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居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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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香磨李居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1731
颗粒名称: 二、居规民约
分类号: D920.9
页数: 11
页码: 1234-1244
摘要: 本文记述了香磨李居依法治居规范化管理规定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法规 汇编 香磨李

内容

香磨李居依法治居规范化管理规定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共十三届全会和中央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建设”的方针,本居在第一个五年普法教育工作取得可喜的成绩的基础上,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开展依法治村规范化管理》工作的要求。居两委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政策,对原来的各项管理制度重新进行了修改,按照巩固、完善、补充、提高的原则,结合目前本居的实际,以及第二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以促进本居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实现“奋斗开拓抓效益,八五再上新水平”的宏伟目标,进行了充分地讨论研究,修改补充制订本规定,推动本居各项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轨道。望本居居民和干部严格执行,互相监督,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为两个文明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镇党委、镇政府提出的进一步开展依法治村(居)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意见,使全居的各项事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 可循,以安定的社会环境,保障两个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本精神为依据,结合本居的实际情况而制订。
  第三条 本规定是在广泛征求广大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而定,内容涉及面广,针对性强,对本居所有的居民有普遍的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条 对违犯本规定的人,坚持正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执行本规定表现突出的可给予表扬及适当奖励,严重违犯本规定者,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居的常住人口。
  第二章 关于党务工作、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 党支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到政治上、行动上和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确保上级指示准确全面地实施。支部一班人要加强团结,分工合作,同心同德,不听谣,不传谣,不犯自
  由主义;每个支部成员都要为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群众的向心力而努力工作。
  全体居民在“两委”领导下,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的原则,积极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和“四学一奉献”活动,要依法决策、依法施政,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把党务、政务工作全面纳入目标化管理的轨道。
  第七条 党支部要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每月组织一天集体学习,每季度组织党员进行一次政治教育和反腐蚀教育。要做好组织发展工作,及时帮助群众积极分子学习党章 ,够条 件的及时发展。要组织好党员的其他有益的社会活动,对无故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的,视情节 给予酌情处理。按期收缴党费,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党支部要加强廉政建设,每个干部、党员,都要率先垂范、为人表率,树立公仆意识,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杜绝贪污受贿,反对铺张浪费,把必要的招待应酬控制在适当范围内。
  第九条 根据上级党委关于党务工作目标化管理的规定,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核心作用,不断完善多种经营机制;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和居民的个体生产积极性,不断壮大集体经济,逐步扩大居民的福利事业和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坚持每年都为居民办几件大实事。
  第十条 以党支部建设为核心,抓好对居级组织的配套工作,提高居级组织的整体功能。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帮助居其他组织根据分工,制订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并落实到具体人员,逐级签订责任书,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作用,保证各司其职、协调运转。
  第十一条 每个党员都要自觉加强党性学习,严格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参加法制学习,带头遵纪守法,工作耐心细致,态度文明礼貌,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支部每年年终开展一次评先树优和民主评议党员的活动,考核党员的年度各项工作情况,各项考核都要入档保存管理。
  第十二条 对违犯党纪国法的党员,每个党员和居民都有权检举揭发,上报上级纪委作出违纪处理。
  第十三条 遵循党中央提出的“经济要繁荣,党政机关要廉洁”的指示精神,居“两委”实行政策公开制度:
  1.计划生育管理公开制度;
  2.财务管理公开制度;
  3.建房管理公开制度;
  4.水电管理公开制度。
  第十四条 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每个公民的光荣职责和义务。凡符合应征入伍条 件的公民都要积极参加,居委会按有关政策做好优抚工作。
  第三章 关于端正民风,加强社会治安的规定
  第十五条 居民有义务维护社会安定和村居的安全;有义务端正居风民风,团结和睦,友好相处,协助居“两委”搞好本居的精神文明建设。人人都要遵守社会公德,不做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事。
  第十六条 禁止卖淫嫖娼、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严禁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流氓习气;严禁偷盗、抢夺国家、集体、私人财物;严禁聚众赌博、拐卖妇女儿童、散布流言蜚语、散布封建迷信;严禁偷盗和破坏通讯设备和电器设备。
  第十七条 对上述禁止事例违犯人员,所有居民要勇于抵制、揭发,居委有权对其进行教育,视情节 轻重处罚,经批
  评教育不改,依法送交有关部门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治保会、调委会在居“两委”及双文明建设办公室的领导下,紧密配合,齐抓共管,认真做好治安和纠分调解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必要的普法学习制度,保证普法计划的实施,每年累计不少于118个小时,居民不少于80个小时。
  第二十条 每年举办一期普法学习班,充分利用广播、黑板报、壁报栏,大力宣传普及法律知识。
  第二十一条 居调委会建立健全系统的道德规范,负责全面的调解工作,本着正确引导,公平处理的原则,既要解决纠纷,又要消除后患。
  第二十二条 居调委会工作要坚持贯彻“三化、四突破”原则,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第四章 遵纪守法光荣户条 件
  第二十三条 要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共产党的领导。
  第二十四条 积极学习法律知识,遵纪守法,讲文明、讲礼貌,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二十五条 尊敬赡养老人,关心教育子女,无虐待、伤害老人、妇女、儿童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尊重,全家和睦、邻里团结、互谅互让。
  第二十七条 自觉遵守居规民约,积极拥护执行“两委”的各项决议。
  第二十八条 积极参加劳动,大胆改革创新,勤劳致富。
  第二十九条 积极实行计划生育。第五章 关于加强财务、经济合同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条 为繁荣本居的商品经济,促进企业的巩固发展,加强财务管理,确保经济合同的全面履行,坚决执行《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及各项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由华宇实业公司负责全居财务、经济合同管理和个体工商管理等项工作,建立合同档案,监督财务公开、合同的履行,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经济合同的纠纷。
  第三十二条 华宇实业公司及下属各企业的各项开支,都实行财务“一支笔”制度。总公司财务科的正常开支均由支部书记签字报销;各厂企业的正常开支,均由其厂长,经理签字报销。对某些较大项目的开支,如旧村改造、上项目等,都必须提出书面报告,经居“两委”研究决定,书记签字,方能开支。各厂企业各项开支,手续不全者,各单位出纳员不予付款,会计有权拒绝入帐。
  第三十三条 所有财务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财务政策和法令,认真执行财务计划,及时正确做好核算工作,及时提供经营管理所需的会计资料,维护财经纪律。
  第三十四条 会计人员在国家法令政策的指导下,做好财务管理工作,为不断降低成本,增收节 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而精打细算,做到帐目公开,日清月结,每月向“两委”报送一份资金活动情况
  表,年终向群众公布经济收支情况。
  第三十五条 各企业招聘和录用会计、出纳时,必须经华宇实业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录用。
  第三十六条 会计要了解财产物资的使用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协助领导管家理财。
  第三十七条 对居内各项罚款,均交财会人员入帐保存,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如有私借或挪用,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并限期追回。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不得用任何手段巧立名目,进行偷税漏税行为,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加强廉政建设,反对铺张浪费,对非生产性开支,要从严审批手续,反对弄虚作假,白条 入帐。
  第三十九条 本居所有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绝对服从华宇实业公司的领导管理,对居按规定所收取的公益金等,都应如数按时上交。
  第四十条 加强本居的水电管理,签订“电工责任制”合同,电工按规定依法收取用户水、电费,填写三联单,注明起止时间、用水、用电度数、款数,并将收交的水电费,按时上交主管部门,做到节 约用水电、正常供水电,执行“合同”条 款。
  第四十一条 本居厂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每年签订年度经济合同,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并承担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二条 凡“总公司”与各企业签订的各项经济合同没有特殊情况,双方不得任意变更或终止。解除合同,需变更或终止合同时,须经双方协商,交“两委”讨论决定。
  第四十三条 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依法治厂,对玩忽职守、消极怠工、违犯厂纪厂规的干部职工,视情节 轻重,酌情处理。
  第四十四条 居企业的一切财产和设备属于集体所有,干部职工应视厂如家,爱惜公共财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六章 关于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居民必须自觉执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 例》,有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每个居民清醒地认识到: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第四十六条 严禁计划外生育,凡计划外怀孕者,按有关规定限期做引流产手术,超期或抗拒者,根据情节 给予罚款并强行做引流产手术。
  第四十七条 严格节 育措施。凡需透查的育龄妇女,通知后,必须到指定地点透查,对无故不到者、态度恶劣、影响极坏者,对超期不放环者,不按时服药者或因不按时服药而造成怀孕者,视情节 给予罚款并责令限期做引流手术。
  第四十八条 凡持有《准孕通知单》的已婚育龄妇女方可怀孕,以《准孕通知单》换取《准生证》方可生育。
  第四十九条 所有育龄妇女必须自觉执行计划生育,一对夫妇一个孩,杜绝第二胎;符合生二胎条 件的,按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报上级批准后,发给二胎准孕通知单,方可怀孕。怀孕后持《准孕通知单》和医院确诊怀孕的证明到镇计生办换取《二胎准生证》,生育二胎后,必须做结扎手术。
  第五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责任共负措施,凡计划外怀孕外逃者,居“两委“将停止其亲属的工作和一切福利待遇(包括老人退休金、住房宅基及生活用电等),直到其采取补救措施(引流产)后,方可
  恢复,除上述处罚外,视情节 给予1000元~10000元内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凡计划外生育的是党团员、干部的,按照上级纪委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严格抱养手续,严禁私自抱养孩子。具体做法要按《收养法》执行。违者视同计划外生育,并按子女总数计算胎流给予处罚。未经批准抱养的,应限期送回。
  第五十三条 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 例》第三十五条 之规定,有阻碍和破坏计划生育行为之一者,据其情节 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严把户口登记关。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必须向计生干部报出生,凭准生证向派出所报户口。如不及时申报,拖一个月罚款50元,不准跨年度。
  第五十五条 反对男尊女卑。对溺弃女婴、虐待妇女及其女婴者,视其情节 报请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父母及兄长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和弟妹的义务,要主动配合学校把他们培养成社会主义的“四有”新人。
  第五十七条 成年子女有赡养和扶助老人的义务,做到老有所养,与子女一起生活的,其住房和生活标准要高于子女的标准,财产权归老人支配。
  第五十八条 严格执行继承法,按继承顺序继承财产,他人不准干涉;如有他人干涉,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 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继承权,丧偶妇女有继承合法遗产和带产再婚的权利。
  第六十条 居“两委”积极办好老年人协会,凡年满60岁的男性居民与年满55周岁的女性居民,可自愿加入,使其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确有生活困难的,每年统一发一定数额的补助费。
  第六十一条 老年人要自尊自爱,要理解和体谅子女,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和社会服务性工作。要搞好家庭团结,互敬互爱,以身作则,为子女青年人做好榜样。
  第六十二条 开展移风易俗,坚持殡葬改革,实行火化,反对封建迷信。
  第六十三条 结婚要坚持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反对父母和他人包办干涉,反对买卖婚姻,禁止转亲、换亲和近亲结婚的不法行为。
  第六十四条 提倡晚婚晚育、喜事新办,反对讲排场、摆阔气、铺张浪费、大操大办的风气。居内的红白大事均有红白理事会办理。第七章 关于民政福利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居建立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和红白理事会,与老年协会共同做好全居的民政工作。
  第六十六条 对本居所有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使其老有所养,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第六十七条 对国家所要求的有关儿童防疫及流行病菌等,均由居卫生室统一采取措施,并严格监督检查制度。
  第六十八条 居卫生室实行自费医疗制,负责居内的医疗保健、计划免疫、妇幼教育、康复医疗、计生指导等工作,要及时向居“两委”报告疫情,建立健全各种卡表、册簿,使居医疗卫生纳入规范化。
  第六十九条 要配合镇民政办公室严格管理好适龄青年的结婚登记事宜,严格执行婚姻法,做到不吃请、不受贿、不以
  情代法。禁止非法同居,如发现有权给予批评教育和给予相应的罚款。
  第八章 关于信访和调解工作的管理规定
  第七十条 为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和居民的调解工作,进一步发扬民主,体察民情,联系群众,建立调委会,调委会由3~5人组成,“两委”领导兼任主任。
  第七十一条 建立纠纷排查制度,对居内各种矛盾纠纷,每月一排查,每季一分析,每年抓好重大政治活动和各大节 日前的排查工作。发现不安定因素和苗头,立即采取措施,及时靠上做工作。消除不安定因素,做到就地化解矛盾,凡能在本居解决的问题,一律不上报。
  第七十二条 调解处理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调处成功,要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监督执行,巩固调解成果,防止案件复发。
  第七十三条 调委会要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不徇私舞弊、吃请受贿,不准压制打击当事人,不准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准照顾关系、偏袒一方,坚决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
  第七十四条 信访、调委会所做的一切工作都要予以登记,做好记录。对纠纷重点人、重点户、重点事,实行专人负责。对已受理纠纷发现超出范围的,立即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或移交;对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和自杀案件,调委会应于24小时内向镇司法所报告。
  第七十五条 信访、调委会要有专人管理工作档案,建立并登记好《信访登记簿》、《调解纠纷登记簿》和会议学习记录。
  第七十六条 根据鲁政发1993年40号文件之规定:居民表达群体意愿,应写信或选派代表反映,不得串联集体上访。信访人上访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要服从组织处理,不得提出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第九章 关于建设用地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 居内为更好地进行旧村改造,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施工,居委不再审批私人建房宅基地。
  第七十八条 居实行旧村改造凡涉及需要拆迁的住户和厂房,都要绝对服从、限期拆迁。其房屋拆旧补偿费,由居委会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七十九条 居内所有土地属集体所有,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八十条 居民的住宅,如买卖地上的建筑物,必须报告“两委”,在不影响旧村改造和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居委会批准后方可买卖,其宅基地不准转让所有权。
  第十章 加强道路、居容的管理规定
  第八十一条 居内道路是发展经济、方便于民的重要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破坏。需临时占用,须经居委会批准;占用期满,必须清理场地,及时修复,并报居委检查。
  第八十二条 为维护良好的居容居貌,使之整齐美观,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大街、道路边乱放垃圾,不准脏水外流,野草丛生。要划范围,定职责,齐抓共管。
  第八十三条 要加强厕所环境卫生的
  清扫管理,根据有关劳务协议监督执行。要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居民要积极配合搞好环境卫生,人人有责。
  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居“两委”。
  3.本规定在执行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4.本规定制订后,原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有关规定作废,均按规定执行。
  1993年9月
  中共天桥区北园镇香磨李居支部委员会济南市天桥区北园镇香磨李居民委员会关于干部退休待遇的暂行规定
  济天北香字(1993)第2号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本居经济不断发展,广大企业干部为建设文明富裕的香磨李做出了很大贡献。妥善安置好退休干部,是党对广大干部的关怀和爱护,是党的干部政策的重要体现,也是进一步调动干部积极性,促进本居双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为此,特作以下规定:
  一、退休条 件
  几年来,本居执行的干部职工退休年限不变,男60岁,女55岁,居党支部、居委会“两委”正职干部执行中共北园镇委员会、北园镇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干部待遇的暂行规定》济天北发(1989)4号文件,本居其他各职干部,按本居干部退休暂行规定执行,对于有专业技术的干部,企业各部门确需用的,必须先办理退休手续,再采取聘用的方法加以解决。
  二、政治待遇
  对革命事业心强,艰苦创业,勇于开拓,为发展本居经济做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干部,并获得市委、市政府、区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干部,将他们的业绩载入本居的史册。
  退休后的企业干部,居委传达学习重要文件时,按范围吸收他们参加,积极组织他们参加社会文体活动,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三、生活待遇
  ①干部任职工龄计算,自1955年以来至1984年改革到今仍担任村居以下直属干部的(任生产队正、副队长,调解主任、治安民兵、厂团支部书记、妇女主任、会计、正副厂长、经理、企业会计),在本居范围内因组织调动改选,不连续任职的工龄可合并计算,退休金由所在单位承担。
  ②退休金额计算,包括基本工资、副食补贴、工龄补贴三项合计(按第一条 规定各职干部,每任职一年,工龄补贴每月增加0.3元)。
  ③干部退休金连续工作25年以上的,发基本工资的100%;25~20年的,可发基本工资的95%;20~15年的,可发基
  本工资的85%;15~10年的,可发基本工资的75%;10~5年的,可发基本工资的50%;5年以下的,不按干部工龄计算。
  ④评为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人大代表,连续工作25年以上,可享受居“两委”正职干部退休待遇。
  ⑤从生产队到1984年改革以来,连续担任老队委、厂委、店委以上的,可按以上各职退休金计算;20年以下的,不按干部工龄计算。
  此规定自1994年1月1日执行,如有变动,可按上级正式规定执行时终止。1993年前退休干部,不按此规定。
  1993年9月9日
  中共天桥区北园镇香磨李居支部委员会济南市天桥区北园镇香磨李居民委员会关于本居企业职工退休的暂行规定
  济天北香字(1994)第03号
  为充分发挥泺口服装市场在本地区的经营优势,大力发展本居的第三产业,搞好、搞活服务行业,调动集体、个体经营的积极性,促进本居的经济发展,全方位提高经济效益,经党支部、居委会研究,就本居的职工退休买工龄等事宜,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本居各企业的男性职工原定为60岁退休,今改为55岁退休,但退休金发放仍按60岁计算。
  二、本居各企业的女性职工,原为55岁退休,今改为50岁退休,但退休金发放仍按55岁计算。
  三、本居各企业单位,男性职工不满55岁,女性职工不满50岁,自愿退休的,请写出退休申请,上报居委会,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退休金。
  四、本居有关合并转的企业职工,到年龄规定期限的,一律办理退休;不够退休年限的在职职工,另行安排工作或停职发给生活费;如工作需要重新安排工作时,不服从安排的,一律停发生活费。原已办理买工龄协议的职工,仍执行原协议,不作安排。
  五、自暂行规定下达之日起,各企业不准另立名堂,另行章 程,影响本居暂行规定的统一执行。
  六、本暂行规定下达各单位,请立即传达执行,但现有各企业的在职干部,不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1994年6月13日
  中共天桥区北园镇香磨李居委员会关于本居人员退休就业的若干规定
  济天北香党字(2001)01号
  根据目前国家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积极发展民营、私营企业,鼓励居民自谋职业,改变过去的就业观念,自谋职业光荣。本居党委根据公司的经济发展现实状况和实际用工需要,适当优先安排本居人员就业,彻底解决“我是香磨李的人就应该工作”的陈旧观念,建立现代化的企业制度,量才而用,以保证公司的发展和稳定,特规定如下:
  一、本公司干部职工按规定到退休年龄后,立即办理退休手续,公司不再留用,腾出位置安排部分闲置人员就业,需要特殊留用的技术人员,公司另做安排。
  二、退休人员的股金,退休时可以退,不愿退者可按本居外企人员的股金同等发放红利。
  三、安排就业时,优先安排大本、大专生回居就业,一般学生,公司需用时给予考虑安排。
  四、结婚的媳妇,结婚三年后户口迁入的,公司需要时给予安排,根据公司的经济发展实际需要,急用时可提前安排。
  五、本居在外企业下岗人员、开除公职的,今后不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和有技术职称的,公司需用时给予考虑安排。
  六、以前在本居或本公司工作自动辞职或离职者,不再重新安排。
  七、违反公司的管理制度,造成极坏影响,公司开除者,公司不再安排工作。
  八、下发此规定以前安排的人员,不在此规定之内。
  九、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此规定下发公司直属各科室泺口服装有限公司各科室
  各科室直接传达到全体职工档案室存档
  2001年元月10日
  中共香磨李居委员会关于设立泺口服装有限公司总经理奖励基金的决定
  天北香发(2001)01号
  几年来,泺口服装有限公司对香磨李居的旧村改造和市场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而且服装市场正在高速度向高档次、规范化发展,对天桥区北园镇的三产起到了排头兵的作用,得到了上级领导的认可和肯定。为了今后泺口服装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香磨李居党委决定设立泺口服装有限公司奖励基金拾万元。这部分款项由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干部、员工做出特别贡献,进行奖励。
  同时,根据今年市场招商难度大的实际情况,在羊毛衫批发市场招商中,科长
  时钧强积极主动,出主意、想办法,使羊毛衫市场招商一次成功,香磨李居党委决定,奖励时钧强现金3000元整,予以鼓励。
  望泺口服装有限公司再接再厉,继续开拓进取,为香磨李居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
  2000年元月6日
  济南市华宇集团总公司关于用工制度的规定
  济华字(2000)01号
  根据我国用工制度的改革和本居的实际情况,部分毕业学生、新娶的媳妇要求上班。因本居企业少,市场管理用人有限,不可能全部安置。望大家解放思想,广开就业渠道,走自谋职业的道路。如果实在谋不着职业,要求工作者,华宇集团总公司特做如下规定:
  一、凡来公司上班者,必须服从公司的统一安排,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 制度。
  二、从规定发布后上班者,每月260元工资,没有任何福利待遇和奖金,不计工龄,不再享受退休待遇。
  三、同意者可每年给公司签订合同,期满后不签者可自己另谋职业,公司不得干涉。
  四、在合同期间,如果违反公司的各项规章 制度,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公司有权除名。
  五、经公司试用一年后,认为本人工作表现好者,适当调整工资。
  六、本规定自2000年2月15日起执行。
  2000年2月10日
  济南市华字集团总公司关于干部培训学习及进修问题的规定
  济华字(2000)02号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工作制度,现作规定如下:
  1.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培训学习,公司不再承担费用,不再安排培训学习时间(业余时间除外),不准占用上班时间。
  2.不是公司因工作需要安排的进修学习,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不安排进修学习时间(业余时间除外)。
  特此通知各科室,望遵照执行。
  2000年5月16日
  济南市华字集团总公司关于强化工作纪律的补充规定
  济华字(2000)03号
  为不断完善规章 制度,强化工作纪律,现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车辆的调用问题,规定:任何人没有私自调用车辆的权利,车辆的调用,由公司财务科李占洁、张跃敏负责安排。需要外出用车,必须向财务科科长说明;如自私调车外出者,扣罚50~100元,司机扣罚50元。
  二、各科室的公物设施属于公司集体财产,各管理干部、工作人员只有保管、维修、养护的职责,不能私自处理或对公物损坏、丢失不问不管,各科的公物设施如发生损坏、丢失或私自处理者,公司直接追查所属科室的干部和区域管理员的责任,轻者按设施造价赔偿,严重者撤销其工作职务。
  三、关于管理干部学习、会议等集体活动的请假事宜,副科长以上人员请假,需经总经理批准,未请假不参加学习、会议等集体活动者,一律处罚50元,一年内如发生3次违纪事例,影响年终奖金分配,情节 严重者,撤销其工作职务。
  四、干部的休班每月两天假期,超出一天,扣除日合计工资。
  五、干部、职工值班按有关规定,按时到岗值班;未请假而到点未上岗者,扣罚50元,由此造成一定损失的,视损失情节 大小,给予经济处罚。
  查岗人员、值班带班的干部,要按时查岗,不准由他人代替查岗,不能包庇未上岗人员,如隐瞒虚报者,经查实扣罚50元。
  六、管理干部中午不准喝酒,更不允许酒后处理公务;发现违纪者扣罚50元,因工作需要由公司安排。
  七、各科工作要搞好协调,讲大局、讲团结。非因工作问题给业户私自讲情,违背公司的工作制度与原则者,扣罚50元。
  特此通知各科室,望遵照执行。
  2000年5月16日

知识出处

香磨李居志

《香磨李居志》

出版者:山东人民出版社

本志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坚持实事求是的记述原则,反映了香磨李居的历史与现状。记述时限上起事物发端,断至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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