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土地资源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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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香磨李居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136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土地资源
分类号: F323.211
页数: 21
页码: 89-109
摘要: 本文记述了解放前后香磨李村占用土地及土地建设的情况。
关键词: 香磨李 土地资源 建设

内容

解放前,香磨李村住宅建筑少,耕地亦少,水沼地及可开垦土地多。解放后,经过开垦土地,大搞农田基本建设,耕地面积增多。随着城市开发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工商企业迅猛发展,占用了大量土地;随着人口的增加,居民住宅逐年增多,亦占用了较多的土地。1948年底,全居土地800余亩,至2001年无有土地,全部开发利用,成为城市街道领导下的一个基层居委会。
  土地解放前,全村土地之和为800余亩,大多为低洼地。新中国成立后,进行土地改革,通过摸底调查,全村土地之和为830亩。随着城市建设开发,新建扩建工商企事业单位征用近郊土地。至1958年,香磨李村耕地减少到680亩,比土改时减少了150亩。1958年后,部分土地划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量增大,至1978年,香磨李大队共有土地500亩,又减少了180亩。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城市开发建设速度加快,队办企业亦异军突起,农民富裕了,住宅建设也加快、增多,均占用大量耕地。至1982年,全大队土地降为200亩,34年间减少耕地630亩,比土改时减少耕地600亩。1983年后,国家交通用地增多,先后展宽了济泺路,新建小清河北路,展宽了小清河,泺口服装市场建设,商业街的开发建设等,占用了大量土地。1985年底统计,香磨李居土地降为32亩,至1986年底,香磨李土地全部占用。
  香磨李土地大量减少的原因为:城市发展占用土地254亩;修建道路及河流展宽占地149余亩;房地产开发及居民住宅占地80亩;兴建泺口服装市场占用土地
  303亩;居办企业占用土地147余亩。从此,香磨李居以“贸工型”的发展模式发展经济,全部劳力转入二三产业,成为务工经商的建设大军。
  居民住宅用地古代,香磨李一带农民住宅情况无考。明洪武年间(1368~1398年),由山西洪洞、河北枣强等地人丁迁徙,搭建茅舍,建立家园。明崇祯六年(1633年)《历乘·建置》载:随着居民增多,村落已成规模。清光绪八年(1883年),因黄河决口,又有人们迁来定居在香磨李庄,清末民初,因连年自然灾害,境外人丁来此定居谋生者日益增多,村民住宅占地亦越来越多。20世纪30年代,香磨李村民住宅160余间,村民住宅占地近15亩。至解放前夕,村民住宅大多为破旧泥坯房舍,庭院面积较小,只有地主及富农人家住宅面积较大,大户面积也不过10余间。1950年土改时期,香磨李庄共有民用住房332间(其中,地主、富农占有71余间),住宅占地面积35亩。20世纪80年代,村里呈现建房高峰,家庭住宅增多,占地面积相应增多。至1990年,全居居民住房达1100间,比1950年增长3倍;住宅占地面积增至105亩,比1950年增加70亩。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香磨李居实施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2001年建成居民楼20幢,办公楼一座,沿济泺路、小清河北路、标山路两旁建有上百处商品房。至2001年,全居旧村改造结束,共占用土地80余亩,占全居土地总数的9.6%。
  城市发展占用土地随着城市建设的扩大,利用香磨李土地资源扩大城市建设项目越来越多。从1973年起,先后征用香磨李村土地254.48亩用于城市建设,占全村土地总数的30.6%。
  城乡修路及河流展宽占用土地从20世纪初至1998年,先后修建老济泺路、济泺路、小清河北路及小清河拓宽等,占用香磨李土地149亩,占全居土地总数的17.9%。
  泺口服装市场建设用地1989~2001年,香磨李居先后建设、扩大泺口服装市场用地303亩,占全居土地总数的36.4%。
  居办企业发展用地从20世纪70年代起,香磨李先后兴办居办企业10多处,占用土地147.4亩。上述企业用地均被泺口服装市场占用。
  其他建设用地为兴办集体福利事业,先后占用土地46亩,占全居土地总数的5.5%。
  附
  济南鲁光灯具总厂征用土地协议书
  立协议单位:济南电信工具厂,历城县北园人民公社香磨李大队,以下简称甲乙方:
  甲方:因天桥改建工程,需要济南电信工具厂外迁建厂,新厂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选定同意,将历城县北园公社香磨李大队地段建厂征用。
  乙方:为积极支援国家建设项目及时上马,同意甲方征用上述地段19.8亩建厂,具体协议如下:
  一、征用土地面积:13068平方米(19.8亩)
  土地位置:东起老济泺路,南至小清河,西至香磨李大队,北至农田,共计土地为19.8亩。
  二、土地征用费:
  按照青苗补偿2~4年规定,经上级批准,甲乙两方同意按3年赔偿。根据大队粮田平均亩产全年两季为1200斤,每斤按国家价0.127元,共计土地为11亩8分,每年粮田补偿1798.32元,3年共计粮田补偿5394.96元,大写伍仟叁佰玖拾肆元玖角陆分。
  菜田,根据大队平均,全年亩产为15500斤,每斤接国家价6分,共计菜田土地为8亩。每年全部菜田补偿7440元,3年共计菜田土地补偿22320元。大写贰万贰仟叁佰贰拾元整。
  三、青苗处理:(现有)
  粮田、菜田各为全年产量的半年计算。
  粮田全年为1798.32元,半年补偿为899.16元。
  菜田全年为7440元,半年3720元。
  共计土地补偿32334.12元,大写叁万贰仟叁佰叁拾肆元壹角贰分。
  四、房屋拆迁处理:
  拆迁该大队小学一处计16间,为192平方米,4户社员住房计13间,为161平方米拆迁。总共拆迁面积为353平方米,每平方按32元补偿,房屋补偿共计人民币11296元。
  五、树木处理:
  共计树木78棵,每棵补偿为5元,共计树木补偿390元。
  六、以上几项补偿总额共计44020.12元,大写肆万肆仟零贰拾元壹角贰分。
  七、本协议一式4份,除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存档外,其余报有关部门备查。为了支援农业,经拟定支农计划另附(以上补偿总额待上级正式批文下达后一次付清)。
  甲方:济南电信工具厂
  负责人:孙立恩经办人:刘福贵
  乙方:历城县北园人民公社香磨李大队
  负责人:程殿才经办人:程殿才芦福
  1976年8月17日
  济南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济南市天桥第二运输公司补办用地手续的批复
  (91)济土补字105号
  1973~1979年,济南市天桥第二运输公司3次购买香磨李大队土地31.28亩。济南市天桥第二运输公司:
  你公司以发展生产为由,分别于1973~1979年3次购买香磨李大队土地31.28亩,其中耕地21.3亩。经研究同意,现予批准划拨给你公司使用。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该地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你公司。
  关于济南市电信工具厂征用土地的批复
  (76)济革建地字第50号
  1976年11月4日,济南市电信工具厂征用香磨李大队耕地19.8亩。济南市电信工具厂:
  你厂因天桥工程需迁厂,征用老济泺路以西,小清河以北北园公社香磨李大队耕地19.8亩,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市革委批准,同意征用上述土地。
  征用的土地不得转让或变更用途,3个月仍不使用,应申明原因,否则,将使用权予以注销。
  新建工程到市城建局办理建筑手续,经批准后动工。
  1976年11月4日
  历城县革命委员会关于北园公社拖拉机站征用土地的批复历革发(1976)223号
  1976年12月13日,北园公社拖拉机站征用香磨李大队土地6.184亩。北园公社拖拉机站:
  你站新建,申请征用香磨李大队土地6.184亩,经研究同意征用。特复。
  1976年12月13日
  借用土地协议书
  立协议单位:历城县北园公社拖拉机站历城县北园公社香磨李大队以下简称甲乙方
  甲方为适应农业机械化的需要,扩大建站,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借用乙方土地3.334亩。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土地位置和面积:
  南至甲方已征用土地北边为界,自藕池向西,东西横60米,折向北,南北长35米,到北头和金牛大队以田间埂为界,东西横67米,到藕池边。土地面积为2222.5平方米。
  二、地上作物补偿费:
  ①土地面积:3.334亩,地上作物为水稻良田,亩产量1200市斤,每斤0.127元,每亩152.40元,计补偿费508.1元。②稻草每亩1200斤,每斤3分,计120.02元。以上两项合计每年补偿费628.12元。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借用期未定,待办理征用时为止。
  1976年11月5日
  关于山东省革命委员会黄河河务局工程大队划拨土地的批复
  (76)济革建地字第65号
  1976年12月23日,山东省黄河河务局济南修防处征用香磨李大队耕地19.088亩。省黄河河务局工程大队:
  你队址因黄河放淤固堤工程须迁建,申请划拨济泺路以西,小清河以北,北园公社香磨李大队耕种的国有土地19.088亩,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请示市革委批准,同意划拨上述土地由你队建队使用。
  拨用的土地不得转让或变更用途,3个月仍不使用,应申明原因,否则,将使用权予以注销。
  新建工程应经市城建局批准后动工。
  1976年12月23日
  山东省革委黄河河务局工程大队历城县北园公社香磨李大队关于建设用地补(赔)偿协议
  根据黄河防洪需要,省河务局工程大队经上级批准迁建。经与市革委城建局、历城县革委和北园公社革委共同勘察,确定在北园公社香磨李大队小清河北岸以北,济泺路西侧以西154米处,划拨土地19亩作为工程大队建设用地。据此,工程大队与香磨李大队共同丈量定桩,双方同意划出建筑地基南北长108米,东西宽107米,面积11324.7平方米,折17.004亩;在济泺桥北端向北245米处,由济泺路西侧至东院墙大门间的交通路长154.4米,宽9米,面积1389.6平方米,折2.084亩,共计19.088亩给工程大队进行迁建。按照省、市、县有关划拨土地补偿规定,经双方共同研究同意制定补(赔)偿协议如下:
  一、产量补偿:
  ①蔬菜地12.48亩,补偿标准每亩产菜15500市斤(每斤6分),按一季损失补偿,每亩补偿465元,12.48亩共补偿5803元。
  ②藕池地6.608亩,每亩每季产藕2500市斤,每斤按0.2元计算,每亩补偿500元,6.608亩共补偿3304元。
  二、基本建设赔偿:
  ①拨地内有灌溉渠道一条及涵管一座,需要迁建。计划新做砌石输水渠一条长200米,及迁建涵管一座,共计补偿工料费8261元。
  ②藕池联接沟:填垫宅基后,藕池被分为两段截断水流,根据生产队要求,须做砌石沟一道长70米,共计工料费2964元。
  ③填塘改土赔偿:现拨地原为沼泽地,生产队为发展生产,曾进行人工填塘改土等,累计每亩约用人工200工日,每工日按1.45元计算,每亩赔偿人工费290元,12亩菜地赔偿人工费3480元。
  三、树株及厕所、猪圈迁建赔偿:
  拨地内共损坏大小树株400株,每株平均赔偿5元,共赔偿2000元,需迁建的厕所、猪圈各4座,每座赔偿迁建费150元,共赔偿1200元。
  综合上述各项共计补(赔)人民币27012元。待上级批复后,由工程队按协议补(赔)偿并动工建设。
  签订单位及负责人:
  山东省革委黄河河务局工程大队负责人李俊奎
  历城县北园公社香磨李大队负责人程殿才
  1976年11月24日1976年11月24日
  关于省纺织局供销公司征用土地的批复
  (77)济革建地字第18号
  1977年5月24日,山东省纺织局供销公司征用香磨李大队耕地19.37亩。省纺织局供销公司:
  你公司因建设仓库,需征用历城县北园公社香磨李大队土地19.37亩,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市革委批准,同意征用上述土地。该地东邻老济泺路,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留足规划道路用地。
  新建工程应经市城建局审查同意发给施工执照后动工。
  1977年5月24日
  征用土地协议书
  山东省革命委员会纺织工业局供销公司(简称甲方)
  历城县北园公社香磨李大队革命委员会(简称乙方)
  根据省纺织工业局(78)鲁纺基字第35号,省计委、省财政局鲁计基字第135号文,(78)鲁财字第50号文,关于下达1976年自筹资金基本建设计划的通知,批准甲方新建仓库、露天货场等设施。经城建局批准,在历城县北园公社香磨李大队征用土地19.37亩,根据国家征用土地的规定,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土地位置:在老济泺路西侧,香磨李大队南,市电讯工具厂迤北,征用土地19.37亩。
  二、补偿办法:
  ①粮田11.37亩,每亩年产量1200斤,每斤0.127元,每年产值1732.78元,按4年产值共补偿6931.15元。
  ②菜田8亩,每亩年产菜15500斤,每斤0.06元,每年产值为7440元,按4年产值共补偿29760元。
  ③补偿上半年田间青苗费:粮田11.37亩,亩产600斤,每斤0.127元,共补偿866.39元。菜田8亩,亩产7750斤,每斤0.06元,共补偿3720元。肥料费每亩30元,计581.10元。
  ④排灌水渠120米(水渠:上宽2米,下宽1.5米,深1.5米),修建费计人民币22000元。
  ⑤桥梁一座,修建费计人民币10000元。
  ⑥填塘改土费,每亩50个工作日,按每日1.76元,计人民币1704.56元。
  合计以上应有甲方付给乙方的补偿费为:75563.2元。
  三、甲方根据工业应支援农业的方针,积极支援农业生产,并拿出具体措施。
  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并由各自主管机关监督执行。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监证机
  关:
  山东省革命委员会纺织工业局
  历城县北园公社革命委员会
  甲方:山东省革命委员会纺织工业局供销公司
  乙方:历城县北园公社香磨李大队
  1977年4月1日
  历城县革命委员会
  关于北园公社农机厂征用土地的批复
  历革发(1977)142号
  1977年9月2日,北园公社农机厂征用香磨李大队耕地5.1亩。北园公社农机厂:
  你厂扩建车间,需征用香磨李大队土地5.1亩,经研究同意征用,特复。
  1977年9月2日
  立协议单位:铁道部第四工程局一处一段(以下简称甲方)
  历城县北园公社香磨李大队(以下简称乙方)
  1977年10月20日,铁道部第四工程局第一工程处征用香磨李大队耕地21.965亩。
  根据国家批准基建计划,于1975年12月1日施工,按设计要求,本着节 约用地精神,需征用乙方土地21.965亩。依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并报请公社审查同意,对于土地及附着物按公平合理原则发给补偿费,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征用土地每亩每年平均实产1337斤,两年总产量2674斤,每斤0.127元,连同其它共计补偿人民币48650.43元。
  1977年10月20日
  征用土地协议书
  1979年5月15日,北园超重运输队征用香磨李大队土地15.456亩。
  北园起重运输队为扩大生产建设,经公社党委工办同意,征用北园公社香磨李大队土地15.456亩,其中菜田11.5亩,粮田3.956亩,双方协议如下:
  ①占用土地位置:济泺路以东,北接本队,南至香磨李大队二队,东至香磨李大队一队。现场实地测量,计南北长,两边5米,东边长122米,东西长,南边166.5米,北边长线交于两点。
  ②所占用土地征用费按上级规定,定为4年平均实际产量计算。
  菜田每亩年产量16000斤,单价0.06元,计亩产值960元×4年,计3840元×11.5亩,合计44160元。粮田每亩年产1200斤,单价0.127元,计亩产值152.40元×4年,计609.60元×3.956亩,合计2411.58元。
  肥料补偿费:每亩36.00元×15.456亩,计556.42元。
  菜田整地费:每亩120元×11.5亩,计1380元。紫穗槐400墩,每墩单价3元,计1200元。柳树100棵,每棵单价5元,计500元。
  以上总计50200元。
  ③水井一眼,仍归大队使用所有。原有抽水设施归北园起重队所有,由起重队负责配套改装成六进六出的抽水设备。水井清淤生产队必须通过起重队往外排水,排水沟由超重队自行安排。
  由起重队修建机塔一座,出进水管一套,供给生产队灌溉使用。另外修建流向一队进水管一道。
  ④为扶持生产队正常收入,由公社工办负责安排香磨李大队劳力50名,参加社办企业。
  ⑤支农项目列下:
  砖:9万个(大队5万个,2队、3队各两万),由香磨李大队生产队付款。
  木材:4立方(大队2立方,2队、3队各1立方),由起重队无偿支援大队。
  钢材:5吨(2队3吨,3队2吨),由起重队无偿支援大队。
  ⑥自上报批文后,土地归起重队所有,土地征用费分期付给,至1979年底全清。
  本协议一式4份,双方各执1份存档,其余报有关领导机关备案。
  以上协议,双方共同执行。
  公社工办:王宝聚管理区:朱长海
  北园起重运输队经办人:张茂才北园公社香磨李大队经办人:李秀清芦福
  1队:贾玉英王洪鑫2队:张金斗高玉海李庆芳3队:刘刚
  1979年5月15日
  1979年5月17日,北园起重运输队征用香磨李大队耕地5.47亩。
  北园起重运输队为扩大生产建设,经公社党委工办同意,征用北园公社香磨李大队土地5.47亩,其中,藕田2.7亩,粮田2.77亩,双方协议如下:
  ①占用土地位置:济泺路以东,北接本队,南至香磨李2队,东至香磨李1队。现场实地测量计:南北长,西边60米,东边为零点。
  30米,南边余长线114.88米,延伸交于北边东西长线东点。
  ②所占用土地征用费按上级规定,定为4年,平均实际产量计算。
  藕田:每亩年产量2000斤,单价0.25元,计亩产值500元×4年,共计2000元×2.7亩,合计5400元。
  粮田:每亩年产量1200斤,单价0.127元,计亩产值152.40元×4年,共计609.60元×2.77亩,合计1688.59元。
  征用土地协议书
  1979年12月20日,北园锅炉附件厂征用香磨李大队土地24.83亩。北园锅炉附件厂为扩大生产建设,经公社党委工办同意,征用北园公社香磨李大队土地24.83亩,双方协议如下:
  一、占地位置:济泺路以东,由附件厂向北至新铁路,东至老济泺路。经现场勘察,南北宽76米,东西长214米,计16264平方米。另加东南三角地一块,南北长34米,东西宽17米,计289平方米,共计16553平方米,合计24.83亩。
  二、所占土地均为藕田,按上级规定,征用费按4年平均产量计算,亩产3000斤×0.25元=750元×4年=3000元×24.83亩,共计征用费74490元。
  三、为扶持生产队正常收入,由附件厂帮助大队工厂扩大再生产,每年保证支援10万元左右的加工产品收入。
  四、由公社工办负责安排生产队劳力50名,参加社办企业工作。
  五、支援项目:
  锅炉附件厂为支援大队发展生产,除征用费外,同时支援部分物资,其数额大队每亩地按200元,共计4966元,生产队每亩地按300元,其中一队4977元,二队2432元,共计12415元。
  物资数量如下:
  ①支援大队砖5万块,瓦5千页,石头100立方,水泥10吨,檩条150根。
  ②支援一队砖5.5万块,瓦5千页,石头50方,木材2方,玻璃2箱,檩条150根。
  ③支援二队,玻璃40箱。
  以上三项物资,均由支援款中支付,超出部分应由生产队征用费中支付。由附件厂提供指标。
  1979年12月20日
  征用土地协议书
  1979年10月13日,山东省纺织工业厅供销公司济南供销站征用香磨李大队土地
  16.383亩。
  山东省纺织工业厅供销公司济南供销站(简称甲方)
  历城县北园公社新城管理区香磨李大队(简称乙方)
  根据省纺织局(79)鲁纺基字第27号转省计委、省财政局(79)鲁计基字第94号文,(79)鲁财字第104号文“关于下达1979年自筹资金基本建设计划的通知”,批准甲方续建仓库,并经济南市规划局批准,在历城县北园公社新城管理区香磨李大队续征土地16.383亩。根据国家征用土地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土地位置:在原仓库围墙北侧、西侧续征土地共16.383亩。
  二、补偿办法:
  1.粮田每亩年产量1200斤,总计年产量19659.6斤,每市斤0.127元,计年产值2496.77元,按4年产值补偿共计9987.08元。
  2.地上建筑物补偿:
  (1)猪圈六座,经协商补偿费每座800元整,计人民币4800元。
  (2)经双方商定,待续征用土地围墙建成后,在围墙西侧乙方自修道路一条,甲方付修路费2万元整。
  (3)有关排水事项乙方自理,甲方付排水疏通费1万元整。
  (4)双方现在共同使用的变电室按照1977年10月13日协议执行。旧变电室(已废除的)由乙方拆除,乙方不收任何补偿费用。
  (5)造田、施肥等乙方要求甲方付给5000元整,甲方对此同意支付。以上应由甲方付给乙方土地费及地上建筑物补偿费总计人民币49787.08元。
  3.甲方根据工业支援农业的方针,另订支农措施。
  4.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并由各自主管机关监督执行。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副本12份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监证机关:
  山东省纺织工业厅供销公司(签章 )
  补充协议
  山东省纺织工业厅供销公司济南供销站,经济南市规划局批准,征用历城县北园公社新城管理区香磨李大队土地16.383亩。
  为了帮助香磨李大队搞好农副业生产,除双方同意上报征地协议支农措施外,对支农措施的具体条件进行了研究,并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①根据香磨李大队要求,双方协商同意将征地总数中的12.383亩,按菜田计算补偿费,每亩年产量16000市斤,每市斤单价人民币7分,按4年计算,共计补偿费差额55475.84元,济南供销站如数补给香磨李大队。
  ②济南供销站支付资金13万元,作为香磨李大队发展副业生产补偿费用。
  ③除支农措施所列材料(其中玻璃一项中包括管区10箱)外,济南供销站支援香
  磨李大队建筑钢材13吨,木材20立方(其中管区10立方),水泥200吨。
  ④补给协议中的香磨李大队猪圈差额费每座3200元,六座共计人民币19200元。
  上述物资按国拨价格由香磨李大队支付货款。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签订协议单位:
  山东省纺织工业厅供销公司济南供销站(签章 )
  历城县北园公社新城管区香磨李大队(签章 )
  1980年4月9日
  转发山东省革委民政局“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警备区等单位征用、划拨土地的批复”的通知
  (79)济革建地字第76号
  1979年12月26日,山东黄河河务局济南修防处征用香磨李大队耕地2.91亩。
  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警备区、山东黄河河务局济南修防处、济南交通监理所、省革委农业机械管理局:
  经省革委民政局(79)鲁民字第290、291号文批准:
  山东黄河河务局济南修防处因迁建办公、宿舍楼及附属工程,收回历城县北园公社金牛大队耕种的国有土地13亩、香磨李大队耕地2.91亩。
  济南市革命委员会基本建设委员会
  1979年12月26日
  山东黄河河务局济南修防处历城县北园公社香磨李大队关于征地支农协议
  山东黄河河务局济南修防处经上级批准迁建新址。经市革委规划局、历城县革委、北园公社革委共同勘察,确定在历城县北园公社香磨李大队划拨土地2.91亩作为建设用地。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除对划拨土地进行补偿订有补偿协议外,本着各行各业支援农业的精神,发展农业生产,巩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经双方研究,同意制订支农协议。
  一、因征用土地后,生产大队减少了生产生活来源,由济南黄河修防处按每亩支援1200元,作为生产大队另行发展生产或开辟副业的资金。征用香磨李大队土地2.91亩,支援3492元。
  二、为了加强工农联盟和国家建设,香磨李大队尽量提供方便条件,协助济南黄河修防处做好迁建的各项建项工作。
  以上支农协议,待上级批准后执行。
  签订支农协议单位
  山东黄河河务局济南修防处历城县北园公社香磨李大队
  1979年11月16日1979年11月16日
  征用土地协议书
  1981年4月23日,济南市纺织局供销公司征用香磨李大队耕地2.26亩。
  济南市纺织局供销公司为扩建仓库,经公社党委同意,征用新城管区香磨李大队一队土地2.26亩,双方协议如下:
  一、占地位置:老济泺路东侧,南至标山大队土地,北至一队土地(现仓库北围墙外延一米),南北长81.4米,东至本库地界,西至马路,东西长为南头18.6米,北头18米,中间19米,总面积为2.26亩。
  二、占用土地为稻田,按上级规定,征用费按4年平均产量计算,亩产2000斤,单价0.127元,计亩产值254元,4年亩产值1016元,2.26亩合计产值2296.16元。
  三、为扶持生产队经济收入除以上赔偿外,由纺织局供销公司附加赔偿费36123.84元(其中大队资金22093元,一队青苗赔偿费9030.84元),共计赔偿费38420元。
  四、纺织局供销公司支援木材指标10立方米,由大队付款办理。
  五、纺织局供销公司无偿支援自来水管300米。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济南市纺织局供销公司负责人
  济南市北园公社新城管区负责人
  北园公社香磨李大队负责人
  1981年4月23日
  关于省侨务办公室等六个单位征用划拨土地的请示
  济政发[1982]191号
  1982年9月15日,济南市郊区人民银行因建储蓄所,征用香磨李大队耕地2.475亩。
  省人民政府:
  济南市郊区人民银行因建储蓄所,需征用郊区北园公社香磨李大队菜田二亩零八厘
  八毫,非耕地三分八厘七毫,共计土地二亩四分七厘五毫。
  济南市人民政府
  1982年9月15日
  征用土地协议书
  1983年6月24日,济南市郊区煤气设备厂征用香磨李大队土地8.2亩。
  立协议单位:济南市郊区煤气设备厂济南市北园公社香磨李大队以下简称甲乙双方:
  一、甲方为发展生产需要,特要求征用乙方土地,经多次与镇政府协调,甲乙双方代表在共同遵守上级有关征用土地规定政策精神,本着互助友好原则,乙方同意将本村马路西北原拖拉机站南邻一块洼地售给甲方作工业生产用地,甲方决定同意征购。
  二、甲方征用洼地位置如下:
  此洼地西边和北边与北园拖拉机站东墙和南墙为邻相接,洼地南邻北闸子路北,东邻济泺路沟。东边长66.5米,北边长40米,西边长54米,南边长66.3米,计8.2亩。
  三、购地价格
  经甲乙双方多次协商,在友好支援互助基础上,甲方为乙方解决劳力安排亦工亦农工人就业人数16名(每亩安置2名),甲乙双方协商每亩征购单价2.5万元,8.2亩合计总计人民币20.5万元。
  四、付款办法如下:
  因甲方发展生产起见,不能一次付清,采取分次付款办法。经乙方同意分期付款。
  1985年6月24日
  关于转发省农业厅对农行济南干校、济南铁厂等三个单位征用、划拨土地的批复
  (83)济农字第46号
  1983年12月27日,山东农业银行因建济南干部学校,征用香磨李大队土地共计12.7亩。
  各用地单位:
  经山东省农业厅(83)鲁农土管字第115号文件批准:
  山东省农业银行因建济南干部学校附属设施,补划济南市郊区北园公社卫生院使用的国有土地7.88亩,补征该公社香磨李大队耕地5.02亩,共计12.9亩。拆除卫生院平
  房15间275.58平方米、楼基750平方米。
  1983年12月27日
  征用土地协议书
  1984年11月11日,济南市郊区税务局新建泺口税务所,征用香磨李村耕地3.28亩。
  立协议单位,甲方郊区税务局泺口税务所;乙方泺口镇香磨李村。双方议定,泺口镇政府同意,甲方向乙方征购土地3.28亩,每亩地价25000元,共计82000元(包括地上一切附属物)。坐落地点:济泺路香磨李村北,从中国人民银行济南郊区办事处泺口分理处向南征购30米,西从马路东水沟西沿起向东征购72.95米。已经达成协议,今后友好往来,互相照顾,特立此协议书为证。
  (四周墙外皮有滴水檐基40公分)
  济南市郊区税务局
  郊区泺口镇香磨李村
  1984年11月11日
  关于转发省农业厅对济南市无纺布厂征用土地批复的通知
  (84)济城建字第57号
  1984年11月18日,济南市无纺布厂征用香磨李村菜田地2.82亩。济南市无纺布厂:
  你厂因建厂房及道路,征用郊区泺口镇香磨李村菜地2.82亩,已经省农业厅(84)鲁农土管字第124号文件批准。
  希按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和使用土地。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1984年12月6日
  征地议定会补充规定
  甲方:济南市无纺布厂
  乙方:济南市泺口镇香磨李大队一小队
  今有济南市无纺布厂(甲方)与济南市泺口镇香磨李大队一小队(乙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相支援,加强工农团结的精神,甲方为乙方在征用土地问题上有关地面设施及其他费用给予合理补助,特议定协议如下:
  一、甲方给予乙方在征用土地时所造成的困难及地面设施给予合理的补助,甲方同意付给乙方3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费(包括所有费用)。
  二、乙方除收取甲方给予的30000元补助费外,不再向甲方另取其它费用(包括租赁费),甲方将于4月初向乙方一次付清30000元费用。
  三、乙方将向甲方提供征地手续上的方便,并不附加任何条件。
  四、甲方自签订议定书之日起有权使用上述土地,乙方不予干涉。
  五、自签订议定书之日起立即生效,1983年3月30日为生效日。
  香磨李大队
  1984年3月30日
  关于山东广播电视大学等单位征用、划拨土地的批复
  济政发[1985]5号
  1985年2月28日,济南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新建所址,征用香磨李村菜田地28亩。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济南市市政公司、济南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济南市郊区华山镇还乡店村民委员会:
  经研究批准:
  济南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因新建所址,征用郊区泺口镇香磨李村菜地28.04亩。
  济南市人民政府
  1985年2月28日
  关于济南市城建局市政工程拆迁办公室征用土地的报告
  济郊政发(1986)92号
  1986年8月18日,济南市城建局市政工程拆迁办公室建小清河泵站,征用香磨李居委会耕地3.576亩。
  市政府:
  济南市城建局市政工程拆迁办公室因建小清河泵站,需征用北园镇香磨李居菜地三
  亩五分七厘六毫,经研究同意征用,现上呈报告,请审批。
  济南市郊区人民政府
  1986年8月18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换合同
  甲方:济南市天桥区北园镇香磨李居民委员会
  乙方:山东省纺织供销总公司
  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就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换一事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严格遵守:
  一、双方对所交换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进行以下划分。
  新分界线的画法:沿乙方油库北侧距离30厘米处,画平行于油库外墙投影直线,东至标山路,西至小清河北路,如甲方在新分界线处修建院墙,墙之南外侧应在新分界线北侧。
  老分界线:为附图中乙方土地证上9号点—10号点的直线。
  1号地块:西至小清河北路,北至新分界线,南至老分界线的三角区。
  2号地块:北至老分界线,南至新分界线,东至乙方土地东侧三角区。
  3号地块:西至乙方土地东侧,东至标山路西侧,北至新分界线延伸线,南至小清河北路条形地带。
  二、甲方现有1号地块和3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所有权。
  乙方现有2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天桥国有(92)字第1314001号,规划用途为仓库。
  三、双方保证各自的土地使用权不存在出租、抵押等影响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四、甲方将1号地块、3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与乙方2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换。
  五、双方应积极相互配合办理土地管理部门应俱一应手续,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工作。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相互提供办理登记所需的各种文件。
  六、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甲方处理完毕1号和3号地块上的地上物;乙方处理完毕2号地块上的地上物。一方逾期不处理的,另一方有权予以处理。
  七、双方各自承担因土地转让而应缴纳的税费及其他费用。
  八、一方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决定变更土地的用途,另一方不得干涉。
  九、一方对另一方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十、一方如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合同总标的额的20%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包括因此而花费的律师费、交通费、诉讼费等)的,赔偿实际损失。
  十一、双方如产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十三、本合同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3份。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李刚元法人代表:
  1999年11月17日1999年11月18日
  小清河工程占用拆迁香磨李居土地的基本情况
  占用土地面积:42624平方米
  拆迁居民面积:2885.97平方米
  拆迁企业房子面积:1069平方米
  补偿:
  补偿居民:288597元
  补偿企业:106900元
  减免:
  自来水增容费108万元
  泺口商贸中心综合配套400万元(手续待批)
  通过小清河治理,改善了本地区居住生活环境,对经济发展起了推动作用。
  香磨李居委会
  2000年3月5日

知识出处

香磨李居志

《香磨李居志》

出版者:山东人民出版社

本志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坚持实事求是的记述原则,反映了香磨李居的历史与现状。记述时限上起事物发端,断至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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