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户籍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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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杨庄社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1220
颗粒名称: 第五节 户籍管理
分类号: D235.52
页数: 5
页码: 705-709
摘要: 本节记述了济南市在1948年到2004年对全市进行的户口清查工作。
关键词: 地方组织 党史 杨庄村

内容

1948年9月,济南特别市公安局发布了《户口迁移暂行条例》,全市进行了户口清查。1951年7月,公安部公布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乡村亦建立了户口登记簿,配合公安机关行使户口管理,杨庄村户口管理逐步走上正规。1955年,村内建立常住户口簿,并规定每年由会计将人口迁出、迁入、出生、死亡、嫁娶、收养及临时户口等变动情况上报。195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规定,户口管理项目有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分居、并户、失踪、寻回、收养、认领、结婚、离婚、外出等登记制度和公共户口管理制度,建立户口卡签。村每年进行一次人口户数申报。“文化大革命”期间,户籍管理混乱,未能按规定进行登记、申报。1973年,恢复户口正常登记。1984年,济南市公安局制定了《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对暂住3个月以上的人员发暂住户口证或暂住户口簿,当地公安派出所建立了暂住人口管理机构,对外地来济的劳务人员逐人登记申报。1986年9月,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凡年满18岁以上的公民,均办理居民身份证,全村共办理900余人身份证,与常住户口形成一体化管理。
  1990年后,村建立了户籍档案及村民档案。户口登记申报准确无误,对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情况,上报及时,从未漏报,达到了人口数据正确。
  至2004年,杨庄居共有667户,1807口人,对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情况及职业、文化、年龄等都做了准确的登记,并进入了户籍档案及居民档案管理。
  附
  杨庄居关于外来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农村的经济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也吸引了全国各地的外来民工,特别是1997年以来,本居的外来人员成倍的增加,对全居治安、卫生、居容居貌带来了极其不利的因素。为使全居在经济上上一个新的台阶,使全居居民能过上一个安居乐业的生活,确保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保持居容居貌的整洁,根据本居实际情况,经居“两委”商量决定,依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容留,谁负责”的综合治理方针和外来人口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制订如下规定:
  ①外来人员借住本居的房屋必须由房主担保,3日之内到居委会申报登记,7日之内到所在地派出所申领暂住户口证,每人每年一次付清外来人口管理费,并缴纳押金,一寸照片两张。
  ②居民出租房屋的,必须向居委会申报申领公安机关的“房屋出租治安许可证”,对无证出租的,按规定处以罚款。
  ③房屋出租供给有殴斗、偷窃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对象,按规定处以房主500~2000元的罚款。
  ④房屋出租户必须按时到居委会缴纳房屋出租管理费。⑤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并抄送北园镇人民政府综合治理办公室和驻地派出所备案。
  杨庄居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书
  自改革开放以来,本居租赁房屋的暂(寄)住人口逐年增多,暂(寄)住人口违法概率大,已成为影响本地区社会治安的重要因素,为了维护社会治安,预防犯罪,保障房主、房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关于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山东省城镇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切实加强对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房主必须履行下列治安责任:
  ①出租的房屋必须是产权明确,具备经营、居住条件和安全要求,危房、门窗不全、未竣工、临时搭建、违章搭盖的房屋不准出租。
  ②房主具有管理教育和保障房客安全的义务,房屋只准出租给携带两证(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派出所证明)的暂(寄)住人口,经商人员须持有营业执照。
  ③房主在出租房屋时,应首先到派出所或暂住人口管理站申领“房屋出租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发给“房屋出租安全许可证”方可出租。凡未办理出租登记手续,擅自出租房屋,应视为非法,派出所有权予以取缔,并没收非法所得。
  ④房主应在房客暂(寄)住后3日内带领房客到暂住人口管理站申报暂住登记,走时去注销。房屋暂停租赁时,即到派出所或暂住人口管理站办理退销手续。
  ⑤房主负责对房客进行遵纪守法宣传教育,发现房客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嫌疑的,要立即向派出所举报,不得隐瞒、包庇。派出所依据事实,对房主予以警告、罚款处理,触及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⑥房主要自觉服从管理,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工作,主动缴纳各类费用,经常向派出所或暂住人口管理站汇报情况。
  办理暂住证须知
  一、申报暂住登记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一个月以下的暂住人口,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二、申领暂住证
  (一)凡年满16周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一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二)须出示的证件
  ①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暂住地派出所签发的《限期办理居民身份证通知》回执单;
  ②育龄妇女应持有计划生育证明;
  ③属务工经商的应持有《外出人员就业登记》;
  ④属夫妻关系的,应出示结婚证或有关证明;
  ⑤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或彩色照片3张。
  (三)办证程序
  ①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办理;
  ②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中的,由留住单位(个体)的负责人或者本人持有关证明办理;
  ③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办理;
  ④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单位,应申领暂住证的,由所住单位或者本人持有关证件办理;
  ⑤成建制劳务团体中的劳务人员,由团体负责人向公安派出所出具暂住人员花名册并带领暂住的劳务人员持身份证件办理。
  (四)收费标准
  ①暂住证工本费为每证8元。使用计算机打印的暂住证,每证加收计算机开机费2元。
  ②照相收费:使用数字照相机,照相费为每人5元;使用一次成像快照(4张/次),为每人10元;本人自备照片的不
  加收费用。
  ③管理费:从事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私营业主、个体户主、承包工程负责人及外地驻本市机构人员,每人每月征收10元;从事其他劳务活动的每人每月征收7元;从事保姆、环卫、殡葬劳务以及社会办学招收的学员申领暂住证,不收管理费。
  (五)注意事项
  ①暂住证须随身携带,随时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
  ②暂住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最短为一个月;暂住期限满后,仍需继续暂住的应申领新证;离开暂住地的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变动暂住地址的,应到新的暂住地派出所申领新证;已缴纳管理费而缴费期限未满的,原收费派出所不退还管理费,新暂住地派出所凭验缴费票据,不再重复收费,待收费期满后,再按规定收取管理费。
  居委会与房屋出租户治安责任书
  为了维护本居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保障房屋出租户和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暂住证申领办法》和《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法律规定,切实加强对房屋出租户的管理,按照“谁出租房屋谁负责”的原则,制订治安责任如下:
  ①出租房屋必须是拥有产权的人,符合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具有基本的生活卫生设施,符合安全要求,不是自搭建的违章建筑或危房,在出租时对承租人无有效合法证件,无正当职业的不准租赁。
  ②在出租房屋前应首先提交房屋出租申请书,经居委会审核,派出所批准后,方可出租。已批准出租的房屋如有变更须重新办理出租登记手续。凡未办理出租登记手续,擅自出租房屋时,应视为非法,居委会予以取缔,并没收房屋出租户的非法所得。
  ③房屋承租人承租房屋后,应遵纪守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户口证,做到来报、走销,及时缴纳各类费用等,房屋停止承租时,立即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④房屋出租人应负责对房屋承租人进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嫌疑的,要立即向派出所、居委会举报,不得隐瞒、包庇。
  ⑤出租人如违反上述责任或利用出租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居委会立即向派出所报告,派出所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房屋出租治安许可证》,摘取准予出租房屋牌。
  ⑥出租房屋的责任人在出租房屋时,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常经济收入的“三无”人员以及拣拾物品、非法收购、测字算命、沿街乞讨等盲流人员,一经发现居委会有权停止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并报告派出所备案。
  ⑦为了加强居委会对租赁房屋户的管理,提高房屋出租户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出租房屋的责任,居委会每月向出租房屋户出租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出租房屋管理费,专款用于居委会暂住流动人口管理人员的活动经费,居委会不得挪用。
  ⑧居委会每季末应对出租房屋户遵守本责任书的情况进行评估一次,作为年终奖励和评选“五好家庭”的依据,对表现突出的户,居委会负责作为先进人物向镇、区有关部门推荐进行表彰。
  ⑨本责任书一式3份,由双方共同签字后,居委会和房屋出租户各保存一份,交派出所一份入档,并由派出所负责监督居委会签约方。

知识出处

杨庄社区志

《杨庄社区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本志内容包括:概述、行政区域、社区建设、经济管理与综述、农业、工业、商业、饮食、服务业、经济贸易、创业篇、文化、党政群团组织、居民、人物传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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