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平阴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50120020220004115 |
颗粒名称: | 第四章 司法行政 |
分类号: | D926.1 |
页数: | 2 |
页码: | 124-125 |
摘要: | 本文介绍了中国清末和民国时期的司法机构和法制宣传情况。清末县知事兼理司法,1912年设司法科,1928年成立平阴县法院,下设审判处、检察处、问事处,审判处由审判官、书记官、承法吏组成,行使审判权;检察处由检察官、录事、检验吏组成,行使检察权。民国时期县政府设司法处,恢复承审制,县长兼理司法。1950年9月撤销司法科,1980年10月建立司法局,干部4人。1980年12月建立法律顾问处。1982年2月建立县公证处。1987年司法局9人,公证处6人,法律顾问处5人,乡镇司法助理员12人。 |
关键词: | 平阴县 司法行政 |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本志由概述、大事记、专志、附录组成。概述,综述县情,有叙有议,是全志之纲;大事记,纵贯古今,以编年体和纪事本末体相结合,重点记叙对全县有影响的大事或带有起点性的新事,为全志之经;专志,横排门类,纵述史实,只记实事,不作评述,为全志之纬。专志设建置、自然地理、人口、政党群团、政权·政协、军事、公检法司、人事·劳动、民政、农业、林业、水利·渔业、黄河、特产、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物资·外贸、粮食、工商·物价·计量、计划·统计、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俗·宗教·谚语、人物共30篇122章316节,节以下根据需要设目;附录,主要收录某些单项性的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