年4月北海银行平阴办事处改建为中国人民银行平阴办事处。1951年12月又改称中国人民银行平阴县支行。东阿、孝直建立营业所,夏沟、栾湾、孔村建立流动组。1953年6月增设信用合作股。1954年夏沟、栾湾、安城、孔村、旧县、洪范6个区建立营业所,全县营业所增至8处。1956年2月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分设,同年6月两行合并,增设储蓄股和县行储蓄所。1964年2月人、农两行第二次分设。人行设人秘、会计、出纳、计划、信贷5个股;东阿、孝直两所改称办事处。1965年12月农业银行并入人民银行,下设人秘、会计、出纳、农金、计划信贷、储蓄6个股,辖全县12个基层机构。1968年成立人民银行革命委员会,股改为组,全行职工84人,同年建立国棉厂储蓄所。1969年设铝厂办事处。1980年7月人、农两行分设,人民银行设人秘、会计、出纳、计划信贷、储蓄6个股,职工49人。1982年增加保险业务,由信贷股代管。年末人行职工60人。1983年设保险股,配备专职人员3名。年末人行共65人。1984年4月撤销保险股。1987年人民银行设行长室、计划统计科、会计发行科、金管稽核科、人事秘书科、纪检组,职工19人。
  工商银行:1984年底中国工商银行平阴县支行成立,至1987年有行长室、办公室、政工科、信贷科、会计科、计划科、储蓄科、出纳科、保卫科、工会10个科室,辖1个分理处和4个储蓄所。职工95人。
  农业银行:1956年2月成立中国农业银行平阴县支行,同年6月并入人行。1964年2月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平阴县支行,下设人秘股、农村金融股、信用合作股、会计股、拨款股。辖东阿、孝直办事处和栾湾、城关、玫瑰、孔村、洪范营业所。1965年12月农行又并入人行。1980年7月再次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平阴县支行,下设人事股、秘书股、社队信贷股、企业信贷股、计划统计股、会计出纳股,辖栾湾、安城、城关、玫瑰、孔集、东阿、旧县、洪范、李沟、孔村、孝直、店子12个营业所。1984年12月调整为栾湾、刁山坡、孔村、孝直、东阿、城关6个办事处;旧县、洪范2处营业所。县行增设信用合作股、社队信贷股。1985年2月设二级站办事处。12月恢复安城、玫瑰、李沟、店子4处营业所。1986年5月股改科,增设审计科。1987年设7个基层办事处、6个营业所,职工115人。
  建设银行:1979年2月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平阴县支行,10月开始对外营业。1984年10月设立业务股、会计股,职工10人。1986年8月股改为科。1987年设行长室、办公室、业务科、会计出纳科,职工18人。
  信用合作社 1954年筹建。1955年建立信用社86处。1956年合并为21处,职工86人。1958年改为公社信用部,分片建立信用分部。1962年恢复信用社47处,职工92人。1966年底信用社40处,职工86人。1969年信用社下放到大队,全县共341处,职工341人。1971年由336处改为12处公社信用社,相继建立理事会和监事会。1976年设立业务片50个,各大队建立信用站。1984年10月20日成立平阴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联社由11人组成,主任1人。1987年全县信用社12处,职工96人。
  保险公司 1952年下半年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阴县支公司,职工20人。1953年下半年撤销,并入县财政局,留一名派驻员。1956年底成立保险营业所,干部3人。1958年停办保险业务。1982年恢复保险业务后,由人民银行信贷股设专人办理。1983年增配专职干部3人。1984年4月1日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阴县支公司。1987年设业务科、计划财务科、人事秘书科,职工18人。
  第二节 货币
  1840~1987年平阴流通的货币有铜币、银币、镍币、纸币4种。
  铜币 有通宝、铜元两种。
  通宝:有唐“大唐通宝”、宋“太平通宝”、南宋“宣和通宝”及元、明、清历代铸造的通宝。民国成立后停用。
  铜元:1900~1940年左右流通,十文的称单铜元(俗称小铜子),二十文的称双铜元(俗称大铜子)。
  银币 有银两、银元、银角3种。
  银两:以银锭为主要形式的一种称量货币,大的叫元宝,小的叫锞子,另有碎银子。以两为基本单位,两以下为钱、分,按成色折算秤量行使。民国成立后停用。
  银元:清代至1940年左右境内流通的银元有英国铸造的“站人洋”,墨西哥铸造的“鹰洋”,1888~1889年开铸的“龙洋”。宣统年间,“龙洋”的正面有“宣统元宝”或“大清银币”四字。1912年铸开国纪念银元,正面有孙中山半身侧面像。1914年12月铸造有袁世凯头像的银元。1933年铸造正面有孙中山头像、背面有帆船图案的“船洋”。
  银角:亦称“小洋”、“毫子”、“角子”,1890年广东开铸,面额有五分、一角、二角、五角4种。
  镍币 1935年国民党政府发行,有五分、十分、二十分3种。
  纸币有宝钞、省库券、法币、乡票、北海币、冀南币、鲁西币、人民币等8种。
  宝钞:1853年(咸丰三年)发行。以制钱“文”为单位,面额分贰佰五十文、伍百文、壹千伍佰文、贰千文、伍千文等。1892年停用。
  乡票:本地钱庄商号签发的纸币。分即期票、远期票两类。一种是字号票,面额分壹角、贰角;一种类似支票,票面印有“凭票即付大洋××元”字样。1945年左右逐渐消失。
  省库券:1932年山东省民生银行发行,与法币通用。
  法币:1935年11月4日国民政府规定以中央、中国、交通银行(后加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纸币为法币。
  北海币:1938年8月18日北海银行发行,面额有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十元、壹佰元、贰佰元、壹千元、贰千元。
  冀南币:1939年10月冀南银行发行,面额有18种。
  鲁西币:1940年5月鲁西银行发行,面额有17种。
  人民币: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票面有壹佰元、贰佰元、伍佰元、壹千元、伍千元、壹万元、伍万元7种。1955年3月1日发行新人民币,按1:10000兑换旧人民币。1957年12月1日发行金属辅币:壹分、贰分、伍分。1980年发行壹角、贰角、伍角、壹元金属辅币。1987年4月27日发行伍拾元纸币。1987年底市场流通的货币有壹分、贰分、伍分、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11种。
  附:
  1938~1945年,日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发行的“联银券”和汪伪政府中央储备银行于1941年发行中央储备银行兑换券同时在平阴敌占区流通。
  第三节 信贷
  储蓄 1951年开始举办保本保值储蓄,年末存款余额6万元。1952年6月取消保本保值储蓄,开办活期、定期、定额和有奖储蓄,年末存款余额15万元。1960年12月定期有奖储蓄改为零存整取小额储蓄。1961年1月1日活期有奖储蓄改为定息,停办有奖储蓄。1965年年末存款余额217万元。1979~1987年5次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增加储蓄档次。1980年恢复定期有奖储蓄。1985年建立县首届人民储蓄促进委员会,推动储蓄事业的发展,年末储蓄达到3649万元,比1980年的759万元增长3.8倍。1987年开办有奖储蓄、实物有奖储蓄、金融债券、贴水债券、累进利息债券。7月份开办以化肥为依托的实物储蓄,试办代发工资业务,年末留存余额2.4万元,留存率为40%。在工资额度较大的单位和人口密集区发展储蓄代办业务,年末代办所125个,代办余额192万元,比1986年增加代办余额90万元,全城初步形成以银行为主体,以代办、联办为补充的服务网络。1987年年末存款余额3494万元。
  贷款 工商贷款:1949~1952年发放工商贷款余额9万元。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对商业采取区别对待的方针,对供销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给予大力支持,1957年末工商贷款余额达到302万元。1958~1962年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由于1958年“大跃进”影响,造成信贷失控。1960年末工商企业贷款余额竟达1491万元。1962年紧缩信贷,控制货币投放,加强现金管理,年底净回笼149万元,初步改变放大于收的局面。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严格执行计划贷款和信贷资金分口管理的规定,提高了商业资金贷款比例,压缩了工业贷款。1965年工商业的贷款余额为497万元,其中商业贷款473万元,占工商贷款余额的95.2%。“文化大革命”中,实行平均主义的低息贷款,工商业各项贷款均为月息4厘2毫,工业贷款占工业总产值的比例由1966年的9.7%上升到1974年的24%,国营工业预算内企业百元产值占用流动资金由1966年的34元上升到1975年的36元。商业供销贷款占商品库存比例由1966年的31.4%上升到1975年的72%。1976~1980年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信贷资金使用日趋规范化,信贷杠杆作用得到较好发挥。1976年工商业贷款年末余额为2808万元,1980年增加到3306万元。1980年工业企业每百元产值占银行贷款18.6元。商业企业每百元商品销售额占用银行贷款26元。1981~1985年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贯彻执行“发展优势,保护竞争,推动联合”的方针,各项贷款区别对待,择优扶持。1981年工商企业贷款年末余额为3438万元,重点支持轻纺工业的发展、商品流转的扩大和对粮、棉、油、生猪收购所需资金;对机械、重工企业则采取管严贷款,调整服务方向,在调整中发展,同时发放中短期设备贷款;对煤炭、化肥设备给以适当支持。1984年根据紧缩银根的精神,保证重点,压缩一般,统管流动资金,并综合运用小额设备、大修理、专用基金、信托、设备租赁等各种信用方式的中短期贷款,支持三类企业“翻身”,流动资金周转比计划加快26%。信贷重点转向技术改造,全年发放技术改造贷款151万元。1985年加强对信贷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资金调拨体系,加强了计划管理,严格控制货币投放。对原批准的项目重新审查排队,分清“办、缓、压”项目类型,既控制住“规模”、“差额”,又支持微观搞活,在资金营运中掌握信息,预测变化趋势,灵活调度,合理调节。全年发放各项贷款4095万元。组织资金营运3620万元,缴拨相抵,净上缴资金1560万元,减少了资金间歇,提高了使用效益。1987年坚持“保优限劣”、“紧中求活”,合理确定贷款投向,调整贷款结构,正确核定流动资金贷款,调整周转贷款,灵活掌握临时贷款,实现保骨干企业、保大户企业、保农副产品收购、保适销对路优质名牌、保出口创汇、保市场和节日供应。重点支持了铝锭、棉纱、棉布、化肥、铁锅、玛钢管件、空压机等12种优质适销产品的生产和商业适销对路商品的购进,支持物资企业参与生产资料市场。对盲目采购超过储备定额而不积极处理、挖潜工作不积极主动、效果不好、生产滞销积压产品、挪用流动资金、靠固定资产投资和财政性支出、成本不实、搞虚盈实亏和出现经营性亏损没有弥补来源、有能力而不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企业管紧管严。重点支持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的项目。全年累计发放设备性贷款355万元,支持机械、化工、轻工、运输、商业、粮食等8个企业9个项目的技术改造。全年累计回收贷款195万元,挖出潜力资金465万元,从而活化了资金。
  农业贷款:1950~1952年共发放贷款32万元,主要解决翻身农民购买农具、种籽、耕畜、副业生产及生活方面的资金困难。1954年银行举办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全年发放农业贷款45万元,其中扶持农业社贷款11.22万元,扶持互助组贷款8000元,贷给个体农民12600元。1955年发放农业合作基金贷款46万元。1956年实现农业合作化,发放贷款171万元,为1955年的3.7倍。1958年发放贷款165万元,主要用于社队办工副业流动资金。1962年为了减轻贫困队农民的负担,对1956年以前发放的贫农合作基金贷款36万元和1961年底以前拖欠积累的各项农业贷款123万元,两项共计159万元全部豁免。当年又发放贷款51万元。1963年发放贷款73万元,其中用于生产费用贷款40万元,生产设备贷款25万元,灾区口粮贷款3万元。发放无偿投资贷款17800元,1964年农贷实行固定指标管理,多收可以多贷,周转使用。1965年贷款重点是贫困队,适当照顾一般队,发放贷款71万元,其中扶持贫困队贷款64万元。从1971年开始实行了低息贷款,生产设备贷款利率改为1.8‰,生产费用贷款3.6‰。贷款对象重点放在穷队。1976年末欠贷款的大队171个,占全县大队总数的47.4%;欠贷款的生产队1104个,占生产队总数的55.77%。共欠款201万元。1977年调整贷款对象,一是支持穷队,缩小穷富队差别;二是支持农田基本建设和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三是支持社队企业和多种经营的发展。全年发放贷款256万元,收回农业贷款213万元,占放出数的83.2%。1978年农村信贷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管理办法,三种资金(农村工业、商业、农业贷款)合理调度,信贷资金重点扶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1981年发放贷款272万元,重点扶持店子、孔村、孝直公社3.9万亩商品棉基地所需资金。1983年择优扶持农林牧副渔多种经营,全年发放贷款269万元,其中用于支持多种经营的贷款149万元,占53.39%。1984年试行发放开发性贷款28万元,扶持41个单位338户,开发荒山荒滩2186亩,用于植树造林和发展干鲜果品;开发水面3883亩,放养鱼苗47万尾,养藕400亩。全年发放贷款681万元。1985年信贷资金以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为重点,全县发放农业贷款418万元。1987年发放农业贷款668万元。
  信用社贷款:1954~1959年年平均贷款17万元,解决部分农民的种子、肥料资金困难。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集体贷款年平均27万元,社员贷款年平均41.2万元。1963~1965年共发放集体贷款45万元,收回54万元,年末平均余额12.7万元;发放社员贷款80万元,收回58万元,年平均余额52万元。1969年春信用社全部下放到大队,分散了信用社的资金。1966~1970年仅发放集体贷款82万元,收回97万元,年末平均余额11万元;发放社员贷款97万元,收回70万元,年末平均余额80万元。1971~1975年共发放集体贷款217万元,收回206万元,年末平均余额13.6万元;发放社员贷款46万元,收回62万元,年末平均余额67万元。第五个五年计划期间,批判了“左”的错误,经济回升,收入逐年增加。由于工副业和多种经营的发展,农村机械、电力事业发展较快,基本建设规模扩大,资金需要量逐年增加。1976~1980年共发放集体贷款1173万元,收回1054万元,年末平均余额77万元;发放社员贷款73万元,收回60万元,年末平均余额75万元。1981~1985年“六五”期间共发放贷款7792万元,比第五个五年计划期间多发放6546万元。1984年全面推行计划贷款,按期限管理,解决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严格执行加罚息制度,促进逾期贷款的收回。全年发放贷款2092万元,支持360个作业组、41298户购买大中型拖拉机62台,小型拖拉机415台,排灌机械18台,汽车20辆,其它农业机械66台,耕畜3966头,以及其它小型农具、化肥、农药、小型水利建设和房屋修建等。1985年共发放贷款2198万元,其中用于粮食生产556万元,用于工副业和多种经营1382万元,用于山区林、果、花开发贷款62万元,其它贷款198万元。收回贷款1978万元,比1984年多收回439万元,到期贷款收回率达到98.8%。1987年发放贷款3934万元。
  基建贷款:1979年建设银行经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51个,投资405万元,其中基本建设投资312万元,更新改造资金93万元。1980年始建设银行对建设单位已经批准的自筹资金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管理,落实建设计划、资金,采取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由建设银行拨款监督,并参与预决算审查。1980~1985年建设银行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440个,投资6391万元,其中预算内基建投资476万元,自筹资金投资1019万元,更新改造资金2114万元。经办煤炭拨款1472万元,其中煤代油拨款700万元,委托贷款60万元。经办贷款项目35个,发放贷款1095万元,其中更新改造项目10个724万元,建筑安装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项目3个65万元,地方财政委托贷款项目9个117万元,小型技术措施贷款项目13个129万元。审查预决算379份2098万元,核减128万元,核增11万元。1987年建设银行经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53个,投资3270万元,其中经办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55万元,自筹基本建设投资250万元,零翻建投资2301万元,更新改造资金634万元。建设银行贷款664万元。1986~1987年审查预决算362份1071万元,核减149万元,核增97万元。
  第四节 货币管理
  现金管理 1950年4月全县各单位的现金分别集中于银行统一管理,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各单位都按规定提取现金,接受银行的监督与管理。1962年推行非现金结算办法,进一步核定现金库存限额,规定各单位库存限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3天的日常零星开支。各单位到外地采购所需资金,必须通过银行汇款或其它结算方式结算。3年调整时期,对农村集体经济单位根据需要适当确定库存限额。在加强现金管理中,城乡之间还建立一些简便易行的结算方式,进一步推行和改进了农村非现金结算。1965年生产队在出售农副产品和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结算中,非现金结算占95%以上。“文化大革命”期间,货币投放过多,市场物资供应不足。1977年11月后,现金管理纳入正常轨道。1978年全县市场货币流通量736万元,比1977年减少204万元。集体单位的库存限额16万元,比1977年减少37万元。1987年现金收入达25893万元,现金总支出为24151万元,收支相抵净回笼1742万元。
  工资基金管理 平阴县于1960年开始执行工资基金监督管理,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工资(包括标准工资、附加工资和工资性津贴)或临时工工资均在管理范围内。凡缺乏工资计划、计划不落实、手续不完备的银行拒付工资。“文化大革命”期间,工资基金管理一度出现混乱,有的单位私招乱用临时工,擅自晋级加薪和滥发工资性补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拨乱反正的基础上,纠正了各种不良倾向,对奖金的支付执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结算管理 结算工作由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信用社分别进行。人民银行为现金出纳中心和转帐结算中心。
  现金结算 建国初期机关团体、个体工商户的经济往来,多采用现金交易,转帐结算较少,银行收付钞票的业务量较大。1953年机关企业经济往来实行转帐结算,银行现金收付业务明显下降。随着各项事业的发展,市场货币流通量不断增加,银行现金收付业务也相对增长。银行现金收付1983~1987年连续5年没有差错事故。
  转帐结算 1948年北海银行平阴办事处有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汇兑采用汇票和信汇。1953年试行托收承付、保付支票、托收无承付。1956年9月推行异地托收承付、特种帐户和汇兑。11月推行付款委托书、托收无承付、支票等结算方式。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往来,除必须用现金外,一律用转帐结算办理。为了保证农产品贷款的及时划回,对报帐结算的基层单位实行汇兑结算。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银行既坚持开户原则,又灵活掌握,对确属划小核算单位的国营、集体和个人企业一视同仁,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的集体和个体工商户都可到银行开户。个体工商户要求开支票,只要有保人也给予办理,凡符合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条件的集体企业,在省内同国营企业一样,可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1987年181个单位在工商银行开立各种帐户505户,平均每日业务量142笔;170个单位在建设银行开立各种帐户257户;2941个单位在农业银行开立各种帐户64955户。
  第五节 公债·国库券
  公债 1950年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1954~1958年连续5次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利率均为年息4厘,除1954年发行的公债分8年偿还外,其余均分10年偿还。县连续5年超额完成公债发行任务。1954年认购3万元,1955年认购6万元,1956年认购8万元,1957年认购9.2万元,1958年认购14.3万元。上述公债均按期偿还本息。
  国库券 1981年发行国库券,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认购,年息4厘,自发行后第6年起分5年偿还。1982年以后发行的国库券,个人的份额增加。单位购买的年息4厘,个人购买的年息8厘。偿还的办法与1981年国库券相同。1981年发行国库券68.35万元,全为集体购买。1982年78.8万元,其中单位认购36.72万元。1983年发行74.87万元,其中单位认购31.42万元。1984年发行75.86万元,其中单位认购32.65万元。1985年发行114.7万元,其中单位认购28.4万元。1986年发行104万元,其中单位认购21万元。1987年发行109万元,其中单位认购24万元。另外,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82万元。国库券计息,一律从当年的7月1日算起,利息在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息。
  第六节 保险业务
  1952年对国家机关、国营企事业和县以上合作社的财产进行强制保险。1956年对公私合营企业、手工业合作社、合作商店等单位办理强制保险。同时,开展牲畜保险业务,1958年停止。1981年12月保险业务恢复后,当年收入保险费4.33万元。1982年共投保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单位18个,占应投保单位的28%。投保财产3093万元,实收保险费56865元,平均费率1.84%。全年发生赔案7起,共赔款1.52万元,赔付率为26.7%。1983年对国营、集体、企事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等单位开展了机动车辆保险,全年收入保险费172480元。1984~1985年先后增加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旅游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大牲畜灾害保险、麦场火灾保险、生猪保险、船舶保险10个险种。1984年投保财产12332万元,人身保险826人,保险费收入33.6万元。险种由1983年的两个增加到12个,服务领域由城镇扩大到乡村。在小麦成熟前,开办了麦场火灾保险,投保10994户,占总农户的14.45%,投保麦田35951亩,占小麦播种面积的13.89%,保险费收入6470元。1985年除办好续保外,重点抓了机动车辆保险、麦场火灾保险,投保面积达到76%。全年保险费收入445738元,比1984年增加11万元。赔案300起,支付赔款34万元。1987年保险费收入791328元,发生赔案311起,支付赔款363091元。

知识出处

平阴县志

《平阴县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本志由概述、大事记、专志、附录组成。概述,综述县情,有叙有议,是全志之纲;大事记,纵贯古今,以编年体和纪事本末体相结合,重点记叙对全县有影响的大事或带有起点性的新事,为全志之经;专志,横排门类,纵述史实,只记实事,不作评述,为全志之纬。专志设建置、自然地理、人口、政党群团、政权·政协、军事、公检法司、人事·劳动、民政、农业、林业、水利·渔业、黄河、特产、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物资·外贸、粮食、工商·物价·计量、计划·统计、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俗·宗教·谚语、人物共30篇122章316节,节以下根据需要设目;附录,主要收录某些单项性的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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