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救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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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槐荫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3747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救济
分类号: D632.1
页数: 2
页码: 468-469
摘要: 本文记述了济南市槐荫区民政救济的社会发展情况。
关键词: 槐荫区 社会 民政 救济

内容

社会救济 1948年11月,区委在北大槐树、西市场、小辛庄、南窑厂等贫困地区为78户贫困户发放小本贷款1000万元(北海币)。1949年起,对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病残人员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定期救济,对其它因各种原因造成临时性困难者给予临时性补助。解放初,以实物救济为主,后逐步发展到以现金为主。1962年7月13日,辖区遭受严重水灾,政府及时调拨救济粮3950余公斤,当年长期救济400户、757人、3214.6元,入冬后为5039户、6340人发放御寒物品。1987年8月26日,辖区暴雨成灾,全年共调拨救济款23.9万元。1972~1989年,全区共发放社会救济款(含自然灾害救济)90.82万元。
  退职人员救济 根据国务院[1965]国内字224号文件和民政部、财政部[1982]14号、30号文件精神,对1957年前参加工作、1961~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简辞退的职工,凡是全部、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年老体弱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家庭生活无依靠者,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费,凭医疗单位收费凭证由民政部门补助2/3的医疗费。1972~1989年,全区共有17名被精减辞退的职工办理了享受40%救济的手续。

知识出处

槐荫区志

《槐荫区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1989至1904年槐荫区地理、经济、城市建设、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包括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商贸、经济综合管理、综合政务、卫生、社会生活、组织机构等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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