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烟草分公司(卷烟厂)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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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济南卷烟厂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0933
颗粒名称: 济南烟草分公司(卷烟厂)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其他题名: (1995年2月)
分类号: G270
页数: 4
页码: 356-359
摘要: 本文记述了济南烟草分公司(卷烟厂)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的内容。
关键词: 档案 文献资料 济南市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企业经营体制的转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用工制度,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生产(工作)经营秩序,贯彻落实好《济南烟草分公司(卷烟厂)实行全员劳动全同制方案》,根据山东省劳动厅鲁劳发[1993]288号文《山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试行规定》和山东省烟草公司、济南市劳动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企业与职工之间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确定劳动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依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政策,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济南烟草分公司(卷烟厂)(甲方),需要与职工(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经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鉴证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必须认真履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条 本企业在册正式干部、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均应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内容及期限
  第五条 劳动合同内容包括: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四种,即试用合同;短期合同;中期合同;长期合同。
  一、试用合同(3或6个月)
   (一)适用3个月试用期的范围:
  1.劳动组合下岗后,又重新被组合上岗的人员;
  2.休工伤假、病假,经分公司(卷烟厂)病伤职工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同意复工的人员;
  3.系统内调入的人员;
  4.停薪留职复工的人员;
  5.解除劳教回企业复工的人员。
  (二)适用6个月试用期的范围:
  1.新接收的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
  2.新招收的学徒工、熟练工;
  3.系统外调入的人员。
  二、短期合同(1年)
  本企业的待岗职工。
  三、中期合同(10年)
  本企业工龄满10年以下的职工。
  四、长期合同
  1.本企业工龄满10年以上的职工;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职工;
  3.本企业原固定工女满40岁,男满45岁且工龄满20年的原则签订直到退休的合同。
  五、劳动合同内容和期限不受企业法人代表更换的影响。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鉴证
  第七条 企业法人代表的劳动合同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企业职工的劳动合同与企业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
  第八条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无论正式干部、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统称企业职工。
  第九条 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合同双方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确因生产(工作)经营需要变更劳动合同时,合同双方应签订变更合同协议,并订明生效日期和期限。
  第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企业与职工应当在60天内签订劳动合同,并报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鉴证。
  1.招用职工自确定录用之日起;
  2.调入职工自调入之日起;
  3.企业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之日起;
  4.企业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自变更之日起;
  5.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与职工,自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改革方案之日起。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未经企业同意擅自应聘各企事业单位的;
  3.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应予以辞退的;
  4.严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5.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
  6.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限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胜任所在岗位工作或工作不负责任,经过培训、教育和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或改正的;
  3.因濒临破产企业处在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因病或非因工负责伤在限定医疗期内的;
  2.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职工因工负伤致残,经济南市劳动局指定医院确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经分公司(卷烟厂)病伤职工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
  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
  3.企业未按照劳动报酬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4.企业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5.经企业同意调动或辞职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得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1.由企业公费送职工上大学、中专、技校学习或出国学习、培训、考察后服务期未满的;
  2.职工在本企业内担负重要生产、经营、科研任务或掌握关键技术的。
  第十六条 职工被除名、辞退、开除、劳动教养、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七条 职工退休、退职、死亡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行终止。确因生产(工作)经营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合同。
  第五章 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实行全员合同制的职工享受国家和企业规定的工资、资金、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建立工资性补贴的规定。
  实行全员合同制被组合上岗的职工,企业每月按其基本工资的10%增加工资性补贴。
  第二十一条 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规定。
  为了做好养老保险金的统筹工作,使本企业职工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除企业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缴纳养老保险金外,企业职工还需每人每月缴纳工资总额(含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的3%基本养老保险金。为了不过多增加职工的负担,企业再给职工增加工资总额的2%工资性补贴作为补偿(以上缴纳的比例,上级如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的比例调整)。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企业工作年限,限定医疗期为: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企业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企业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二十三条 限定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二十四条 职工在限定医疗期内的工资按《济南烟草分公司(卷烟厂)岗位技能工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3项执行。
  第二十五条 限定医疗期满,康复后原则上回原部门重新组合上岗,并签订试用合同,若未被组合,且限定医疗期已满的,按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有关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疾病,在限定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限定医疗期满后的安排,按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凡故意自伤、自残、打架斗殴,参与违法活动而致伤、致病的,不给予医疗期。休假按事假处理,医疗费、生活费自理,并停发工资、各种补贴。
  第二十八条 实行全员合同制的职工(含原合同制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对原固定工待遇执行。
  第六章 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违背第十三条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和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后,应予以纠正,并负有有关赔偿责任。企业按规定继续履行合同。
  第三十条 职工擅自违反劳动合同,须按违约月数(即合同未满的月数)乘以本人月岗位技能工资的60%向企业缴纳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由国家统一分配或本企业提供费用资助上学、培训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时,除按第三十条缴纳违约金外,还应按有关规定向企业交足学费、培训费。
  第七章 劳动争议
  第三十二条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拟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企业与职工在执行合同期间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工会、人事劳资处、办公室、职工医院、安全处等有关部门领导及职工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在工会。工会主席任调解委员会主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与职工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依法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凡未被组合上岗的人员统称待岗人员。其安置办法如下:
  1.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女干部满50周岁)的人员,符合病退条件的可办理病退,不符合病退条件的可经本人申请办理内退。内退工资按《济南烟草分公司(卷烟厂)岗位技能工资制运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2款执行。内退期间承认工龄,继续享受企业和本人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待遇、享受退休职工的福利待遇、国家有调整工资政策时可调整档案工资(内退期间不增加内退工资,到退休年龄时,作为退休工资基数),但不增加烟龄工资,不参加企业内部规定的在职职工的工资调整。
  2.其他待岗人员自下岗之日起一年内,可在本部门和分公司(卷烟厂)内,自找接收单位。在定岗定员的前提下,申请组合上岗。满一年后仍不能组合上岗的,允许调离本企业或辞职。
  3.待岗人员自下岗次月起停发奖金、浮动工资、年功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含国家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其待岗工资执行套改岗位技能工资前的标准工资,第一、二个月的按原等级工资的100%计发,第三、四、五个月按80%计发,从第六个月起按60%计发,一年后停发工资,企业不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
  第三十五条 对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限期三个月调离本企业,限期内停发奖金及一切福利待遇,其工资按原等级工资的50%计发,限期已满仍未办理调离手续的,予以辞退。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 条本实施细则经过济南烟草分公司(卷烟厂)第十一届四次职代会讨论通过,从下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后与分公司(卷烟厂)原有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修改权在职代会。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由人事劳资处负责。

知识出处

济南卷烟厂志

《济南卷烟厂志》

本志上限为1928年,下限为2001年,大事记延至2002年6月。记述了济南卷烟厂历史发展过程中重大事件及经营、生产、科技、人物等各方面的历史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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