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抚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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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413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抚恤
分类号: D632.3
页数: 2
页码: 139-14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平阴县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以及其后,对荣誉军人家属、因战、因公致残者、烈士家属、老复员军人等的抚恤和补助制度。具体内容包括发放抚恤金、抚恤粮,对残废人员评残换证,并根据评定等级发放相应的抚恤金,对烈士家属、老复员军人等进行定期补助等。此外,文中还包括了各个时期具体的抚恤和补助标准,以及当时享受此类福利的人数和金额等相关数据。
关键词: 平阴县 民政 优属

内容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为荣誉军人家属代耕,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一般群众。
  1950~1952年根据烈士生前职务高低发给一次性抚恤粮。1953年起根据烈士和干部死亡的性质和死亡时的工资收入发给抚恤金,当年发放抚恤金1880元。1979、1984、1987年对抚恤标准做了三次调整,1987年7月1日调整后的标准是:烈士抚恤本人40个月的工资额,因公牺牲人员抚恤本人20个月的工资额,病故人员抚恤本人10个月的工资额。当年共发抚恤金7000元。
  1949~1952年对在革命战争中致残的军人、民兵、民工和在建设中因公致残的干部、工人,由民政部门根据残废证发给抚恤粮,1953年后发给现金。1956年全县有129人享受残废抚恤,年发抚恤金13051元,人均101.17元。1960年317人、30485元、人均96.17元,1973年285人、24096元、人均84.55元,1980年252人、49783元、人均197.55元。1981年对残废人员评残换证,全县评出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残废1人,一等残废7人,二等甲级残废37人,二等乙级残废96人,三等甲级残废99人,三等乙级残废103人,共计343人,其中在职89人,在农村254人。当年发残废抚恤金52014元,人均151.64元。1984年残废抚恤的标准为在职者每年最低56元,最高132元;不在职者每年最低为140元,最高为530元。1985年享受国家残废抚恤的378人,年发抚恤金69675元,人均184.3元。1987年394人、9.9万元、年人均251.3元。
  1950~1952年国家对在战争中牺牲烈士的家属、子女和年老体弱带病回乡生活上有困难的复员军人发给抚恤粮。1953年始改发抚恤金。抚恤标准是烈属两口人以下每人每月3~4元;3口人以上每户最多不超过8元;残废、复员军人的补助只限本人,每月不超过5元。烈士子女上小学的每人每月发10~15元,中学14~17元,大学20元。1979年改为人均9元,当年发放90898元。1985年将275名烈属的定期抚恤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1元,病故、失踪军人家属调为每人每月16元,孤老烈军属调为26元。对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老复员军人增发生活补助费。共发补助款6.9万元。1987年对全县997名老复员军人实行定期补助,其中1942年底以前参军的每人每月20元,1945年8月以前的每人每月19元,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时期的最低每人每月15元。全年发放补助款33.1万元。

知识出处

平阴县志

《平阴县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本志由概述、大事记、专志、附录组成。概述,综述县情,有叙有议,是全志之纲;大事记,纵贯古今,以编年体和纪事本末体相结合,重点记叙对全县有影响的大事或带有起点性的新事,为全志之经;专志,横排门类,纵述史实,只记实事,不作评述,为全志之纬。专志设建置、自然地理、人口、政党群团、政权·政协、军事、公检法司、人事·劳动、民政、农业、林业、水利·渔业、黄河、特产、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物资·外贸、粮食、工商·物价·计量、计划·统计、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俗·宗教·谚语、人物共30篇122章316节,节以下根据需要设目;附录,主要收录某些单项性的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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