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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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411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机构
分类号: D926.1
页数: 1
页码: 12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清末和民国时期,中国的司法机构和法制宣传工作经历了一系列变化,包括1912年设立司法科、1928年成立平阴县法院、1980年建立司法局、1980年12月建立法律顾问处、1982年2月建立县公证处等。这些变化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司法需求和法律制度的演变。
关键词: 平阴县 司法行政 机构

内容

清末由知县兼理司法。1912年县知事公署设司法科,司法审判权归属县知事,1928年平阴县法院成立,下设审判处、检察处、问事处。审判处(含刑庭、民庭)由审判官、书记官、承法吏组成,行使审判权。检察处由检察官、录事、检验吏组成,行使检察权。1933年1月县法院撤销。县政府设司法处,恢复承审制,县长兼理司法。
  1940年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司法科,1950年9月撤销。1980年10月建立司法局,干部4人。1980年12月建立法律顾问处。1982年2月建立县公证处。各乡(镇)配司法助理员,设立法律服务站。1987年司法局9人,公证处6人,法律顾问处5人,乡镇司法助理员12人。

知识出处

平阴县志

《平阴县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本志由概述、大事记、专志、附录组成。概述,综述县情,有叙有议,是全志之纲;大事记,纵贯古今,以编年体和纪事本末体相结合,重点记叙对全县有影响的大事或带有起点性的新事,为全志之经;专志,横排门类,纵述史实,只记实事,不作评述,为全志之纬。专志设建置、自然地理、人口、政党群团、政权·政协、军事、公检法司、人事·劳动、民政、农业、林业、水利·渔业、黄河、特产、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物资·外贸、粮食、工商·物价·计量、计划·统计、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俗·宗教·谚语、人物共30篇122章316节,节以下根据需要设目;附录,主要收录某些单项性的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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