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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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槐荫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3685
颗粒名称: 第七章 政法
分类号: D926.13
页数: 20
页码: 334-353
摘要: 本章记述了济南市槐荫区政治政法的发展情况,其中包含机构、公安、检察等。
关键词: 济南市 槐荫区 政治 政法

内容

1946年12月,山东省会警察局在辖区设2个分局(西乡、七区)、10个分驻所(七区3个,九区2个;现段店镇地区3个,吴家堡镇地区2个),21个派出所(七区7个,九区5个;现段店镇地区5个,吴家堡镇地区4个)。
  1948年10月设立济南特别市公安局第七分局。1954年8月设立济南市人民法院第六区分庭。1955年7月,撤销市人民法院第六区分庭,设立第六区人民法院。1956年7月设立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文革”期间,公、检、法机关遭冲击瘫痪。1968年2月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风区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行使公、检、法机关职权。1973年2月,撤销军管,先后重建公、检、法机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公、检、法机关的各项工作逐步走向正规。1980年10月成立区司法局。公、检、法、司机关互相配合,加强法制教育,进行法制宣传,依法同各类犯罪分子开展斗争,维护辖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第一节 机构
  公安机构 1948年10月设立济南特别市公安局第七分局,下设秘书股、治安股、户籍股和6个派出所,是年底增设侦察股、保警队。1949年5月,济南特别市公安局第七分局改为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安局第七分局,下设秘书股、侦察股、审讯股、治安股、保警队、交通队及7个派出所。翌年上半年撤销侦察股、审讯股、保警队、交通队,增设人事股、侦保股、警法股(下设看守所)。1951年1月,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安局第七分局改称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安局第六分局,增设户籍股及4个派出所。翌年下半年撤销人事股,设立政治协理室,11个派出所合并为7个派出所。1955年7月,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安局第六分局改称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1959年底,市中区分局所属大观园、经二路、魏家庄、馆驿街4个派出所划归槐荫区分局。1961年6月,4个派出所复归市中区,同时,政治协理室改称政工股。1962年6月增设五里沟、青年公园2个派出所。1968年2月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风区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下设办事、政工、户籍、侦保、治安5个组。1973年2月撤销军事管制,成立济南市公安局东风区分局,是年7月复称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同年8月增设检察股。1976年12月增设刑警队。1979年9月增设预审股,检察股改为审批股。1980年6月增设经文保股,同年12月增设消防股和南辛庄派出所。1984年7月,股改为科。1989年,槐荫区分局下设秘书、政工、政保、经文保、消防、户籍、治安、预审、法制等9个科,1个刑警队及14个派出所。
  检察机构 解放后至1956年,市检察机关负责辖区案件检察工作。1956年7月成立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下设办公室。1968年2月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风区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行使检察院职权。1973年2月撤销军管,复设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是年8月分局设立检察股,行使检察院职权。1978年11月复建区人民检察院。1989年,检察院下设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科、刑事技术科、政工科和办公室。
  审判机构 1952年8月设立第六区人民政府民政调解股,负责调解处理民事纠纷。1954年8月设立市人民法院第六区分庭,为市法院派出机构,下设审判组、评议组。1955年7月撤销市人民法院第六区分庭,成立第六区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是年9月改称槐荫区人民法院。1956年8月设刑事审判组、民事审判组、行政组。1968年2月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风区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代行法院职权。1973年2月撤消军管,同年4月复建区人民法院,下设刑事审判组、民事审判组、人民接待室。后逐步建立健全机构。1989年,法院下设办公室、接待室、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和段店人民法庭、吴家堡人民法庭、振兴街人民法庭。
  司法机构 1980年11月设立区司法局,下设办公室。翌年4月设立公证处。1984年8月设立法律顾问处。1988年10月试建振兴街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1989年5月,各街道办事处(镇)实行法律服务所、司法所同步建设(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至年底,共建立10个所,有工作人员42人。
  第二节 公安
  户籍管理 1948年9月,第七分局进行户口清查登记,建立户口册(簿)。1949年户口管理转入正常,先后建立户口活签、出生与死亡旬报、户口移动月报、户口月终综合统计报告、居民文化与职业季报等制度。1950年取消“户口条”,对非城市户口客居济南者,根据居住长短,分别建立“他住”、“浮住”户口登记簿。1952年将“他住”登记制改为三日以上申报制。1953年底更换新户口簿。1955年,各派出所建立户口卡签、卡片制度。1956年,全区建立健全常住人口登记,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动统计,农业人口统计和机关、厂企内部公共户口统计等项制度。
  “文化大革命”期间户口管理制度遭到破坏。1978年恢复健全各项户口管理制度。翌年更换街牌和门牌。1984年,对全区暂住三个月以上的12184人办理了临时户口登记证。1986年4月至1987年2月颁发常住居民(16岁以上)身份证,符合发证条件者163267人。通过颁发常住居民身份证,在全区16岁以上的168293常住人口中,纠正各种户口差错56780处,清理空挂户口3638户、9054人。
  摧毁反动组织 1948年12月,全区采取强大政治攻势,迫使敌、伪军、政、警、宪人员和国民党分子、三青团分子进行自新登记。1949年3月,对已登记的1501名敌伪人员、反动党团分子,区别首要协从、罪恶轻重及悔改程度,分别给予处理。1949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取缔反动道会门的布告》,全区开展取缔反动道会门的专项斗争,逮捕反动道会门头子31名,在专政威力和政策感召下,62个道会门的3504名道徒声明退道。
  1950年10月,中央发出“大张旗鼓的镇压反革命”的指示,全区开始对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反动道会门骨干分子进行镇压。1951年4月处决李星南、华玉玺、滕沛昌、崔金堂、刘炳荣等一批罪大恶极分子,同年6月第一批反革命案件审理完毕,全区共杀、捕、关、管五类分子494名,469名反革命分子自动坦白交待问题。1953年“镇反”运动结束,全区先后搜捕反革命分子855名,根据“首恶必办,协从不问,立功受奖”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理。
  禁毒 禁赌 禁娼 解放初,第七(第六)分局对辖区贩毒、吸毒活动进行坚决打击。1949~1951年共查处毒犯91名,缴获鸦片、海洛因790余两(每两31.25克),缴获制造毒品器械及各种毒具906件。1952年8月,全区开展大张旗鼓的禁毒运动,逮捕首、惯毒犯54名(其中3名分别被判处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51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对20名情节较重的毒犯作了管制处理,360名情节轻微者进行了批评教育与登记;是年共缴获鸦片、海洛因600余两,贩毒、吸毒活动基本禁绝。
  解放前,辖区有明暗赌场多处。解放后,人民政府明令禁赌,对赌博活动进行了多次打击。1949年抓捕赌犯80余人,其中处理8人(含转外区处理5人),其余教育释放。1962年开展大规模社会清查,共查获赌场12处,赌徒72人,没收全部赌金、赌具。198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严格查禁赌博活动的通知》,全区开展查禁赌博的专项斗争,依法处理惯赌犯72名,缴获赌具90余付、赌金数千元,赌博风基本刹住。
  1929年,旧政府将纬八路一带辟为“乐户消纳区”。解放前夕,第七区尚有妓院57户,妓女238人。解放初,遵照上级指示,对妓院采取不承认合法存在、不强行取缔的政策,动员妓女自行解脱,结合治安管理,利用“挤、查、干挠”的办法,使其营业活动逐渐减少,随之宣布禁止妓女事项12条,1948年12月开始有妓院呈报歇业。1950年3月,57户妓院均呈报歇业;238名妓女中,回原籍劳动者155人,转戏曲业、饭店服务业者18人,其他从良者36人。辖区公开娼妓从此绝迹。
  打击刑事犯罪 解放初期,辖区每年刑事案件高达数百起,以盗窃、诈骗、吸毒、贩毒、私刻公章、凶杀、强奸、流氓、破坏交通公共设施等罪为主。经过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等政治运动,1955~1956年,每年刑事案控制在百起之内。1957年再度回升。1959年加强群众性预防工作,刑事案件减至41起。1965年,根据中央“依靠群众专政、少捕、矛盾不上交”的精神,加强治安保卫工作,全年发生刑事案件40起,为建国以来发案最少的一年;是年共破获案件36起,破案率为90%。“文化大革命”期间刑事案件逐年增长,1974年高达280起,主要有盗窃、诈骗、流氓、凶杀、强奸、抢劫等罪,破案率为60%左右。
  1976年刑事案件有所下降,后逐年上升,1980年达379起,创1954年以来的最高纪录。1983年8月至1987年1月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重点对象为:①流氓团伙分子;②流窜作案分子;③杀人犯、放火犯、爆炸犯、投毒犯、贩毒犯、强奸犯、抢劫犯和重大盗窃犯;④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和制造、复制、贩卖内容反动淫秽的图书、图片、录音带的犯罪分子;⑤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反动道会门分子;⑥劳改逃犯、重新犯罪的劳改释放分子和解除劳教人员及其他通缉在案的人犯;⑦书写反革命标语、传单、挂勾信、匿名信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及有现行破坏活动的林彪、“四人帮”残余分子),历经3个战役、8次仗、18次集中统一行动,共收押各类违法犯罪分子880名(逮捕472名,教养323名,其他处理85名),摧毁犯罪团伙123个、2921人,缴获赃款、赃物140余万元,缴获枪4支、子弹350发、匕首等凶器320件。“严打”后,刑事案件下降69.4%,大案下降39.6%。1987年组织6次专项斗争,重点打击流窜、流氓滋扰及社会丑恶现象。1989年开展以“打击流窜犯罪和深挖犯罪团伙”为重点的3次统一行动,是年全区共发生刑事案件276起(杀人3起,伤害7起,抢劫9起,抢夺2起,强奸5起,流氓5起,诈骗2起,拐卖人口1起,盗窃242起;重大案件113起),破案192起,破案率为69.6%;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分子218名,摧毁犯罪团伙34个、82人。
  治安保卫 1948年12月至1950年11月,第七区建立人民纠察队15个中队、45个小队,共有队员1750人,担负防火、防险、防盗、防匪等任务。1951年7月,全区以派出所为单位,由群众选举产生治安保卫委员会11个,有委员210名,人民纠察队解散。1952年6月,根据政务院颁布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全区以户口段为单位选举产生治安保卫委员会,至年底,共建立治保会82个,有委员638名。1955年全区治保会开展立功创模活动。道德街九居治保会主任钱正英,1951年任治安委员,先后协助公安机关逮捕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3名,破获匿枪案1起,缴获短枪6枝,子弹百余发,被评为市一级模范治安委员,出席了1955年全国青年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代表大会。1962年,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全区建立维护货场、仓库、铁路安全秩序的治保组织39个,有委员250人;建立厂企内部、街道、城市与郊区治保组4个,有委员30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治保会一度停止活动。
  1969年11月对全区治保会进行整顿,共建立街道治保会27个,特业治保会7个。1970年底全区有治保会169个。1975年6月,学习邹县铁路与公社联防的经验,重建联防治保会10个,有委员148人。1985年治保会增至352个,有委员1976名。1989年治保会达511个,有委员2948人,其中联防治保会30个、委员505人,地区治保会6个、委员25人,特业治保会79个、委员403人,公共场所治保会3个、委员25人,街道治保会109个、委员637人,村治保会103个、委员235人,厂企治保会181个、委员1118人。
  特种行业管理 1948年12月起将旅栈、刻字、印刷、娱乐场所的管理纳入特业管理范围,固定专人负责;是年建立客栈每日旅客循环簿检验制和不定期清查制度。1951年经刻字业职工检举,侦破“中国国民党反共救国军”一案。1953~1954年将无线电经营修理、贩卖旧货业纳入“特业”管理范围。1955年“特业”各业分别建起治安保卫委员会,是年在刻字业破获假章案173起。1962年,根据省公安厅指示,将特业管理限定于旅店业、旧货业和印铸刻字业。“文化大革命”期间“特业”管理陷于瘫痪。1976年后重新纳入正轨。1985年全区共建起“特业”治保会57个,加强对旅馆、刻字、旧货等196个业户的管理。1988年制定《旅馆、旧货、刻字治安管理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对175个“特业”单位进行3次检查清理,依法取缔非法经营旅馆245个;对97个旅馆、招待所的970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综合治理 1984年由联防、治保、调解、帮教和法制宣传等组织人员组成队伍,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1985年全区有治安联防组织11个、246人,治保组织258个、1808人,调解组织254个、1331人,帮教组织139个、417人,法制宣传骨干245人。是年,治保组织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各类犯罪分子413名,破获各类案件85起;调解组织调处群众纠纷338件,防止各种民间纠纷246起,民事纠纷发案率比1984年下降39.5%;法制宣传650场次,出黑板报958期,受教育者达16万余人次。1987年全区有联防队员540人,治保会392个、2053人,调解组织339个、2602人,帮教组织105个、390人,法制宣传骨干870人。是年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原则,推行楼群自管制度,楼群刑事、治安案件比1986年分别下降46%和18%;厂企内部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刑事发案率比1986年下降10%;通过开展治安清查和民间纠纷排查工作,查获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是年槐荫区被评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1989年全区共有联防组织30个、554人,治保会511个、3866人,帮教组织203个、948人,调解组织335个、1400人,普法队伍229人,楼房自管小组426个、1073人,6支队伍总人数占全区总人口的2.7%;在市区建立专职治安巡逻队5支,城乡结合部建立治安巡逻队7支;全年共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分子384名,破获案件511起,调解民间纠纷624起,预防纠纷652起;是年在全省综合治理会上作典型经验介绍。
  帮教失足青少年 1955年采取派出所、治保会、家庭三结全的方法开展对一般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1961年,123名违法青少年通过帮教收到明显效果。1963年,组织转变好的典型在全区巡回演讲20场(次)。1981年,全区建起“三结合”帮教小组119个,帮教失足青少年130人,其中102人有不同程度的转变。1984年学习推广章丘县帮教工作经验,在3个街道办事处试行订立“帮教责任合同书”。1989年对203名违法青少年落实了教育挽救措施,其中128名停止违法犯罪活动,帮教成功率达63%。
  消防管理 1948年底,市公安局消防队二分队建于经六路纬六路,负责辖区消防工作。1950年配有美国产福特牌消防车1部,万国牌运水车1部,新水带152.3米,旧水带11条,火钩、火镐各4把。1965年,消防人员实行义务兵役制。1966年,市公安局消防民警大队(原市公安局消防队)四分队由济南火车站迁至辖区张庄路,配有消防车3部、黄河泡沫车1部。1975年,市公安局消防民警大队改为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各分队改为中队。1976年,在段店西侧建立市消队支队七中队,配罗曼水灌车、东风水灌车、东风干粉车各1部。1980年12月建立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消防股(后改为科),负责全区消防宣传、检查事宜。1981年,全区33个重点防火单位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配备专职防火人员,落实防火责任制,根据“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定期组织防火安全大检查。1983年对全区63个义务消防队、1382名队员进行业务培训,举办辖区首届厂企义务消防竞赛运动会。1989年,在实行三级管理的基础上,逐级实行防火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辖区50余个重点防火单位的206个义务消防队、5000余名队员具备了对一般小型火场自行灭火能力;驻区消防二、四、七中队共有消防干警120余人,配有消防车12部(其中干粉炮车2部,泡沫炮车2部,二氧化碳灭火车1部,曲臂灭火车1部),能对各种气、毒、油火场和高层建筑火场进行灭火。
  交通管理
  车辆管理 1949~1958年,机动车由市交通局车辆监理所管理,非机动车由市公安局交通大队三中队管理。在此期间,对汽车、脚踏车、马车、人力车等进行整顿,颁发牌照;对驾驶员进行登记考核,制定奖罚制度,车辆年审、年检制度。1959~1960年,机动车、非机动车均由市公安局交通大队三中队管理。在此期间,对自行车进行登记,颁发牌照。1961~1982年,机动车复归市交通局车辆监理所管理,非机动车仍由市公安局交通大队三中队管理。在此期间,根据《机动车管理办法》,实行货车载人定员制度,严格自行车办证手续和车辆看管工作。1983年后,机动车、非机车均由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槐荫分所管理。在此期间,加强机动车驾驶员的考核、年审、安全教育和车辆的年审、季节验审、新车挂牌制度。
  线路管理 1949年至1950年2月由市人民政府公安局第七分局管理。1987年由市公安局交通大队三中队(后改为交通民警大队三支队)管理。1988年起由市交通民警支队槐荫大队管理。
  解放初,辖区主要街道叉路口设有交通岗(岗台、岗伞)10余个,民警用手式指挥交通。1955年,贯彻执行《城市交通规则济南市实施细则》,制定各种交通标志和标线,民警改用指挥棒指挥交通。50年代末,重点叉路口设置信号指挥灯。1974年,交通岗配备电话机、信号指挥灯,初步形成指挥方便、机动灵活的交通管理网。1980年起实施快慢车分道行驶,增设路标、交通指挥牌、自动控制信号灯。1982年,部分地段设置交通隔离墩,实行人车分离。1989年,辖区共设9个交通岗,其中6个全日岗(设岗楼、电话和定时自动信号灯),3个临时岗。
  第三节 检察
  刑事检察 1956年7月至1965年底共受理区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各类刑事案件778起,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603起;受理区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981起,经审查决定起诉894起。其中1958年受理区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各类刑事案件241起,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229起;受理区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336起,经审查决定起诉336起;办理自侦案件35起,依法逮捕27人犯。1965年受理区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各类刑事案件3起,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3起;受理区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2起,经审查决定起诉7起。1980~1989年共受理区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各类刑事案件776起、1113人犯,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721起、1014人犯;受理区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780起、1234人犯,经审查决定起诉721起、1086人犯。其中1983年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受理区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各类刑事案件204起、259人犯,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201起、256人犯;受理区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72起、253人犯,经审查决定起诉166起、243人犯。1985年受理区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各类刑事案件69起、95人犯,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64起、85人犯;受理区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63起、97人犯,经审查决定起诉59起、91人犯。1989年受理区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各类刑事案件100起、171人犯,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94起、163人犯;受理区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88起、172人犯,经审查决定起诉74起、129人犯。
  经济检察 1956年~1966年共查处经济犯罪案件69起、70余人犯,以贪污、投机倒把案件居多。
  1980~1989年共查处经济犯罪案件254起,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近600万元。其中1982年查处经济犯罪案件11起、18人犯;1989年查处经济犯罪案件142起、152人犯(含大案、特大要案22起),追回赃款106万余元,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04万元。是年,市检察院为区检察院记三等功一次,并被评为山东省检察系统先进单位。
  法纪检察 1956~1966年共查处各种法纪案件18起、18人犯。其中被判刑3人,管制2人,教养2人,戴帽5人,免予起诉1人,行政处理5人。
  1980~1989年共查出各类法纪案件35起,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98万元。其中1987年立案14起(含大案、特大案件4起),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1万元。
  监所检察 1956~1965年共办理加刑案件343起,对232名保外就医、监外执行、被管制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了适当处理。
  1980~1989年共受理劳教单位移送起诉案件148起、153人犯,受理提请逮捕并提起公诉案件86起、97人犯,受理犯人及其家属申诉案件58起。对证据不足、定性不当或量刑过重的案件移交法院进行了改判,对社会上251名判缓刑、管制、缓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案犯进行了调查,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其中1983年受理劳教单位移送起诉案件85起、88人犯,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56起、59人犯,为1978年以来犯人重新犯罪最多的一年。
  控告申诉 1956~1965年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488件(次),其中自查处理151件(次),转有关部门处理326件(次),驳回申诉11件(次)。
  1980~1989年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犯人及其家属申诉1628件(次),其中1989年来信来访达456件(次),为历年来最多的一年。
  第四节 审判
  刑事审判 1954~1958年共审结各类案件818起,其中反革命案368起,杀人案11起,强奸案73起,伤害案24起,盗窃案153起,妨害婚姻家庭案32起,破坏军婚案1起,偷、漏、抗税案7起,其它案149起。1959~1967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063起,其中反革命案504起,占审结案件总数的47.4%。
  1973~1978年共审结各类案件277起,其中反革命案12起,杀人案1起,强奸案40起,奸淫幼女案2起,伤害案4起,抢劫案3起,流氓案71起,诈骗案19起,盗窃案58起,其它案67起。1979年恢复执行公开审判和回避、辩护、陪审、上诉等制度,依照法律程序,独立行使审判权。1980~1989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067起、1570人,审结1010起、1413人,审结率为94.7%。
  民事审判 1954~1958年共审结民事案件1164起,其中婚姻案601起,占51.7%;房屋案303起,占26%;债务案148起,占12.7%;其他案112起,占9.6%。1959~1961年共审结民事案件771起,其中婚姻案达707起,占91.7%。1962~1066年共审结民事案件1238起,其中婚姻案993起,占80.2%。
  1973年起贯彻以调解为主的方针,实行就地解决、及时审理民事案件,全年共审结民事案件168起,其中婚姻案105起,占63%。1978年审理民事案件94起,其中婚姻案62起,占66%,为1954年以来案件最少的一年。1979~1989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4653起,其中婚姻案2367起,占50.87%;房屋纠纷案1247起,占26.8%;继承纠纷案286起,占6.15%;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753起,占16.18%。
  经济审判 1980年前由民事审判庭承办经济案件。1980年11月起由经济审判庭办理。1981年~1984年共审理经济纠纷案件30起。1985年主动为厂企服务,在全省率先建立经济司法联络员,全年审理经济纠纷案件159起。1989年增至634起。
  1981~1989年共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815起,其中购销合同案892起,加工承揽合同案62起,工程承包合同案82起,货物运输合同案44起,农村承包合同案38起,财产租赁纠纷案11起,科技协作合同案6起,借贷合同案270起,其他经济纠纷案410起。
  案件复查 1962年对1958~1961年间判处的发生在机关、企业、学校、医院的634起刑事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原判正确的613起,占96.7%;错判的2起,占0.3%;畸重的4起,占0.6%;畸轻的3起,占0.5%;事实不清的12起,占1.9%。翌年对1958~1961年间判处的275件社会犯罪案件进行复查,原判正确的230起,占83.6%;错判的4起,占1.4%;畸重的26起,占9.5%;事实不清的15起,占5.5%。1964年对判处重刑(死刑、死缓、无期徒刑)及刑满释放的69起案件进行复查,原判正确的54起,占78.3%;错判的1起,占1.4%;畸重的6起,占8.7%;事实不清的8起,占11.6%。复查后,对错判、畸重、畸轻案件作了改判,对事实不清的案件重新调查作了判决。
  1979~1989年对“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433起刑事案件进行全面复查,改判无罪的43起,占9.93%;减刑的53起,占12.24%;改变性质减刑的8起,占1.85%;免予刑事处分的11起,占2.54%;改变部分性质维持原判的7起,占1.62%;维持原判的311起,占71.82%。总改判率为28.18%。
  1986年对“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559起刑事案件(不含复查改判的案件)进行复查,维持原判的544起,占97.32%;改判无罪的8起,占1.43%;待查的7起,占1.25%。
  第五节 司法行政
  法制宣传 1980~1984年,全区共培训法制宣传员245人,举办报告会1622场,印发宣传材料17600份,出宣传栏、黑板报共2558期,受教育总人数达15.2万人。1986年,根据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精神,制定了全区第一个普法五年工作计划。五年间,共培训普法宣传员3162人,设立普法试验点54个,出宣传栏、黑板报14600期,举办普法展览85场;发放各种法律读本及参考书83200册,辅导材料14种、5000余份;举办法律知识竞赛850场,参赛15000人。在此期间,对普法对象考试12次,合格率:干部为100%,职工为92%,居民(含农民)为82%,个体工商户为91%。先后有14个单位、46人被评为市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1989年,国家司法部部长蔡诚到振兴街街道办事处视察后题词,称赞他们是“依法治街的模范,综合治理的典型”。
  民事调解 1980年,全区建立调解委员会90个,受理各类民事纠纷1398起,调解1179件,占受理数的84.3%。1981~1985年共受理民事纠纷3130件,调解3110件,占受理数的99.4%。1986年民事调解组织扩大,全区有厂企调委会36个,街居调委会106个。1987年区划调整,新增村调委会100个。1989年底,调委会增至335个。自1986年起,全区开展民间纠纷大排查,至1989年,共预防民间纠纷2289起,预防纠纷激化27起,挽救非正常死亡23人,平均调解成功率为98%,民间纠纷发生率下降40%。1988年7月12日,振兴街街道办事处二居调解委员会主任张东华出席全国首次防止民间纠纷激化表彰大会,被国务院、司法部授予先进个人一等奖。
  公证业务 1981年4月建立区公证处,当年接待群众来访1000余人次,办理各类公证102件。1985年接待群众来访2521人次,办理公证434件。1987年建立公证联络员制度,聘请公证联络员10名;全年共接待群众来访1907人次,办理各类公证614件(经济合同公证118件,企业承包租赁合同公证18件,银行贷款公证28件,其他公证450件)。1989年公证联络员达42人;全年接待群众来访6147人次,办理各类公证3123件(经济合同公证947件,山场安全合同和果园承包合同公证275件,其他公证1901件)。
  律师工作1984年8月设立区法律顾问处。1985年办理民事代理43件,受当事人委托为非诉讼事件提供法律帮助15件,代写法律文书175件,解答法律咨询411人次,接待群众来访1369人次;是年为5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为当事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41.79万元。1986~1988年为33家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办理各类律师业务1032件(民事代理387件,刑事辩护69件,代写法律文书576件),解答法律咨询3565件,接待来访6681人次。1989年为50家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办理各类律师业务532件(民事代理229件,刑事辩护57件,代写法律文书246件),接待群众来访2310人次,解答法律咨询1964人次(其中免费解答法律咨询800余人次),免费代写法律文书60余件。

知识出处

槐荫区志

《槐荫区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1989至1904年槐荫区地理、经济、城市建设、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包括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商贸、经济综合管理、综合政务、卫生、社会生活、组织机构等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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