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桥区市政工程管理养护所关于计划生育责任制的几项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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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济南市天桥区市政工程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0707
颗粒名称: 天桥区市政工程管理养护所关于计划生育责任制的几项规定
其他题名: (1982年8月16日职代会主席团会议通过)
分类号: C923
页数: 3
页码: 428-430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1982年8月16日职代会主席团会议通过天桥区市政工程管理养护所关于计划生育责任制的几项规定情况。
关键词: 养护所 计划生育 责任制

内容

为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晚育、一对夫妇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号召,贯彻中央11号文件和济南市委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动广大职工群众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加速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现根据省、市、区各级计划生育会议的要求,制定本单位计划生育责任制,望全体干部职工自觉执行。
  第一项 一胎报名的规定
  1.凡是符合晚婚晚育年龄、婚后生第一胎子女的,在两个月内报名只生一个孩子者,产假在原56天的基础上再增加4周,工资照发。两个月内不报名者,只休56天,超休天数按事假,并取消各种奖金。
  2.一胎报名后,夫妇要采取可靠避孕措施,必须放环。确属不能放环的,要有指定医院证明,可采取其他节育措施。放环后又怀孕的,人工流产时各项费用报销,休假工资照发。采取其他避孕措施又怀孕的,要积极做人工流产,各项费用一般不报销,休假只发生活费。
  3.计划外怀孕后,经教育仍不及时做人工流产者,除扣本人奖金外,超过一个月的,扣所在班集体奖金的20%;超过两个月或每个队出现两个及两个以上计划外怀孕又不及时流产的,扣该队奖金的20%,直扣到做人工流产为止。管理人员中(包括食堂、传达)如出现一个,即扣整个管理人员奖金的20%。
  计划外怀孕,有意隐瞒者,被发现后要从严处理。
  4.本人已报名生一胎,而以后又强生二胎的,按省[1980]46号文件规定,给予经济制裁。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分,系党团员的更要从严处理。
  第二项 对有生育条件夫妇的规定1.所有育龄夫妇都要实行计划生育。凡是安排生育计划的,发给本人“准生证”,并且张榜公布;不发给“准生证”的不准生育。
  2.已婚妇女没有生育计划的,要采取避孕措施。如怀孕后不做人工流产,虽属一胎,也视为计划外怀孕。强生者按政策规定予以经济处罚,生育一切费用自理,产假不发工资。经济处罚直到安排生育计划为止。并从本人怀孕之月份起,扣所在班集体每月奖金的20%,年终取消该班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
  第三项 未婚青年晚婚晚育的规定
  1.对于符合晚婚年龄的青年,其婚假在原来3天的基础上,再照顾10天,工资照发。
  2.学员在未出徒前,不得结婚,否则延长转正期。个别超过晚婚年龄而又未出徒的,按上级文件精神适当解决。
  3.不婚而孕及不婚而育的,不仅只是不按计划生育的问题,更严重的是一种违反婚姻法的不法行为,必须从严制裁。除扣罚一切奖金、取消各种照顾、停发工资外,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四项 关于领导问题
  1.为了搞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组成6人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各队一名计划生育宣传员兼职,设管理人员2名,书记任组长)。
  2.为实现和落实晚婚晚育、一胎化的要求,本单位采取签定“晚婚晚育合同书”、“计划生育协议书”的办法,共同监督执行,不得违反。
  3.各级领导都要积极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两种生产一齐抓。要经常对全体职工进行人口理论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教育,使广大职工群众提高认识,自觉执行党和政府制定的各项计划生育政策和规定。
  4.年终总结时,本单位当年如没有计划外生育的,将对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中工作积极认真、卓有成效的人员和各级领导予以表扬和奖励;如出现了计划外生育现象,则扣罚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本人所在队队长、所各位领导等人年终奖金的20%。
  第五项 其他规定
  1.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扣罚的本人工资、奖金,班、队集体奖金一律不再补发。
  2.今年4月1日由职代会主席团审议通过的《关于照顾女职工孕期、产假、哺乳期暂行规定》继续参照执行。
  3.本规定自1982年9月1日起实行。

知识出处

济南市天桥区市政工程志

《济南市天桥区市政工程志》

出版者:山东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坚持实事求是的记述原则,从不同侧面,客观地记述了本区市政工程管理养护事业的历史和现状,真实地反映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区市政工程管理养护工作发展腾飞的全部历程,是一部反映本区市政工程的历史发展与现状的资料性工具书,是展现全区市政工程管理养护战线广大干部职工勇于改革创新的社会主义精神风貌的重要著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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