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劳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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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济南铁路局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0421
颗粒名称: 第六节 劳动待遇
分类号: F244.2
页数: 26
页码: 409-432
摘要: 本节记述的是济南铁路局劳动待遇情况包括工资、津贴、生产综合奖、有薪假期、劳动保险、乘车证等。
关键词: 铁路局 劳动待遇 济南

内容

一、工资
  胶济铁路,1904~1914年期间,实行日薪制。1914~1922年,实行10级年俸制和11级月俸制。1923年起,执行一等铁路局的标准。职员实行月薪48级制,最高800元,(法币,以下无具体注明者均属法币),最低25元(见表122);工役按职名分别实行月、日薪制,月薪最高100元,最低8元,日薪最高1.8元,最低0.3元。1924年,对工役中勤奋者予以加薪。1929年,工役每人加薪2元,并将日薪制工役改为月薪。1930年,将职员48级改为40级,将技术人员薪级定为5等。
  津浦铁路,1908年以职名按月支给薪银,职员最高1000两,最低12两,工役最高12两,最低6两(见表123)。1914年,职员实行9等月薪制(见表124)。1916年,职员实行48级月薪制,最高800元,最低25元(见表125)。1928年后,津浦铁路与胶济铁路同是南京政府铁道部属下的国有铁路,实行同一工资制度。
  1938~1945年日军侵占期间,实行日薪或月薪制。19461947年,按南京政府交通部规定,工人工资实行26级月薪制,分技工、准技工和工人三等,最高180元,最低21元(见表126);职员工资分为4等38级,最高600元,最低30元(见表127)。技术人员分为5等20级,最高600元;最低100元。(见表128)。
  1948年,对留用职工采取保留原职原薪的政策,实行以实物折算货币支付的“工资分”制度,最高折算分为229分,最低折算分为45分。每分含量(市斤):小麦1斤、小米2斤、豆油5钱、食盐5钱、原煤2斤、土布1市尺,共约合4.1斤小米(见表129);部队转业干部均实行供给制,1949年也改为“工资分”形式的薪金制。1950年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标准实行新“工资分”,一分折合小米1.86斤,原“工资分”1分等于2.15新“工资分”。
  1956年,进行工资改革取消“工资分”制,改为以货币(人民币)工资支付的等级工资制,行管服务人员实行36级制,见表130;生产人员实行24级制,见表130。济南局为2类工资区。36级最高工资标准232.5元,最低26.5元;24级制最高118元最低26.5元,调整后,职工年人均收入达到767元。1962年按铁道部规定,提高了工资等级标准,36级制的最高级改为239元,最低级为27元;24级制最高级提高到121元,同时工务线路维修、电务通信信号和给水司机实行4级和7级新标准(见表132、表133、表134、表135)。1963年,进行工资调整,解决工资水平偏低、提职不提薪和大中专毕业生符级等问题,全局18347人升级,9131人符级,年人均收入由1959年的570元上升到763元,同时进一步简化工资标准和制度,机车乘务员统一实行8级制,建筑安装统一实行7级制。此后14年未增加职工工资。
  按照国务院规定,1977年,为40%的职工调整工资;1978年,对2%有突出贡献的职工调整工资;1980年,以40%的比例调整职工工资,使职工年人均收入上升为946元。1983年,为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每人晋升1级工资;知识分子中的骨干和高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干部最高晋升了2级工资。所有增加的工资实行“两挂钩一浮动”,即同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挂钩,“浮动”两年后考核合格者固定,长期完不成任务、发生严重责任事故、严重违犯劳动纪律者下浮或取销。这次有83314人升级,其中升2级的2544人,升1.5级的3889人,升1级的76684人,缓升、免升的3224人,年人均工资上升到971元。
  1984年,进行工资制度改革,统一了干部、运输生产专业人员、铁路技术工人等的工资标准,干部执行16级30等新二区的工资标准,最高237元,最低34元;运输专业人员实行10级18等工资标准,最高125元,最低34元;其他工人实行7级14等工资标准,最高90元,最低34元。(见表136)。同年10月又对运输生产主要工种中的机车乘务员、调车人员、列检人员提职提薪,10159人升了工资。到1984年底,职工年人均收入达到1232元。1985年,按规定将局内中小学、幼儿园和其他教育部门职工工资纳入新拟企业工资标准,7224人增加了工资,月人均增资8.05元;另外,还将2888名公安干警工资也纳入新拟工资标准,人均月增资20.91元。同年11月,又对工资制度和标准进行了调整,将原有的4种工资标准归并为2种,提高了各级工资基数,最高270元,最低37元,定级工资48元(见表137和表138、表139、表140)。同时,对1982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107736名职工普调1级工资,到1985年底职工年人均收入达到1388元,比1949年的人均402.7元,增加2.45倍。
  二、津贴
  1912年,津浦铁路实行伙食银补贴制度,除总办、帮办等上层官员外,其他官员每月补贴伙食银6两。1915年,实行出差旅费补贴制度。1916年,局、处长,总工程司按月另支给月薪的半数作为公费,段、厂长也酌情支给公费。1945年,有夜班、加班、乘务、医务人员、修复事变5种津贴。1946年,津浦区铁路管理局的差旅费按月薪数分档次支给舟车费、膳食费和特别费。
  1949年,有生活性津贴和生产性津贴,包括乘务、救援、施工、夜班等津贴和差旅费、取暖煤贴等。津贴标准,以二等面粉或小米、煤炭价格计算。1950年,又将机车和列车乘务员的津贴分为乘务、调车、便乘、待勤、试运转5种津贴;还实行了职工讲课津贴和生产人员节日值班津贴。1952年,增加了工长、司机长津贴和卫生防疫津贴。1953年,防疫津贴又扩大到经常接触麻疯病的工作人员。1954年,防疫津贴扩大到传染病、麻疯病的医护人员和工人,还提高了津贴标准。
  1955年,所有津贴按人民币支付。1956年,重新调整了工长、防疫津贴,增加了停工津贴。将回民津贴提高到3.50元。1958年,施工津贴改为每人每日0.30元;出差费标准改为每日0.60元;取暖煤贴标准改为取暖期3个月,每人12元。1959年,取消调车乘务员津贴;机车、列车乘务津贴改为按小时计算;兼课津贴改按讲课内容等执行不同标准;取暖煤贴分为带家属和单身两种标准。1962年,救援津贴只支给无伙食供给的地区,每人每日0.80元,施工津贴提高到0.45元;工长津贴改为按工作繁简、领导能力进行评定,机车司机、司机长的津贴控制在本人工资的10%以内。1964年,出差费改为每日1.50元,到达地按5类地区分别支付。1965年,夜班津贴改为每人每次0.20元;取暖煤贴改为3个月每人9元,一次发给。1966年,乘务津贴改为每人每月6元;救援津贴改为每人每日0.50元;施工津贴改为每人每月8元;防疫津贴统一改为每人每月3.50元;节日加班改为每人每天1.50元;取消了工长津贴和兼课津贴。1967年,回民津贴标准按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办理;取暖煤贴又改为3个月补贴7.50元。
  1975年,节日值班津贴提高到2元。1976年,增加粮食补贴,每人每月0.45元。1977年,乘务津贴恢复按小时计算;出差费途中按1.20元,到达地按4类标准支付。1978年,机车乘务员实行趟车乘务津贴为0.10~1.80元;夜班津贴改为日勤制延长到23点以后的,每人0.30元,三班制的每人夜班费0.45元;恢复兼课津贴、工长津贴;增加汽车驾驶员津贴和公安技术保健津贴;变更取暖煤贴、回民津贴和粮食补贴标准。1979年,提高乘务津贴和公安技术保健津贴的标准;增加副食补贴。1980年,救援津贴改为按出差费支付;增加班主任津贴;提高夜班费和卫生防疫津贴标准。1981年,在机械、卫生学校试行新的班主任津贴,每月4~7元。1982年,开始实行特殊工种岗位津贴,劳改劳教和看守所、拘留所干警,每月每人补贴9元;运输主要工种的司机等机务人员、调车制动等调车人员、车辆检车等人员、扳道人员等,也实行了岗位津贴,每人每月20~35元;节日值班津贴提高到按本人日标准工资的200%。1984年,乘务津贴再次调整,机车、列车乘务员和公安押运人员等按小时计算,每小时0.044~0.1元;调车乘务员每班0.72元,按趟支付的工种把原标准提高10%;实行了运输主要工种的全勤津贴,每月4~10元。1985年职工增加洗理费,每月男职工4元,女职工5元。
  三、生产综合奖
  1948年以前,实行年终双薪和全勤奖励制度。建国后,继续沿用,至1953年废止。1953年后,实行与生产挂钩的奖励制度。1959年,实行综合奖励制度,奖金为工资总额的10~20%,生产人员按月、技职工人员按半年评奖。1962年,改为按100分评奖,个人所得不超过15元。1963年,又改为综合评奖。1966年起,将综合奖励改为附加工资,工人每月4元,基层干部每月2元。
  1978年,恢复综合奖,每月最多的7元,最低的4元;路局、分局机关技职人员每季10元;机车乘务员节约燃料提取节约价值的10%作奖金。1982年,路局生产性奖励权下放给分局,分局在不突破奖励基金留成总额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奖励方式和数额。1984年,实行联安全、产量、利润、进款收入的“四联”浮动升级办法,全局职工上浮1级工资,同时实行生产综合奖。1985年,取消综合奖,实行以经济责任制为考核方式的奖励形式,按季考评评分,分值由当季奖金清算总额确定。
  四、有薪假期
  1923年,执行国有铁路规定。有薪假:有例假、病假、事假(每年不超过14日)3种假期。1945年,实行事、病、婚、丧、产5种假期,其中病假每年累计不超过1个月,婚假15天,丧假最多20天,产假2个月,3年未请事假的每年加10天优待假。
  1949年,事假沿用旧制;改婚假为7天;丧假因丧父母、配偶的7天。丧祖父母或子女的为3天;实行搬迁假4天。1950年,事假改为折薪制度;产假45天,另给工资额5%的补助金;病假期工资按劳动保险规定支付。1951年,产假为56天。1958年,实行职工探亲假12天,两年合并使用24天。1961年,日勤制的行政管理人员1季度有2天有薪事假;婚假改为双方同一地区5天,异地7天;丧假统一定为3天。1981年,探亲假分别改为探配偶每年1次30天;未婚探父母每年1次20天;已婚探父母4年1次20天。1983年,增加女职工哺乳期留职假,发75%工资,工龄连续计算。
  五、劳动保险
  1910年,津浦铁路规定工役因工死亡当差1年者发恤洋50元;因工负伤致残当差1年者支恤洋30元;明知危险奋不顾身者加倍支洋。1922年,执行北京政府交通部规定,职工以月薪5%逐月储存,退职时发养老金至死亡。1923年规定满55岁、工龄满20年的条件,养老金按职工所存本息之和,1次或分期发给。1924年,国有铁路职工病故,按工龄长短支给抚恤金;因工死亡再加原薪3年的抚恤金;因工致残另加原薪2年的抚恤金。1946年,改为死亡职工满3年工龄的支6个月薪的抚恤金,工龄每超2年增支1个月薪至40年;因工死亡满1年工龄的支16个月薪,每超过1年增支1个月薪,另支丧葬费;因工致残支3个月薪,以后按退休办理。
  1950年初规定,满3年工龄病故的职工按最后的月薪标准支给3个月的恤金,另给300斤小米折价的丧葬补助费;工龄在3年至40年的,每增加1年增发恤金半个月薪;因工死亡支20个月薪的抚恤金,另加600斤小米折价的丧葬补助费;因灾害死亡者支15个月薪;因事故死亡者支10个月薪。同年7月,又补充规定:职工因工负伤,照发工资,免收医疗费直至伤愈;致残退职者,每月发原工资的60%恤金;因工死亡改发2个月全局职工月薪平均额的丧葬补助费,并按月付给遗属抚恤金;职工病休3个月以内,路龄不满1年的,发工资的50%,路龄3年以下者发工资的60%,路龄5年以上,每增加1年加发10%,直至100%;病休3个月以上的,另发原工资30%的救济金,直至上班止;职工男60岁,女50岁,路龄满10年者,发30%的工资作为退职养老待遇,每增加1年路龄加发2%的原工资,直至60%为止。1951年,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退休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非因工残废救济费、因工残废补助费、医疗待遇、产假和抚恤费、救济费、丧葬费等标准执行。1953年,按国家修正后的《条例》执行。(见表141、表142)。1958年后,按国家补充修改后的暂行规定执行。1978年,根据国家《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调整提高了退休费标准。(见表143)。1985年,按国务院通知,给离退休和退职人员每月加发生活费17元。
  六、乘车证
  胶济、津浦、陇海铁路分线管理时期,均有不同的免费乘车证。1917年,北京政府交通部废止各种“免票”,统一公布国有铁路公用乘车证规则,公用乘车证分定期和一次性两种,前者为局处长、总工程司等使用,后者为役员使用。1918年,增加优待乘车证,使用者为地方长官、外国客人、铁路员役直系亲属。1922年,修订铁路公务乘车证使用规则,由交通部派管理乘车证专员到各路专司其事。1945年,济南区铁路局制定《免费乘车证暂行办法》。将免费乘车证分为一次、临时长期和公务长期三种。1946年,公务乘车证又分为一次用公务、免费乘车证和优待券换票证4种,免费乘车证为员工及亲属私用,每人每年可领往返免费乘车证1次,员工子女就学放假加发1次乘车证。
  本表按一九五三年一月二日政务院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退休规定)制定1949年,免费乘车证通称免票,分为长期、短期和定期三种。职工每人每年12张私用免票,子女就学发通学免票,远距离的每学期发2张,处长以上干部乘坐一等软席车和寝车,股长以上干部乘二等软席和寝车。1950年,软席使用范围改为副科长、技师和医师以上干部。1956年,私用免票缩减到2张,软席票又限为处长级以上干部。1960年,私用免票取消,公用免票只限本局范围使用,出局一律购票,软席票限于局级干部。1963年,恢复职工免费乘车证制度,职工和家属每年可使用2张记帐客票;同时恢复通学、就医乘车证;软席改为正处级和178元工资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1968年,除保留通勤、通学、就医及沿线工作区段定期公用免票外,其他免票一律取消。1972年,公用乘车证扩大到巡回医疗人员和经常在全局范围内检查指导工作的各级干部。1975年,职工因工外出的都发公用乘车证,其中正处级以上干部和5级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准乘软席,探亲职工每年使用1次乘车证。1981年,恢复使用探亲乘车证,职工每年可单独使用1次,也可同供养子女和配偶同用探亲乘车证1张。1983年,又改为职工与配偶同行探望父母者,可共同使用探亲乘车证1张。

知识出处

济南铁路局志

《济南铁路局志》

出版者:山东友谊书社

本志记述的是1899年到1985年底济南铁路局机构沿革、铁路建设、运输生产、基建工程、工业多种经营集体经济、铁路管理、科技教育、生活卫生文体、中国共产党济南铁路局组织、群众社团其他党派、政法人武、人物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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