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土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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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槐荫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3638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土地管理
分类号: F301.2
页数: 2
页码: 238-239
摘要: 本文记述了槐荫区解放初期,辖区土地分为私有和公有两部分,1950年没收、征收外侨、教会土地,1952年将国民党军政人员、官僚资本家占有的土地收归公有,1954年将外侨、教会房地产登记注册为公产,1956年将私人占有的土地收归国有,1958年对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1982年土地全部国有化。土地管理:征用土地由市统一管理,申请征用(划拨)市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经市城建局和房地产管理局同意后,由市人民委员会转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
关键词: 槐荫区 土地 管理

内容

地权演变 解放初,辖区地产分为私有与公有两部分。1950年,没收、征收外侨、教会占有的土地。1952年,将原国民党军政人员、官僚资本家占有的土地收归公有。1954年,将企事业接收使用的外侨、教会的房地产登记注册,列为公产。1956年1月起,将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巷等地产逐步收归国有。1958年8月起,对全区私人出租房屋(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及房屋基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土地收归国家所有;私人占有的少量土地,产权仍归个人所有;工商业合营的房屋所占土地同时收归国有。1982年12月,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辖区土地全部实现国有化。
  土地管理 1949年起,辖区土地征用由市统一管理。1951年6月20日,市政府《关于建设使用公有、私有土地试行办法》,规定:用地单位依照城市规划提出申请,报经市城建局批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通知土地所在地的区公所(区政府)召开被征土地业主迁移动员会,再由城建局定线,房地产管理局测量,并召集业主指界、登记土地面积、收回地证、计算地价和地上物补偿,最后通过银行发款征购。所购土地,无论公、私企业,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1958年3月31日,市政府《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细则》规定:用地单位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申请书、申请土地示意图,到市城建局登记,城建局批准后,分别到县(区)人民委员会、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等单位联系用地,用地单位自己负责测量计算地价和地上物补偿、安置等事宜。1962年9月,市政府规定:申请征用(划拨)市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经市城建局和房地产管理局同意后,由市人民委员会转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
  1987年,国家颁布《土地管理法》。自1988年起,对建设用地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是年11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土地申报工作,至年底结束。共申报土地11229宗,经审表、审图、统计、整理、分卷后存档。1989年5月,区土地管理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试行办法》,规定:凡在市区规划范围内的国家建设、村镇企事业建设和个体、联合户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实行市统一管理,分级或联合承办的方法办理土地征用业务。1988~1989年,全区共征用土地888.48亩(59.23公顷)。其中,铁路用地755.56亩(50.37公顷),邮政用地36.17亩(2.41公顷),医院用地13.62亩(0.91公顷),公园用地22.28亩(1.49公顷),农村交通用地20亩(1.33公顷),农民宅基地12.85亩(0.86公顷),其它用地28亩(1.87公顷)。1988年7月至1989年10月,共查处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281个,占地面积3870.01亩(258公顷)。

知识出处

槐荫区志

《槐荫区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1989至1904年槐荫区地理、经济、城市建设、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包括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商贸、经济综合管理、综合政务、卫生、社会生活、组织机构等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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