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经济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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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济南铁路局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059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经济审判
分类号: D916.4
页数: 2
页码: 662-663
摘要: 本节记述的是自1982年5月,中级法院及济南、青岛、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始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到1985年底,共受理45件,审结42件,诉讼标的总额766290元。自1982年5月以来共受理1件情况。
关键词: 铁路运输 经济 审判

内容

一、一审案件 自1982年5月,中级法院及济南、青岛、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始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到1985年底,共受理45件,审结42件,诉讼标的总额766290元。在审结的案件中,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6件,购销合同纠纷6件,工程承包合同纠纷5件,其它合同纠纷5件。结案方式:调解30件,判决4件,撤诉6件,中止和移送各1件。办理这些案件,贯彻“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和“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影响较大的是:内蒙古阿荣旗镇三岔河乡个体养峰户张中立诉济南铁路分局新汶车务段运输蜜蜂死亡一案。原告于1982年6月向新汶车务段徐家庄车站托运一车蜜蜂,运至长图线和龙车站,蜜蜂死亡。原告诉徐家庄车站延误装车时间造成蜜蜂死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2万元。为此,曾多次到济南、沈阳、北京等地上访、上告。1985年,铁路运输高极法院指定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此案。经调查取证,查明蜜蜂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原告押运中没有准备充足的饲料,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责任在原告。这一缠诉三年的经济纠纷,随经调解结案。原告口服心服说:“官司打了三年,以败诉告终,法律是庄严的。”
  二、二审案件
  中级法院受理二审经济纠纷案件,自1982年5月以来共受理1件。原告徐州市27中学,诉徐州铁路分局中止供用水电合同,要求赔偿经济损失73660元。1984年6月,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此案,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多次进行调解无效,最后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实际经济损失1294.71元,给予一次性补偿9000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认定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得当,于同年12月6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知识出处

济南铁路局志

《济南铁路局志》

出版者:山东友谊书社

本志记述的是1899年到1985年底济南铁路局机构沿革、铁路建设、运输生产、基建工程、工业多种经营集体经济、铁路管理、科技教育、生活卫生文体、中国共产党济南铁路局组织、群众社团其他党派、政法人武、人物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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