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工资福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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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济南市历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3332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工资福利
分类号: D630.3
页数: 3
页码: 599-60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济南市历城区1986年至2007年工资福利的情况。
关键词: 历城区 工资 福利

内容

一、工资
  1986年,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五类区工资标准。1988年5月1日起,全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改按六类区工资标准执行。1989年,根据国务院批转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一九八九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自10月1日起,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11068名国家正式职工在本人现行职务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一级工资。
  199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从1993年10月1日起,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将机关与事业单位工资脱钩,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4个部分;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3个部分构成;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2个部分构成。事业单位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3种不同类型的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与职称挂钩;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列入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有12070人。
  1995年10月,执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计委下发的《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实施办法》,对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凡1993年10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两年考核成绩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的,从同年10月1日起在本职务(技术等级)所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称职(不合格)以及两年中只有一年考核称职(合格)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共为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13489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为2805名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发离退休退职费。此后,于1997年7月、1999年7月、2001年1月和2003年7月,分别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为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发离退休退职费;于1997年10月、1999年10月、2001年10月、2003年10月、2005年10月,分别为两年考核称职的工作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为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发离退休退职费。1998年,根据省《关于执行职级工资制工作人员晋升级别工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为全区4340名执行行政职级工资制的人员调整级别工资。此后,每5年为全区执行行政职级工资制的人员调整级别工资。
  2006年7月,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济南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15233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进行改革,改革后公务员工资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构成,机关工勤工资由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工资构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构成,并为4249名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发离退休退职费。
  二、福利待遇
  津贴补贴1993年工资改革后,改变了自1956年以来一直实行的工资区类别制度和津贴制度,建立地区津贴制度。执行的津贴补贴有:职务补贴,按工作人员所任职务和工作年限来确定,1993年工改后至2001年,相继调整了三次职务补贴标准;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妇双方每人每月5元,到孩子14周岁停发;防暑降温费,每人每月1元;取暖补贴每人每月2元。1994年,全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改按每人每月8元提取。1998年,将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执行的交通补贴、洗理费、粮价补贴、房租补贴、粮油补贴、开放城市补贴、误餐补贴等7种津贴、补贴进行简化归并,合并后统称地方福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5元。归并后剩余部分称保留津贴,机关每人每月40元,事业单位每人每月20元。1998年1月起,驻济南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发驻济补贴,每人每月36元。2000年1月起,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月发放100元考勤补贴,离退休人员每月发放100元生活补贴。2001年12月起,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月发放50元交通补贴,同时调整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职务补贴。2004年12月,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调整驻济补贴,由36元调整为56元。
  岗位津贴补贴1986年后,新设立的岗位津贴补贴有:教育系统的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班主任津贴等;卫生系统的精神病院、传染病院工作人员浮动工资等;民政系统的殡葬职工特殊行业津贴、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等;政法系统的警衔津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交警防毒防尘津贴等;纪检、计生、交通、体育、城建等系统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等。2004年12月起,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岗位津贴。
  伤亡待遇(1)丧葬费。1989年执行省财政厅规定,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去世后,不分职务级别,每人发放丧葬费500元。2004年调整为每人1000元。(2)死亡一次性抚恤金。1986—1993年,抚恤金发放标准:因公牺牲的,按其牺牲时的20个月基本工资计发;病故的,按其病故时的10个月基本工资计发。1994年起,发放标准调整为: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基本工资。(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职工去世后,对生活困难的遗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发放补助。
  退(离)休待遇1991年,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退(离)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为退(离)休干部落实政治、生活待遇,解决他们看病就医、用车、住房、子女就业等实际困难。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公务员退休制度进一步完善。1994年,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对离退休退职人员离退休退职费的计算方法进行重新明确,并为全区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退职费。1999—2000年,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工改前离退休人员的补助补贴项目进行简化归并;同时,对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项目实行归类管理。

知识出处

济南市历城区志

《济南市历城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地域范围为2007年济南市历城区行政区域。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城建环保、交通邮电、开放开发、农业综述、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工业、商贸服务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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