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司法行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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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4115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司法行政
分类号: D926.1
页数: 2
页码: 124-125
摘要: 本文介绍了中国清末和民国时期的司法机构和法制宣传情况。清末县知事兼理司法,1912年设司法科,1928年成立平阴县法院,下设审判处、检察处、问事处,审判处由审判官、书记官、承法吏组成,行使审判权;检察处由检察官、录事、检验吏组成,行使检察权。民国时期县政府设司法处,恢复承审制,县长兼理司法。1950年9月撤销司法科,1980年10月建立司法局,干部4人。1980年12月建立法律顾问处。1982年2月建立县公证处。1987年司法局9人,公证处6人,法律顾问处5人,乡镇司法助理员12人。
关键词: 平阴县 司法行政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清末由知县兼理司法。1912年县知事公署设司法科,司法审判权归属县知事,1928年平阴县法院成立,下设审判处、检察处、问事处。审判处(含刑庭、民庭)由审判官、书记官、承法吏组成,行使审判权。检察处由检察官、录事、检验吏组成,行使检察权。1933年1月县法院撤销。县政府设司法处,恢复承审制,县长兼理司法。
  1940年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司法科,1950年9月撤销。1980年10月建立司法局,干部4人。1980年12月建立法律顾问处。1982年2月建立县公证处。各乡(镇)配司法助理员,设立法律服务站。1987年司法局9人,公证处6人,法律顾问处5人,乡镇司法助理员12人。
  第二节 法制宣传
  1950~1980年由县人民法院负责法制宣传。1980年10月~1987年由司法局进行法制宣传,全县参加“九法一条例”(《宪法》、《刑法》、《婚烟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继承法》、《土地管理法》、《经济合同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学习的有241087人次,完成学习任务的有210783人次,占学习人数的87.4%。
  第三节 人民调解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曾建有人民调解组织。1950年在部分乡村中建立起调解组织。至1952年底全县7个区、59个乡普遍建立了调解组织。1954年在百户以上的农业合作社中建立调解委员会。1956年全县有调解委员会88个,调解员743人。1957年部分乡镇将调解委员会与治保委员会合并。1962年全县361个生产大队建立健全调解组织,有调解员1990人。“文化大革命”期间,调解工作受到严重破坏。1977年4月整顿了调解组织,1978年12个公社362个大队、13个厂矿普遍建立健全了组织,有调解员1934人。1980年全县农村调解委员会有371个,厂、矿、企事业单位也建立健全了调解委员会。1981~1987年司法局共受理各类民事纠纷8920件,90%以上的民事纠纷经调解得到圆满解决。
  第四节 律师业务·公证业务
  律师业务 县法律顾问处1980~1987年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76人次;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184件;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103件;民事代理184件,代写法律文书458件,解答法律询问2282人次,接待人民来访3736人次,处理人民来信74件。
  公证业务 县公证处1982~1987年办理各类承包合同1404件,遗嘱公证12件,房屋买卖与搬迁153件,追索债务570件,法人证明14件,其它公证千余件。

知识出处

平阴县志

《平阴县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本志由概述、大事记、专志、附录组成。概述,综述县情,有叙有议,是全志之纲;大事记,纵贯古今,以编年体和纪事本末体相结合,重点记叙对全县有影响的大事或带有起点性的新事,为全志之经;专志,横排门类,纵述史实,只记实事,不作评述,为全志之纬。专志设建置、自然地理、人口、政党群团、政权·政协、军事、公检法司、人事·劳动、民政、农业、林业、水利·渔业、黄河、特产、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物资·外贸、粮食、工商·物价·计量、计划·统计、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俗·宗教·谚语、人物共30篇122章316节,节以下根据需要设目;附录,主要收录某些单项性的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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