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篇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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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4133
颗粒名称: 第九篇 民政
分类号: D632
页数: 8
页码: 138-145
摘要: 本文记述了济南市平阴县民政工作的具体情况介绍,内容主要介绍了机构、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福利事业、婚姻登记、殡葬改革等。
关键词: 平阴县 民政 民政工作

内容

第一章 机构
  1912年9月县衙内设民政科,1936年改为县政府第一科。
  1939年县抗日民主政府设第一科,1943年改为民政科。1958年3月民政科改称民政局。1968年县革命委员会设内务办公室,1970年改称内务组。1972年6月复称民政局,1987年民政局职工14人。
  第二章 优抚
  第一节 优属
  建国后,每逢春节、八一建军节,县委、县政府向全县烈、军属和荣、复、转、退军人发慰问信,挂年画和挂光荣牌;乡镇政府干部带慰问品进行慰问;各村党支部带领青年为烈、军属打扫卫生、挑水,送光荣花、光荣灯,贴对联、送慰问品。1949~1956年对农村丧失或缺少劳动力的烈、军属实行代耕代种。1949年全县享受代耕的烈、军属2811户。1954年2099户,代耕土地17928亩,优待人工212549个,畜工36859个,统筹代耕粮660379公斤。1957~1958年农业合作社始实行优待劳动日。1959年按照《人民公社暂行条例》规定,享受优待的烈属高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10%,军属和残废军人高于群众5%,孤老烈属高于群众20%。1962年全县烈属722户,优待514户,占71%;军属1113户,优待182户,占16%;残废军人219户,优待119户,占54%。
  1981年实行粮款并优,全县优抚对象8764户、38232人,优待3055户,占总数的34.85%;15135人,占总人数的39.58%。优待粮食47.57万公斤,现金24.85万元。1983年全县有优待对象9337户,其中优待2898户,优待现金43.42万元,户均149.8元。1985年实行乡镇统筹、平衡负担的办法,将村评村筹改为村评乡筹。结合征兵定优待,新兵入伍前优待证书发到家属手中,同时通知部队。当年全县共评出优待户3100户,发放优待款97万元,户均313元。1987年优待烈属、义务兵家属2441户,发放优待款82.76万元,其中烈属户均470元,义务兵家属户均417元。烈属、义务兵家属的平均收入高于当地群众收入的20~30%。
  第二节 抚恤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为荣誉军人家属代耕,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一般群众。
  1950~1952年根据烈士生前职务高低发给一次性抚恤粮。1953年起根据烈士和干部死亡的性质和死亡时的工资收入发给抚恤金,当年发放抚恤金1880元。1979、1984、1987年对抚恤标准做了三次调整,1987年7月1日调整后的标准是:烈士抚恤本人40个月的工资额,因公牺牲人员抚恤本人20个月的工资额,病故人员抚恤本人10个月的工资额。当年共发抚恤金7000元。
  1949~1952年对在革命战争中致残的军人、民兵、民工和在建设中因公致残的干部、工人,由民政部门根据残废证发给抚恤粮,1953年后发给现金。1956年全县有129人享受残废抚恤,年发抚恤金13051元,人均101.17元。1960年317人、30485元、人均96.17元,1973年285人、24096元、人均84.55元,1980年252人、49783元、人均197.55元。1981年对残废人员评残换证,全县评出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残废1人,一等残废7人,二等甲级残废37人,二等乙级残废96人,三等甲级残废99人,三等乙级残废103人,共计343人,其中在职89人,在农村254人。当年发残废抚恤金52014元,人均151.64元。1984年残废抚恤的标准为在职者每年最低56元,最高132元;不在职者每年最低为140元,最高为530元。1985年享受国家残废抚恤的378人,年发抚恤金69675元,人均184.3元。1987年394人、9.9万元、年人均251.3元。
  1950~1952年国家对在战争中牺牲烈士的家属、子女和年老体弱带病回乡生活上有困难的复员军人发给抚恤粮。1953年始改发抚恤金。抚恤标准是烈属两口人以下每人每月3~4元;3口人以上每户最多不超过8元;残废、复员军人的补助只限本人,每月不超过5元。烈士子女上小学的每人每月发10~15元,中学14~17元,大学20元。1979年改为人均9元,当年发放90898元。1985年将275名烈属的定期抚恤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1元,病故、失踪军人家属调为每人每月16元,孤老烈军属调为26元。对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老复员军人增发生活补助费。共发补助款6.9万元。1987年对全县997名老复员军人实行定期补助,其中1942年底以前参军的每人每月20元,1945年8月以前的每人每月19元,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时期的最低每人每月15元。全年发放补助款33.1万元。
  第三章 安置
  第一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复员军人安置 1954~1958年共接收复员军人1340人,其中军官172人,战士1168人。安置就业199人,回乡参加农业生产1141人。为复员军人拨建房款5328元,建房311间,分配土地286亩,发生活补助款5.67万元。1967~1975年接收64人,全民单位安置47人,集体单位安置17人。
  退伍军人安置 1959~1966年县接收退伍军人2015人,根据“从那里来回那里去”的原则,全部做了妥善安置。1971年接收325名,其中181人安排了工作,其余回乡参加农业生产。1976~1987年接收退伍军人4814人,其中安置就业428人,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4386人。县拨建房补助款4.72万元,木材72立方米,帮助回乡生产的困难户建房574间。
  第二节 离退休干部安置
  1956~1965年民政部门接收军队及地方退休干部95人。1965~1975年支出退休费585306元。1978年退休改离休的干部交县委、县政府管理。1981年国家拨款8万元,征地5328平方米,筹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到1983年建房40间,计844平方米。1984年离退休干部共有132人,其中军队干部3人,地方干部123人,支出离退休费106470元。1985年国家拨款10.4万元扩建军休所,到1986年建起430平方米办公楼1座,237平方米宿舍楼1座。共建宿舍1081平方米,可安置15户离退休干部。1985年接收军队干部2人,年末共有离退休干部124人。1987年离退休干部119人,其中地方干部103人。军休所住军队离退休干部12人(户),其中师级干部1人,团级干部8人,营级干部3人。
  第四章 救灾救济
  第一节 生产救灾
  1949~1987年全县共发生11次较大水灾,12次较为严重的干旱、冰雹等灾害。1953年8月黄河漫滩,部分村庄被淹,县政府发放救灾款7.33万元,棉花2000公斤。1964年7~9月连降大暴雨,189个大队的30238户、113104人受灾。县、社两级政府组成9900人的排水队伍进行抢救。挖排水沟1100条,抢收水淹地瓜2196.5万公斤,杂粮13万公斤,储干菜190.5万公斤,鲜菜180万公斤,收集饲草2195万公斤,烧柴2183万公斤。抢种秋菜2万亩,小麦9.8万亩。国家发放救灾款9.64万元,供应粮食283.22万公斤,救济棉布3.66万米,棉絮7200公斤、寒衣1123件、被褥1258床。分配木材90立方米,组织群众互助建房11326间。组织218个大队8986人投入副业生产,当年获副业收入88万元。1982年为确保黄河下游济南和胜利油田安全,平阴奉命破堤滞洪,县发放救灾款72万元,粮食464万公斤。同时,组织11629人进行副业生产,全县9~12月份副业收入达70万元。1987年8月孔村、洪范、孝直、李沟4个乡镇48个自然村遭受龙卷风袭击,庄稼、树木、供电、广播、电话线路、房屋遭到严重破坏,直接经济损失2546.37万元。灾后,发放救灾款11万元。
  第二节 社会救济
  赈济 1855年(清咸丰五年七月)黄水漫溢,灾民流离失所,山东巡抚对盆王、宋子顺、吉城等178个村庄灾民赈济两个月口粮。1855~1861年(咸丰五~十一年)赈济5次,1882~1886年(光绪八~十二年)赈济3次,1887~1893年(光绪十三~十九年)赈济6次。
  1929年(民国18年)平阴遭水旱灾害,国民党中央赈务委员会先后拨款1.5万元赈济。1931年9月17日降大雨一昼夜,平地水深数尺,省赈务委员会先后拨高粱600包(每包约100公斤)赈济灾民。
  救济 建国后社会救济对象主要是鳏、寡、孤、独、老、弱、残和生活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救济烈、军属、退伍、残废军人。1949年全县困难户3088户、9513人,占农村总户数的5.77%。除对困难户减免土地税、免征公粮和组织开展副业生产外,1949~1958年发放救济款折合新人民币474.3万元。1961年由于自然灾害,25个县市流入平阴人员达13180人。县成立了收容办公室,组织遣送并发放临时安置费10537元,应急粮21277公斤。同年全县共有困难户7218户、36318人,享受照顾和救济的6466户、32278人,照顾工日1840736个,拨发救济粮25万公斤,救济款5.35万元。1965~1975年发放救济款644295元。1980年县拨款4.3万元,帮助315户修建房屋。1986年困难户中215户减免提留集资款1.21万元,170户减免义务工,55户减免农业税。帮助107户解决口粮不足的困难,243户得到生活和医疗上的照顾。帮助9户修建、新建房屋24间,为151户解决棉衣1012件,为82户解决棉被181床,共用款5.07万元。1987年有贫困户2701户、11097人,其中严重困难户329户、1225人,年发救济粮21450公斤,发放救济款及实物折款5.01万元。
  1964年对生活有困难的324名退职职工发给一次性救济款12627元,每人平均39元。1965年对生活有困难的64名退职职工办理救济手续。1982年又为108名退职职工办理救济手续。疾病治疗费由县民政局报销2/3。1987年有175名退职职工享受原工资40%的救济,发救济款5.9万元。
  第三节 扶贫
  1978年对人均年收入不足200元的贫困户进行扶持,帮助他们脱贫致富。1980年县拨款8.65万元,扶持1344户群众发展养猪、养羊、养兔、编织等家庭副业。生产队为1872户贫困户减免欠款19.48万元,补助工日179935个。1983年省拨无息有偿扶贫款6万元,扶持李沟、安城山区贫困户,扶持饲养大牲畜户占贫困户的70%。县筹款12.76万元,扶持781户搞饲养、种植、加工。拨无偿款1.26万元,扶持320户养大牲畜333头,养猪206头,养羊295只,办34个加工厂。年终有91户初步脱贫,占11.65%。1984年扶持1071户(包括优抚对象671户)进行副业生产。全县累计拨款238.6万元,其中县民政局拨无息有偿扶持款133180元,有息贷款11088元,乡镇农行、财贸、林业、供销社等部门拨无息贷款224.22万元。同年扶持贫困户办经济联合体5个。年底有487户脱贫,占45.5%。1985年济南市拨扶贫周转金30万元,县民政局拨款42.62万元,其它单位投资141.18万元,扶持贫困户1546户。1986年12处乡镇建起救灾扶贫基金会。1987年发放扶贫款116.11万元,其中民政局拨有偿扶持款31.93万元,省拨30万元,扶持贫困户2047户、8395人,其中1843户年底脱贫,占被扶持户的90%。全县扶贫基金会共积累资金113.17万元,其中民政局投放扶贫周转金98万元,其它资金15.17万元。
  第五章 福利事业
  第一节 福利生产
  1985年4月民政局协助东阿镇办起全县第一个福利造纸厂,安置44名聋、哑、盲、残人员就业。同年,平阴镇办社会福利部安置4名残疾人员就业。1986年全县福利厂发展到13处,总投资429.38万元,占地84548平方米,安置241名残疾人员。年产值671.5万元,利润71.25万元,人均月工资40~60元。1987年全县有残疾人员1148名,福利厂16处,安置残疾人员259人,乡镇企业安置40人,其它形式就业165人,共安置464人。
  第二节 孤寡老人供养
  1950年全县有鳏、寡、孤、独、残1030人,占总人口的0.42%。1961年全县五保户598户、708人,补助劳动工日5740个,国家发放救济款4.59万元,救济粮食27906公斤。社办敬老院4处,供养67人。1963年全县五保户901户、1045人,队办敬老院8处,集体供养24人。1979年全县有五保户460户、482人。队办敬老院4处,集体供养26人,分散供养456人,每人每年粮食200~225公斤。1983年对全县五保户登记发证608户、624人。进敬老院18户、18人,分散供养590户、606人。供给标准每人每年口粮250~300公斤,细粮占70%,每人每月零用钱5元。1986年12处乡镇均办起敬老院,投资141.6万元,建房屋357间,入院供养280人。12处乡镇敬老院均配有电视机。敬老院有79亩生产基地。1987年全县12处乡镇敬老院累计建房506间,占地154亩,总投资235万元,入院供养五保老人338名,占全县五保老人的40.2%。
  第三节 移民
  迁出 建国前,每逢灾年,逃荒去东北(俗称“闯关东”)的农民甚多。
  1951年为解决灾区人民生活困难,省、地统一组织部分灾区农民到山东垦利县定居。当年迁出368户、1128人,大部分是全迁户。1953年4月迁往黑龙江省宝清、密山、勃利3县800户、2427人。
  迁入 1960年东平湖区蓄水工程落成后,水位升高,从东平、梁山两县迁来居民4112户、17618人,其中东平1445户、6791人,梁山2667户、10827人。安置在东阿、孝直、城关3个公社。当年为移民建房1360间,借民房8000间,县拨款298.09万元。1964~1965年移民相继迁回原籍,迁返经费由东平、梁山自行安排。
  第四节 居民搬迁
  1958年因修建东平湖蓄水工程,沿湖8个自然村、16个大队、2979户、12235人迁居。搬迁居民库外定居,库内生产。县共支付建房款301.84万元。1963年县政府拨检修住房材料费1.35万元,投入生产资金4.61万元,补助粮食15810公斤,修筑湖滨路16公里,建大小桥10座,购渔船30只,挂网10架,胶网30贴,发补助款3.32万元。平阴沿黄旧县、东阿、孔集、城关、栾湾5处公社的98个自然村,河水泛滥时屡次受淹。1976~1981年县民政局拨款40万元,建房5932间,用于居民搬迁。1982年洪水漫滩后,山东省黄河河务局补助259750元,县民政局补助35万元,继续为搬迁户建房。县直部门支援水泥1650吨,钢材770吨,木材90立方米,柴油52吨,煤炭780吨。1983、1984年民政局拨款59.76万元为苏桥、李塘、李屯、刘官、石庄、下盆王、王营等14个全迁村建房10909间,平均每人0.85间。全迁村中除三合村因地基未解决少建房401间外,其它13个村均迁入新居。
  第六章 婚姻登记
  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后区公所办理婚姻登记3881对。1955年办理2660对结婚登记,88对离婚登记。1958年婚姻登记由人民公社办理,年底共办理婚姻登记2300对。1975年结婚登记1490对。1984年结婚登记改由乡镇政府办理。1980~1985年全县共办理结婚登记22920对,平均每年3820对。1986年1月各乡镇均设婚姻登记室,配兼职登记员,同年全县结婚登记2259对。1987年结婚登记3427对,复婚登记1对。
  第七章 殡葬改革
  1973年在城南金斗峪建火葬场,1975年竣工投入使用。1973~1987年共投资23万元,征地21.56亩,完成建筑面积1954平方米,其中火化车间、停尸房、殡仪厅建筑面积1153.47平方米,办公室、职工宿舍建筑面积485.74平方米,其它配套设施314.79平方米。1987年火葬场有职工7人。
  平阴县历来沿用土葬。富有者重金厚葬,并雇人看守坟地。建国后,党和政府提倡破除迷信,节约办丧事。1975年火葬场建成后,推广火葬,逐渐废除土葬。县、社两级均设推行火葬领导小组,村设丧葬改革委员会。1975年化尸1250具,1979年化尸1745具,1980年化尸2069具,1985年化尸1913具,1987年化尸2224具。1975~1987年共化尸25938具,火葬率为99.6%。

知识出处

平阴县志

《平阴县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本志由概述、大事记、专志、附录组成。概述,综述县情,有叙有议,是全志之纲;大事记,纵贯古今,以编年体和纪事本末体相结合,重点记叙对全县有影响的大事或带有起点性的新事,为全志之经;专志,横排门类,纵述史实,只记实事,不作评述,为全志之纬。专志设建置、自然地理、人口、政党群团、政权·政协、军事、公检法司、人事·劳动、民政、农业、林业、水利·渔业、黄河、特产、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物资·外贸、粮食、工商·物价·计量、计划·统计、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俗·宗教·谚语、人物共30篇122章316节,节以下根据需要设目;附录,主要收录某些单项性的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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