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检察院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济南铁路局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0583
颗粒名称: 第三章 检察院
分类号: D916.3
页数: 4
页码: 657-660
摘要: 本章记述的是济南济南南铁路运输检察院情况包括机构设置、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
关键词: 铁路运输 检察院 济南

内容

第一节 机构设置
  济南南铁路运输检察院,1955年1月开始筹建,同年6月1日,正式成立。8月,建立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青岛分院,1956年1月,又分别建立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济南分院、徐州分院、蚌埠分院。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内设:办公室、批捕起诉组、侦查组、一般监督组。人员编制为: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20人,济南分院10人,青岛分院9人,徐州分院7人,蚌埠分院6人,共52人。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隶属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同时受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水上运输检察院的双重领导,其下属四个分院,亦分别受济南、青岛、徐州、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的双重领导。1957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撤销运输检察院机构的通知,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及其所属各分院7月5日停止受理案件,9月30日撤销。
  1980年6月,济南铁路检察机关重新筹建。10月,确定在路局辖区建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济南分院(以下简称济南分院),在各铁路分局辖区分别建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1982年5月1日,筹备就绪正式办案。其编制为:济南分院及其下属济南、青岛、徐州3个铁路运输检察院内均设办公室和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监所检察等科。济南分院内,还设人事科;1983年4月又增设控告申诉检察科、政策研究室。1984年5月建立济南分院检察委员会。同年12月,济南分院又增设法纪检察科和技术室。到1985年底,济南分院内共设六科三室即:办公室、一科(刑事检察)、二科(经济检察)、三科(监所检察)、四科(控告申诉检察)、法纪检察科、研究室、技术室、人事科。济南、青岛、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各设有同济南分院相应的办公室和一、二、三、四科。工作人员定员共140人,其中济南分院45人,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35人,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29人,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31人。济南分院隶属于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并接受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指导。其下属的3个铁路运输检察院,也分别接受济南、青岛、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指导。
  第二节 刑事检察
  济南铁路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主要审查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提请起诉的刑事案件,并在审批和公诉过程中,依法对铁路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铁路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1955年6月至1957年7月,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及其下属分院刑事检察部门共受理提请批捕案238件,审结237件,批准逮捕151件,不批准逮捕71件,发回补充侦查15件。共受理移请起诉案313件,其中反革命案227件,多系“肃反”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历史反革命案。审结311件,决定向法院起诉110件,免予起诉138件,不予起诉53件,自动撤诉和退回补充材料10件。派员出庭公诉85件。薛城工务段原会计王正珂贪污案,是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的第一件大案。1955年4月18日,王正珂(男、30岁)窃取薛城工务段的工资奖金等公款23519元潜逃,5月9日在武汉被徐州铁路公安分处捕获归案。经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8月14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贪污犯王正珂死刑。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死刑和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死刑判决,于1956年1月23日将王正珂执行枪决。
  1982年5月至1985年底,济南分院及其下属济南、青岛、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共受理提请批捕933人,经审查,批准逮捕849人,不批准逮捕53人。在审核事实、证据中,提出追捕人犯40人。共受理移请起诉552案852人,经审查,决定向法院起诉530案823人(内部职工411人),其中追诉18人;免予起诉13案30人,不予起诉4案6人。派员出庭公诉471案705名人犯,法院作了有罪判决。受理移送免诉9件27人,决定免诉8件24人。提出抗诉4件,法院改判2件,维持原判2件。
  在此期间,按照党中央部署,进行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济南分院所属刑事检察部门依照“从重从快”的方针办案,自1983年8月至1986年2月,共受理提请批捕85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776人,批捕率占90.4%。共受理移请起诉526案802人,经审查,决定向法院起诉497案754人,免予起诉18案41人,不予起诉3案5人,办案时间均比法定时限缩短10余天,被起诉人犯,法院作了有罪判决。第三节 经济检察
  1955年6月至1957年7月,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及其下属分院的经济检察部门,直接受理侦查妨害经济管理秩序、侵犯人身权利、破坏公共秩序以及渎职等案件,共79案,侦查终结决定向法院起诉37案,免予起诉7案。起诉的案件中,有32案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济南分院及其下属各铁路运输检察院的经济检察部门,1982年5月开始办案,按照中共中央通知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展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工作。1983年起,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自侦工作意见,开展自侦检察业务。1985年7月,依据铁道部清查废旧钢轨要求,在“清轨”中,抓住检查“以轨谋私”,打击经济犯罪。到1985年底,共受理经济案件62案,立案侦查37案44人,其中贪污18案21人,受贿11案12人。侦查终结向法院起诉15案21人,免予起诉15案18人,侦结待诉3案4人,并案、转出、撤案、在侦各1案1人。起诉的案犯,法院作了有罪判决,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61616.90元。
  第四节 法纪检察
  济南分院及其下属各铁路运输检察院,自1982年5月开始办理法纪检察案件,到1985年底,共受理21案,立案侦查4案4人,其中诬告陷害2案,包庇1案,交通肇事1案。起诉后,被起诉人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济南列车段列车员白新华,1984年5月14日,在济宁至哈尔滨的117次列车9号车厢值乘中,擅离工作岗位,当列车发生火灾,9号车厢无人打开车门,至使旅客死亡6人,重伤4人,轻伤18人。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白新华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第五节 监所检察
  一、看守所检察
  50年代,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对4处看守所,施行监所监督。1983年3月开始,济南分院及其下属各铁路运输检察院派监所检察驻看守所协助落实文明管理,加强在押人犯教育,检查纠正违法行为。随着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工作的开展,看守所内的在押人犯增加,加强了对看守所的安全检查,消除不安全因素88件,并协助健全查岗、巡视等看守制度,保证监所安全。1985年,济南、青岛、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监所检察,与看安所配合向在押犯加强法制教育和政策教育,收到深挖余罪漏犯的良好效果,有13名人犯交待余罪19件,有的还揭发了同案犯。
  二、“外执犯”检察被判处管制、缓刑、监外执行与假释的“外执犯”,济南分院辖区内,1982年底有31人,1983年底有28人,1984年底有88人,1985年底有82人。监所检察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改造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督促帮助有关单位成立帮教小组,建立改造和考察工作制度。对“外执犯”进行监督改造。济南站货运车间建立以车间、街道、公安派出所三位一体的对“外执犯”的考察、帮教联络网,可随时掌握“外执犯”动向,有针对性地进行帮教工作,收到较好教育改造“外执犯”的效果。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控告申诉检察遵照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和打击犯罪的原则处理信访案件,50年代,控告申诉检察受理人民申诉368件,自行处理76件,其余均转有关单位处理。1982年5月,济南分院开始办案,即设专人负责控告申诉案件,1983年4月,济南分院增设主管控告申诉检察案件的工作机构。1984年6月,为适应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要求,又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1985年6月,着手讨论修订《铁路运输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试行细则》。从1982年5月到1985年底,控告申诉检察共处理来信474件,来访459件;从来信来访中,提出构成犯罪的案件线索8案9人,经有关部门侦查起诉,法院判刑的3案4人。
  第七节 综合治理
  一、检察建议
  从1982年起,济南分院及其下属各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铁路企业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即向发生案件的铁路企业单位提出口头的或书面的检察建议,帮助改进企业单位的工作,预防犯罪。1985年,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办理孙德泉贪污案中,发现济南列车段在奖金管理方面存有漏洞,犯罪分子有隙可乘,依此,向济南铁路分局和济南列车段发出“加强奖金管理的建议”,济南列车段立即提出关于奖金和其他经济帐目管理的措施,分局也制订奖金发放管理办法,下发其所属单位执行,发挥了防止犯罪的作用。
  二、回访制度
  对于构成犯罪但由于情节轻微或有自首情节被免予起诉的人员,济南铁路检察机关坚持不定期地进行回访的制度,有针对性地给予帮助教育,扩大办案效果。1984年,包庄车站一青年工人犯流氓罪被免予起诉,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干部回访他时,他流露出与包庄车站站长严重对立情绪,检察干部与车站帮教小组一起研究措施,及时做转化工作,使其有了转变,防止了重新犯罪。
  三、法制宣传
  济南铁路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通过讯问被告、询问证人、支持公诉、法庭辩论、公开宣布免予起诉决定及直接向铁路职工讲课等方法,宣传法制,教育群众,仅1984、1985两年,共向铁路职工讲法制课87次,有12300多人次听课受教育。
  四、检察联络员
  1956年,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在本人自愿前提下,经审查合格,从铁路基层单位聘请了73名检察通讯员,颁发了聘书,进行培训,使之发挥检举违法、监督守法的作用。但检察通讯员队伍建立不久,即随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撤销而解聘。
  1985年,济南分院学习镇江和寿光县人民检察院的经验,在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试点聘请检察联络员,共在14个铁路基层单位中选聘了18名。同年8月,总结推广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聘请检察联络员的经验。到1985年底,共选聘检察联络员167名,检察联络员向检察机关反映各种违法犯罪线索71件,协助初查49件,向所在单位职工讲法制课289次,在法律监督、法制宣传和促进综合治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知识出处

济南铁路局志

《济南铁路局志》

出版者:山东友谊书社

本志记述的是1899年到1985年底济南铁路局机构沿革、铁路建设、运输生产、基建工程、工业多种经营集体经济、铁路管理、科技教育、生活卫生文体、中国共产党济南铁路局组织、群众社团其他党派、政法人武、人物等情况。

阅读

相关地名

济南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