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编 劳动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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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济南市历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3321
颗粒名称: 第二十四编 劳动人事
分类号: D922.504
页数: 23
页码: 581-603
摘要: 本文记述了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
关键词: 历城区 劳动人事

内容

1986年,历城县改革企业固定工用工制度,对新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1993年,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同时,事业单位逐步推行了以聘用制为基础内容的人事制度改革。全区分别于1994年、2001年和2006年进行党政机构改革,调整机构设置,精简人员编制。1995年,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11月,全区机关人员进行了过渡考试。此后,党政机关新进人员实行“凡进必考”。2002年起,每年面向社会招录一定数量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拓宽各类人才就业渠道,2004年3月起,组织星期日人才招聘会,2006年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开辟网络招聘服务。2005年起,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2007年,全区城镇新增就业人员13025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9%。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机制日趋健全完善。 2004—2006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被省劳动保障厅评为全省就业服务工作先进单位,2005年,被评为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先进单位。2007年,区政府被省政府评为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先进单位,区人事局被省委、省政府授予省级文明机关称号。
  第一章劳动
  第一节劳动就业
  一、就业管理
  1986年前,全县用工制度主要采用固定工形式,每年的劳动力基本上得到安置。同年10月,贯彻国务院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的“四项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省政府颁发的实施细则,改革企业用工制度,规定国有企业招工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全部实行合同制。1987年起,对劳动用工制度实行重大改革,除技校学生分配和少数工种招收部分固定工外,其余全部招收合同制工人,并有计划内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等形式。进入20世纪90年代,由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企业实行合同化管理或者全员劳动合同制,国家不再下达用工计划,企业拥有用工自主权,并通过市场进行招工,实行企业与就业人员双向选择。1990年,区劳动局创办劳服企业和待业青年服务网点。同年,安置城镇合同制工人1039人,农民合同制工人110人,安置临时工1260人。1991年4月,区劳动局成立职业介绍所,设立对外服务窗口和劳动力供求信息发布栏,制定了求职登记和职业介绍工作程序及制度。1993年后,针对城市化进程加快及企业改制等因素导致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快速增加的情况,全区建立就业工作部门联系会议制度。把就业工作情况纳入全区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经常性考察的重要内容,签订《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书》。
  2001年12月,历城区劳动服务公司更名为历城区劳动就业办公室,负责全区就业再就业、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社区基层平台的就业政策宣传、农村劳动力的输出转移等工作。2002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在商业、粮食、物资、供销、经贸系统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建立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15家,通过这些机构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安置率80%。实施生活困难群体就业“绿色通道”工程,下岗失业职工、特困职工及其他有生活困难或需特别照顾的人员,可持相关证件通过劳动部门开辟的就业“绿色通
  道”,免费办理求职登记和职业介绍,对下岗失业职工实行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接续保险“一条龙”服务。进一步规范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和审核办法。同年11月,历城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把就业再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确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并举的战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政府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体系。2003年后,采取建立劳务输出网络、劳务输出合作基地和分解任务目标、年终考核评比等措施,继续加强劳务输出,做好劳务派遣,扩大就业。同时,建立起“考察工作单位、洽谈用工意向、签订用工协议、组织求职报名、开展就业前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考核录用、专人护送、搞好跟踪服务”的劳务派遣流程,劳务派遣形成一定规模。柳埠、仲宫、西营等镇与济钢、重汽、力诺等企业建立长期的劳务派遣合作关系,每年向企业输送劳务派遣工2600余人次。2005年12月,建立区人力资源市场,采取“一站式”“全方位”亲情化服务方式,方便群众就业,提高工作效率。2007年,实施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程,将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也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开展了“零就业家庭援助活动”“春风行动”等专题活动。当年,全区城镇就业安置13025人,其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7184人,困难群体就业1260人。2003—2007年,全区共发放再就业优惠证4164个,为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费1945.56万元;输出劳动力16万余人次。
  2005—2007年,区就业办连续三年被省劳动就业办评为省劳动保障系统“就业服务工作先进单位”;2006—2007年,区就业办被省劳动保障厅评为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优质服务窗口”;2007年,区政府被省政府授予“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先进单位”称号。
  二、就业培训 1997年,历城区就业训练中心成立。1998年起,贯彻落实“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劳动就业方针,实行职业资格证、上岗证“两证”就业准入制度,逐步实现“素质就业、稳定就业、崇尚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目标。针对城乡劳动力就业培训的不同需求,合理开设培训专业和课程,培训内容包括:计算机操作、餐厅服务、育婴、物业管理、保健按摩、化妆、纺织操作、玻璃工艺、造纸技术、服装制作、轧钢、电气焊、插花、粘花、面点等21个科目。2006年起,全区统筹城乡就业工作,落实就业培训补贴政策,推动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实行创业培训跟踪服务卡制度,为学员成功就业、创业提供全方位支持,逐步形成培训促进就业,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各个劳动保障中心(所)举办了创业者联谊会、企业家联谊会、农村劳动力专场招聘会、城镇失业人员招聘会、企业用工洽谈会等宣传交流活动。至2007年,累计组织创业培训1500余人,培训创业者成功率达到45%以上;技能培训6万余人,鉴定合格率达到90%以上,就业率达到50%以上。 2003—2004年,区就业训练中心先后被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评为省级优秀就业训练中心、省再就业培训先进单位。
  第二节劳动关系
  一、劳动合同
  1986年,全县改革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对新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建立企业新型劳动关系。1989年11月,对计划外用工进行全面清理。全区共有计划外用工3392人,其中,清退1300人,转为固定工540人,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49人,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757人,纳入计划内管理的临时工494人,其他情况252人。1993年,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1995年,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进一步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全面实行集体劳动合同制度。2001年,落实《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规范辖区内企业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全区各类企业共签订劳动合同6.67万份,占企业总数的70%。2006年,落实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备案办法》,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管理,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7年,全区用工单位与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9%。
  二、劳动争议仲裁
  1987年3月,历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立,下设办公室。1990年11月,举行首期劳动争议仲裁干部研讨班,培训干部20多名。1994年6月,举行第二期劳动争议仲裁干部研讨班,为企业培训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者80多名。1999年10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重新调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成员由区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区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2001年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的多样化,劳动争议案件大幅攀升,案件涉及主体多元化,当事人诉求日趋复杂化,至2007年,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1389件,是2000年前案件总数的6.2倍。全区每年组织劳动仲裁员参加省、市组织的各项培训。至2007年,累计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612件,其中,裁决432件,调解254件,其他决定、案前调解926件。
  三、劳动监察
  1995年12月,历城区劳动监察办公室成立。1997年1月,落实《济南市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劳动年检工作全面展开。1999年9月,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成立。是年,年检企业198个。2000年10月起,贯彻落实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规程,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社会保险费征缴、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禁止使用童工等相关专项监察活动。至2007年,累计受理投诉举报案件1 545件,案件到期处结率100%。是年,年检企业1800个。
  第三节劳动工资
  一、工资制度改革
  1986—1987年,对辖区内区属国营、集体企业实行工资计划控制,每个季度下达一次工资计划,企业根据工资计划发放工资。职工工资基本执行8级工资制。建立企业工资基金使用手册,对企业工资基金实行劳动部门审核、签章、报批制度。1988年,进行工资制度改革,推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开始在国营企业中试点。1988—1992年,全区下达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计划6780万元,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计划2350万元。为5700人次调整工资。至1992年年底,全区国有、集体企业实行工资分配与产量、质量、效益挂钩的企业达到90%。1992年后,区劳动局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管理,全面落实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机制。把工资、奖金分配权下放给企业,取消等级工资制,使职工工资同岗位技能、贡献大小直接挂钩,实现分配向生产一线和苦、脏、累、险及高技术岗位倾斜。1994年起,在全区企业中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以岗定薪,岗变薪变,职工工资晋升与工效挂钩,形成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1999年起,省政府对城镇各类企业实行工资指导线制度,指导线增加的工资总额,经劳动部门审核后,用以调整职工岗位工资标准。此后,全区各企业按照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工资指导线来调整职工岗位工资。是年,执行济南市工资指导线基数7881元,增长上线26.3%,基准线为22.3%,增长下线不低于18.3%。2000年,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要求,在部分区属企业推行经营者年薪制试点。2006年9月,执行《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对企业执行工资分配、工资支付制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制度和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三项制度,实行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制度。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总体目标,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要求,逐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2007年,执行济南市工资指导线基数19031元,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6%,上线(预警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24%,下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8%。
  二、职工工资
  1986年,全县企业职工工资总额979.7万元,年人均工资1062元,其中,全民企业职工工资总额650.2万元,年人均工资1129元;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总额329.5万元,年人均工资950元。1989年,实行浮动升级转固定升级,为全区40个企业的2441名职工审批增加工资,月增资总额1.8万元。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任职务工资,为65个企业的328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升级,月增资总额3642元。1991年,按省劳动局文件规定,为17318名职工每人每月增加6元粮价补贴。1994年起,在全区企业中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1995年,审批效益升级指标6315人,按技能工资标准为72个企业的6600名职工晋升工资,为660名职工办理技能工资套改手续。1996—2001年,审批效益升级工资指标17727人,为新录用的职工审批转正定级工资5585人,为8407人晋升岗位技能工资标准。2002—2007年,各企业根据每年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进行职工固定升级。
  第四节社会保险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1986年,历城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成立,在企事业单位中实行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制度。同年8月,启动国营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10月,启动国营、集体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合同制工人养老金的缴纳比例为:用工单位自合同制工人发放工资之月起,按本人工资额的18%缴纳,本人按月工资标准的3%缴纳。是年年底,有155个企业的2555名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纳入社会统筹,有844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纳入社会统筹。1990年,全区共有244个单位、1.34万人参加养老保险,年缴养老保险金额547万元。1995年7月,全区分别建立企业职工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情况数据库,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开始实行计算机管理。1996年8月,208个企业的549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所在企业发放改为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直接发放。
  1996年1月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为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5%的比例缴纳,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加退休费用之和的25%的比例缴纳(企业负担22%,职工个人负担3%),其中14%的比例部分进入社会统筹,11%的比例部分进入职工个人账户。
  1997年1月,养老保险覆盖面扩大到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1999年5月,13368名企业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由所在企业发放改为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直接发放。2000年1 1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28%,其中,企业缴费比例为20%,企业职工本人缴费比例为8%。
  2001年1月起,实行新的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含视同)年限满10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4个部分组成。5月,养老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6月起,提高养老金的缴费比例,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提高到按29%缴纳,其中,企业缴纳23%,个人缴纳比例由5%提高到6%;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的缴纳比例为29%,其中,单位缴纳21%,个人缴纳8%。年底,参保企业421个,参保职工46124人,离退休职工14108人,征缴社会保险费8937万元,支付退休费9254万元。是年,省属驻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移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2002年1月1日,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划归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垂直管理,更名为济南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历城办事处。2003年5月,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实行20%的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同年,市社保办历城办事处设立社会养老保险征缴大厅,方便了企业与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
  至2007年,全区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发展到4321户,参保职工105862人,征缴养老保险费27754万元。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30487人,其中,离休人员782人,退休人员29705人,月支付养老金358.11万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1993年3月,历城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成立,隶属于区人事局,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和聘用制干部的养老金征缴及发放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市级统筹,缴费比例为26%。1994年12月,按照上级部署,参加统筹的人员扩展到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全体人员。
  1999年5月,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整建制移交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2002年1月1日起,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由市级统筹改为市、区两级统筹。2006年1月1日起,根据区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6%调整为34%。
  2007年起,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全部实现社会化发放。当年底,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16152人,离退休人员4775人;全年社会保险基金收付额12804.76万元,支出养老金12094.58万元,累计养老金滚存结余基金7081.37万元。
  三 、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995年4月,历城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成立,隶属区民政局。1996年起,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制定了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保、退保、转保办法。随着形势的发展,适时开展乡村医生、农电工、外出外来务工人员、农村基层干部等各类人员加入农村养老保险业务。1999年5月,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整建制移交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2000年,开展保费收缴清查核对工作。2001年9月,全区各乡镇全部建立财务台账,及时做好保费收缴和管理费的提取使用。当年参保人数573人,收缴金额212万元;领取人数349人,支出养老保险金17.3万元。2002年3月,率先在全市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化发放,由银行代发养老金,发放率达到100%。2003年和2004年,全区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314人、1416人,收缴保费分别为267万元、325万元,保费收缴均列全市首位。2005年6月,实现由银行代收保险金。基层工作人员可直接在当地农行网点缴存农保基金,农村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得到全面提升。至2007年,全区各街、镇均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投保人数1.8万人,占全区农业人口的3%,共收缴保费2466.06万元,支出保费501.82万元,年收缴保费200余万元。全区有1 356人享受农保养老金待遇,年发放养老
  金71.15万元。
  四、医疗保险
  2001年4月,成立历城区医疗保险办公室,启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是:辖区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2002年1月,区医疗保险办公室划归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垂直管理。2005年1月,将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和社会退休人员纳入医保范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缴费比例,按上年度社会在岗人员工资的10%或5.5%缴纳,社会退休人员不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06年9月起,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和《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辖区内的各类企业为招用的农民工缴纳工伤医疗保险费20元/月。同年12月起,将自收自支和差额事业单位纳入医保,缴费比例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0%缴纳,其中,单位缴纳职工工资额的8%,个人缴纳工资额的2%,退休人员本人不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救助金每人每月缴纳4元(含退休人员)。至2007年,有7800名灵活就业人员、1472名社会退休人员和76家单位的6644名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
  五、失业保险
  1986年10月,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全县失业保险工作正式启动,由县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失业保险金的征收与管理。失业保险金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费,全部由企业承担。1999年1月,贯彻落实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调整缴费标准,失业保险金缴纳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3%,其中,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2007年,参加失业保险单位4294家,参保职工75103人,征缴保险金3334万元;有3417人领取失业救济金,共发放1436万元。
  六、工伤保险
  1998年1月起,落实《济南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推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由企业按照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缴费比率按照行业性质不同分为四类,一类为0.6%,二类为0.8%,三类为1.0%,四类为1.2%,行业内施行浮动费率。2004年1月1日起,依据《济南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对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等方面进行调整。工伤保险缴纳费率由原来的四类行业调整为三类,分别为一类0.5%,二类1.0%,三类1.6%,行业内施行浮动费率。
  2006年9月起,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险费按费率乘以企业上年度全部农民工月工资总额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至2007年,全区工伤保险参保企业4484家,参保职工8.21万人;参保农民工5841人;累计征缴工伤保险金707.50万元,拨付各项工伤保险金470.82万元。
   第二章人事
  第一节事业单位改革
  一、管理体制改革
  1986年后,针对事业单位机构增加过多、人员增加过快的状况,全区严格了事业单位机构审批制度。1987年7月,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制止机构编制和干部队伍膨胀的意见》,依据上级定编标准,对部分事业单位人员编制进行重新审定。
  1994年,落实市编委、市财政局转发的省编委、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分类管理的通知》,结合本区实际,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总体思路,实施经费渠道分类管理,将事业单位划分为企业化经营、自收自支、差额预算管理、全额预算管理四种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后,进行了定编定岗、竞争上岗、人员聘用、工资分配等各个方面的改革。此后,对事业单位重新分类,划分为四种类型:行政型事业单位、社会公益型事业单位、公益兼经营型事业单位、经营型事业单位,针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采取撤销、合并、改企、脱钩、规范等不同的改革方法,促进政事分开及事业单位的社会化进程。
  1997年,设立历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1999年年初,对全区登记事业单位进行首次年度检验。2002年8月起,全区事业单位进行全国统一的事业法人登记,对符合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法人证书。至2007年,登记事业法人单位156个。
  二、人事制度改革
  20世纪80年代后,在全县事业单位逐步推行以聘用制为基础内容的人事制度改革。其中,教育系统的改革最为成功。1986年4月,县委、县政府下发《关于改革教育体制,振兴教育事业的决定》,教育系统体制改革开始推行。1994年7月,区委、区政府批转区教委《关于深化教育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报告》,以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为改革重点,进行了以校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岗位目标责任制和结构工资制为基本内容的“四制”改革。1997年8月、1999年8月,又相继进行两轮内部改革,以1994年“四制”改革为基础,加以补充和修订,并形成制度坚持下来。2005年起,深化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采取公开招考方式,为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
  第二节公务员制度改革
  一、推行国家 公务员制度
  1994年,历城区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开始向国家公务员过渡的准备工作。1995年11月26日,组织参加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统一组织的国家公务员过渡考试。全区首批应参加考试的有46个部门、20个乡镇的机关工作人员,共1900人,参加考试的1894人。1996年下半年,对恢复行政序列部门的机关干部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分3批参加济南市过渡培训考试,共806人参加考试,其中,补考人员79人。
  1997年,成立区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同年6月,根据《济南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区委、区政府制定印发《关于推行和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及实施意见》,并转发了《济南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人员过渡办法》等相关文件。9月20日,区委、区政府制定下发《关于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并转发《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意见》。11月,印发《关于确定区直党政群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职务级别的意见》。公务员过渡实施工作分6个步骤:进行职位分类;对拟参加过渡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参加过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考核和综合评定;选配人员,并确定职务;确定人员级别;完成过渡并确定职位的人员,经检查验收合格,按有关规定履行国家公务员登记手续。公务员过渡考试涉及党群部门19个,区政府序列部门、职能部门38个,乡镇机关20个,共2829人。
  2006年11月,落实《济南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和全市公务员登记工作要求,成立区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11月20日,区委下发《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的通知》。全区共对58个单位进行公务员登记工作,共登记在职公务员1653人,其中,区直政府部门28个910人,6类(区委、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15个部门365人,11个镇机关336人,4个街道机关42人;离岗人员259人。另有68人因试用期等原因暂缓登记。
  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后,党政机关新进人员实行“凡进必考”。至2007年,全区党政机关共招考公务员126人。
  二、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1997年,全区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同时,对部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进行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过渡。根据《济南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区委印发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关于《济南市历城区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有168个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第三节机构编制管理
  1986年,全县机构设置:县委工作部门6个,政府工作部门中,序列以内的局级单位28个,序列外的局级单位13个。干部总人数7621人,总编制数1556人。1988年,区编委与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劳动局、区财政局、区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实行历城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登记簿的意见》,规定4月1日起,全区246个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工资基金由编办统一管理。1989年,区编委下发《区直机关和区直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分配方案》,对区直机关和区直事业单位人员控编总数进行明确规定。1990年开始,加强对基层教育、卫生、农林水等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和对机构设置、更名、升格的管理。
  1994年,进行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改革后全区机构设置为:区委工作部门5个,区政府工作部门27个及派出机构1个(济南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全区区级党政机关行政编制750人(不含单列编制的政法部门、武装部)。按上级有关规定,编制分配比例为:区委各部门占15%、区政府各部门占78%、区人大占2.5%、区政协占1.5%、工青妇占3%。1998—2001年,区编委先后下发《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意见》和《关于暂停新增机构编制的通知》,对机构设立程序、人员调配等工作提出要求。区编委办、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启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簿的通知》,全区党政群机关、乡镇和区直属事业单位共763个单位,全部使用人员编制管理簿,使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全区共清理清退临时人员、借调人员1561人,其中,党政群机关390人,事业单位1171人;依法登记各类事业单位674个,其中,事业法人单位120个,非法人事业单位554个。对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发放山东省事业法人登记证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证,并对两证使用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对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进行年度检验,注销事业单位13个,变更登记事业单位240个。
  2001年12月,进行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改革后全区机构设置为:区委工作机构7个,区政府工作机构24个(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列区政府工作部门,不计入区政府机构个数),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构各1个,街道4个,乡镇14个,准乡镇级示范区(大正示范区)1个。核定行政编制463人,精减行政编制131人。其中,区委机关行政编制135人,精简比例为12%,核定行政编制119人,精减行政编制16人;区政府行政编制459人,精简比例为25%,核定行政编制344人,精减行政编制115人。
  2006年,进行区政府机构改革,改革后全区机构设置为:区委工作部门7个,区政府工作部门25个(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列政府工作部门,不计入区政府机构个数),群众团体7个,人大机关1个,政协机关1个,法院机关1个,检察院机关1个,街道4个,镇11个。全区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1047人,实有行政人员1075人。政法机关专项编制601人,实有行政人员992人。全区共有事业单位机构474个,编制总数为9438人,实有人员13630人,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6444人,实有人员9999人;差额补贴事业单位编制1659人,实有人员1515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编制1335人,实有人员2116人。
  2007年,全区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1147人,实有行政人员1102人;政法机关专项编制612人,实有人员998人。全区有事业单位机构468个,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354个,差额补贴事业单位26个,经费自理事业单位88个。全区事业编制总数为9244人,实有人员13408人,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6407人,实有人员9874人;差额补贴事业单位编制1659人,实有人员1572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编制1178人,实有人员1962人。
  第四节干部管理
  一、干部队伍
  1986年,全县有干部6243人,其中,政府工作部门机关人员1298人(县直814人,乡镇484人),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143人,事业单位3896人(含中小学3104人),企业906人。按学历层次划分,高校毕业684人,中专2903人,高中824人,初中及以下1832人。1987年撤县建区,共接收原济南市郊区干部、职工2434人,其中,乡镇197人,区机关265人,教育、卫生、工商、税务、供销、农林水等单位1972人(不包括追加的供电局、种子公司、市政养护所等有关人员)。同年,全区干部人数增长较快,共增加干部3877人,其中,政府工作部门机关人员1505人(区直844人,乡镇661人),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206人(含乡镇14人),事业单位1164人,企业1002人。1997年,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全区进行公务员过渡工作。1998年,全区有干部13538人,其中,政府工作部门1754人(区直1432人,乡镇322人),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256人,事业单位10637人(区直2738人,乡镇7899人),企业891人。按学历层次划分,研究生6人,大学1544人,大专4233人,中专6436人,高中613人,初中及以下706人。至2007年,全区有干部14194人,其中,政府工作部门1322人(区直969人,乡镇353人),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370人,事业单位11819人(区直5926人,乡镇5893人),企业683人(国有140人,集体543人)。按学历层次划分,研究生84人,大学5711人,大专5113人,中专2592人,高中及以下694人。
  二、干部录用
  吸收录用1986年,吸收录用干部39人。1987年,为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选调干部29人,民警改干14人。1988年,为乡镇财政所选调农税干部13人。1991年,聘用制干部转干部6人。1992年,吸收录用农民企业家和省级乡镇企业优秀厂长为国家干部,共5人;“以工代干”转干47人。1993年,从乡镇达到科级职务的聘用制干部中吸收转干10人;录用国家不包分配的“三大生”(电大、夜大、自学考试毕业生)5人;“以工代干”转干人员3人。1994年,录用副乡镇长级聘用制干部和“三大生”各9人。1995年,为检察院、法院吸收办理转干35人。1996年,录用副乡镇长级聘用制干部16人,省级乡镇企业优秀厂长2人。1997年,吸收录用干部39人。1998年,录用省级乡镇企业优秀厂长10人。1998—2001年,录用副乡镇长级聘用制干部29人,“三大生”转干89人。2002年,录用乡镇聘用制干部18人。同年4月,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联合下发《关于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补充录用及中层职位竞争上岗的意见》,共录用补充到公务员岗位工作人员40人。
  社会招录1988年,面向社会为公、检、法、司、工商、税务、审计、人行、农行、建行等系统公开招干38人,为农税系统招干5人。同年11月,为政法、税务、审计、工商、银行系统招干51人。1989年,为农税系统招干13人。1994年,为公安、法院、检察院招干、补充工作人员185人。2002年,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15人(区直机关10人,乡镇机关5人)。2003年,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25人(区直机关11人,乡镇机关14人)。2004年,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39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9人(执法局)。2005年,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10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8人(广播系统8人,区直事业30人)。2006年,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21人(区直机关10人,乡镇机关11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1人(卫生系统10人,区直事业31人)。2007年,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26名(街道机关6人,乡镇机关20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64人(卫生系统24人,区直事业40人)。
  教师“民转公”1987年,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174人。1988年,教师“民转公”207人。1992年,教师“民转公”133人。1994年,教师“民转公”217人。1996年,教师“民转公”474人。1998年,全区最后一批教师“民转公”,共1084人。
  聘用制干部1989年,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试行考试办法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为全区企事业单位办理补充录用聘用制干部。当年,为全区农、林、农机、农税等事业单位合同聘用、录用干部28人。至2007年,全区企事业单位共补充聘用制干部1764人。
  三、干部调配
  1986—2007年,全区调动干部2095人。其中,调入432人,调出310人,区内调动1201人,跨省调动13人,省内调动81人,事业单位调整58人。
  四、干部培训
  1986年后,举办了各种形式的岗位培训、学历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1995年,举办公务员过渡骨干培训班,培训机关工作人员179人,主要培训内容是《新编国家公务员制度教程》。1997年,开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培训,培训1113人。1999年,组织《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培训及考试,全区参加考试的国家公务员有773人,及格率达100%。2000年,开展全区人事干部培训班,培训人事干部132人。2001年,组织全区807名47岁以下公务员进行普通话培训及测试。2002年,对全区10222名工作人员进行世界贸易组织(WTO)知识培训、考试。2003年,对全区45岁以下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进行电子政务培训。同年,对88个部门的2281名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进行依法行政培训。2004年,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培训,培训2459人,并进行考试考核。2005年,在全区党政机关和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的事业单位中集中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培训,培训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434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233人。
  2002—2007年,对每年招考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进行初任培训。组织2002年、2005年、2006年及2007年录用的72名国家公务员,参加全市统一培训;对2003年、2004年录用的65名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同时,分别对2005—2007年面向社会招考录用的101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至2007年,共举办各类干部培训班40余期,培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3万多人次(专业技术培训除外)。
  五、人事考试
  1986—2007年,全区人事考试类型主要有:岗位培训考试,职称评审、晋升考试,公务员过渡、录用考试,公务员初任培训、更新知识培训考试,提拔副处级干部“一推双考”,事业单位人员招考以及其他各类社会化考试等。大规模考试主要有:1997年公务员过渡考试,有2621人参加;2002—2007年,每年组织公务员录用考试,累计报名参加考试人员1万余人;2003年,对全区45岁以下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进行电子政务培训考试,有2187人参加;2005—2007年,每年组织公开招考事业单位人员,累计参加考试人员2000余人。
  六、干部任免
  1986—1993年,中层干部的任免由主管部门负责,报区人事局备案。1994年后,下放行政任免权限,简化行政任免程序,中层干部由主管部门决定任免,不再向区人事局备案。1996年12月,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后,根据《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对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过渡范围的政府30个序列部门和乡镇、事业单位参照执行等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区人事局审批、任免。此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公务员职务岗位变化的,按以上程序进行任免。1999年,在全区开展区直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的科级职位竞争上岗和职位轮换工作,有79个单位参加。经审核,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1103人参加竞争435个科级职位。通过笔试、演讲答辩、民主测评、组织考察、职位轮换、双向选择等程序,有157人晋升职务,其中,晋升科长83人(含越级晋升8人),晋升副科长74人;219人继续担任原职务,其中科长159人,副科长60人;42人进行职位轮换;50名原科级人员落选,其中,科长21人,副科长29人。1996—2007年,共审批任免2089人次。
  七、干部考核
  1986年,规范了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1987年,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岗位责任制,使责任制、考核制、奖惩制“三制”配套,同时健全与“三制”相关联的会议、学习制度,做到岗位有责任、工作有考核、成绩有评比,奖惩公正分明,转变了机关工作作风,提高了机关工作效率。1992年,在机构改革中,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为机关“三定”(定职能、定编制、定内设机构)方案的制定提供了必要依据。1994年起,按照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济南市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意见》,对机关工作人员德、能、勤、绩等实施全面考核。1995年,区委、区政府印发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关于对历城区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考核标准,对机关工作人员重点实施“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考核,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工资挂钩,建立年度考核备案制度。是年,对1994年度进行考核,区直68个部门和20个乡镇的3515名机关工作人员中,考核为优秀等次536人,不称职等次2人;167个事业单位的9863人中,考核为优秀等次1376人,不合格等次2人。此后,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每年均进行年度考核。2007年度考核13507人,其中,考核为优秀等次1806人,称职等次11417人,未定等次284人。
  八、干部奖惩
  1986年以来,贯彻执行《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干部奖惩工作逐步规范。1991年,区人事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奖励表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奖励表彰工作。至2007年,在全区岗位目标责任制评比工作中,审定各系统申报先进集体410个;表彰各类先进人员5099人次,其中,授予区劳动模范5人,通令嘉奖9人。全区接受组织处理或行政惩戒98人,其中,开除公职15人,开除留用察看3人,撤职1人,降职1人,其他行政惩戒78人。
  九、军转干部安置
  1986年以来,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根据单位人才需求、编制余缺和转业干部职务层次、技术专长、立功受奖情况及转业安置要求,按照专业对口、学以致用的原则拟定安置方案。2001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部分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区委、区政府制定并转发了中央、省、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意见,并确定由区人事局具体承担相应的管理服务工作。2007年起,对军转干部实行“双考”(考核与考试相结合)选岗,根据单位编制、人才余缺情况,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占一定比例确定安置计划,再根据转业干部职务、受奖励情况进行量化考核,最后按考试考核成绩排出名次,由个人按名次依次公开挑选岗位。当年,全区共接收军转干部410人。其中,接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44人。
  十、职称评定
  1986年2月,国务院决定恢复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1987年4月,成立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委。1988年,全区实行首次职称评聘。此后,每年进行职称评定工作。
  1990年10月,职称改革工作由区科委移交区人事局,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改设在区人事局。1991年,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对历城区首次进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是年,经济员职务任职资格实行以考代评。同时,落实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做好1990年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通知》,对全区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考核。1993年,全区企事业单位实行职称评聘分开,重新组建历城区统计、卫生、工程、农技、农工、会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学教师、小学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初级评审委员会。1994年,经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历城区专
  业技术岗位设中级以上岗位3413个,其中,高级537个,中级2876个。同年,成立区农民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小组,首次对农民技术人员进行职称评定,鼓励农业技术人员进一步发挥专长。1995年,在涉及国家和人民财产生命安全的专业技术工作领域(药剂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1997年起,对全区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综合评价,量化赋分。1999年,把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列为评审条件。2006年,取消区卫生系统专业技术职务初级评审委员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实行以考代评。
  2007年,全区职称按专业分工,设有15个系列,每个系列分高、中、初级职务。设有4个系列的初级评审委员会,分别是:区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初级评审委员会、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初级评审委员会、农业工程技术职务初级评审委员会、工程技术职务初级评审委员会。
  第五节工资福利
  一、工资
  1986年,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五类区工资标准。1988年5月1日起,全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改按六类区工资标准执行。1989年,根据国务院批转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一九八九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自10月1日起,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11068名国家正式职工在本人现行职务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一级工资。
  199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从1993年10月1日起,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将机关与事业单位工资脱钩,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4个部分;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3个部分构成;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2个部分构成。事业单位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3种不同类型的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与职称挂钩;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列入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有12070人。
  1995年10月,执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计委下发的《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实施办法》,对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凡1993年10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两年考核成绩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的,从同年10月1日起在本职务(技术等级)所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称职(不合格)以及两年中只有一年考核称职(合格)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共为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13489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为2805名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发离退休退职费。此后,于1997年7月、1999年7月、2001年1月和2003年7月,分别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为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发离退休退职费;于1997年10月、1999年10月、2001年10月、2003年10月、2005年10月,分别为两年考核称职的工作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为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发离退休退职费。1998年,根据省《关于执行职级工资制工作人员晋升级别工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为全区4340名执行行政职级工资制的人员调整级别工资。此后,每5年为全区执行行政职级工资制的人员调整级别工资。
  2006年7月,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济南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15233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进行改革,改革后公务员工资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构成,机关工勤工资由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工资构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构成,并为4249名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发离退休退职费。
  二、福利待遇
  津贴补贴1993年工资改革后,改变了自1956年以来一直实行的工资区类别制度和津贴制度,建立地区津贴制度。执行的津贴补贴有:职务补贴,按工作人员所任职务和工作年限来确定,1993年工改后至2001年,相继调整了三次职务补贴标准;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妇双方每人每月5元,到孩子14周岁停发;防暑降温费,每人每月1元;取暖补贴每人每月2元。1994年,全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改按每人每月8元提取。1998年,将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执行的交通补贴、洗理费、粮价补贴、房租补贴、粮油补贴、开放城市补贴、误餐补贴等7种津贴、补贴进行简化归并,合并后统称地方福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5元。归并后剩余部分称保留津贴,机关每人每月40元,事业单位每人每月20元。1998年1月起,驻济南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发驻济补贴,每人每月36元。2000年1月起,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月发放100元考勤补贴,离退休人员每月发放100元生活补贴。2001年12月起,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月发放50元交通补贴,同时调整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职务补贴。2004年12月,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调整驻济补贴,由36元调整为56元。
  岗位津贴补贴1986年后,新设立的岗位津贴补贴有:教育系统的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班主任津贴等;卫生系统的精神病院、传染病院工作人员浮动工资等;民政系统的殡葬职工特殊行业津贴、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等;政法系统的警衔津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交警防毒防尘津贴等;纪检、计生、交通、体育、城建等系统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等。2004年12月起,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岗位津贴。
  伤亡待遇(1)丧葬费。1989年执行省财政厅规定,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去世后,不分职务级别,每人发放丧葬费500元。2004年调整为每人1000元。(2)死亡一次性抚恤金。1986—1993年,抚恤金发放标准:因公牺牲的,按其牺牲时的20个月基本工资计发;病故的,按其病故时的10个月基本工资计发。1994年起,发放标准调整为: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基本工资。(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职工去世后,对生活困难的遗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发放补助。
  退(离)休待遇1991年,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退(离)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为退(离)休干部落实政治、生活待遇,解决他们看病就医、用车、住房、子女就业等实际困难。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公务员退休制度进一步完善。1994年,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对离退休退职人员离退休退职费的计算方法进行重新明确,并为全区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退职费。1999—2000年,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工改前离退休人员的补助补贴项目进行简化归并;同时,对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项目实行归类管理。
  第六节人才工作
  一、人才交流
  1984年12月,历城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成立。1986—1995年,为全区引进各类人才69人,充实了全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1996年后,人才交流力度逐步加大,实现了人才总量的较快增长和人才结构的进一步完善。1996—2001年,为全区区直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和民办科研机构等单位引进各类人才1047人。其中,正式调入136人,聘用911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19人,大学专科学历的383人,中专学历的613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5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26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1人。2000年后,国家取消大中专毕业生统一分配,企业人才交流主要通过市场实行用人单位和应聘者双向选择,区直部门人才交流主要通过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考的形式进行。
  二、人才 市场
  1994年,历城区人才市场成立。逐步建立起包括人才信息发布、人才推荐、职业介绍、人才培训、职称评审、档案管理、外国专家的智力引进以及为各类单位和社会流动人员提供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党团关系代理等综合人才服务体系。每年为区直业务部门和国有、集体及个体私营企业召开十余次专场招聘会;多次组织企业参加省、市人事部门召开的人才招聘会,至2007年,达成招、应聘意向1.5万余人次。
  2004年3月起,组织星期日人才招聘会,至2007年,共组织190余场,每场进会参加招聘单位有50余家,参加招聘人员达600余人。同时,搜集整理各类信息资源,建立全区毕业生求职信息库、毕业生档案库和留学人员信息库,至2007年7月,毕业生求职信息库登记毕业生4178人,其中已就业3026人;毕业生档案库记录、保管毕业生档案12147份;出国留学人员信息库录入68人。
  2005年3月,举办春季人才交流大会暨济南2005年第八场毕业生就业双选人才交流会,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金德管业集团、净雅集团、良友富临大酒店、海信集团、中国联通公司、柔婷化妆品公司等知名企业和山东大学、山东经济学院、山东轻工业学院、山东农业科学院等驻济科研院校,共317家单位参加,提供招聘岗位7200余个,有2万余人前来洽谈,达成就业意向3000个。2006年,开辟网络招聘方式,通过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有2500余家次用人单位通过网络发布招聘信息,有3.25万余人次毕业生通过网站进行人才推荐。至2007年,共有3700余名毕业生通过网络招聘方式实现就业。
  三、人事代理
  1997年,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正式开展人事代理业务。全区实行集体代理的对象主要是转企改制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实行个人代理的对象主要是到外地、民营企业就业,出国或到国内大专院校继续深造,以及从企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干部身份的人员。区人才服务中心为代理单位和个人提供工资套改、工龄审核、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出国及报考研究生政审、推荐评审职称、代缴养老保险、组织年度考核、查阅人事档案、出据各种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等服务。1996—2001年,为全区知识分子、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及其子女办理农转非户口386人,为出国及报考研究生进行政审47人,为205人办理职称评聘手续。至2007年,全区有集体代理单位129家、集体代理人员1700多人,个人委托代理500余人,代缴养老保险255人。2000—2007年,每年为代理单位和个人进行工资套改、推荐评审职称、转正定级、组织年度考核、代缴养老保险、查阅人事档案、出据人事证明等2500余次。
  四、引进国外智力
  1995年起,历城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逐步展开。主要是通过聘请国外专家的形式将国外先进的生产技术引进到历城区。同年5月,日本专家简井宫应邀到历城传授苹果管理和生产技术。此后连续12年,先后从日本、俄罗斯、德国、韩国、以色列、美国聘请专家,来历城区指导苹果、板栗、柿树、蔬菜、奶牛、鱼类养殖、自动化焊接工艺等工农业生产项目。至2007年,全区引进国外专家项目21个,聘请专家44人次,解决技术难题18个,创造直接经济效益5000多万元。
  第七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安置
  1986—1996年,师范类毕业生由区教育委员会负责分配,非师范类毕业生由区计划委员会分配。1986—1993年,历城籍回区就业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共计2000余人。1994年后,毕业生数量大幅度增加,1994年报到毕业生500余人,1995年580余人,1996年增至600余人。对每年接收的毕业生,按照专业对口、学以致用原则,下达指令性计划,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辖区内国有或集体企业。对分配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毕业生,区计划委员会与区人事局根据机关事业单位人才需求情况,拟订就业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统一派遣。
  1997年,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由区计划委员会划归区人事局,成立区人事局毕业生分配办公室。1997—1998年,按照“行业包专业、地区包生源”的分配原则,全区接收的国家统招生全部按区政府指令性计划派遣安置。1999年,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仍按指令性计划派遣安置,中专生实行自主择业的就业政策。1997—1999年,全区指令性派遣毕业生共计1325人。2000年,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职能划归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年起,历城区根据全省毕业生不再实行指令性派遣的就业政策,除对历城籍本科生仍实行统一分配外,对其他大中专毕业生一律通过人才市场,与用人单位实行双向选择就业,至2004年,共安置99名本科生。对于正式就业的学生,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办理正式派遣手续和档案转递。2003年,为引进高层次人才,历城区从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指导处提供的高校毕业研究生名单中,筛选7名专业对口、条件适合的硕士研究生充实到机关事业单位。2005年起,对历城籍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安置,由统一分配改为招考录取,至2007年,共招考录取历城籍本科毕业生100名。同年,为缓解就业压力,补充基层人才,选派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共安排大学生志愿者3名。2006—2007年,贯彻中央、省、市“三支一扶”计划,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共招募60名高校应届毕业生到农村从事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工作。同时,按照省人事厅要求,实行毕业生网上签约,共办理网上签约手续410人、解约手续87人。
  2001—2007年,全区共接收报到历城籍大、中专毕业生4695人,其中,研究生18人,本科生908人,专科生1919人,中专生1850人。

知识出处

济南市历城区志

《济南市历城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地域范围为2007年济南市历城区行政区域。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城建环保、交通邮电、开放开发、农业综述、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工业、商贸服务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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