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篇 公检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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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4095
颗粒名称: 第七篇 公检法司
分类号: D926.11
页数: 8
页码: 118-12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平阴县的公检法司,包括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平阴县 公检法司

内容

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机构
  民国初年设警察所,1928年改称公安局,1933年设警官6人,警长5人,警士58人。1937年局改为所,下设两个分驻所,警官4人,警长5人,警士58人,夫役6人。1947年设警务局,下设行政、总务、司法、督察室、保安大队。大队下设4个中队和侦缉队、搜索排、刑警班,共837人,其中警官38人,警长120人,警士613人,办事员23人,勤杂43人。
  1940年春中共平阴县委在平阿山区组建社会部。1942年12月平阴县与阿东办事处合并为平阿县,建立平阿县公安局。1945年10月平阿县改为平阴县,平阿县公安局称为平阴县公安局。1947年1月东阿、夏沟、孝直、栾湾4个区设公安助理员。1949年设东阿、旧县、大站3个派出所,同年12月旧县、大站派出所撤销。1949年10月县公安局下设秘书室、治安股、审讯股、侦察股、拘留所。各区设公安助理员。1951年增设人事股、劳改队。1952年8月秘书室改为秘书股。东阿派出所改为东阿分局。1953年1月增设姜沟、翟庄水上派出所,4月劳改队并入泰安地区劳改队。同年12月水上派出所撤销。1954年东阿分局改为东阿派出所。1956年8月增设户政股。1958年东阿派出所撤销,城关、夏沟、东阿、孝直4处人民公社设公安特派员。1962年撤销户政股,设城关、东阿两处公安派出所,栾湾、玫瑰、孝直、店子、孔村、洪范、旧县配公安特派员。1963年公安局设政治教导员。1966年5月增设孔集、孝直、洪范、旧县派出所。1968年3月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平阴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领导,派出所改为公社保卫组。1970年10月恢复城关、东阿、孝直、旧县、孔集、洪范公安派出所。1973年6月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平阴县公安机关管制小组,恢复平阴县公安局,下设秘书股、治安股、看守所。1975年8月设消防股。1979年2月设自行车管理所,9月设政治教导员。1980年设刑侦股。1982年8月16日孔集派出所改为刁山坡派出所,建立孔村、店子、李沟、玫瑰、安城、栾湾、湿口山派出所。同年9月刑侦股改为刑警队,设政治工作室。1983年建立拘留所。1987年3月股(室)改科(室),设办公室、政工科、政保科、保卫科、消防科、预审科、治安科、户政科、法制科、交通管理科、看守所。
  第二节 锄奸镇反
  锄奸反特 1943年5月17日平阿县公安局派武工队长到栾湾村西击毙曾逮捕革命干部、群众11人的日伪特务队长孔庆华。1943年秋公安局派7名侦察员到牛角店日伪据点附近,击毙汉奸小队长胡玉峰。1946年4月国民党山东省调查室派陈贯英潜入平阴、东平、汶上等地,网罗50人成立“汶东边区人民自卫队”,搜集情报,偷袭、暗杀革命干部。1947年2月2日逮捕自卫队特务15名,并处决陈贯英等8名特务骨干。
  清剿匪特 1948年在中共泰西地委的统一领导下,平阴县、昆山县、东平县联合建立剿匪委员会。县公安局组织民兵五百余人,采取重点清剿的方法给匪特以毁灭性的打击。1949年4月12日击毙国民党东平二区区长于兆渭,逮捕特务头子葛方圣及匪特29人,缴获大枪、匣枪、手枪数十支,子弹2970发、手榴弹50枚,粮食2440公斤。后陆续将7股匪特全部消灭,缴获大枪6枝,短枪7枝,卡宾枪1枝,子弹605发,白银140两。
  取缔反动会道门 建国前,平阴有会道门11个,设坛堂121处,道首100人,办道人员五百余人,道众14000人。反动道首敲诈勒索,搜集情报,奸污妇女。1951年1月取缔一贯道,2月取缔圣贤道、九宫道、寸香道、皈依道、安清道、天门道、五仙坛道等会道门,查封坛堂121处,逮捕反动道首76名,其中3名判处死刑,57名判处徒刑,16名被管制。
  镇压反革命 建国初期境内残余的反革命分子,一部分潜逃外地,一部分隐蔽下来,造谣惑众,杀人放火,拦路抢劫,破坏人民政府的各项政策。针对当时敌情,1949年县公安局在全县范围内逮捕反革命分子31名,缴获步枪、手枪128枝,手榴弹3枚。同时勒令反动党团、特务以及旧军政人员坦白自新。1950年12月29日在平阴城召开万人大会,公审处决国民党平阴县县长桑居仁。1951年3月21日在东阿镇召开万人大会,处决杀害革命干部、群众57名的国民党东阿县县长刘志勋。1950年11月~1951年10月共逮捕各类反革命分子397名,缴获机枪1挺,长短枪425支,子弹13000发,反动证件4100件。镇压反革命分子149人,缓杀2人,判有期徒刑174人。1951年山东省民众救国团鲁东分团团长孙慕圣,伪装成天主教神甫潜藏在胡庄天主教堂内,破坏党和人民政府的各项政策。县公安局于1955年9月19日将孙慕圣等6人逮捕归案。
  第三节 打击刑事犯罪
  1955年8月4日平阴一区葛庄村民王徐氏母女3人中毒,1人死亡,县公安局仅用7天时间即将投毒犯王福庆逮捕归案,后被判死缓。1956年又逮捕自香港来大陆后潜入夏沟村,秘密建立反革命组织“青年义勇总队第三支队”策动抢劫夏沟银行所的首恶分子张吉成。1980年开始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全年发生124起刑事案件,破案105起。1983~1986年逮捕杀人犯、强奸犯、抢劫犯、流氓犯、盗窃犯、教唆犯以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它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246名,追缴赃款赃物8万余元。1987年承办各类刑事案件54起。
  第四节 治安行政管理
  户政管理 1952年县公安局对城关住户进行登记,制发门牌,发放正式户口簿,建立常住户口管理制度。1955年6月对县直机关、学校、群众团体、企事业等29个单位建立公共户口簿。
  1956年县公安局设立户政股,对全县21个乡镇农村户口普遍调查登记,统一印发出生、死亡、迁入、迁出4种变动登记簿。1962年对农村人口普遍进行复核。1985年对来平阴经商、包工、采购和暂住3个月以上的人员进行登记、发证。到1986年5月全县共有暂住人口1890人,对其中有违法活动的17人作了处理。1984年进行居民身份证颁发试点。1987年11月由乡(镇)管理的户口全部交乡(镇)公安派出所,并颁发居民身份证。
  禁毒禁赌 建国后,公安机关禁种罂粟、禁吸鸦片烟,吸毒恶习根除。建国前集镇有赌头、赌棍公开设“宝棚”。建国后,人民政府明令禁赌,恶习渐绝。1962年全县又发现9处赌场,涉及7个村庄,县公安局对赌头、赌棍给予行政拘留、罚款。刹住了赌博风。
  特种行业管理 1951年10月县公安局对旅栈、刻字、旧货店、废品收购等特种行业进行登记发证。1985年组织全县特种行业176户、1246人学习党的政策,对其中6户违法经营者令其停业检查,对9户无证经营者予以取缔,对4户非法收购旧金属材料的小熔炼铸造厂进行整顿。
  公共场所管理 1950~1987年对影剧院、饭店、汽车站、集市等公共场所均建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并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实行岗位责任制。1987年与公共场所有关单位签订安全合同书32份。
  危险爆炸物品管理 1949~1987年均对危险爆炸物品建立严格管理制度,设专人专职进行监督。1984年组织127名放炮员学习技术。1986年取缔了三个私自生产爆炸物品的业户。1987年9月对全县150个石料厂、98个石灰窑、2500个石塘窝、2家烟花爆竹厂、12个储药库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非法生产炸药6781公斤、导火索24990米、雷管77965枚。
  枪枝管理 建国初,对散失在民间的枪枝弹药全部收归国有,统一管理。1981年制订民用枪枝登记、检验、发证制度,严格管理猎枪、土枪、汽枪。每年检查一次,做到人、枪、证三者相符。
  监督改造“四类分子” 1952年县公安局根据公安部《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反革命、特务分子、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以及坚持反革命立场的地主、富农分子、国民党军、政、警、宪人员和其他应予管制的分子(通称地、富、反、坏“四类分子”)予以管制。每10天或半个月进行一次守法教育,每年评审一次。根据表现如期或提前撤销管制,摘掉帽子,或延长、缩短管制期。1979年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开始对“四类分子”作了全面评审,至1984年全部摘掉帽子。
  第五节 监所管理
  1943年平阿县公安局建立看守所。1949年5月看守所改为拘留所。1950年拘留所又改为看守所,延续至今。看守所对犯人实行革命人道主义,文明管理:不辱骂、不虐待、不污辱人格,经常进行法制、前途教育,每天阅读报纸、看电视;室内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天天打扫,定期消毒。在押犯人按生活标准吃足定量。表现好的犯人准许在节日回家探亲。
  第六节 消防
  1949年后,消防工作由治安股兼管。1975年设消防股,1987年改称消防科。
  1956年建立群众性的义务消防队188个、队员2295人;消防组99个,消防员606人。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1978年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分级管理消防工作;厂矿企事业单位实行厂、车间、班组逐级防火责任制,1978~1979年平阴县连续两年被泰安地区评为麦场防火先进单位。1980年开始实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有消防部门审核签发建筑防火审核证明书,方能施工。1986年县直单位有义务消防队29个,专职消防员19人;安全防火组56个,消防员1387人。1987年2月乡镇招聘义务消防民警12人,负责乡镇企业的消防工作。12个乡镇的重点防火单位有义务消防队44个,消防员1336人。全年进行13次安全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987处,及时采取了防范措施。
  附:
  日伪警察局
  1938年(民国27年)6月日伪政府成立县警务局。1939年7月改称警察所,下设特务股、警务股。1941年下设3个分驻所、1个派出所,有警官10人,警长80人,增设剿共班、两个警备队乙种中队,共149人。1942年4月特务股改称特务系,增设经济系、保安系、督察室,在北山、夏沟、东天宫、牛角店设立分驻所,共12人。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机构
  1928年县法院内设检督处。1955年8月成立县人民检察院,设副检察长、检察员各1人。1968年3月实行军事管制,1975年1月按《宪法》规定取销检察院。1978年5月恢复县人民检察院,干部6人。有正副检察长各1人,检察员3人,法警1人。1980年设刑事检察一组、刑事检察二组、法纪检察组、经济检察组、监所检察组、办公室,干部36人。1982年3月改组为科,设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科、政工科、办公室。1987年全院干警42人。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县人民检察院1955年8月起开展刑事检察。1978年10月~1987年底,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各类刑事案件576起、701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607人,不批准逮捕94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533起、744人,经审查,决定提起公诉482起、645人,免予起诉79人,不起诉20人。
  第三节 法纪检察
  1978~1987年受理非法拘留案3起4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3起,玩忽职守案4起,重婚案6起,破坏选举案1起,破坏通信自由案2起,重大责任事故案1起,均依法作了处理。
  第四节 经济检察
  1986年立案侦察各类经济案件16起、18人,其中万元以上的大案8起、10人。1987年预查各类经济案件39起,立案侦察12起、13人,其中大案4起、5人。13人中起诉2人,免诉8人,转兄弟县院处理1人,转1988年查处2人。1986、1987年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4万元,为县化肥厂、酒厂等9个企事业单位收回长期拖欠款112万元。
  第五节 监所检察
  1983年县检察长、法院院长、公安局长对在押人犯进行法制教育。1986年对11个乡镇、5个工厂的监外执行人犯的改造情况进行考查。1987年监所检察科与公安局看守所、预审科和武警中队开展文明共建活动,制订文明共建看守所五项原则。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
  清末民初,审判权归属县知事。1928年成立县法院。1933年法院撤销,县政府成立司法处。1939年10月平阴县抗日民主政府一科(民政)代管司法业务。1940年秋设司法科。1950年9月建立平阴县法院,下设刑事审判组、民事审判组、办公室、问事处(1953年改为人民接待室)。有副院长1人、审判员3人、书记员2人、执达员1人、法警1人。同时建立起平阴县人民法庭和平阴县人民法庭第一、二分庭。1953年8月建立平阴、东阿、孝直普选法庭3处,普选结束后法庭撤销。1953年11月在东阿镇建立巡回法庭(1955年改为东阿人民法庭)。1954年在孝直建立巡回法庭(1956年改为孝直人民法庭)。1954年9月建立审判委员会。1959年9月撤销平阴、孝直法庭,增设城关人民法庭、水河人民法庭。1961年7月水河人民法庭划出。1968年3月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平阴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对公、检、法实行军事管制。1973年7月恢复县人民法院。1981年9月增设经济审判庭。1987年法院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执行庭、办公室、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平阴法庭、东阿法庭、孝直法庭、玫瑰法庭,干警46人。
  第二节 刑事审判
  1943~1949年依法审结各类刑事案件574件,被判处死刑的140人。1950~1951年人民法庭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对破坏土地改革的32名罪犯判处死刑。1951年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判处一批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1952年审理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偷税漏税案件35件、47人。1953年8月~1954年4月全县第一次普选工作中,审理破坏选举案件58件65人。1953年11月审理不法奸商、囤积居奇、走私贩运、投机倒把、偷税漏税案件73件79人。1953~1956年对破坏公私合营、农业合作化以及反攻倒算、破坏生产、盗窃集体财物的犯罪分子进行严厉的打击,共判处各类刑事案件100件。1957~1966年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129件。这期间由于受“左”倾思想影响,刑事审判工作中一度出现“宁左勿右”的倾向,混淆敌我界限,造成某些冤假错案,1962年对1958~1961年的刑事案件进行两次复查,纠正了错误。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曾出现“以我划线”、“以言代法”、“群众专政”,颠倒敌我关系,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的问题,在判处的291件309人的刑事案件中冤假错案93件。1978年12月以后全部纠正。1982年受理经济犯罪案件18件,其中贪污4件,诈骗1件,盗窃13件,判处案犯27人,追回赃款85894.64元。1983年8月~1984年底破获3人以上犯罪团伙17个,审理杀人、放火、爆炸案件5起,贪污、盗窃、诈骗案件133起,流氓犯罪案件24起,强奸案件52起。1987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54起。
  第三节 民事审判
  1940年秋~1948年初共处理民事案件363件。1950~1956年法院遵循“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着重调解”的方针,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3125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2043件,占65.4%;其它财产权益纠纷案1082件,占34.6%。1957~1966年受理民事案件2724件,其中土地财产权益纠纷366件。1966~1976年受理民事案件707件。1982年恢复律师、公证、人民调解等各项陪审制度,严格执行公开审判、陪审、合议等法律程序。1977~1987年处结各类民事案件1815件,其中调解结案的占80%。
  第四节 经济审判
  1981~1987年经济法庭共受理各种经济纠纷案件633件,诉讼标的额223.87万元,理顺和完善经济合同1750件,提出口头和书面建议106条。
  第五节 人民陪审
  抗日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已建有人民陪审制度。1954年城乡基层普选时,选出人民陪审员51人。1984年选出陪审员73人,其中农村占75%。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机构
  清末由知县兼理司法。1912年县知事公署设司法科,司法审判权归属县知事,1928年平阴县法院成立,下设审判处、检察处、问事处。审判处(含刑庭、民庭)由审判官、书记官、承法吏组成,行使审判权。检察处由检察官、录事、检验吏组成,行使检察权。1933年1月县法院撤销。县政府设司法处,恢复承审制,县长兼理司法。
  1940年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司法科,1950年9月撤销。1980年10月建立司法局,干部4人。1980年12月建立法律顾问处。1982年2月建立县公证处。各乡(镇)配司法助理员,设立法律服务站。1987年司法局9人,公证处6人,法律顾问处5人,乡镇司法助理员12人。
  第二节 法制宣传
  1950~1980年由县人民法院负责法制宣传。1980年10月~1987年由司法局进行法制宣传,全县参加“九法一条例”(《宪法》、《刑法》、《婚烟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继承法》、《土地管理法》、《经济合同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学习的有241087人次,完成学习任务的有210783人次,占学习人数的87.4%。
  第三节 人民调解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曾建有人民调解组织。1950年在部分乡村中建立起调解组织。至1952年底全县7个区、59个乡普遍建立了调解组织。1954年在百户以上的农业合作社中建立调解委员会。1956年全县有调解委员会88个,调解员743人。1957年部分乡镇将调解委员会与治保委员会合并。1962年全县361个生产大队建立健全调解组织,有调解员1990人。“文化大革命”期间,调解工作受到严重破坏。1977年4月整顿了调解组织,1978年12个公社362个大队、13个厂矿普遍建立健全了组织,有调解员1934人。1980年全县农村调解委员会有371个,厂、矿、企事业单位也建立健全了调解委员会。1981~1987年司法局共受理各类民事纠纷8920件,90%以上的民事纠纷经调解得到圆满解决。
  第四节 律师业务·公证业务
  律师业务 县法律顾问处1980~1987年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76人次;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184件;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103件;民事代理184件,代写法律文书458件,解答法律询问2282人次,接待人民来访3736人次,处理人民来信74件。
  公证业务 县公证处1982~1987年办理各类承包合同1404件,遗嘱公证12件,房屋买卖与搬迁153件,追索债务570件,法人证明14件,其它公证千余件。

知识出处

平阴县志

《平阴县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本志由概述、大事记、专志、附录组成。概述,综述县情,有叙有议,是全志之纲;大事记,纵贯古今,以编年体和纪事本末体相结合,重点记叙对全县有影响的大事或带有起点性的新事,为全志之经;专志,横排门类,纵述史实,只记实事,不作评述,为全志之纬。专志设建置、自然地理、人口、政党群团、政权·政协、军事、公检法司、人事·劳动、民政、农业、林业、水利·渔业、黄河、特产、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业、物资·外贸、粮食、工商·物价·计量、计划·统计、财税·金融、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俗·宗教·谚语、人物共30篇122章316节,节以下根据需要设目;附录,主要收录某些单项性的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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