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林木确权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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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4187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林木确权
分类号: F326.2
页数: 1
页码: 175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中国建国后政府实行林业政策,保障森林资源,执行森林所有权归集体、个人的原则。农民植树造林,采取合作造林、折款收归集体等政策。政府对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林木进行确权发证,1982年起实行第二次确权发证。
关键词: 平阴县 林业生产 林木确权

内容

建国后政府发动农民植树造林,执行谁造林归谁所有的政策,提倡农民合作造林。1955年农业合作化以后,坚持以集体造林为主,国造国有,社造社有,社员在房前屋后植树归个人所有的政策,对原有林业合作社及个人在荒山耕地种植的树木,采取了折还款的办法收归集体所有,国有的小片山林地也下放给集体所有。1962年在尹庄大队搞了林木确权发证试点,后全县普遍展开,1965年上半年结束,对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林木由县人民委员会颁发林权所有证。1982年县人民政府对国家、集体、个人、机关、企事业、厂矿所有的林木进行第二次确权发证。

知识出处

平阴县志

《平阴县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本志由概述、大事记、专志、附录组成。概述,综述县情,有叙有议,是全志之纲;大事记,纵贯古今,以编年体和纪事本末体相结合,重点记叙对全县有影响的大事或带有起点性的新事,为全志之经;专志,横排门类,纵述史实,只记实事,不作评述,为全志之纬。专志设建置、自然地理、人口、政党群团、政权·政协、军事、公检法司、人事·劳动、民政、农业、林业、水利·渔业、黄河、特产、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物资·外贸、粮食、工商·物价·计量、计划·统计、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俗·宗教·谚语、人物共30篇122章316节,节以下根据需要设目;附录,主要收录某些单项性的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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