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费医疗制度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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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济南市历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344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公费医疗制度改革
分类号: R199
页数: 2
页码: 689-69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济南市历城区1985年至2007年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的情况。
关键词: 历城区 公费医疗 制度改革

内容

1985年6月起,除离休干部及二等以上残疾军人全部报销医药费外,职工公费医疗实行每人每月报销门诊固定医疗费2.50元,超出部分报销70%,住院费在300元内者自负20%,超出300元部分全部报销的制度。1993年2月,区政府印发《济南市历城区公费医疗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区卫生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制定《关于实施<济南市历城区公费医疗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办法》,规定公费医疗由区卫生局综合管理,区卫生局所属定点医院负责医疗服务和结算报销,区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拨付及监管。公费医疗定点医院为:在洪家楼地区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区中医医院就医;设在镇、街道的单位工作人员在区人民医院和镇卫生院就医。同时规定公费医疗定额标准为在职、退休人员年人均240元,离休人员年人均480元。在职、退休人员个人负担门诊医疗费的10%,住院医疗费的5%;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最高不超过200元,超过部分经审核实报实销。
  1994年7月,区政府印发《济南市历城区公费医疗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离休人员的年定额标准提高到1000元;退休与在职人员的年定额标准分别提高到350元和320元。医药费报销,在职及退休人员按年龄和住院、门诊的不同,确定个人负担比例:住院,年龄45岁以上的个人负担5%,45岁(含45岁)以下的个人负担10%;门诊,45岁以上的个人负担10%,45岁(含45岁)以下的个人负担20%。离休人员不论住院或门诊仍一律据实报销。对医药费定额超支部分,在职、退休人员按4∶4∶2比例负担(财政40%,医院40%,单位20%);离休人员按6∶2∶2比例负担(财政60%,医院20%,单位20%);无收入的行政单位,其应负担的比例,由区财政负担。转诊医药费:行政单位财政负担70%,定点医院负担25%,个人负担5%;事业单位财政负担50%,单位负担20%,定点医院负担25%,个人负担5%。取消个人负担超过200元后全额报销的规定。公费医疗费用超出定额部分的20%,由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所在单位承担,可在结成联盟算(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与医院结算)时由定点医院扣留。
  1996年10月,区政府印发《关于印发区长办公会会议议定事项的通知》,提高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年公费医疗费定额,由年人均320元和350元均提高到年人均400元。
  2001年4月,全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由区卫生局划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区公费医疗办公室。2002年,全区企事业单位职工开始实行基本医疗保险。至2007年,公费医疗制度仍按1994年文件规定的报销比例和1996年文件规定的医疗费定额执行。

知识出处

济南市历城区志

《济南市历城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地域范围为2007年济南市历城区行政区域。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城建环保、交通邮电、开放开发、农业综述、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工业、商贸服务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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