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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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411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民事审判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2
页码: 123-12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清末民初时期,审判权由县知事掌握,后归属于县法院。不同时期人民法庭采用不同方式处理民事案件,遵循“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着重调解”的方针。
关键词: 平阴县 审判 民事审判

内容

1940年秋~1948年初共处理民事案件363件。1950~1956年法院遵循“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着重调解”的方针,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3125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2043件,占65.4%;其它财产权益纠纷案1082件,占34.6%。1957~1966年受理民事案件2724件,其中土地财产权益纠纷366件。1966~1976年受理民事案件707件。1982年恢复律师、公证、人民调解等各项陪审制度,严格执行公开审判、陪审、合议等法律程序。1977~1987年处结各类民事案件1815件,其中调解结案的占80%。

知识出处

平阴县志

《平阴县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本志由概述、大事记、专志、附录组成。概述,综述县情,有叙有议,是全志之纲;大事记,纵贯古今,以编年体和纪事本末体相结合,重点记叙对全县有影响的大事或带有起点性的新事,为全志之经;专志,横排门类,纵述史实,只记实事,不作评述,为全志之纬。专志设建置、自然地理、人口、政党群团、政权·政协、军事、公检法司、人事·劳动、民政、农业、林业、水利·渔业、黄河、特产、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物资·外贸、粮食、工商·物价·计量、计划·统计、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俗·宗教·谚语、人物共30篇122章316节,节以下根据需要设目;附录,主要收录某些单项性的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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