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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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济南市历城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3264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审判
分类号: D916.3
页数: 9
页码: 540-54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济南市历城区审判、审判机关、刑事审判、立案等情况。
关键词: 历城区 审判

内容

第一节 审判机关
  1986年,县人民法院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仲宫法庭、董家法庭、孙村法庭、港沟法庭、遥墙法庭、邵而法庭、柳埠法庭、唐王法庭、锦绣川法庭,有干警35人。同年4月,邵而法庭更名为党家法庭。1987年5月,因区划变动,原历城县人民法院改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原郊区人民法院所属洪家楼法庭、华山法庭、东郊法庭因区划调整划归区法院,并增设研究室。1988年5月,增设济钢法庭、郭店法庭、十六里河法庭;12月,增设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审判庭、执行庭。1990年1月,因区划变动,齐河县大王法庭、靳家法庭、桑梓法庭划归区法院;4月,增设政工科;8月,增设彩石法庭,锦绣川法庭更名为西营法庭。1994年5月,经济审判庭分为经济审判一庭和经济审判二庭。1995年,大王法庭更名为大桥法庭。同年10月,增设法警大队。1998年,靳家法庭并人大桥法庭。1999年3月,增设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撤销告诉申诉审判庭,设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2000年1月,因区划变动,十六里河法庭划归市中区,大桥法庭划归天桥区;撤销唐王法庭、董家法庭、郭店法庭、彩石法庭、港沟法庭、柳埠法庭、西营法庭,保留东郊法庭、华山法庭、遥墙法庭、仲宫法庭、孙村法庭5个法庭。原民事审判庭更名为民事审判一庭,洪家楼法庭更名为民事审判二庭,济钢法庭更名为执行二庭。6月,撤销执行庭,设执行工作局(正处级),下设执行一庭和执行二庭。同年,区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称号。2001年,被团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授予“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2002年2月,院机关机构改革,内设办公室、政治处、立案庭(挂书记员管理办公室牌子)、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研究室(挂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技术室、法警大队、监察室(与院纪检机构合署办公)。2004年7月,增设司法技术鉴定中心。2005年,东郊法庭被最高人民法院、共青团中央授予“青年文明号”称号。2006年10月,撤销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其职能并入技术室。2007年,区法院设办公室、政治处、立案庭(挂书记员管理办公室牌子)、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研究室(挂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技术室、法警大队、监察室(与院纪检机构合署办公)、财务科、东郊法庭、华山法庭、遥墙法庭、孙村法庭、仲宫法庭22个机构,共有干警159人。
  第二节 立案
  1986年,立案工作由各审判业务庭负责。1988年12月,告诉申诉审判庭主要负责接待上访群众,处理信访案件,复查处理申诉。至1999年2月,受理群众来信3265起,接待群众来访11966人次,处理申诉291案。1999年3月,撤销告诉申诉庭,成立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后,实行立审、审执、审监三项分立制度。立案庭统一管理各业务庭立案工作和全院申诉、信访工作,派出法庭立案仍由法庭完成。立案庭加强与各庭室的联系,在每年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期间,配合有关部门接待上访当事人,妥善解决重点上访老户、有激化苗头案件及集团诉讼案件。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大立案”制度,法庭立案统一由立案庭负责。实行立案庭与派出法庭双轨立案机制,即住在乡镇的当事人可就近到法庭递交起诉材料,由法庭转交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并开通立案庭与各法庭的远程传输,实现“网上立案”。在法院机关建立立案大厅,实行柜台式“一条龙”服务。坚持院长接待日制度,每月第一个周六定为院领导集体接访日并向社会公示,各业务庭庭长按照分工分组接访。1986—2007年,共受理案件120381件。
  第三节 刑事审判
  1986年以来,县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重点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1989年,对经济犯罪分子适用罚金和没收财产的附加刑,实行主附刑并用。1990年,把惩治经济犯罪作为刑事审判的工作重点之一。至1996年,审结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杀人,强奸,抢劫,伤害,盗窃,破坏电力、通信、交通、生产设施等犯罪案件847件1612人;经济领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偷税抗税、贩运伪造国家货币、诈骗公共财产等犯罪案件458件856人;在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新形势下违反公司法犯罪、发票犯罪、伪劣商品犯罪和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绑架勒索等新型犯罪案件12件18人。1997年,执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至2007年,审结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542件596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114件187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856件1072人;侵犯财产犯罪案件915件1188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129件247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62件346人;渎职犯罪案件40件47人。1986—2007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5157件,刑事处罚7507人,其中,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838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1324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2334人,拘役61人,单独或并处财产刑2107人,其他刑事处罚843人。
  第四节 民事审判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施行,改变了主要依靠民事政策调判案件的状况。1989年,举证方式由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变为当事人举证为主、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为辅。199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审理和执行程序更加规范,运用新增的督促程序解决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财产案件,对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起到积极作用。至2007年,法定审限内结案率由不足90%提高到99%;个案办案周期缩短,三个月内结案率由70%提高到90%以上;判决结案率由不足10%上升到50%以上。
  一、民事关系调节
  1986年以来,县法院发挥民事审判工作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合法、及时、妥善地解决各类民事纠纷,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办案原则,加强诉讼调解工作。2000年起,随着东部新区建设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涉及土地征用的土地调整、补偿、拆迁等纠纷大量上升,民事审判法官立足稳定,耐心做当事人思想工作,使数百起争议纠纷诉外解决。并撰写《关于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收益分配纠纷情况的调查报告》,向区委提出解决群体性矛盾的建议和防范对策,避免群众集体诉讼发生。1986—2007年,依法审理婚姻、家庭、继承、赡养和抚养等各类纠纷案件1.6万余件;审理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医疗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等侵权案件1.5万件。案件调解率达70%。
  二、军人军属维权
  1999年,区法院在民事审判三庭成立审理涉军纠纷案件合议庭,开展保障军人军属权益工作。审理涉军案件15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6件,财产纠纷6件,合同纠纷3件。执结涉军执行案件5件。接待军人军属法律咨询30多人次,处理军属申诉4件,开展涉军法律宣传活动4次。2001年起,各法庭受理涉军案件。至2007年,审理涉军案件43件,接待军人、军属法律咨询200多人次,开展涉军法律宣传活动14次。
  三、司法救助
  2000年,区法院对社会弱势群体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赡养,抚养,伤害赔偿以及追索劳动报酬案件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法交纳或交齐诉讼费用的自然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企业以及特困企业、破产企业等。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依法实施救助,每年缓、减、免交诉讼费用30万元~80万元。对涉及民生案件设立“绿色通道”,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农民工“讨薪”和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诉讼案件即时立案、限期结案,积极维护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至2007年,共审结司法救助案件190余件。
  第五节 商事审判
  1986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以诉讼手段调节经济关系的案件越来越多,县法院围绕农村和国企改革与发展,主要受理经济合同纠纷、经济损害赔偿纠纷、不服行政机关处分经济纠纷三类案件。1990年,根据国务院提出清理“三角债”工作部署,区法院把为企业清理拖欠款作为经济审判工作重点。1991年,经济纠纷受案范围增加融资租赁合同、企业承包和租赁合同、居间和信托合同、股票债券票据纠纷等新型合同类型。1993年,经济审判配合全市“营销清欠大会战”,为100多家企业审结购销、建筑工程承包、加工承揽等合同纠纷和拖欠货款案件621件,解决财产争议金额4100余万元。1994年,审结经济案件1713件,诉讼标的额1.39亿元,在全市基层法院中诉讼标的额率先突破亿元。1999年,全国法院进行大民事审判改革,将经济审判统一改为商事审判。至2003年,区法院收结案数量及标的额上升,年均结案2000件以上,涉案标的额在2亿元~4亿元之间。2004—2007年,年均审结商事案件3000件、诉讼标的额4亿元。
  第六节 行政审判
  1988年,行政审判庭成立,主要办理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或处罚的行政案件。1989年起,开展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工作。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区法院对不服行政处理或处罚的“民告官”案件依法收案。同时,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工作步入正轨。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区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被告举证制度,坚持“大胆受理、慎重裁判、注重效果、维护大局”的整体办案原则,体现维护与监督并重的执法思想,依法公正裁判。2004年,区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先进集体”称号。1988—2007年,共受理治安、土地、城建、计划生育、行政赔偿等行政案件1112件,审结1098件。其中,审结治安案件159件、土地案件486件、城建案件173件、其他案件280件。受理乡镇农业征收、卫生处罚、环保处罚、计生管理等各种非诉行政申请执行案件3986件,收回税费、罚没款9637.6万元。
  第七节 审判监督
  1986年,县法院申诉、再审案件由各审判业务庭受理和审理。同年,受理、审结案件5件。1988年,申诉再审案件由告诉申诉审判庭和相关审判业务庭审理。1999年3月,成立审判监督庭后主要负责再审案件的审理和案件评查工作。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本院院长指定再审、上级法院指定再审和检察院抗诉案件进行再审,纠正个别定案不准和执法不严的案件。对全院审结的各类案件进行逐件评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1999—2007年,审监庭共审结再审案件349件,依法改判193件,评查各类案件6万余件。
  第八节 案件执行
  1988年12月,执行庭成立,主要负责院机关审理案件执行工作。法庭审结的案件由法庭执行,对执行有困难的案件,移送执行庭执行。1992年起,针对积压案件,调整充实力量,加大执行措施,每年组织执行会战。1996年,建立大执行格局,形成执行庭—中心法庭执行员—法庭兼职执行员三级执行工作体系。1999年起,根据最高法院要求,法院审结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书交执行庭执行,各法庭负责执行法庭有执行内容的调解书。2000年,执行工作局成立,下设两个执行庭,形成执行庭与各法庭、行政庭、法警队相互配合的执行体制。2004年,实行审判与执行工作分离,法庭审结的案件全部由执行局负责统一执行。1989—2007年,受理执行案件30774件,执结30639件,执行财产标的额15.7亿元。
  第九节 司法警务
  1995年10月,法警大队成立,有法警19人,主要担负警卫法庭、押解、参与案件执行、维护机关秩序的责任。1997年,试行法警聘任制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管部门誉为“历城模式”,该制度在全国法院系统推广。2000年,派出法庭配备司法警察。2003年,法警大队设直属一、二、三中队,对已授衔的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1995—2007年,法警大队完成法院机关安保、法庭安保、突发事件处置、押解刑事被告人、值庭等工作任务6万余次,未发生被告人脱逃、行凶、自杀、自伤等事件。
  第十节 司法技术工作
  1987年,设法医室,配备法医技术人员,对刑事、民事案件活体(人身)和其他法医学检材进行检查鉴定;对案卷中有关物证、书证、痕迹进行检验鉴定和复核鉴定。20世纪80年代案件类型比较单一,法官承担依职权搜集证据的责任,法医鉴定业务基本是当时司法技术工作的类型,年均结案50件左右。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案件类型、数量、范围等情况变化,单一的法医鉴定工作难以满足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举证需要,司法技术工作扩大到检验、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破产清算等类型,法医室更名为技术室。2004年7月,增设司法技术鉴定中心,主要受理本院及有关单位委托的法医学鉴定;文字检验、痕迹检验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鉴定;资产价值评估鉴定;委托拍卖;司法鉴定业务咨询等工作。2005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司法技术鉴定管理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设立鉴定机构。2006年,撤销司法技术鉴定中心。技术室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各种司法鉴定,负责各类财产尤其是执行案件财产的处置等有关工作。至2007年,技术室收案664件,结案543件。
  典型案例
  济南第八棉纺织厂破产案济南第八棉纺织厂为区直属企业,有干部职工634人。1993年11月26日,该厂向区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破产前,企业累计亏损869万元,负债总额2919万元,资不抵债额1366万元。12月2日,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有关规定,依法裁定宣告该厂破产还债。这是济南市首例国有企业申请破产案件。3日,经区法院指定,由区经委、财政局、税务局、工商局、审计局、房管局、土管局等单位组成破产清算组,对土地、房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财产及债权评估定价,召开债权人会议,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清偿企业所欠职工工资、福利和劳动保险费用9.76万元,所欠税款184.46万元,各债权人分配剩余财产878.78万元。该案的妥善审理维护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山东新南洋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及济南南洋学校财务清算案2002年4月,北京南洋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与三联集团公司出资成立山东新南洋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后该公司成立济南南洋学校,吕某、韩某某先后任该校校长,袁某某为财务负责人。2002年6月至2005年9月,该校招生中违规收取教育储备金,向458名学生家长变相吸收存款1.0991亿元。2005年,因储备金到期无法返还,引发学生家长群体性上访。
  2006年1月14日,区法院依法受理济南南洋学校司法清算案。4月24日,区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6月19日,区法院依法判处山东新南洋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50万元;吕某、袁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韩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该案扣押被告单位位于港沟镇经十东路以北的教育用地7.6369公顷、济南南洋学校地上物及财物,并依法予以拍卖,所得款项发还被害人及相关民事债权人。2007年1月18日,区法院依法向债权人兑现各种款项。该案是全省首例对民办学校进行的司法清算案件。

知识出处

济南市历城区志

《济南市历城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地域范围为2007年济南市历城区行政区域。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城建环保、交通邮电、开放开发、农业综述、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工业、商贸服务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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