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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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济南铁路局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0591
颗粒名称: 第四章 法院
分类号: D926.2
页数: 3
页码: 661-663
摘要: 本章记述的是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情况包括机构设置、刑事审判、告诉申诉审判、经济审判、综合治理。
关键词: 铁路运输 法院 济南

内容

第一节 机构设置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于1955年3月开始筹建,10月15日正式办案,其下属徐州派出庭、蚌埠派出庭于1956年1月开始办案,青岛派出庭于1956年2月开始办案。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的编制:设审判庭、办公室、干警19人,各派出庭各设干警4人,总计31人。其司法行政隶属于国务院司法部,审判业务受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1957年,司法部决定撤销铁路运输法院,7月15日,青岛派出庭撤销,9月16日,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撤销,9月30日,徐州、蚌埠派出庭撤销。撤销后,其诉讼档案、审判业务分别移交济南、青岛、徐州、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1980年6月24日,重新筹建设在济南铁路局辖区的审判机关。经过近两年的筹备,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中级法院)和济南铁路运输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于1982年5月1日正式办案。中级法院及济南、青岛、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均成立了审判委员会,并各设有刑事庭、经济庭和办公室。中级法院内,还设有司法行政科(后改为司法人事科);同年11月,又增设控告申诉庭、政策研究室。1984年,各刑事庭改为刑事审判第一庭,并在各法院增设或将申诉庭改为刑事审判第二庭。1985年7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中级法院成立法律业余大学分部,各铁路运输法院设立教学班,培养法律人才。到1985年底,中级法院内设置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和经济审判庭、政策研究室、办公室、司法人事科和法律业余大学分部。济南、青岛、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设置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和经济审判庭及办公室、业大教学班。法院系统人员编制共143人,其中,中级法院48人,济南、青岛、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分别为36人、29人、30人。审判业务,中级法院受铁路运输高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并对济南、青岛、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节 刑事审判
  一、一审案件
  自1955年10月至1957年9月,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及其青岛、徐州、蚌埠派出庭,共受理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62案166人,其中主要是反革命和盗窃、贪污犯罪案件。1982年,中级法院及济南、青岛、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始办案,正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刚刚发布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在刑事审判中,即贯彻决定精神,从重从严惩罚严重经济犯罪分子。1983年8月,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按照“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于9月12日、18日、22日,分别在济南、青岛、徐州召开公判大会,公开宣判抢劫、盗窃犯王茂林、奸淫幼女犯李世科、袁忠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先后进行两个战役,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504案,判处710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死刑的310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管制的384人,免予刑事处分的14人,宣告无罪的2人。1982年5月至1985年底,中级法院及济南、青岛、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584案826人,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死刑的330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管制的476人,免予刑事处分的18人,宣告无罪的2人,震慑了罪犯,为维护铁路运输治安秩序,保护铁路运输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二审案件
  1982年,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开始受理二审案件,至1985年底,共受理二审刑事案件71案,全部审结,其中发回重审7案,维持原判47案,改判17案31人,改判后宣告无罪和免刑的各1人。
   第三节 告诉申诉审判
   一、自诉案件
  1956年2月至1957年7月,济南铁路运输法院青岛派出庭直接受理自诉案件32件,处理31件。1984年4月,中级法院及济南、青岛、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始直接受理自诉案件,至1985年底,共受理3件。其中,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受理1件,经调解撤诉;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2件,1件转行政处理,1件调解结案。
   二、再审案件
  50年代,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的再审(申诉、复查)案件,由审判庭或各派出庭审理。徐州派出庭1956~1957年先后复查再审和受理申诉案件共35案,其中反革命案件19案,责任事故案件5案,其他刑事案件11案。经审查,发现原判量刑过重3案,认定事实、性质不当5案,报请上级核定改判。1982年5月至1985年底,中级法院及济南、青岛、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申诉案件共149案。其中:50年代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判处的案件,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复查或本人提出申诉的共82人,经再审,维持原判71人,免刑1人,宣告无罪10人;1982年5月以来审结的刑事案件,已经做出判决、裁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又提出申诉的共67件,经再审,维持原判的48件,改判的19件(其中减轻刑罚10件,宣告无罪9件)。
   第四节 经济审判
   一、一审案件 自1982年5月,中级法院及济南、青岛、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始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到1985年底,共受理45件,审结42件,诉讼标的总额766290元。在审结的案件中,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6件,购销合同纠纷6件,工程承包合同纠纷5件,其它合同纠纷5件。结案方式:调解30件,判决4件,撤诉6件,中止和移送各1件。办理这些案件,贯彻“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和“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影响较大的是:内蒙古阿荣旗镇三岔河乡个体养峰户张中立诉济南铁路分局新汶车务段运输蜜蜂死亡一案。原告于1982年6月向新汶车务段徐家庄车站托运一车蜜蜂,运至长图线和龙车站,蜜蜂死亡。原告诉徐家庄车站延误装车时间造成蜜蜂死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2万元。为此,曾多次到济南、沈阳、北京等地上访、上告。1985年,铁路运输高极法院指定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此案。经调查取证,查明蜜蜂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原告押运中没有准备充足的饲料,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责任在原告。这一缠诉三年的经济纠纷,随经调解结案。原告口服心服说:“官司打了三年,以败诉告终,法律是庄严的。”
  二、二审案件
  中级法院受理二审经济纠纷案件,自1982年5月以来共受理1件。原告徐州市27中学,诉徐州铁路分局中止供用水电合同,要求赔偿经济损失73660元。1984年6月,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此案,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多次进行调解无效,最后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实际经济损失1294.71元,给予一次性补偿9000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认定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得当,于同年12月6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五节 综合治理
  一、调解组织
  1985年初,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始在分局基层站段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中级法院予以总结推广,到1985年底,全局的基层站段已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216个,调解小组726个,共有兼职调解员4812人。在法院的培养指导下,各调解组织全年共调处民事纠纷1500件,调解成功1200件,为防止和减少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司法建议
  自1982年5月正式办案以来,中级法院及济南、青岛、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对铁路内部发生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单位,根据案件暴露的企业管理问题,提出口头或书面司法建议,与判决书或调解书一并送达,引起发案单位重视,改进工作,堵塞漏洞,预防犯罪。
  三、法制宣传
  中级法院及济南、青岛、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通过讯问被告、询问证人、依法公开审判、召开宣判大会等宣传法制外,并以编印法制宣传材料、给铁路职工讲法制课等形式,广泛开展法制宣传。1982年5月至1985年底,共依法公开审判335次,参加旁听群众9707人次,召开宣判大会26次,到会群众达20余万人次,讲法制课25次,听课群众13700人次,扩大法制宣传效果。
  四、经济司法联络员
  1985年8月,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始在分局辖区内的基层站段选聘兼职经济司法联络员,随后,中级法院及济南、青岛铁路运输法院也进行选聘,到1985年底,在路局辖区内的基层站段共选聘兼职经济司法联络员160人。在法院的培养指导下,兼职经济司法联络员,协助所在单位领导广泛宣传经济法规,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已在75个企业法人中建立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并通过检查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发现和协商解决经济纠纷,为单位挽回经济损失42000元,维护所在单位的经济权益,提高干部职工依法管理企业的自觉性。

知识出处

济南铁路局志

《济南铁路局志》

出版者:山东友谊书社

本志记述的是1899年到1985年底济南铁路局机构沿革、铁路建设、运输生产、基建工程、工业多种经营集体经济、铁路管理、科技教育、生活卫生文体、中国共产党济南铁路局组织、群众社团其他党派、政法人武、人物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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