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陋习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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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香磨李居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1706
颗粒名称: 第六节 陋习
分类号: K892.26
页数: 2
页码: 1091-1092
摘要: 本节记述了旧时缠足、指腹为婚、童养媳、吸毒等方面的陋习。
关键词: 陋习 济南市 生活习俗

内容

缠足 旧时,女孩从六七岁始,即用布帛紧扎双足,使足骨变形,脚形尖小,以为美观,名日“金莲”,一般十四五岁即成型。女子若不缠足,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讥讽,甚至影响本人的婚姻。辛亥革命以后,缠足之风逐渐废绝。新中国成立后,根绝缠足恶习。
  赌博 旧时,赌博之风较为普遍。有斗牌、掷骰子、打麻将等形式。由于用财物作注比输赢,至使有些人倾家荡产,流为匪盗,甚至逼迫卖儿卖女,妻离子散,死于非命。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坚决制止和打击赌博之恶习,赌风渐绝。
  指腹为婚 指腹为婚,亦称“指腹割襟”,即两家妇女同是怀孕,孩子还未出生,便由父母作主,预订下婚事,并割衣襟以为信物。若都生男或生女,便结为“干兄弟”或“干姊妹”。若生一男一女即定终身姻缘,待成人后即成婚,剥夺了男女婚姻的权利,甚至抱恨终身。新中国成立后,此习根绝。
  娃娃亲 娃娃亲是孩子在襁褓时期,双方家长便给定下亲事,待长大后再举行婚娶仪式。这时期无论出现什么意外情况,也不能悔婚,往往造成抱残守缺的悲剧,对女孩尤其如此。新中国成立后,此俗已禁止。
  童养媳 旧时,贫寒之家的幼女,父母无力抚养,常以一定的钱和粮食为代价,将其女送往男家为童养媳,待长大后圆房成婚。童养媳在家庭中的地位低下,劳务繁重,多受欺凌虐待,结婚时就地草草成礼。这实际是一种买卖婚姻。新中国成立后,此习废除。
  冥婚 冥婚,亦称“结鬼亲”。撮合冥婚者称为“鬼媒人”,是一种为死人缔结婚事的婚嫁形式。旧时,有“无妻不继子,无子不继孙”之说,冥婚之俗盛行。一般人家,没有结婚的男青年死后,不能过继儿子,因而也无人继承财产,无人奉祀灵位,此时可请一鬼媒人为其寻找一近期亡故的未婚女子,结为鬼亲。冥婚也须双方家长议定,有一定的婚约形式,正式
  缔结姻缘。举行婚礼时,男方家用轿和棺去女方家迁女尸,抬牌位,在男方家或墓地举行婚礼。然后将女棺合葬于男墓内。结为冥婚后,双方家庭亲戚来往如同正常婚姻。新中国成立后,此陋习已不多见。
  守节 旧时,妇女丧夫不准再嫁,谓之“守节 ”。若再嫁则被视为大逆不道,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各方面的刁难,甚至遭到婆家和娘家的凌辱和打骂。封建礼教使妇女受图圄之苦。新中国成立后,此俗被革除。
  吸毒 清末以后,随着帝国主义的入侵,土膏业(大烟土馆、店)应运而生。至1948年济南解放时,辖区小纬北路、天桥街、乐康街、聚贤街、北坦等地就有土膏店13处,毒品贩运、销售人员88名,吸毒者达到1000余人。解放后,政府严励禁止吸毒,查封土膏店,禁止贩卖毒品,教育吸毒者戒毒。1952年开展了大规模的禁毒运动,对218名毒犯进行查处,销毁毒具202件及吗啡针剂等毒品一宗。自此吸毒之恶习遂以禁止。1978年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因多种气候的影响,又出现了吸毒现象,国家采取多种措施予以打击。

知识出处

香磨李居志

《香磨李居志》

出版者:山东人民出版社

本志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坚持实事求是的记述原则,反映了香磨李居的历史与现状。记述时限上起事物发端,断至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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