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园地区旧村综合改造拆迁问题的通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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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杨庄社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1001
颗粒名称: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园地区旧村综合改造拆迁问题的通知
分类号: D601
页数: 3
页码: 124-126
摘要: 本文记述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园地区旧村综合改造拆迁问题的通知内容。
关键词: 社会政策 方针 济南市

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证北园地区旧村综合改造工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北园地区旧村综合改造规划区域内集体土地以及已办理“农转非”但仍由村居集体管理的土地上,进行旧村改造、房地产开发及第三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均适用本通知。
  二、村属之外国有土地上单位的拆迁,仍按现行拆迁法规规定办理。
  三、各村居范围内,按本通知规定需要给予拆迁安置或补偿的,由各村居给予安置或补偿,被拆迁入应服从规划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任务。
  四、规划区域内需拆迁的建(构)筑物动迁前,由天桥区政府发布拆迁通告并召开动迁会议。各村居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与被拆迁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入搬迁完毕后,由各村居拆除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
  五、被拆迁房屋存有产权、债权或使用权纠纷的,当事人应尽快协商解决,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拆迁期内尚未解决的,由村居提出补偿安置意见,经公证后可先行拆除。
  六、房屋安置与补偿
  (一)计量标准。房屋安置与补偿的计量标准统一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二)房屋安置实行房屋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形式,由产权人自愿选择安置形式。
  1.要求房屋安置的,按被拆合法房屋的原建筑面积拆一还一,产权归己,不再进行其他拆迁补偿。超过原面积的部分,按本村商品房优惠价缴纳。
  2.要求货币安置的,住宅房屋按被拆原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本村居普通商品住宅的平均建筑成本价计算;非住宅房屋按本村居普通非住宅的平均建筑成本价计算。不再享受其他拆迁补偿。
  3.对被拆除的大门、一面坡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00元,不予安置。违章建筑和其他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
  4.被拆迁人选择房屋安置的,实行抽签分房办法,对烈属、行走不便的残废人和动迁时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在楼层上予以照顾。
  七、对被拆迁入进行房屋安置一次到位确有困难的,可先做过渡安置。过渡房源可由村居解决和个人自行解决。由村居解决房源的,不发过渡费,并按时缴纳水、电费;个人自行解决过渡房源的,由村居按被拆除合法正式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发给18个月的过渡费。逾期按上述标准加倍发放。
  八、拆除出租、出借的房屋,由产权所有人在拆迁期限内自行处理解决,由此造成停工、停业的,不予补偿;自行处理不了的,可继续保持租、借关系,暂安使用人。
  九、拆除代管和权属不明的房屋作价后,由各村居负责处理,有代管人的可与驻地村居直接联系,并做好拆迁善后工作。
  十、住宅房屋拆迁期限为7天,非住宅用房为10天,在搬迁期内完成搬迁的,每提前一天由驻地村居按原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为1元的标准计发搬迁奖励费。
  十一、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拆迁的所有人(包括使用人),超过搬迁期限一天的,罚款金额等同提前一天的搬迁奖励费;超过两天的,在罚款同时由天桥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二)单位超过搬迁期限的,罚款金额、方式同村民户相同,罚款或有关部门强制执行的一切费用由该单位自负。
  (三)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入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由天桥区人民政府做出责成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迁的,由天桥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十二、本通知具体有关问题由市拆迁办负责解释。
  2000年1月17日

知识出处

杨庄社区志

《杨庄社区志》

出版者:济南出版社

本志内容包括:概述、行政区域、社区建设、经济管理与综述、农业、工业、商业、饮食、服务业、经济贸易、创业篇、文化、党政群团组织、居民、人物传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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