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图书馆
济南市图书馆
机构用户
济南市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第二节 公费医疗制度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济南市历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344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公费医疗制度改革
分类号:
R199
页数:
2
页码:
689-69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济南市历城区1985年至2007年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的情况。
关键词:
历城区
公费医疗
制度改革
内容
1985年6月起,除离休干部及二等以上残疾军人全部报销医药费外,职工公费医疗实行每人每月报销门诊固定医疗费2.50元,超出部分报销70%,住院费在300元内者自负20%,超出300元部分全部报销的制度。1993年2月,区政府印发《济南市历城区公费医疗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区卫生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制定《关于实施<济南市历城区公费医疗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办法》,规定公费医疗由区卫生局综合管理,区卫生局所属定点医院负责医疗服务和结算报销,区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拨付及监管。公费医疗定点医院为:在洪家楼地区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区中医医院就医;设在镇、街道的单位工作人员在区人民医院和镇卫生院就医。同时规定公费医疗定额标准为在职、退休人员年人均240元,离休人员年人均480元。在职、退休人员个人负担门诊医疗费的10%,住院医疗费的5%;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最高不超过200元,超过部分经审核实报实销。
1994年7月,区政府印发《济南市历城区公费医疗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离休人员的年定额标准提高到1000元;退休与在职人员的年定额标准分别提高到350元和320元。医药费报销,在职及退休人员按年龄和住院、门诊的不同,确定个人负担比例:住院,年龄45岁以上的个人负担5%,45岁(含45岁)以下的个人负担10%;门诊,45岁以上的个人负担10%,45岁(含45岁)以下的个人负担20%。离休人员不论住院或门诊仍一律据实报销。对医药费定额超支部分,在职、退休人员按4∶4∶2比例负担(财政40%,医院40%,单位20%);离休人员按6∶2∶2比例负担(财政60%,医院20%,单位20%);无收入的行政单位,其应负担的比例,由区财政负担。转诊医药费:行政单位财政负担70%,定点医院负担25%,个人负担5%;事业单位财政负担50%,单位负担20%,定点医院负担25%,个人负担5%。取消个人负担超过200元后全额报销的规定。公费医疗费用超出定额部分的20%,由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所在单位承担,可在结成联盟算(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与医院结算)时由定点医院扣留。
1996年10月,区政府印发《关于印发区长办公会会议议定事项的通知》,提高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年公费医疗费定额,由年人均320元和350元均提高到年人均400元。
2001年4月,全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由区卫生局划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区公费医疗办公室。2002年,全区企事业单位职工开始实行基本医疗保险。至2007年,公费医疗制度仍按1994年文件规定的报销比例和1996年文件规定的医疗费定额执行。
知识出处
《济南市历城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地域范围为2007年济南市历城区行政区域。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城建环保、交通邮电、开放开发、农业综述、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工业、商贸服务业等。
阅读
相关地名
历城区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