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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四章 房地产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槐荫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3634
颗粒名称:
第四章 房地产
分类号:
F293.3
页数:
7
页码:
234-24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槐荫区分为机构、房屋建设、房产管理、土地管理、建筑业等详细介绍。
关键词:
槐荫区
房地产
内容
济南开辟商埠后,辖区私营房屋营造厂家陆续兴起。1932年有营造厂31家(合资经营15家,独资经营16家)。其中浙江马铭渠的“新慎记营造厂”和江苏钱馨如的“中太兴建筑工厂”规模较大。至解放前夕,沿街多建起脊二层楼,供商业店铺之用;民舍住宅为砖木结构、大瓦屋面的一进四合院或数进四合院平房。筒瓦挂顶、斗拱彩饰极少。名房大屋有“第一楼”(位于经三路纬七路至纬八路以北地段)、满洲磨坊(位于经一路纬九路)、八卦楼(位于经二路纬八路东北)、中华基督教礼拜堂(位于现经四路425号)、上海新村(位于经七路纬六路)等。北大槐树、五里牌坊等边缘地区多为简易草房、棚屋。1948年,全区共有房屋5.47万间、65.67万平方米。
解放初,成立区房地产管理机构,开展房产普查、租赁、交易、修缮等。50~70年代,辖区建房很少。80年代,相继建起一批现代化商场、办公街、宾馆、医院、住宅小区、文化娱乐设施。1986年7月成立区旧城改造指挥部,加快房地产开发,群众住房条件显著改善,城市面貌大为改观。
第一节 机构
房屋管理机构 1955年10月设立区房管建设科,负责辖区私房管理。1963年8月改为房地产管理科。1968年2月,撤销房地产管理科,由区工交城建组管理。1971年8月归区城市建设革委会管辖。1976年7月,市第三公房管修所改称区房地产管理局。1982年7月改为市房地产管理局槐荫区分局。1984年11月复称区房地产管理局。1989年,区房地产管理局下设房产开发公司、材料供应公司、建材供销公司、5个公房管修所、19个行政科室,共有职工640人。
土地管理机构 1987年6月,区建委设立土地管理办公室。1988年7月,撤销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立区土地管理局,管理辖区土地资源和地籍、地政工作。
第二节 房屋建设
1949~1957年,辖区仅有济南机车工厂、济南面粉厂、济南铁路局、山东省立医院等单位兴建部分职工宿舍,总面积4.99万平方米。1958~1966年,净增公房13万平方米,住宅建设发展缓慢。“文革”期间停止建房。1970年后,区房管三所兴建部分平房和二、三层简易楼房。80年代,加快旧城改造和开发步伐,部分单位自筹资金兴建办公楼、住宅楼、营业楼。其中,1979~1985年集资统建、自建住宅楼126.01万平方米,建私房7.8万平方米;1986~1989年,市、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和区房管局房屋开发公司共兴建住宅楼、办公楼21.51万平方米。经三路办公街、槐荫医院、西市商场、德达商场等现代建筑,设计新颖,装饰美观大方,为泉城增添了新的色彩。
第三节 房产管理
房产清查 解放后至1989年,全区先后进行四次房产普查。1949年12月20日至1950年3月底首次进行城市房产登记。全区共有各种房屋56066间,总面积654687平方米。其中楼房3112间,平瓦房45682间,草房5102间,棚房2170间;房管公房(旧官府衙门、庙宇、祠堂及日伪和国民党政府占有的房屋)192566平方米,单位自管公房(解放初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住宅用房)282687平方米,私房(群众自有房产、代管和托管房产)179434平方米。1955年冬进行第二次房产普查。全区房屋总面积1037039平方米。其中公房803636平方米(公用公房182027平方米,民用公房60439平方米,单位自管公房561170平方米);私房233403平方米(宗教团体用房5247平方米,私房业主自用房106233平方米,出租房121923平方米)。1963年进行第三次房产普查。全区房屋总面积1401761平方米。其中混合结构(砖、坯)占18.32%,砖(石)木结构占60.61%,坯木结构占21.08%;人均居住面积为3.47平方米。1985年5月进行第四次房产普查。全区房屋总面积4584324平方米(房管公房644231平方米,单位自管公房3462347平方米,私房470470平方米,其它房产7276平方米)。对57671户、173015人进行住房普查,人均使用面积为9.37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为6.9平方米。1989年,全区房屋总面积达5767123平方米(单位自管公房4639483平方米,房管公房628977平方米,私房498663平方米)。
房屋租赁
公房 “文革”前,凡辖区户籍居民,可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到公房管理所联系,经批准后办理租赁手续。“文革”开始至70年代中期,公房管理所根据承租人申请,提出租房分配方案,经主管部门核批后,办理承租迁入证。后租赁业务终止。
私房 解放初期,私房租赁较少。1951年11月25日,市政府颁布《济南市私有房屋租赁暂行办法》,租凭业务迅速好转。1953年起,政府对出租私房实行管租赁、管修缮的办法。1958年进行私房改造后,私房租赁陷于停顿。1980年起落实私房政策,私房租赁重新活跃。1987年办理租赁契约235户,1989年为292户。
租金1948年,民用公房租金为每平方米0.181元。1950年,公用公房租金为每平方米0.351元。1951、1960、1968、1977、1986年,先后5次调整公房租金标准。1987年1月起,民用公房租金为每平方米0.11元,比1948年降低38%;公用公房租金为每平方米1.33元,为1950年的3.79倍。
1955年7月,市政府颁布《济南市私有房屋租金暂行标准》,将房屋划为九等二十级,根据房屋建筑情况、耐用年限、造价及规定租金计算月租。同年11月,将房屋划为十等十级,房租标准基数略有下降。1956年,私房租金由群众评议改为主、客协商。1979年后,外地进城经商者增多,私房租金昂贵。
建国后至今,公用公房租金由单位于每月规定时间到银行托收承付。民用公房租金于每月15~18日以居民小组为单位代收或由房管员上门收缴。1965年起改由职工所在单位代扣代收,1968年停止,1973年恢复。1989年,共收公房租金262.8万元,收租率为99.8%。
房屋交易
公房交易 1985年3月、1986年3月,先后建立区房管局房屋开发公司和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开展建房、售房业务。1986~1989年,共销售房屋6.85万平方米(住宅房4.5万平方米,办公用房2.35万平方米)。
私房交易 解放初,私房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实行自由交易,凭房屋所有证到区民政部门办理契约,交纳契税。1950年4月成立济南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房地产买卖的说合介绍、订立契约及买卖双方委托事项等。1957年底归区管理。1958年后交易甚少。1979年起允许私房自由买卖或转让。1988年开始对私房交易进行监督管理。1980~1989年,共办理私房交易1051户、16851.5间、18.75万平方米。
房屋修缮 建国后,私房业主自用房由房主自行维修,出租私房修缮由房主与住户协商办理。公房修缮贯彻“以租养房”、“以修为主”的原则,重点解决危、漏房修缮。1956~1965年、1969~1989年,共完成维修工程量103.83万平方米,工作量4554.17万元。
房屋拆迁 解放后,由房管、城建部门研究商定房屋拆迁,对拆迁房采取征用购买、付费补偿、互相调剂或移地重建等办法。1971~1980年,为展宽经十路,打通经四路,兴建纬十二路立交桥、经十路立交桥和北大槐树地区排水工程等,共拆迁公、私房2.46万平方米。1984年,市颁发《城市建设统一拆迁实施细则》,就拆迁和安置等事项做出规定,对自行解决临时住房及拆迁私房业主的自住房等问题,采取一系列奖励措施。1985年8月成立区拆迁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区房屋拆迁工作。1985~1989年,共拆迁各类房屋137312平方米。
落实私房政策 1958年8月,全区1469户、2.37万间、27.13万平方米私有出租房屋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占全区私房总数的64.8%,造成扩大化。1985年4月起,全区开展私房改造落实政策工作,至1986年底,共落实528户、3495间、38197.67平方米,占应落实政策户(555户)的95.14%。“文革”期间,全区共接管挤占私人房产1777户、6702间、74987平方米(建筑面积)。1980年起落实政策,至1986年底,共清退1679户、6676.5间、74708平方米,占应落实政策户的99.59%。
第四节 土地管理
地权演变 解放初,辖区地产分为私有与公有两部分。1950年,没收、征收外侨、教会占有的土地。1952年,将原国民党军政人员、官僚资本家占有的土地收归公有。1954年,将企事业接收使用的外侨、教会的房地产登记注册,列为公产。1956年1月起,将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巷等地产逐步收归国有。1958年8月起,对全区私人出租房屋(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及房屋基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土地收归国家所有;私人占有的少量土地,产权仍归个人所有;工商业合营的房屋所占土地同时收归国有。1982年12月,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辖区土地全部实现国有化。
土地管理 1949年起,辖区土地征用由市统一管理。1951年6月20日,市政府《关于建设使用公有、私有土地试行办法》,规定:用地单位依照城市规划提出申请,报经市城建局批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通知土地所在地的区公所(区政府)召开被征土地业主迁移动员会,再由城建局定线,房地产管理局测量,并召集业主指界、登记土地面积、收回地证、计算地价和地上物补偿,最后通过银行发款征购。所购土地,无论公、私企业,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1958年3月31日,市政府《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细则》规定:用地单位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申请书、申请土地示意图,到市城建局登记,城建局批准后,分别到县(区)人民委员会、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等单位联系用地,用地单位自己负责测量计算地价和地上物补偿、安置等事宜。1962年9月,市政府规定:申请征用(划拨)市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经市城建局和房地产管理局同意后,由市人民委员会转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
1987年,国家颁布《土地管理法》。自1988年起,对建设用地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是年11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土地申报工作,至年底结束。共申报土地11229宗,经审表、审图、统计、整理、分卷后存档。1989年5月,区土地管理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试行办法》,规定:凡在市区规划范围内的国家建设、村镇企事业建设和个体、联合户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实行市统一管理,分级或联合承办的方法办理土地征用业务。1988~1989年,全区共征用土地888.48亩(59.23公顷)。其中,铁路用地755.56亩(50.37公顷),邮政用地36.17亩(2.41公顷),医院用地13.62亩(0.91公顷),公园用地22.28亩(1.49公顷),农村交通用地20亩(1.33公顷),农民宅基地12.85亩(0.86公顷),其它用地28亩(1.87公顷)。1988年7月至1989年10月,共查处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281个,占地面积3870.01亩(258公顷)。
第五节 建筑业
解放后,私营老营造厂大部复业。1950年达27家。1956年公私合营,永利建筑工厂、共合兴西记营造厂、永顺成营造厂、文记工厂、利盛营造厂并入国营建筑公司,辖区私营建筑业户不复存在。1960年7月,区房管建设科、区劳动科联合筹建槐荫人民公社建筑工程公司,下属3个工程队,有职工(临时)1000余人。1961年3月撤销,成立西市场、经三路、振兴街、机床二厂、机车工厂5个分社修建队,每队有职工100余人。1962年3月,撤销分社修建队,成立以机车工厂分社修建队为基础的区民房修缮队。1963年改为槐荫区木瓦修缮合作社,下属3个工程队、1个构件厂、1个运输队、1个木工厂,承担一般厂房、民用房的建筑修缮任务。1964年完成产值101.89万元,纯利2.55万元。1965年有职工545人,其中社员280人,临时工265人;管理人员38人,生产工人507人。1966年改为东风建筑社,有职工2000余人(其中社员800余人)。1970年转为东风电焊机厂,工厂附设建筑队,有职工100余人。1975年,以电焊机厂建筑队为基础成立槐荫区建筑公司,有职工100余人。1980年解体,分别归属区房管局和市房管局住宅公司、公房管修处。是年起,振兴街、道德街等街道办事处相继建立建筑队,每队有职工100余人。
1987年11月,原郊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所属3个工区、2个直属队(驻两镇)合并成立槐荫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有职工1000余人(其中正式工300余人),承担一般厂房、楼房的施工任务,为市三级企业。1989年,下辖9个工区(段店镇8个,吴家堡镇1个)、8个直属队(驻段店镇),共有职工2000余人(其中正式工400余人),年产值2000万元。
附:
第一楼 位于经三路纬七路至纬八路以北地段。1914~1917年,商人王盛三、季海泉等人集资在此建起一座二层“口”型骑楼,三面临街,共82间,占地12712.06平方米。一楼拱门石柱,形成联式楼廊。二楼外廊以木制玻璃隔扇封闭。楼后面修建了各自独立的24个小院,共有平房255间。小院由南向北分为三排,形成两条东西贯通的街道,分别命名为“德兴大街”和“进隆大街”(后改为第一楼前、后街)。该楼建成初期,一楼为商业店铺,供来济客商临时租住。“乐户消纳区”形成后,除一楼设店铺、烟馆、赌场外,其余楼房、院落均为二等妓院。解放后,第一楼成为居民住宅区。1966年拆除,新建四幢门市、宿舍楼。
八卦楼 位于经二路纬八路东北。1920年,军阀张怀芝修建。因主体楼房左右各装饰一个八角形楼而得名。该楼由主楼和楼前两侧平房及沿街门市房组成,共176间,占地546.61平方米,建筑面积1679.73平方米。主楼为二三层相间的西式楼房,中间两层建筑面积1165.87平方米,两侧三层建筑面积283.2平方米。楼顶为木结构和瓦垄铁阁,四周均有“老虎窗”,采光性能甚好。该楼建成后一直为张家所用。1941年租与日伪“华北交通株式会社济南铁路局”,开办“满铁医院”。解放后,济南实业公司购买产权。后为济南市第一轻工业局使用。1981年拆除,新建六层门市、宿舍楼。
知识出处
《槐荫区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1989至1904年槐荫区地理、经济、城市建设、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包括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商贸、经济综合管理、综合政务、卫生、社会生活、组织机构等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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