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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济南烟草分公司(卷烟厂)厂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济南卷烟厂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0930
颗粒名称:
济南烟草分公司(卷烟厂)厂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其他题名:
(1987年4月)
分类号:
G270
页数:
4
页码:
356-359
摘要:
本文记述了济南烟草分公司(卷烟厂)厂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的内容。
关键词:
档案
文献资料
济南市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在我分公司(卷烟厂)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按照国家法津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依据本细则规定,对本企业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在企业中起主导作用。
第三条 厂长(经理)在组织生产活动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山东省烟草公司的决定。
第四条 厂长(经理)必须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家财产,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第五条 厂长(经理)在企业缴纳税金,上交利润,如提取、使用留成以及转让固定资产和进行重大经济活动等方面,必须接受审计、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等部门和国家银行的监督。
第六条 厂长(经理)每季度一次向党委报告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决策以及中层以上干部任免和调整等方面的工作情况,接受党委监督。
第七条 厂长(经理)每年两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有关决定,负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章 厂长(经理)的条件和任免
第八条 厂长(经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从事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革命精神。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旗帜鲜明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
二、熟悉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懂得有关的经济政策和法津、法规。善于经营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知人善任、锐意改革,具有创新精神。
三、有艰苦奋斗、勤俭办企业的精神,大公无私、团结同志、民主作风好。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通过国家厂长考试成绩及格,并有一定的专业知识。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九条 济南烟草专卖局局长,济南烟草分公司(卷烟厂)厂长(经理)由山东省烟草公司任免。
第十条 厂长(经理)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也可以连任。厂长(经理)应当根据国家利益、社会主义需要,结合我们的实际,提出本企业长远发展目标和实现长远发展目标的任期责任目标,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任期责任制目标的实施,应当作为对厂长(经理)考核监督和决定可否连任的主要依据之一。
厂长(经理)任期届满前,山东省烟草公司应当根据厂长(经理)在任期内的实绩,在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的基础上做出连任或离任的决定。
厂长(经理)在任期内申请辞职,必须向山东省烟草公司提出书面报告,经山东省烟草公司同意后方可离职。
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厂长(经理)的建议时,山东省烟草公司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调查处理完毕,在调查处理期间,厂长(经理)是否继续履行职责,应当由山东省烟草公司决定。
厂长(经理)在任期内有不胜任本职工作和严重失职行为,山东省烟草公司有权免除其职务。
厂长(经理)在任期内,山东省烟草公司一般不调动厂长(经理)工作。
厂长(经理)离任前,山东省烟草公司可以提请审计部门对厂长(经理)进行经济责任和经营活动方面的审计评定。
第三章 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和生产指挥
第十一条 企业设立管理委员会,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助厂长决策。
管理委员会由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团委书记,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组成,厂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如有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管理委员会主任可以随时召集会议,但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人员参加。
一、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工资调整计划和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
二、企业党、政、工、团等脱产人员编制和管理机构设置和调整。
三、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上述重大问题的讨论方案,均由厂长(经理)提出,需要山东省烟草公司审批的,由厂长负责上报,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由厂长负责提出。
第十二条 定期召开厂长(经理)办公会,参加人员是副厂长(副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和厂部办公室主任。当讨论和审议有关职工重大切身利益问题时,可邀请工会主席参加。
厂长(经理)办公会议由厂长(经理)主持。厂长(经理)不在,由厂长(经理)委托第一副厂长主持。
第十三条 企业建立由厂长(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指挥系统,实行四级管理,分级负责。
企业实行厂、车间、工段、班组以及各管理部门的经济责任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十四条 厂长(经理)根据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的需要设置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和副厂长(经理)分管全厂的生产技术。经营销售和物资供应,财务资产和职工生活的福利等管理工作。厂长(经理)和副厂长(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厂长(经理)不在,由厂长(经理)指定第一副厂长代行厂长职责。
第十五条 厂长(经理)可以聘请兼职的法律顾问,可根据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一定数量的职能科室。
有关会计、统计、审计、质量检验等机构的调整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厂长(经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厂长(经理)要了解厂级领导和中层领导及职工的职责和工作标准。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同时建立健全全厂各部门的考核制度,根据各类人员的职责和工作标准,全厂业务管理科室人员的工作效果和经济利益紧密联系起来,做到责、权、利相结合。
第四章 厂长(经理)职责
第十七条 厂长(经理)应当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要,结合任期责任目标,提出企业的年度经营目标和发展方向,经营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厂长(经理)组织各方面力量,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组织实施国家下达给企业的各项任务,严格履行经济合同。
第十九条 厂长(经理)应当注意市场信息。不断开发新产品,努力搞好增产节约运动,降低成本和费用,增强企业的应变竞争能力。
第二十条 厂长(经理)要通过严格的质量管理,保证产品产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升级标准,争取创一流水平。
第二十一条 厂长(经理)应采取切实措施,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发展和自我消化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厂长(经理)应不断改善企业的劳动条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认真搞好环境保护,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厂长(经理)应当组织职工群众切实做好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厂长(经理)应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智力投资和人才开发,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文化、业务教育,组织职工进行技术革新,支持合理化建议,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职工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四条 厂长(经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职权,在决定同广大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时,应当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
厂长(经理)应当支持企业共青团和科协等群众组织的作用。
第五章 厂长(经理)权限
第二十五条 厂长(经理)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决策权和生产指挥权。
厂长(经理)同管理委员会的多数成员和厂长办公会议的多数参加者对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厂长(经理)有权做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有权提出副厂长、副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厂级经济技术负责人的任免名单,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省烟草公司审批,有权直接任免中层行政干部。
厂长(经理)用人必须坚持“四化”标准,坚持任人唯贤的原则。对人选方案,厂长(经理)应当征求党委意见和倾听各方面意见,经充分酝酿提出。
第二十七条 厂长(经理)有权按国家规定,对职工进行奖惩。厂长(经理)对确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可按国家规定予以晋级。
厂长(经理)对违纪职工,有权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辞退,辞退职工时应征求工会意见。
厂长(经理)对厂级干部的奖惩、调资、晋级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省烟草公司审批。
第二十八条 厂长(经理)有权拒绝企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抽调、借用企业人员,无偿占用企业和资产和物资,对企业摊派劳务费用。
第二十九条 厂长(经理)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厂长(经理)应当按决定执行,同时报告山东省烟草公司。
第三十条 厂长(经理)有同国家规定的企业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权限。如:
一、有权根据企业需要决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二、有权决定奖金发放数额及发放办法;
三、有权根据企业需要从工人中选拔干部,在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干部待遇,不担任干部时仍当工人,不保留干部待遇;
四、有权拒绝或调整没有必要的物资资料,保证和产品销售安排的指令性计划和计划外的生产任务;
五、有权制订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规划。
第三十一条 厂长 (经理)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规定行使职权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威胁、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厂长(经理)在下列工作中做出成绩可以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在同行业、同类企业中达到先进水平。
二、产品有竞争能力,利润、利税每年以8.34%的速度增长。
三、创优质名牌产品,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四、技术改造,引进设备消化能力显著,为企业创造了自我发展的条件。
五、推行现代化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果,达到企业上等级目标。
第三十三条 由于厂长(经理)工作上的过错。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区别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损害国家企业、用户的利益。
二、没有不可克服的外部原因,连续两年完不成国家指令性计划。
三、有条件履行合同而未履行经济合同,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四、忽视产品质量,多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五、在物资、技术条件许可的条件下,忽视环境保护,造成严重污染。
六、由于决策不当,管理不善,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使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 第三十四条 厂长(经理)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经济利益,应当区别情况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厂长(经理)的奖惩和调资、晋级,由企业主管机关决定,或由企业主管机关提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机关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卷烟厂。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的条文如有与中央“三个条例”精神不相符合的地方,以“三个条例”为准,本实施细则将由厂部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报山东省烟草公司批准,从八七年四月二十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济南卷烟厂志》
本志上限为1928年,下限为2001年,大事记延至2002年6月。记述了济南卷烟厂历史发展过程中重大事件及经营、生产、科技、人物等各方面的历史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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