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事故、案件处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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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济南卷烟厂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0861
颗粒名称: 第五节 事故、案件处理
分类号: X922.252
页数: 1
页码: 22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济南卷烟厂事故、案件处理情况的具体介绍,内容主要包括生产事故和治安案件两方面。
关键词: 济南市 安全保卫管理 经警建设

内容

一、生产事故
  1988年1月,制订《济南卷烟厂职工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规定: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员伤残的事故称“人身事故”,因电力、动力机械设备非正常损坏造成停产或降低使用效能的事故称为“设备事故”。人身事故分为轻伤事故(因工负伤后需要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重伤事故(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伤势严重,需进行较大的手术;严重骨折或严重脑震荡;眼部受伤,有失明的可能等)、死亡事故。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凡发生安全事故,无论事故大小和情节如何,事故发生后应保护好现场,并在24小时内报安委会办公室(安全保卫处),由安委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报或谎报的,按照事故类型和责任大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1989年6月,成立病、伤职工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病、伤职工休假、复工的鉴定、批准工作,孙其泽任主任,张振国任常务副主任,陈海军、王道全、袁函之任副主任,委员有张玉香、陈贵吉、陈毅力、张富廷等8人。病、伤职工劳动鉴定委员会设在人事劳资科。
  重大事故:1982年3月,工伤断指1人。1987年8月,因玩忽职守、操作不当致使SZD10-25/400型1号锅炉烧塌,造成停产13小时。1988年4月,乘电梯踏空摔入1楼底层,造成骨折1人。1988年11月,清理贮丝柜残丝时,因操作不慎造成左手拇指被割断,右小臂皮肤损伤1人。
  二、治安案件
  1973~1982年重大案件9起9人,其中卫武臣被处以死刑,其他8人分别被判处1~12年有期徒刑。
  1990年后,处理偷拿卷烟行为5次6人,分别给予罚款、行政记过、留厂察看、开除厂籍处分。

知识出处

济南卷烟厂志

《济南卷烟厂志》

本志上限为1928年,下限为2001年,大事记延至2002年6月。记述了济南卷烟厂历史发展过程中重大事件及经营、生产、科技、人物等各方面的历史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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