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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六章 综合经济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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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槐荫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3605
颗粒名称:
第六章 综合经济管理
分类号:
F127
页数:
17
页码:
193-209
摘要:
本章记述了济南市槐荫区的综合经济管理发展情况,其中包含机构、计划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
关键词:
槐荫区
综合经济
经济管理
内容
济南开埠后,工商企业登记注册由济南商埠总局经办。1929年须经济南市政府批准,社会局登报公告,财政局注册。1933年规定,除呈报“声请书”外,需找两户富裕店铺当保人,后到财政局登记,经市政府备案,商会审查资金、帐目后,由社会局批准公布。1938年规定,凡资金在50元以上者,需到济南市公署办理营业登记。1946年又规定,各商号不加入商业公会者,不得营业。解放初,先后由济南特别市军管会工商部和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企业登记(监督)及市场、经济合同、个体经济等管理事宜。1951年,区设工商劳动股(后改为工商科、工商局),负责市场及个体经济管理。1979年起,承担区属企业登记(监督)任务。1984年增设经济合同管理。1987年,区工商局被评为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1989年,负责20处集贸市场、3760户个体工商业户、1397户企业的管理工作。
解放前,城区劳动人民处于被雇用、被剥削的地位,多数人无固定职业。解放后,成立区劳动管理机构。通过介绍临时工、合同工,组织代赈队,招收固定工、合同工等形式,基本上解决了城区群众的就业问题。职工享受离休、退休、退职、疾病、伤残、死亡、生育等劳动保险待遇,劳动条件逐步改善,生活福利不断提高。
1981年设立区物价管理局(后改为物价局)。1984年设立区审计局、统计局、经济计划委员会。负责辖区物价管理、区属单位财务审计、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编制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
第一节 机构
行政机构
工商行政管理局 1951年10月设立区工商劳动股。1954年11月,撤销工商劳动股,成立工商科。1958年3月撤销工商科。1962年12月复设工商科。“文革”期间机构瘫痪。1971年3月设立市场管委会。1974年12月,撤销市场管委会,成立工商管理所。1975年12月,撤销工商管理所,成立工商行政管理局。1989年,工商局下设8个科室、8个市场管理所,共有工作人员163名。
劳动局 1951年10月设立区工商劳动股。1955年9月,撤销工商劳动股,成立劳动科。“文革”期间瘫痪。1971年设立劳工组。1976年11月,撤销劳工组,复设劳动科。1982年12月,撤销劳动科,成立劳动局。1989年,劳动局下设办公室、计划调配科、工资科、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社会劳动保险分处,人员编制12名。
经济计划委员会 1959年1月设立,1961年10月撤销。1984年4月复设。
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 1970年3月设立区上山下乡办公室。1974年5月改为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1981年3月撤销。
物价局 1981年3月设立区物价管理局。1984年6月改为物价局。1989年,下设办公室、检查一科、检查二科,有工作人员7名。
审计局 1984年4月设立。1989年下设公基金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商业服务审计科、综合科,有工作人员10名。
统计局 1984年4月设立。1989年下设办公室、综合科,有工作人员6名。
事业机构
劳动服务公司 1980年1月设立,为区属局级事业单位。1989年实有工作人员23名。
物价检查所 1984年6月设立。负责对辖区县级以下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价格、收费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国家物价方针和物价纪律者依法进行处理。1989年有工作人员8名。
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 1986年10月设立,为区劳动局直属副局级事业单位。1989年有工作人员5名。
审计事务所 1989年4月设立,有工作人员5名。主要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承办财务收支的审计查证,经济案件的鉴定,注册资金的验证和年检,建立帐簿、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经济管理咨询服务,培训审计、财务、会计人员等。
第二节 计划管理
1956年,区街经济纳入国家计划轨道,实行指令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相结合,以指导性计划为主的机制。指令性计划由市业务主管部门下达,份额较小;指导性计划由区业务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单位上下结合,提出工业、商业计划建议,经市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指标。1958年,指令性计划扩大。1961年起,贯彻“八字方针”,以指导性计划为主。1966~1976年,实行指令性计划,条块结合,以条为主,各项经济指标由市业务系统下达到区,区综合分解下达到各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
1978年后,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按照市场调节机制,从实际出发,上下结合,制定经济计划。1984年7~10月,由区各系统、部门提出专业计划,经多方面讨论研究,综合平衡,编制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主要有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人口、财政收支、第三产业网点建设等计划。1984~1989年,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每年制定年度计划、季度计划,主要内容有工业总产值、利润,商业营业额、利润,货运量、货物周转量、交通利润等。
第三节 工商行政管理
市场管理 1949年,济南特别市工商局先后成立粮油、花纱布、杂货等物资交易所。1950年,执行市颁布的商(市)场管理办法和商(市)场管理委员会暂行章程,建起北大槐树、纬十二路、西市场3处市场管理委员会。1952年,执行明码标价制,对违法工商业户进行处罚,配合公安部门取缔有碍交通的流动摊贩。1954年,实行消费监督制度,对违法者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某些供不应求的物资采取议价、分配和限制外流的办法。1956年,对个体商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成立合作商店、合作小组,集市贸易逐步萧条。1958年,集贸市场关闭。1961年下半年,逐步恢复集贸市场,建起西市场、昆仑街2处市场管理所。按照“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要求管理市场,集市贸易日渐活跃。1962年整顿集贸市场,撤销比较集中的零星市场11处;开展打击投机倒把、贩卖票证活动;集体单位到市场上购买副食品须经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根据货源情况统一安排。1963年,根据中央严格管理大、中城市集市贸易的精神,国营和供销社部分行业占领市场。1964年整顿市场,集中打击投机倒把和违法活动,严格控制上市商品范围。1966年集贸市场关闭。80年代,国家和省、市、区工商部门先后制定了若干集贸市场管理规定,市场管理向管理、服务方向发展。工商管理人员对入市摊点实行编号定位,对号入市;按时检查经营者的合法证明;检查商品质量,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检查衡、量具,制止短尺少秤;检查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禁止未经检疫的肉、禽和熟食上市;调处交易中的纠纷;收取市场管理费;为远道客商开展提供食宿、存放(看管)货物、借用秤具、维持秩序、存款等项服务活动。至1989年,共兴建营业大棚2万平方米,营业室5890平方米;有市场治保员44人,保洁员19人。
个体经济管理 解放初,成立第六区摊贩联合会等组织,制止违法经营,对经营困难户在资金、货物等方面给予照顾。1956年,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合作社、合作商店、合作小组,有特殊技艺的业户吸收加入国营和公私合营店。1958~1960年关闭集贸市场,限制个体工商业户发展。1961年恢复国营、供销社、集市三条商品流通渠道,扶持个体工商业户经营。1962年整顿市场,打击投机倒把、贩卖票证者。1963年,国营商业部分行业到市场设摊,低价出售商品,取代个体工商业户,个体业户逐步减少。“文革”初期,取缔个体工商业户。1979年9月,市工商局发布《关于恢复和安排个体工商业户的试行意见》,个体工商业户迅速发展。1981年成立区个体劳动者协会。1983年,区工商局设立个体经济管理所,维护个体业户的正当交易;坚持对个体业户进行经常性的政策、法制、职业道德、食品卫生等教育,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工商企业管理 解放后至1979年,市工商局负责辖区企业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1949年1月,市工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成立登记委员会,开展私营企业普查,同年8月完成发证工作。1950~1951年,国家相继发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关于公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应进行登记的指示》,企业登记全面展开。1953年,配合粮食统购统销,严格查处杂货业套购面粉、违法制造粮食制品的行为。1954、1955年,先后查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和部分企业抽逃资金的行为。1958年市工商局撤销,1961年恢复,“文革”期间瘫痪,1972年11月复设。在此期间,全区工商企业管理工作一度处于停顿状态。
1979年起,区工商局开始办理区属企业开业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市属企业开业由“区局”转报“市局”核发执照,副本交区局备查。同年12月至1980年进行企业普查登记,针对企业经济性质、隶属关系、执照、招牌、印章、银行帐号不统一的混乱现象,重新换发营业执照,建立发证后的回访制度,把好企业的开业、转行、合并、迁址、歇业关。1984年后一度放松企业管理,出现经营范围、性质、经营方式、招牌等与注册不符及擅自开业、官商不分、政企不分等问题。1988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治理整顿,查处部分企业的投机倒把活动,经济秩序逐步好转。1989年再次进行企业登记换证。
经济合同管理 解放后由市工商局管辖。1984年成立区工商局经济合同管理股、经济合同管理委员会、经济合同仲裁庭等机构,开展《经济合同法》宣传、经济合同鉴证、调处经济合同纠纷等工作。至1989年,共鉴证经济合同4364份,标的金额25324万元;受理合同纠纷134起,挽回经济损失280万元;签发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4364份;确立经济合同专(兼)职人员604名(含驻区市以上企业);开展了“重合同,守信用”竞赛活动。对新出现的企业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和横向联合合同进行了管理探索。
第四节 物价管理
解放初,区工商劳动股管理物价。辖区贸易公司、棉业公司等国营商业和合作商业以低价抛售商品,平抑市场物价。各市场实行明码标价制,在摊贩中开展批评、检举违法活动。1953~1954年,国家对粮、棉、油、纱布等主要消费品实行统购统销,国营批发占据市场主导地位,控制了私商经营范围,规定了各类商品的批零差价,区工商、粮食、公安、税务等部门协同查处违法者。1954年起,对某些紧缺物资采取分配和限制外流的办法,实行消费者监督制,抑制抢购、抬价风。1956年7月至1957年,社会上出现抢购、套购紧缺物资风,物价上涨,国家及时冻结了物价。1958年成立区市场物价调查整顿办公室,对自行提价、破坏供应政策者进行严肃处理。1961年,国家规定粮、鱼、肉、蛋、食油、糖果、蔬菜、煤、火柴、棉布、针织品、絮棉、鞋、文具等18种生活必需品价格不动,对部分紧缺消费品实行定量供应,对部分高级糖果、糕点、手表、自行车等实行高价敞开供应,部分饭馆出售高价菜。1963年后逐步取消高价商品,实行敞开供应,区工商科、商业科加强对市场物价的监督检查。“文革”期间继续冻结物价,不准私商自由交易。1981年设立区物价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聘请义务物价检查员,建立义务检查组。1984年成立区物价检查所。1988年建立街道(乡镇)群众价格监督站。自区物价管理局成立以来,每年以人民生活消费品和生产资料为主,采取定期与不定期、专业与义务相结合等办法,对违犯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销售商品和乱收费用,对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降低质量等手段及变相提高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每逢重大节日,区人大、区政协有关领导分赴各商业点,视察物价情况。1986年起,在辖区开展争创“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和“物价计量先进单位”竞赛活动,对“双信”单位进行表彰。
第五节 审计监督
1984年4月设立区审计局,按照“一审、二帮、三促进”的原则开展审计工作,并帮助建立帐目,完善财务制度。1986年首次对区教育经费、区园林绿化资金及执法部门罚、没款物进行正式审计,查出违纪金额8万无。1987年对4个厂进行厂长离任经济目标责任审计、企业经济效益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共17个项目,审计金额1586万元,查出违纪金额104.7万元。其中对济南电梯厂厂长的离任经济目标责任审计为全市首例。1988年4月,在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经济主管部门建立审计机构18个,有工作人员31名;4个企业建立审计科,有工作人员8名。同年推行定期审计和审计调查。全年审计项目达54个,审计金额5216万元,查出违纪金额187万元。1989年开展定期审计、经济效益审计、专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承包合同兑现审计、延伸审计等项目。审计单位83个,超额完成59.6%。审计金额11642万元,查出违纪金额724.9万元。同年成立区审计事务所,形成由国家机关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组成的完整审计体系队伍。
第六节 劳动管理
就业安置
招工录用 解放后至1983年,由市劳动局下达招工指标,区劳动局办理部分招工手续。1950~1957年以安置失业人员为主。1964年起,区劳动科根据街道办事处社会闲散劳力登记情况下达招工计划。1965~1966年,区劳动科向区青年劳动学校下达招工计划。“文革”期间,对持有留城证、回城证的知识青年先后安排就业。1979年起,改革“统包统配”制度,实行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1981年起,对持有待业证的高、初中毕业生经考核后录用。1983年,部分单位(系统)拟定招工简章,经区劳动局审查后,自行组织考核,择优录用。1984年起,区劳动局下达区属集体企业招工指标并办理招工手续。1985年开始招收部分合同制工人。是年,全区952名职工办理合同制手续。1986年9月起,对办理社会青年登记证的高、初中毕业生经考核后录用。是年,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1988年11月20日,辖区举办首次劳务市场,实行“单位、指标、政策、报名、录用”五公开的办法,39个单位参加大会交流,洽谈人数达25000人,报名人数3264人。
1953~1958年,全区共安排正式工3427人,其中1958年招收正式工1995人,居1966年前历年招工数之冠。1979~1989年共录用职工2.1万余人,其中合同制工人10437人。
减员补充 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1963年9月起,对家居城市的退休、退职、死亡的职工实行子女顶替;对在矿山、井下、森林采伐、盐业的退休、退职、死亡的职工,不论家居城市或农村,均实行子女顶替。1966年顶替工作停止,1975年恢复。197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家居城市的退休、退职职工可招收1名应届中学毕业生或留城、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职工,户口迁回农村安置的,可招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因工死亡的职工,无论家居城市或农村,均可招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子女年龄尚幼,其爱人符合招工条件,也可招收;其爱人和子女均不符合招工条件,可招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未婚弟、妹。1986年9月规定:1959年底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退休老工人,允许招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为城镇合同制工人。1988年又规定:1959年底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工人,可招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为农民合同制工人,退休后改为城镇合同制工人。1982~1989年,全区共补充职工子女5490名。
待业安置 解放初期,区政府对社会上的大量困难户和失业人员采取安排长期工、临时工,从事家庭副业劳动,实行以工代赈等措施,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的困难。1949~1957年,共调配技工、壮工781名,安排临时工、合同工7543名,参加其它自救劳动者1376名。
1959年,辖区首次动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140名无业青壮年和解雇的合同工、临时工到东北参加社会主义建设。1961年,国民经济处于严重困难时期,区政府采取调配临时工、包工揽活、参加街道生产自救等形式,安置被精减职工和社会闲散劳动力。1962、1963年,全区分别安置3195名和4391名。
1965年成立区社会青年劳动学校、劳动服务大队和街道办事处(企业)劳动服务站(生产组)。至1966年4月,通过以上“三条线”安排社会闲散劳动力10556人(其中青年劳动学校安排占90%),占应安置闲散劳力总数的81.9%。
1964年8月起分期分批动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至1971年,先后分三批(1964~1965年,1968~1969年,1970~1971年)共动员5800名知青上山下乡。其中,去肥城、齐河、新泰、莱芜下乡插队2842名,回乡1133名。1966~1972年,到山东生产建设兵团二师及内蒙、甘肃等地生产建设兵团1825名。1974~1980年,赴东平、平阴、历城插队3111名。
1980年1月成立区劳动服务公司,组织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兴办集体劳动服务公司(厂、店、组),安置待业青年。是年底,全区共建立网点11处,安置待业青年365人。至1989年底,全区先后建立商业、饮食、修理服务、小产品加工、厂内劳务等劳动服务网点256处,安排待业青年2.1万余人。累计营业收入31429.7万元,上交税金1449.98万元,纯利润2047.47万元。拥有资金由26.98万元增至426万元,固定资产由4.82万元增至344.6万元。1989年底,全区有网点151处,安置待业青年940人,全年营业收入7239.5万元。
工资 解放初,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大部分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对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般实行薪金制,工资形式有实物、工资分、货币等。1952年全区进行第一次工资制度改革,工人逐步实行八级工资制。1955年下半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制。同年,全国划为11类地区工资标准,辖区为4类工资区。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机关干部划为30个等级,企业职工实行八级工资制,商业、供销部门实行“三等五类”工资制。是年,新合营企业20个单位(工业10个,商业10个)、3755人(工业1068人,商业2687人)参加工资改革,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4.6元。1959年企业调整工资。工业、基建、交通运输、公用事业及商办企业升级面为30%,厂、店不分的单位升级面为10%,业务人员升级面为5%。全区54个单位(工业34个,财贸20个)、6416人(占职工总人数的24.69%。其中生产工人占职工总数的30.9%,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9.4%,服务及其他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升级,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6.95元。1963年8月,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调整工资。其中17~11级干部升级面为5~25%,10级以上干部不动,对部分企业工资过低的职工作了适应调整。全区机关、工交系统共1675名职工(占职工总数的40.5%)升级,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6.93元。1971年12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部分低工资人员调整工资。全区共4379名职工(占职工总数的42.2%)升级,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4.47元。1977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调整工资,在解决低工资的同时,对部分职工择优升级。全区共2148名职工(占职工总数的44.69%)升级,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5.78元。1979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40%的职工调整工资。全区共2259名职工(其中机关干部176人)升级,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6.18元。1981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其中机关916人升级,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7.38元;文教、卫生、体育等系统1533人升级(占总人数的91.7%),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6.85元。1983年,贯彻调资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同职工劳动成果挂钩的精神,全区133个企业、6046名职工(占职工总数的74%)升级,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6.51元。1984年,全区174名机关干部调整工资,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4.64元。1985年工资改革,企业简化归并工资标准。全区83个单位、9200人套用新工资等级,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6.67元。在工资改革的基础上,7754名职工调整工资,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9.35元。同年7月,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结构工资制(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同年10月,全区机关、事业单位1907人升级,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16.69元。1986年,国家下达增加工资指标,企业自主分配,推广山东木材厂把套级升级工资同奖励基金捆在一起使用的经验。同年,机关350人套改工资,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7.15元。1987年,推广计时工资加奖励、计件工资等多种分配形式。同年,根据鲁工改[1987]2号文件,区机关、事业单位580人升级;根据鲁组[1987]6号文件,区机关、街道办事处执行单列市工资标准的232人增发工资。1988年,实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同年7月,全区28个企业、6460名职工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试点。年内,机关、事业单位先后5次共3363人升级,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9.11元。1989年,参照青岛单列市工资及有关文件规定,为2506人升级,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6.4元;为111名护士在原工资基础上提高10%,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7.6元。同年10月,全区77个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实行浮动工资标准(将现行的八级工资制延伸两个等级,按照职工现行标准工资等级套入浮动工资标准相应等级),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7.97元。
福利待遇
取暖费 1956年起,对离(退)休职工、固定工、合同制工、学徒工、临时工、合同工发放冬季取暖补贴,每人每年7.5元。1978年起改为每人每年12元。1989年11月调整为每人每年24元。
交通补贴 1975年起,距工作单位4华里以上的职工,每人每月补贴自行车修理费1.5元;乘汽车者,每人每月承担1.5元,其余由单位报销。1989年3月起,每人每月补贴自行车修理费5元;职工每日上下班、公休假日回家乘坐火车、汽车、轮船者,每月本人承担1.5元,其余由单位报销,最高不得超过9.5元;企业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交通补贴5元。
防暑降温 1978年起发放防暑、降温补贴。1989年7月调整补贴标准,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每人24元,从事一般高温和经常露天作业的职工每人18元,从事一般作业的职工每人12元。
洗理费 1981年8月起发放职工洗理补贴,男、女职工每人每月分别为1.6元和2.4元,1988年8月分别增至4.6元和5.4元。
福利设施 1963年起,区属工业企业逐步建起一批职工福利设施。1978年,40个工业企业交市后,新兴企业福利设施重新起步。1984年10月起,全区基层工会组织掀起兴办“五小”福利设施活动,至1987年,共建起“五小”设施993处(小浴室156处,小食堂125处,小托儿所〈幼儿园>42处,小更衣室231处,小厕所439处)。另建休息室200间,理发室(组)63个,自行车棚200处。
劳动保险
离休 1982年,根据国务院[1982]62号文件规定,对建国前参加革命、享受供给制待遇和1948年底前参加革命、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改办、办理离休,发原工资,生活待遇从优。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者,按参加革命的时期,每年分别增发1、1.5、2个月的原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退休 195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及组织派往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国家干部,均照此规定办理。1975年,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职工实行退休,凡符合国家退休条件、连续工龄在5~15年以上的职工,发原标准工资50~70%的退休费。1978年6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废除1958年暂行规定。1980~1987年,区生产服务局管辖的部分企业具备退休条件的职工,按济槐革[1980]124号文件规定,发本人原标准工资40~70%的退休费,鳏、寡、孤、独者发原标准工资。1983年,劳动人事部下发《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规定: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现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和1948年底前参加工作、实行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的老工人,退休后发原标准工资,享受离休干部生活补贴。1987年,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固定工退休费实行社会统筹,按1978年国务院暂行办法规定执行。1989年4月,山东省劳动局、山东省财政厅发文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按标准工资90%计算待遇的退休职工,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标准工资90%计算待遇的退休职工和按标准工资80%计算待遇的退休职工,每月分别发给原标准工资10%、5%、10%的生活补贴。其中连续工龄满30年、按标准工资80%计算待遇的退休职工,每月发原标准工资15%的生活补贴;退休费加生活补贴低于50元的发50元;孤身一人,配偶无收入,无子女的发55元;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发60元;参加了1985年工资改革,退休金加补贴低于67元的发67元,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低于77元的发77元。
退职 1978年前按1958年国务院暂行规定办理。1978年后按国务院重新颁布的暂行办法执行。干部、工人发本人标准工资的40%,低于20元的发20元;1984年改为26元;1989年4月起,低于45元的发45元。
因工伤残及职业病待遇 职工因工负伤在本企业医疗所(医务室)、医院或合同医院诊治,企业负担诊疗费、药费、住院费、就医路费,补助膳食费2/3,工资照发。因工致残,每月发残废抚恤费或因公致残补助费;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者,按规定办理退休,发本人标准工资的60%以上;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按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发给10~30%的因工致残补助费。患职业病的职工就医,按因工负伤处理。
生育待遇 女职工生育,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由企业负担。正常产假90天,假期工资照发。难产、双胞胎增假15天。怀孕后流产休产假。产假期满不能上班者,出具医院证明,按疾病规定处理。
死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发3个月的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按月发直系亲属抚恤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两个月的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一次付给直系亲属救济费。1989年11月改为定期定量补助,非农业户每人每月30元;农业户每人每月21元,孤身1人者另加5元。死者配偶有工资收入,月标准工资不超过70元的不负担遗属生活费,超过70元的,其超出部分的1/2作为负担遗属的生活费,达不到补助标准的部分,由死者生前单位予以补助。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由企业付给企业职工平均月工资1/2或1/3的丧葬补助费。
疾病、非因工负伤待遇 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在企业医疗所(医务室)、医院治疗,其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和非自费药费由企业承担,贵重药品、膳食费、出诊费等由本人自理。连续病休6个月以内,工龄不满两年者发原工资的60%,满2年不满4年者发原工资的70%,满4年不满6年者发原工资的80%,满6年不满8年者发原工资的90%,满8年及8年以上者发原工资。连续病休超过6个月,按其工龄长短,改发本人原工资40~60%的救济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其诊治手术费、普通药费,由企业负担50%。1980~1987年,区生产服务局管辖的部分企业的职工,根据连续工龄长短,医疗费分别报销50~100%。
1986年起,贯彻《国务院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等文件。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患病或因工负伤,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3个月至1年的医疗期,工作20年以上者医疗期可适当延长。医疗费、病假工资、生育、因工负伤、死亡等待遇均与固定职工相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者,由用工单位发给相当本人3~6个月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待业期间按规定领取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退休后按国家规定领取退休费、医疗费等。
劳动保护
人身保护 50年代起,区劳动、卫生、工会等部门与企业密切配合,每年进行职业病防治工作检查,定期对从事高温、有毒害作业的职工体检,制定女工保护措施。1963年起,为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固定工、临时工、合同工和跟班作业的干部、技术人员发放防护服、雨衣、手套、鞋、帽、毛巾、安全带等,为接触毒害物质的工人发放保健食品(费)。1964年,根据《山东省女工保护工作暂行规定(草案)》,注意不断改善高温作业、笨重体力劳动工人及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工的劳动条件,部分单位增设淋浴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1978年后,根据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精神,各单位采取一些应急措施,落实一批治理项目,建立了有毒作业职工体检卡片。1985年,区属67个企业建立劳动保护档案,尘毒危害治理、职业病防治工作形成制度化。
安全教育 1959年8月,全区首次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受教育职工达万余人次。1963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安全教育逐步形成制度。1980~1984年的每年5月,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开展以“消除隐患,遵章守纪,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为内容的“安全月”活动,采取开会、发简报、看电影等形式,传播安全生产知识;各系统、单位利用广播、黑板报进行宣传教育。1988年10月起,全区开展百日无事故竞赛活动。1986~1989年,全区共举办安全生产培训班8期,培训厂长(经理)、科长、车间主任、安全员等共800余人;每年组织职工观看安全生产教育电影,受教育者占企业职工总数的95%以上。
安全监督检查 解放后,每年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1952年9月,区工商劳动股会同济南市总工会第六区办事处、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区卫生所等部门组成第六区安全卫生检查委员会分会,对辖区114个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1959~1965年,每年检查3~4次,其中1959年8月查出事故隐患3.53万处,至10月,已处理3.33万处,占事故隐患总数的94.21%。1963年起,对区属单位锅炉和压力容器进行检验、建档、使用登记,对司炉工考核发证。“文革”期间检查工作中断,1976年恢复。是年,由区劳动科、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区卫生局等部门的干部、技术员、老工人组成8个协作组,进行了2次大检查、4次重点检查。1980~1984年每年“安全月”活动中,区劳动、公安、工会、工业、交通等部门组成班子,进行以防暑、防洪、防雷电、防倒塌、防火、防冻、防盗等为内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各单位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查出的事故隐患登记造册,责成单位限期改造。1984年起,承担驻区中央、省、部队、学校及区属单位锅炉和压力容器的登记、发证,每年在市劳动局、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的指导下进行锅炉年检。1986年对区属企业进行5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场解决了一些不安全因素,对重大事故隐患责成单位限期整改。1988年组织有关部门对127个单位进行3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共查出各种不安全因素453处,普遍进行了整改。1984~1989年,共检验锅炉774台(次),换发《锅炉运行使用证》256个,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注册37个;举办司炉工培训班4期,培训新操作人员342人,317人领取《司炉工操作证》;复训司炉工180人,174人换发《司炉工操作证》。
第七节 统计工作
统计报表 1984年设立区统计局,按照山东省和济南市统计局的部署,开展工业、商业、劳动工资、交通运输等4项统计报表工作,共有定期报表21种,年报表37种。1987年增加农业、物资等两项统计报表,共有定期报表18种,年报表46种。1989年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和综合平衡等两项统计报表,共有定期报表6种,年报表20种。1989年底,全区报表单位达300余个,共有定期报表45种,年报表103种。
统计调查 1984年7月对城区10个街道办事处抽样12个居民委员会、600户,调查1984年6月底居民家庭人口、就业、收入、居住条件、耐用消费品量等生活情况,同年8月底结束。同时,对1978年末的家庭生活情况进行了回忆调查。
1984年11月底抽调调查员35名、工作人员46名,在辖区五里沟、中大槐树、振兴街、南辛庄4个街道办事处抽样32个居民小组(其中8个居民小组为国家样本,32个居民小组为省样本),进行人口变动情况调查,至1985年2月结束。
1985年3月全国进行第二次工业普查。本区抽调普查员400人,对区属107个工业企业的产、供、销、人、财、物等经济活动指标体系进行普查登记,至1986年8月结束。其中填报乙类表的工业企业56个,填报丙类表的工业企业18个,填写卡片的工业企业33个。
1986年3月5日全国进行第三产业调查试点。本区抽调调查员15名,对辖区第三产业318个汇总单位(其中全民单位63个,占汇总单位总数的20%;集体单位255个,占汇总单位总数的80%)的人员、机构、资金、财产、经营活动等40余项指标进行调查,至3月底结束。
1987年4月1日全国进行第二期生育率调查。本区对55户居民家庭(其中城市家庭11户,农村家庭44户)的100余个指标进行调查,同月底结束。山东省统计局授予槐荫区“中国第二期生育率调查工作优秀集体”奖旗。
1986年在两镇抽样12个村、120户(其中段店镇8个村、80户,吴家堡镇4个村、40户),自该年起,每年进行家庭生活、生产等方面情况调查,调查数据为历年测算农村主要经济指标提供直接的依据,并验证农村全面统计情况。
统计监督 根据国家监察部、统计局、法制局和山东省、济南市关于开展统计法规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1989年4月22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统计法规执行情况大检查,历经“组织发动、自查互查、总结验收”三个阶段,至6月22日结束。查出虚报工业产值1873万元(其中人为虚报1310万元,占虚报值的70%),瞒报工业产值481万元(其中人为瞒报422万元,占瞒报值的90%),社会集团购买力漏报180万元(其中人为漏报5万元),虚报粮食产量520吨(差率1.6%)。
知识出处
《槐荫区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1989至1904年槐荫区地理、经济、城市建设、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包括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商贸、经济综合管理、综合政务、卫生、社会生活、组织机构等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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