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劳动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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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槐荫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3611
颗粒名称: 第六节 劳动管理
分类号: F243.1
页数: 10
页码: 199-20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济南市槐荫区劳动管理的经济发展情况。
关键词: 槐荫区 综合经济 经济管理 劳动管理

内容

就业安置
  招工录用 解放后至1983年,由市劳动局下达招工指标,区劳动局办理部分招工手续。1950~1957年以安置失业人员为主。1964年起,区劳动科根据街道办事处社会闲散劳力登记情况下达招工计划。1965~1966年,区劳动科向区青年劳动学校下达招工计划。“文革”期间,对持有留城证、回城证的知识青年先后安排就业。1979年起,改革“统包统配”制度,实行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1981年起,对持有待业证的高、初中毕业生经考核后录用。1983年,部分单位(系统)拟定招工简章,经区劳动局审查后,自行组织考核,择优录用。1984年起,区劳动局下达区属集体企业招工指标并办理招工手续。1985年开始招收部分合同制工人。是年,全区952名职工办理合同制手续。1986年9月起,对办理社会青年登记证的高、初中毕业生经考核后录用。是年,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1988年11月20日,辖区举办首次劳务市场,实行“单位、指标、政策、报名、录用”五公开的办法,39个单位参加大会交流,洽谈人数达25000人,报名人数3264人。
  1953~1958年,全区共安排正式工3427人,其中1958年招收正式工1995人,居1966年前历年招工数之冠。1979~1989年共录用职工2.1万余人,其中合同制工人10437人。
  减员补充 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1963年9月起,对家居城市的退休、退职、死亡的职工实行子女顶替;对在矿山、井下、森林采伐、盐业的退休、退职、死亡的职工,不论家居城市或农村,均实行子女顶替。1966年顶替工作停止,1975年恢复。197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家居城市的退休、退职职工可招收1名应届中学毕业生或留城、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职工,户口迁回农村安置的,可招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因工死亡的职工,无论家居城市或农村,均可招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子女年龄尚幼,其爱人符合招工条件,也可招收;其爱人和子女均不符合招工条件,可招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未婚弟、妹。1986年9月规定:1959年底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退休老工人,允许招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为城镇合同制工人。1988年又规定:1959年底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工人,可招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为农民合同制工人,退休后改为城镇合同制工人。1982~1989年,全区共补充职工子女5490名。
  待业安置 解放初期,区政府对社会上的大量困难户和失业人员采取安排长期工、临时工,从事家庭副业劳动,实行以工代赈等措施,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的困难。1949~1957年,共调配技工、壮工781名,安排临时工、合同工7543名,参加其它自救劳动者1376名。
  1959年,辖区首次动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140名无业青壮年和解雇的合同工、临时工到东北参加社会主义建设。1961年,国民经济处于严重困难时期,区政府采取调配临时工、包工揽活、参加街道生产自救等形式,安置被精减职工和社会闲散劳动力。1962、1963年,全区分别安置3195名和4391名。
  1965年成立区社会青年劳动学校、劳动服务大队和街道办事处(企业)劳动服务站(生产组)。至1966年4月,通过以上“三条线”安排社会闲散劳动力10556人(其中青年劳动学校安排占90%),占应安置闲散劳力总数的81.9%。
  1964年8月起分期分批动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至1971年,先后分三批(1964~1965年,1968~1969年,1970~1971年)共动员5800名知青上山下乡。其中,去肥城、齐河、新泰、莱芜下乡插队2842名,回乡1133名。1966~1972年,到山东生产建设兵团二师及内蒙、甘肃等地生产建设兵团1825名。1974~1980年,赴东平、平阴、历城插队3111名。
  1980年1月成立区劳动服务公司,组织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兴办集体劳动服务公司(厂、店、组),安置待业青年。是年底,全区共建立网点11处,安置待业青年365人。至1989年底,全区先后建立商业、饮食、修理服务、小产品加工、厂内劳务等劳动服务网点256处,安排待业青年2.1万余人。累计营业收入31429.7万元,上交税金1449.98万元,纯利润2047.47万元。拥有资金由26.98万元增至426万元,固定资产由4.82万元增至344.6万元。1989年底,全区有网点151处,安置待业青年940人,全年营业收入7239.5万元。
  工资 解放初,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大部分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对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般实行薪金制,工资形式有实物、工资分、货币等。1952年全区进行第一次工资制度改革,工人逐步实行八级工资制。1955年下半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制。同年,全国划为11类地区工资标准,辖区为4类工资区。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机关干部划为30个等级,企业职工实行八级工资制,商业、供销部门实行“三等五类”工资制。是年,新合营企业20个单位(工业10个,商业10个)、3755人(工业1068人,商业2687人)参加工资改革,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4.6元。1959年企业调整工资。工业、基建、交通运输、公用事业及商办企业升级面为30%,厂、店不分的单位升级面为10%,业务人员升级面为5%。全区54个单位(工业34个,财贸20个)、6416人(占职工总人数的24.69%。其中生产工人占职工总数的30.9%,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9.4%,服务及其他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升级,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6.95元。1963年8月,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调整工资。其中17~11级干部升级面为5~25%,10级以上干部不动,对部分企业工资过低的职工作了适应调整。全区机关、工交系统共1675名职工(占职工总数的40.5%)升级,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6.93元。1971年12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部分低工资人员调整工资。全区共4379名职工(占职工总数的42.2%)升级,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4.47元。1977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调整工资,在解决低工资的同时,对部分职工择优升级。全区共2148名职工(占职工总数的44.69%)升级,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5.78元。1979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40%的职工调整工资。全区共2259名职工(其中机关干部176人)升级,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6.18元。1981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其中机关916人升级,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7.38元;文教、卫生、体育等系统1533人升级(占总人数的91.7%),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6.85元。1983年,贯彻调资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同职工劳动成果挂钩的精神,全区133个企业、6046名职工(占职工总数的74%)升级,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6.51元。1984年,全区174名机关干部调整工资,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4.64元。1985年工资改革,企业简化归并工资标准。全区83个单位、9200人套用新工资等级,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6.67元。在工资改革的基础上,7754名职工调整工资,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9.35元。同年7月,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结构工资制(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同年10月,全区机关、事业单位1907人升级,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16.69元。1986年,国家下达增加工资指标,企业自主分配,推广山东木材厂把套级升级工资同奖励基金捆在一起使用的经验。同年,机关350人套改工资,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7.15元。1987年,推广计时工资加奖励、计件工资等多种分配形式。同年,根据鲁工改[1987]2号文件,区机关、事业单位580人升级;根据鲁组[1987]6号文件,区机关、街道办事处执行单列市工资标准的232人增发工资。1988年,实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同年7月,全区28个企业、6460名职工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试点。年内,机关、事业单位先后5次共3363人升级,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9.11元。1989年,参照青岛单列市工资及有关文件规定,为2506人升级,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6.4元;为111名护士在原工资基础上提高10%,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7.6元。同年10月,全区77个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实行浮动工资标准(将现行的八级工资制延伸两个等级,按照职工现行标准工资等级套入浮动工资标准相应等级),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7.97元。
  福利待遇
  取暖费 1956年起,对离(退)休职工、固定工、合同制工、学徒工、临时工、合同工发放冬季取暖补贴,每人每年7.5元。1978年起改为每人每年12元。1989年11月调整为每人每年24元。
  交通补贴 1975年起,距工作单位4华里以上的职工,每人每月补贴自行车修理费1.5元;乘汽车者,每人每月承担1.5元,其余由单位报销。1989年3月起,每人每月补贴自行车修理费5元;职工每日上下班、公休假日回家乘坐火车、汽车、轮船者,每月本人承担1.5元,其余由单位报销,最高不得超过9.5元;企业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交通补贴5元。
  防暑降温 1978年起发放防暑、降温补贴。1989年7月调整补贴标准,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每人24元,从事一般高温和经常露天作业的职工每人18元,从事一般作业的职工每人12元。
  洗理费 1981年8月起发放职工洗理补贴,男、女职工每人每月分别为1.6元和2.4元,1988年8月分别增至4.6元和5.4元。
  福利设施 1963年起,区属工业企业逐步建起一批职工福利设施。1978年,40个工业企业交市后,新兴企业福利设施重新起步。1984年10月起,全区基层工会组织掀起兴办“五小”福利设施活动,至1987年,共建起“五小”设施993处(小浴室156处,小食堂125处,小托儿所〈幼儿园>42处,小更衣室231处,小厕所439处)。另建休息室200间,理发室(组)63个,自行车棚200处。
  劳动保险
  离休 1982年,根据国务院[1982]62号文件规定,对建国前参加革命、享受供给制待遇和1948年底前参加革命、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改办、办理离休,发原工资,生活待遇从优。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者,按参加革命的时期,每年分别增发1、1.5、2个月的原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退休 195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及组织派往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国家干部,均照此规定办理。1975年,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职工实行退休,凡符合国家退休条件、连续工龄在5~15年以上的职工,发原标准工资50~70%的退休费。1978年6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废除1958年暂行规定。1980~1987年,区生产服务局管辖的部分企业具备退休条件的职工,按济槐革[1980]124号文件规定,发本人原标准工资40~70%的退休费,鳏、寡、孤、独者发原标准工资。1983年,劳动人事部下发《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规定: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现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和1948年底前参加工作、实行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的老工人,退休后发原标准工资,享受离休干部生活补贴。1987年,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固定工退休费实行社会统筹,按1978年国务院暂行办法规定执行。1989年4月,山东省劳动局、山东省财政厅发文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按标准工资90%计算待遇的退休职工,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标准工资90%计算待遇的退休职工和按标准工资80%计算待遇的退休职工,每月分别发给原标准工资10%、5%、10%的生活补贴。其中连续工龄满30年、按标准工资80%计算待遇的退休职工,每月发原标准工资15%的生活补贴;退休费加生活补贴低于50元的发50元;孤身一人,配偶无收入,无子女的发55元;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发60元;参加了1985年工资改革,退休金加补贴低于67元的发67元,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低于77元的发77元。
  退职 1978年前按1958年国务院暂行规定办理。1978年后按国务院重新颁布的暂行办法执行。干部、工人发本人标准工资的40%,低于20元的发20元;1984年改为26元;1989年4月起,低于45元的发45元。
  因工伤残及职业病待遇 职工因工负伤在本企业医疗所(医务室)、医院或合同医院诊治,企业负担诊疗费、药费、住院费、就医路费,补助膳食费2/3,工资照发。因工致残,每月发残废抚恤费或因公致残补助费;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者,按规定办理退休,发本人标准工资的60%以上;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按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发给10~30%的因工致残补助费。患职业病的职工就医,按因工负伤处理。
  生育待遇 女职工生育,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由企业负担。正常产假90天,假期工资照发。难产、双胞胎增假15天。怀孕后流产休产假。产假期满不能上班者,出具医院证明,按疾病规定处理。
  死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发3个月的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按月发直系亲属抚恤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两个月的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一次付给直系亲属救济费。1989年11月改为定期定量补助,非农业户每人每月30元;农业户每人每月21元,孤身1人者另加5元。死者配偶有工资收入,月标准工资不超过70元的不负担遗属生活费,超过70元的,其超出部分的1/2作为负担遗属的生活费,达不到补助标准的部分,由死者生前单位予以补助。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由企业付给企业职工平均月工资1/2或1/3的丧葬补助费。
  疾病、非因工负伤待遇 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在企业医疗所(医务室)、医院治疗,其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和非自费药费由企业承担,贵重药品、膳食费、出诊费等由本人自理。连续病休6个月以内,工龄不满两年者发原工资的60%,满2年不满4年者发原工资的70%,满4年不满6年者发原工资的80%,满6年不满8年者发原工资的90%,满8年及8年以上者发原工资。连续病休超过6个月,按其工龄长短,改发本人原工资40~60%的救济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其诊治手术费、普通药费,由企业负担50%。1980~1987年,区生产服务局管辖的部分企业的职工,根据连续工龄长短,医疗费分别报销50~100%。
  1986年起,贯彻《国务院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等文件。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患病或因工负伤,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3个月至1年的医疗期,工作20年以上者医疗期可适当延长。医疗费、病假工资、生育、因工负伤、死亡等待遇均与固定职工相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者,由用工单位发给相当本人3~6个月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待业期间按规定领取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退休后按国家规定领取退休费、医疗费等。
  劳动保护
  人身保护 50年代起,区劳动、卫生、工会等部门与企业密切配合,每年进行职业病防治工作检查,定期对从事高温、有毒害作业的职工体检,制定女工保护措施。1963年起,为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固定工、临时工、合同工和跟班作业的干部、技术人员发放防护服、雨衣、手套、鞋、帽、毛巾、安全带等,为接触毒害物质的工人发放保健食品(费)。1964年,根据《山东省女工保护工作暂行规定(草案)》,注意不断改善高温作业、笨重体力劳动工人及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工的劳动条件,部分单位增设淋浴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1978年后,根据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精神,各单位采取一些应急措施,落实一批治理项目,建立了有毒作业职工体检卡片。1985年,区属67个企业建立劳动保护档案,尘毒危害治理、职业病防治工作形成制度化。
  安全教育 1959年8月,全区首次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受教育职工达万余人次。1963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安全教育逐步形成制度。1980~1984年的每年5月,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开展以“消除隐患,遵章守纪,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为内容的“安全月”活动,采取开会、发简报、看电影等形式,传播安全生产知识;各系统、单位利用广播、黑板报进行宣传教育。1988年10月起,全区开展百日无事故竞赛活动。1986~1989年,全区共举办安全生产培训班8期,培训厂长(经理)、科长、车间主任、安全员等共800余人;每年组织职工观看安全生产教育电影,受教育者占企业职工总数的95%以上。
  安全监督检查 解放后,每年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1952年9月,区工商劳动股会同济南市总工会第六区办事处、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区卫生所等部门组成第六区安全卫生检查委员会分会,对辖区114个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1959~1965年,每年检查3~4次,其中1959年8月查出事故隐患3.53万处,至10月,已处理3.33万处,占事故隐患总数的94.21%。1963年起,对区属单位锅炉和压力容器进行检验、建档、使用登记,对司炉工考核发证。“文革”期间检查工作中断,1976年恢复。是年,由区劳动科、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区卫生局等部门的干部、技术员、老工人组成8个协作组,进行了2次大检查、4次重点检查。1980~1984年每年“安全月”活动中,区劳动、公安、工会、工业、交通等部门组成班子,进行以防暑、防洪、防雷电、防倒塌、防火、防冻、防盗等为内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各单位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查出的事故隐患登记造册,责成单位限期改造。1984年起,承担驻区中央、省、部队、学校及区属单位锅炉和压力容器的登记、发证,每年在市劳动局、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的指导下进行锅炉年检。1986年对区属企业进行5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场解决了一些不安全因素,对重大事故隐患责成单位限期整改。1988年组织有关部门对127个单位进行3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共查出各种不安全因素453处,普遍进行了整改。1984~1989年,共检验锅炉774台(次),换发《锅炉运行使用证》256个,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注册37个;举办司炉工培训班4期,培训新操作人员342人,317人领取《司炉工操作证》;复训司炉工180人,174人换发《司炉工操作证》。

知识出处

槐荫区志

《槐荫区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1989至1904年槐荫区地理、经济、城市建设、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包括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商贸、经济综合管理、综合政务、卫生、社会生活、组织机构等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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