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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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历下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3957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民政
分类号: D632
页数: 12
页码: 505-516
摘要: 本章记述了济南市历下区的民政工作,其中包括了拥军优属、抚恤、补助、褒扬烈士、安置、福利事业等。
关键词: 济南市 历下区 民政工作

内容

第一节 拥军优属
  解放初,区人民政府组织青年、妇女、学生及社会各界人士开展拥军优属活动。1950年,市一区成立优属委员会,下设9个优属小组。对全区14户烈属、636户军属、174户工属、6户荣誉军人,共830户进行走访慰问,对其中最困难的191户、较困难的244户,补助面粉750公斤、玉米面3623.5公斤、高粱4395.5公斤、食盐1788.5公斤。1952年,区政府对困难较大的112户烈军属进行救济,发救济粮1254.5公斤、救济款2039万元(旧人民币)。同年市二区人民政府组织群众为烈军属捐款250.4万元(旧人民币)、蔬菜1698公斤,送光荣匾、灯1414个,221户烈军属子女免费入学。
  1955年后,历下区每年新年、春节、“八一”建军节期间对驻军和烈军属进行慰问,召开座谈会、联欢会,放映电影,商业部门送粮、煤等生活用品。
  1962年,历下区组织651人分为31个拥军优抚小组,帮助424户优抚对象清扫卫生,购买生活用品。同年夏季,99户烈军属房屋受水灾倒塌,区政府为39户调换房屋108间,为25户补助经费修建房屋67间,为35户贷款修建房屋101间,并救济大批现款、棉布、棉花。
  1971年,历下区组织走访驻军11次,慰问演出10场次,写慰问信8600封,拆洗衣物948件,做针线包1685个。1980年,历下区93个优抚小组坚持常年为烈军属服务,煤店免费为孤老烈属送煤169吨,粮店送粮上门,商店送货到家。
  1981~1983年,济南第五中学组织教师为军队230名干部补习高中文化,同时,山东师范大学、山东省商业学校也为军队培训军地两用人才。
  1985年,历下区优抚组,定期走访赴云南老山前线防御作战的军人家属,为13户解决了住房困难,为6户解决了子女入托、升学、就业,为4户办理了“农转非”户口;各界人士给老山前线将士写慰问信1587封,赠送锦旗13面,送毛巾、背心、鞋垫、衬衣等慰问品共9800多件。同年走访慰问全区烈属302户、军属2350户、老红军2名、荣军1058名、退伍军人33名。
  第二节 抚恤
  建国后,烈士抚恤由济南市民政局统一负责。区政府民政局负责伤残抚恤。
  1951年,区政府民政局对辖区残废军人,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评残换证。评残分在职、在乡四等六级。1952年、1953年、1955年3次调整提高了残废抚恤标准。
  1962年12月,换发残废抚恤证706个,同时调整残废等级待遇98人,其中等级调高者65人,等级调低者23人,取消残废等级者10人。1965年在乡三等残废军人由一次抚恤改为长期抚恤(亦称残废补助)。
  1972年8月,换发残废抚恤证,并调整了个别人员的残废等级。
  1979年,对日常生活需人扶助的特等和一等残废军人、参战致残的民工和民兵增发护理费。同年,对在乡享受残废抚恤人员增发副食补贴。1982年提高在职残废抚恤标准。1984年提高在乡残废抚恤标准。
  第三节 补助
  建国后,区政府对生活上有特殊困难的烈军属、失踪军人家属和带病回乡不能参加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实行定期或临时补助。
  定期补助
  1950年,每人每月补助3~5元。1963年增至10~15元。1980年增至15~20元,孤老烈属25元。1983年孤老烈属提高到30元。
  1979年,辖区有烈属和病故、失踪军人家属253户,每月发放补助款1035元。
  1985年6月,对114户烈属120人、病故军人家属5人的定期补助改为发放定期抚恤金。一般烈属每人每月39元、孤老烈属45元、病故军人家属33元、著名烈士家属58元。
  临时补助
  建国后,人民政府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烈军属和残废复员军人给予临时补助。1950年补助面粉750公斤、玉米面3623.5公斤、黄豆116公斤、高粱4395.5公斤、食盐1788.5公斤。1952年补助粮食754.5公斤、补助款1739万元(旧人民币),1954年补助款549万元(旧人民币)。
  1962年临时补助7439元,棉布1725.6米,棉花285公斤。1965年后发补助款。
  第四节 褒扬烈士
  1954年在辖区大明湖西岸建革命烈士祠,陈设136名革命烈士的烈士谱23轴,烈士照片10张。1982年移交济南市英雄山烈士陵园。
  1981年,历下区编写《革命烈士英名录》,编录的219名烈士中,原籍系历下区的有27名。
  1982年11月,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辖区有烈士240名,其中地师旅级以上27名,县团级35名,营以下99名,战士或其他57名,职务不明的22名。240名烈士中,共产党员165名,共青团员6名,党团员占71.3%。按参加革命时间分: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43名,抗日战争时期119名,解放战争时期44名,时间不明和建国后的34名。
  第五节 安置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解放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妥善安置复员退伍军人。
  1952年,市一区接受转业军人61名,除1名住院,1名不愿留济南安置外,其余59名全部安排了工作。
  1961~1963年,历下区接受退伍军人105名,安置在工矿企业、交通运输业有16人,集体福利事业和街道生产企业的86人,农业3人。1964~1966年,历下区共安置退伍军人174名。
  1980年起,实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的办法。1981年,接受退伍军人801名,除1人患精神病,1人被劳动教养外,复工复职222人,统一分配577人。
  1983~1985年,20名立功的退伍军人分配到国营单位,85名有各种技术的退伍军人进行了“对口安置”。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1955~1979年,历下区共接受军队退休干部30名,由部队拨款,自己建房,分散安置,区民政局统一管理。1980年,对其中符合离休条件的转为离休安置。1981年,历下区在菜市庄建军队离退休干部修养所,接受离休干部6户,退休干部16户。
  第六节 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的主要对象是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和无固定职业收入生活困难的居民。总的救济方针是生产自救、群众互救,辅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济。
  政府救济
  政府救济是对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生活困难户实行定期定量救济,对受自然灾害的居民实行及时救济。1949年,人民政府对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1917人,每人每月发救济款3~5万元(旧人民币)。
  1950年,对生活困难户救济玉米2250公斤、小米7000公斤、面粉2838公斤、高粱65公斤、食盐4958公斤,另外救济大衣58件、棉衣28件、棉被40床、夹衣135件、单衣48件、棉花1907斤、衣料2000件。
  1952年,区人民政府发救济款3306.45万元(旧人民币),救济粮6182.5公斤、棉衣405套、棉被80床。1953年发救济款14874.8万元(旧人民币)。1954年发救济款5963万元(旧人民币)。
  1961年,救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元。同年,救济4391户,9249人,发救济款36738元。1962年,救济9052户,23659人,发救济款121263元。
  1970年,救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8元。1985年提高到20.50元。
  人民政府还对临时困难户和遭受自然灾害户进行救济。1962年7月,对遭受水灾居民1465户、6520人,实行分散安置,及时供应熟食402.5公斤,预借粮3223公斤,碗、勺、盘等生活用品3000件,煤、柴100余吨,衣服181件,政府发放救济款8096元。同年冬季又救济受灾户棉布19333.67米、棉花2755公斤。
  1965年,历下区根据国务院规定,对1961~1965年9月退职的职工进行调查登记,对退职人员按原工资的40%发救济金。
  群众互济
  解放后人民政府动员群众捐献互济。1949年有153人捐献款、粮和衣服。1950年群众捐献物资,救济121户。1952年,群众捐献粮食653公斤、现金958400元(旧人民币),救济194户、343人。1953年,捐赠救济款1371000元(旧人民币)、粮食314公斤。
  生产自救
  解放后,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广开生产门路,实行生产自救。1949年组织生活困难的无职业居民3083人,参加修路、治理黄河、糊纸盒等。1950年又组织50人生产自救。1952年,组织6313人参加修路、治理黄河,1909人砸石子、糊纸盒,5800人拆城墙、运土。各街巷组织生产组,进行生产自救。
  第七节 福利事业
  福利院
  1958年,历下区在所里街9号建敬老院,辖区有20名孤寡老人住进敬老院。以后敬老院交济南市社会福利院管理。1985年,历下区在洪字廒街9号建社会福利院,由区民政局管理,收养孤寡老人12名。
  残疾人就业安置
  1981~1985年,历下区有残疾人452人,其中376名有劳动能力的安置在历下电器三厂、历下红旗塑料厂、济南童鞋厂、县西巷小五金厂、华通电器开关厂等社会福利厂。
  第八节 婚姻登记
  1948年前,结婚和离婚按传统风俗习惯办理。政府不办理婚姻登记。
  1950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提倡婚姻自由、男女平等,规定结婚年龄男20周岁,女18周岁。男女双方自愿结婚者,持单位证明信到区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955年改为在街道办事处办理。1963年,济南市提倡晚婚,规定结婚年龄男28周岁,女25周岁,1971年改为男女各25周岁,1973年又规定男27周岁,女25周岁。1980年,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1982年,济南市提倡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
  1985年11月,历下区设婚姻登记处,撤销各街道办事处婚姻登记处。男女双方持户口、单位证明信及合影照片到婚姻登记处登记。
  婚姻登记涉及民族婚姻,女方为少数民族的须征得民族委员会同意。
  第九节 人民信访
  1955年,历下区委、区人委分别在办公室设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处理人民来信、来访。
  1966年,信访工作停止。
  1978年,信访工作恢复,区革命委员会办公室设专职信访工作人员两名。1984年历下区政府设信访办公室,受理人民来信来访事宜。

知识出处

历下区志

《历下区志》

出版者: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本书上限1840年、下限1985年底,大事记下限延至1987年底,记述了济南市历下区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主要内容包括:境域、自然环境、人口;山、泉、湖、河、城;区域中心;城市建设;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街道、镇;组织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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