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律顾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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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香磨李居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159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法律顾问
分类号: D926.5
页数: 3
页码: 625-627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90年起,香磨李居坚持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为本居的社会安定、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关键词: 香磨李 法律顾问 工作

内容

从1990年起,香磨李居坚持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为本居的社会安定、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附
  1990年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北园镇香磨李居委会(以下简称甲方)因业务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聘请济南市经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经双方协议,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定冯福瑞、韩国俊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甲方指定刘刚同志协助法律顾问工作。
  (二)法律顾问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工作范围是:
  ①为聘请单位就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
  ②为聘请单位草拟、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 程等法律事务文书;
  ③参与聘请单位对内外的经济项目的谈判;
  ④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⑤为聘请单位宣传社会主义法制。
  (三)应聘律师为甲方处理以上工作,以提供法律咨询为主。甲方如有紧急问
  题,可及时与应聘律师联系。
  (四)本合同为常年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3个月前书面通知另一方。合同终止。
  (五)甲方应向乙方缴纳法律顾问费每月人民币200元。付款方式由银行托收,每季付1次,计600元。
  (六)顾问律师代理甲方参加重大经济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应另办委托合同,乙方可酌情减低收费,乙方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的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七)本合同一式4份,双方各执2份,同样有效。
  1990年8月2日
  1992年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济南市天桥区北园镇香磨李居委会(以下简称甲方)因业务需要,根据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站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聘请济南市天桥区北园镇法律服务站(以下简称乙方)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经双方协议,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定法律工作者孙善林,宫庆春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甲方指定刘刚同志协助法律顾问工作。
  (二)法律顾问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工作范围是:
  ①提供法律咨询,参与经济谈判和经济决策,帮助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和其它社会活动;
  ②草拟、审查、修改经济合同及其它法律文书;
  ③代理参与调解、仲裁和诉讼;
  ④宣传法律知识;
  ⑤其它法律事务。
  (三)聘请法律工作者为甲方处理以上工作,以提供法律咨询为主,甲方如有紧急问题,可及时与应聘法律工作者联系。
  (四)本合同为常年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一方解除合同,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合同终止。
  (五)甲方应向乙方缴纳法律顾问劳动报酬费每月人民币150元。付款方式上交法律服务站,每季付1次,计450元。
  (六)应聘人员代理甲方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等事宜的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七)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同样有效。
  1992年4月1日
  开通“5937148”法律服务专线实施方案
  根据司法部和省、市、区关于开通“148”法律服务专线的指示精神,结合本镇的实际情况,现就设立和开通本镇“5937148”法律服务专线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司法部提出的“大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通过开通“5937148”法律服务专线,充分利用现代化通信手段,强化司法行政机关和调委会的职能作用,拓宽普法教育和法律服务渠道,为党分忧,为民解难,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树立党和政府知民、爱民、助民的良好形象,为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速实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
  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二、服务方式、范围和职责
  “5937148”法律服务专线主要是采取电话解答法律咨询和上门办理法律服务事项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面向所有公民和法人。上门办理法律服务事项,主要是在帮助老、弱、病、残和有特殊需要的当事人,处理突发事件或疑难问题。其主要职责是:解答法律咨询,普及法律常识;实施内部联动,搞好上门服务;沟联外部信息,做好案件分流;加强区域合作,搞好联防联调;做到快速反映,防止矛盾激化;遵守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掌握社情民情,当好党政参谋;接受社会监督,强化队伍建设。
  三、组织机构和职能任务
  1.成立北园镇“148”法律服务领导小组,由镇分管领导为小组组长,成员由司法所、办事处分管领导等有关人员组成,按照值班和外勤搞好定岗定位。设立北园镇5937148法律服务值班室,主要任务:(1)接待群众来访,现场解答法律咨询;(2)按照区“指挥中心”的指令,提供上门法律服务;(3)根据区“指挥中心”的介绍,办理法律服务事项;(4)指派村居、厂企人民调解组织调处民间纠纷。
  2.村居、厂企按照3至9人的要求,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并根据镇司法所的指派,单独或协同调处民间纠纷以及涉及民间纠纷的各种社会矛盾。
  四、宣传发动
  各村居、厂企要制订周密的宣传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使“5937148”法律服务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每个村民要在本辖区设置3至5个广告牌、横幅、灯箱等宣传“148”法律服务的永久性宣传标志和宣传标语口号。同时,充分利用广播、闭路电视、宣传栏等深入宣传“148”法律服务专线。
  五、要求
  开展“148”法律服务既是一个新生事物,又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办事处、村居、厂企要把“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宣传工作的落实,努力提高“148”法律服务社会效益,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北园镇“148”法律服务领导小组
  1999年7月

知识出处

香磨李居志

《香磨李居志》

出版者:山东人民出版社

本志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坚持实事求是的记述原则,反映了香磨李居的历史与现状。记述时限上起事物发端,断至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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