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劳动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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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济南铁路局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0414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劳动人事管理
分类号: F530.64
页数: 40
页码: 399-436
摘要: 本章记述的是济南铁路局劳动人事管理情况包括机构设置、劳动工资计划、劳动组织、干部管理、工人管理、劳动待遇、劳动定额、奖励惩罚等。
关键词: 劳动 人事 管理

内容

第一节 机构设置
  1899年,德国在柏林设山东铁路公司,由总办室管理胶济铁路的劳动人事工作。1915年,日本军队在青岛成立山东铁道管理部,由部内总务课负责劳动人事工作;1917年9月,改归庶务课管理。1923年1月,中国政府接管胶济铁路后,成立胶济铁路管理局,劳动人事工作由总务处负责。
  津浦铁路的劳动人事工作,1913年,归津浦铁路总局总务处管理。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在浦口设立津浦铁路管理局,劳动人事工作由管理局总务处负责。1931年,成立铁道部津浦铁路管理委员会,仍由总务处负责劳动人事工作。
  1938年6月,日本侵略军在济南设立济南铁路局,铁路局总务处人事课管理劳动人事工作。1944年5月,又在徐州设立徐州铁路局,局总务处内亦设人事课。1946年,南京政府设立津浦区铁路管理局,管理局内设人事室,负责全局劳动人事工作。室内设有典职、育才、事故股。
  1948年11月,成立华东区铁路管理总局,总局人事处管理全局劳动人事工作。1949年8月,局人事处设有人事、奖惩、工资工时、教育等课。1950年,人事处内部机构调整,工资工时课改为劳动工资科,增设干部科、组织定员科,全处定员为66人。1951年,人事科改为工人科,同时增设技术定额科、劳动保护股。1953年,管理局各业务处室内设劳动工资科和人事科,负责处室下属基层单位的劳动人事工作;管理局人事处设领导干部科、职工干部科和奖惩科,定员共27人。原所属工资科、技术定额科、组织定员科划出,与新设的劳动定额鉴定队和劳动保护科成立劳动工资处,全处定员25人。1955年,劳资处劳动保护科改称安全技术监察科。1956年,安全技术监察科划归总工程师室;同时,人事处撤销奖惩科,增设技术干部科。1957年,撤销劳动工资处技术定额鉴定队,在机务、车辆、工务处成立技术定额鉴定队,负责本系统劳动定额的查定工作。1958年1月,人事处与劳资处合并称人事处,处内设领导干部科、职工干部科、工资科、技术定额科,全处定员31人。同年11月,人事处重又分为人事处和劳动工资处;劳资处设工资、劳动组织科,定员13人;人事处设领导干部、职工科,定员22人。1959年,人事处增设技术干部科,并将领导干部科、职工干部科分别改称干部科和职工科;劳资处将劳力计划统计工作从劳动组织科划出成立劳动计划统计科。1960年,劳资处增设劳动保护科。1961年,劳资处的劳动计划统计科,划归计划统计处。1962年,劳动工资处的劳动组织科分为劳动定额科、组织定员科;人事处内增设奖惩科。1964年,劳资处劳动定额科改称技术定额科;劳动保护科改称劳动保护监察科。同年11月,撤销人事处,干部管理工作交政治部干部部,职工科、奖惩科划归劳资处。
  1968年6月,济南铁路局革命委员会成立,后勤部人劳组管理劳动人事工作。1972年6月,革委会成立人事处。设有职工、劳动保护工资、定额编制、教育奖惩、卫生等五科。同年11月,又增设技术教育科。全处定员共41人。1975年10月,劳动保护、人身安全工作由劳动保护工资科划出成立劳动安全监察科。1976年6月,将技术教育科划归教育办公室。同年,路局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1976年7月,人事处的卫生科、计划生育办公室划归新成立的卫生处。同年,人事处增设劳动定额队。1980年,人事处的劳动安全监察科划归环境保护监察处。1983年6月,路局政治部干部部的技术干部,一般行政干部管理工作划归新成立的人事处,处内设一、二科,定员14人;原人事处改称劳动工资处,撤销环境保护处,其所辖人身安全、劳动保护、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查工作划交劳资处新设的劳动保护科。同年10月,劳资处与人事处合并成立劳动人事处,处内设工人、工资、奖惩、编制定员、技术干部、劳动保护监察、锅炉安全监察等科和劳动定额队,定员50人;原人事处行政干部管理工作划交路局政治部干部部。1984年6月,政治部干部部撤销,行政处以下干部管理工作划归劳动人事处,处内增设领导干部科和干部科,全处定员60人。1985年5月,路局成立锅炉检验所,隶属劳动人事处领导。是年底,处内设有九科、一室、一队、一所,全处定员59人。
  第二节 劳动工资计划
  一、劳动力计划
  建国初期,劳动力计划分别按运营、基建、大修、工业及附属企业等不同部门,根据效率指标和岗位进行编制,新增劳动力指标按铁道部指示下达计划。1958年,受“大跃进”影响,大批农村劳动力招进铁路,全局职工人数由1957年的62715人,猛增到108920人,净增46205人,比当年劳动力计划人数超编25220人。1959年,下达减人计划,到1962年全局先后精减22294人。
  1961~1962年,确定铁路运输职工各类人员划分范围及比例标准,计划定员人数分为直接生产人员、非直接生产人员、后备培训人员和其它人员,直接生产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0%以上。并先后公布机车修理、线桥维修、通信信号维修和车站生产人员劳动定员编制标准。1964年,颁发铁路轮班制人员班制规定。1965年,改进临时工使用办法,缺员单位少用固定工,多用临时工。
  1970年,恢复从社会上招收新工人后,每年按批准的增人项目和增人指标,下达招收新工人计划;铁路外委专用线投产使用所需劳动力指标,也按下达的新增计划人数招收;每年根据新增劳力指标和接收城镇复员、退伍军人,统一分配的大、中专和技工学校毕业生计划,下达各单位年末达到人数控制计划。1978年,将计划外用工纳入职工范围。1980年,根据铁道部要求,组织有关人员调查研究,制定出劳动力计划编制标准。1984年,全面清退各单位的计划外用工。1985年,对各单位需用的计划外用工纳入劳动力计划。
  二、工资总额计划
  自1950年起,工资总额的计算,以实物为基础,统一以“工资分”为工资计算单位。1951年,执行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55年,按国务院修定后的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1956年,实行工资改革,工资总额的计算由“工资分”改为货币形式,以职工平均月工资为编制依据,按核定的劳动定员人数计算工资总额计划。实行计件人员的工资按其人员和计件工资定额计算工资总额。1960年,人民银行开始对工资总额实行计划管理和监督支付,路局在下达各单位工资总额计划时,同时抄送当地开户银行。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编制工资总额计划工作一度中断。1972年起,根据国务院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要求,恢复编制工资总额计划;路局在下达职工年末达到计划人数的同时,下达工资总额计划,并送当地人民银行。1978年到1985年,职工平均工资年平均递增9.85%。1950~1985年全局劳动工资主要指标情况见表117。
  第三节 劳动组织
  一、劳动班制
  1948年以前,不同时期分别实行过6、7、8小时工作制。行车部门多实行两班制。
  建国后,劳动班制标准由国家和铁道部制定,路局只实施管理。1949年,昼夜不间断的行车部门,实行12小时三班、24小时两班轮班制,其它日勤部门实行8小时工作制。1953年调整为:12小时三班制、12小时三班间歇制;24小时两班间歇制和24小时一班间歇制;对机车乘务员分别实行两班、两班半、三班包车制。1964年,根据国家规定每日实际工作8小时的原则,以各个生产岗位实际工作时间的多少,进一步调整了劳动班制:平均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21.5小时的,实行12小时三班半制;18至21.5小时的,实行12小时间歇制;15至18小时的,实行24小时两班半间歇制;15小时以下的,分别实行24小时两班、一班半、一班间歇制。以后一直沿用,未作大的变动。
  1980年,调车等生产人员,进行劳动班制改革试点,将三班半制改为四班制。1984年,全面推行四班制,在检车、调车人员中实行大白班加小夜班四班制,机车乘务员改为四班轮乘制,缩短工人连续劳动时间,提高了出勤率和工时利用率,为安全生产提供了保证。1984年,把劳动班制的确定权下放到分局,各分局在不突破总生产定员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劳动工时规定和具体情况,确定适合各分局实际情况的生产班制。
  二、职工职名
  1912年前,津浦铁路总局职名使用总办、帮总办、提调、稽查、总管,一般职员称员司,工人称夫、役、差丁。1913年,北京政府交通部将各铁路管理局总办、帮总办改为局长、副局长。1916年,国有铁路职名一律改为局长、副局长、处长、主任员、事务员、段长、分段长、站长、副站长、车队长、总工程司、工程司、工务员。1922年,胶济铁路管理局职名定为局长、副局长、处长、厂长、课长、副课长、课员、段长、工程司、工务员、站长、副站长、车队长。1929年,胶济、津浦铁路均改为管理委员会,设委员长、委员、处长等24个职名。1946年,津浦区铁路管理局共设67个职名,其中工人分为技工、准技工、工人三类,职名通用为工、匠、夫、役。
  建国后,实行铁道部统一制定的职名。1951年,贯彻铁道部关于根据职责干啥叫啥的原则,进行职名调整。1966年,按照铁道部规定整顿简化原有过多过细的职名,把职名分为领导、技术、业务、服务、行车、客货运输,以及线路、建筑、电务等20个门类248个职名。1979年,再次修订职名,改为21个门类546个职名。1982年,又对运输部门的职名进行修订,增设到633个职名。
  三、行管定员
  建国后,管理局本着精简、高效和因事设人的原则,进行行政管理人员的定员编制工作。1953年,行管人员定员的编制比例控制在职工总数的12%至17.7%。次年,又修定为最高到16%。1957年,编制了路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行管服务定员,其他各系统的定员编制,分别由各业务部门按路局下达的控制数自行编制。1958年,根据铁道部“精简机构、压缩非生产人员”的要求,调整机关定员,比1957年减少31.5%,行管服务人员只占职工总数的4.7%。1961年,严格定员编制,规定修改定员必须经审查批准,各单位不能擅自增加或减少职名和增加非生产定员。1966年后“文化大革命”期间取消了定员编制。
  1978年,整顿机构编制,控制非生产人员的比例。非生产人员,运输和工业部门控制在职工总数的14%以内;基建部门控制在16%以内;路局机关控制在500人内;分局机关控制在200人内,全局行管服务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11.6%。1983年,将行管服务人员的定员编制权下放到分局级单位,路局只控制比例数,并作为各分局级单位企业整顿的验收标准之一。1984年,在铁道部下达的全局职工总数内和完成全员劳动生产率的前提下。路局制定《行政机构定员暂行管理办法》,路局不下控制比例,只下指导性比例和标准,具体的定员编制由各分局级单位在确保提高劳动生产率,又不突破职工定员总数的前提下,自行确定。
  第四节 干部管理
  一、建国前职员管理
  1899年,德国成立的山东铁路公司,由监事会、董事会、股东会组成。监事会监察,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董事会董事由监察委派,受监察指导。1914年,日本侵占胶济铁路后,于次年在青岛成立山东铁道管理部,设部长1人,由日本政府委任,受日本驻青岛守备军民政部长官指挥监督,部内各课长、场长、所长等由部长任命。1923年,北京政府接管胶济铁路后,设胶济铁路理事会,设理事5人,由交通总长函聘或派充,理事长由理事选举产生。正副局长由理事会荐请交通总长派充。处长、厂长、工程司、段长由局长提名,经理事会同意后呈报交通总长批准。正副科长、站长、科员、工务员、车队长由局长委派。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设胶济铁路管理委员会,设委员长1人,委员4人,皆由铁道部任命。正副处长、正副总工程司、总稽核、秘书、总查帐助理员、课长、机厂厂长、材料厂厂长、正副总段长由铁道部长委派。正副分段长、工程司、医院院长、各厂长、所长、副课长、课员、工务员、正副站长、车队长由局长任命。
  1916年,津浦铁路正副局长、总工程司、处长由交通总长派任。主任员、工程司、段长由局长委派,呈交通总长备案。1919年,交通部将国有铁路职员分为八类。甲乙两类由交通总长派充、丙丁两类由局长呈请交通总长委派,其余四类由局长委派。1931年,南京政府铁道部设立津浦铁路管理委员会后,委员长和委员由铁道部任免。
  1939年,日本侵略军设立济南铁路局后,正副局长由日本人充任。1946年,南京国民政府设立津浦区铁路管理局后,局长、副局长由交通部委派。处长由局长任命。
  二、干部任免
  建国后,干部管理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下的按级分工管理制度,采取隔级任免重点管理办法。行政部门对行政系统的行政干部、技术干部负责考察了解和教育培训,并向同级党委提出使用安排意见,党委批准后,由行政首长公布任免令。
  1964年12月,路局政治部设立干部部后,对全局干部实行统一管理。行政部门不再负责管理干部。1983年6月,按照路局党委决定,对干部管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由政治部门和行政部门分管的体制,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政治部管理以外的行政、技术干部和军队转业干部及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同年10月,又改为行政部门只负责技术干部的管理工作。1984年,干部管理体制改革后,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路局党委管理职名以外的行政干部和各类技术干部。机关行政处室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以外的正科级以上干部由劳动人事处考察、考核,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局长任免;机关处室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以外的副科级干部,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局长任免。一般干部由劳动人事处负责任免。同年10月,路局党委调整干部管理范围。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的行政正科级干部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局长任免。(有关干部的任免调整考察培训详见第九篇干部工作章)。
  三、干部队伍结构
  1958年以来全局干部分类及干部队伍的政治、文化、年龄结构见表118、表119、表120、表121。
  第五节 工人管理
  一、工人录用
  1899年,在修建胶济铁路时,按《中德胶济铁路章程》,沿途所用工人,委托当地“殷实之老住户”代雇,由代雇主禀承地方当局发放凭单,工人与业主为雇佣关系。1931年后,胶济、津浦铁路管理局执行南京政府铁道部《国有铁路工人雇用通则》,由主管人员先将工作业务需要雇用工人的理由、名额、工资等报主管处长核准,后呈局备案;所雇工人经体检合格和技术考试录用,不得录用犯案和有劣迹者;雇用或解雇工人均由主管人员按月造进退表呈主管处备查。
  建国后,铁路采取以固定工制为主的用工制度。解放初期各地,对原铁路员工进行登记复工。1949年,管理局制定《整理人事办法》,录用工人由管理局审核批准。1951年,通过社会招工及合同工转正,录用新工人10658名。1958年,为适应“大跃进”的形势,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31000名招工计划,先后从山东、江苏、安徽、河南省招收24741名新工人;1959年又继续在山东省内招收2328名。1960年根据国家调整方针,对生产规模和劳动力进行调整。次年,开始精简1958年以来招收的新工人、合同工等。到1962年全局先后精简22294名。1975年,实行铁道部制定的《关于加强铁路人事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招收工人先将批准的招工计划报送省市劳动部门统筹安排,不能滥招或超计划用人,不符合招收条件的半年之内退回。1979年,实行山东省放宽的招收新工人条件。1983年,将社会招工权下放到分局级单位,按路局下达的招工计划,自行确定用工地点,用工单位、工种及任用手续,路局只实施监督检查。1985年前15年间通过社会招工共录用工人67288人,使全局工人总数达到106637人。
  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分配权集中于路局。入伍前是铁路职工的,采取复工复职的办法;地方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采取定向安置的办法。1983年后,安置分配权下放到分局级单位。
  二、工人调配
  工人调配管理实行集权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调配管理形式。1958年,工人调配管理权自铁道部下放到局。路局有路内外调出调入人员的批准权,局内跨系统工人调转,由主管处和有任免权限的单位双方协商办理。1960年,跨省市自治区的职工调配权收回到劳动部。1962年,对劳动计划范围内的跨局调动的铁路职工,由双方单位协商办理,一次调动超过50人时,报铁道部备案。1965年,路局只办理两地分居职工的调转,其余报铁道部审批。1972年,制定《加强劳动力管理的几点措施意见》,路外和跨局调转由路局批准,局内调转由分局级单位办理。1982年,跨局对调权下放到分局级单位。1985年,跨局和路内外调动权也下放给分局级单位,由他们在劳力计划内自行办理。
  三、主要工种
  1949年,为加强直接参与运输生产的机车乘务员、车辆检车员、车站调车员和扳道员、运转车长、通信和信号工、线路和桥涵工等主要工种职工的管理,先后制定《招考机车乘务员办法》、《机车乘务员补充办法》等。1953年,对任用、调转行车人员,开始按《行车人员健康检查标准》进行健康检查,不符合标准的调离。1962年,运输第一线行车有关人员的配备有所加强,稳定包乘组、包修组、调车组人员;新配人员经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和业务考试合格后任用;后备技术工人的培养、补充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有计划地培养储备后备力量。1978年,路局下发《加强主要工种的配备管理和教育,确保运输生产安全正点优质高产的通知》,全部配齐“三员一长”的定员。1982年,加强“三员一长”的管理,建立统计月报、主要工种统计月报和分析制度;“三员一长”的调动或改职须经分局批准。1984年将线路工纳入主要运输生产工种内进行管理。
  四、退休顶替
  1961年,实行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退休、退职后生活确实困难的职工,其子女经审批后可补充到铁路上工作,条件是17~25岁、城镇户口、无正式工作、初中文化程度、身体健康。1962年,又增加了政治历史清白、思想进步、年满16岁等顶替条件。1964年按铁道部《补充自然减员审批手续通知》,顶替条件放宽到子女外其他一切符合条件的赡养亲属。1966年后停止顶替。
  1975年,根据山东省《补充自然减员通知》,恢复职工退休退职子女顶替工作、其范围为批准留城、已“上山下乡”、家居农村的职工子女。1978年,对家居农村、户口迁回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招收其1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参加铁路工作。1982年起,停止办理家居城镇和因病提前退休退职的工人子女顶替工作。1984年起,离退休、死亡、退职及其他自然减员的空缺,按社会招工条件进行一次性招工补充。1985年前10年间共办理退离休、退职职工24937人,补充子女24792人。
  第六节 劳动待遇
  一、工资
  胶济铁路,1904~1914年期间,实行日薪制。1914~1922年,实行10级年俸制和11级月俸制。1923年起,执行一等铁路局的标准。职员实行月薪48级制,最高800元,(法币,以下无具体注明者均属法币),最低25元(见表122);工役按职名分别实行月、日薪制,月薪最高100元,最低8元,日薪最高1.8元,最低0.3元。1924年,对工役中勤奋者予以加薪。1929年,工役每人加薪2元,并将日薪制工役改为月薪。1930年,将职员48级改为40级,将技术人员薪级定为5等。
  津浦铁路,1908年以职名按月支给薪银,职员最高1000两,最低12两,工役最高12两,最低6两(见表123)。1914年,职员实行9等月薪制(见表124)。1916年,职员实行48级月薪制,最高800元,最低25元(见表125)。1928年后,津浦铁路与胶济铁路同是南京政府铁道部属下的国有铁路,实行同一工资制度。
  1938~1945年日军侵占期间,实行日薪或月薪制。19461947年,按南京政府交通部规定,工人工资实行26级月薪制,分技工、准技工和工人三等,最高180元,最低21元(见表126);职员工资分为4等38级,最高600元,最低30元(见表127)。技术人员分为5等20级,最高600元;最低100元。(见表128)。
  1948年,对留用职工采取保留原职原薪的政策,实行以实物折算货币支付的“工资分”制度,最高折算分为229分,最低折算分为45分。每分含量(市斤):小麦1斤、小米2斤、豆油5钱、食盐5钱、原煤2斤、土布1市尺,共约合4.1斤小米(见表129);部队转业干部均实行供给制,1949年也改为“工资分”形式的薪金制。1950年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标准实行新“工资分”,一分折合小米1.86斤,原“工资分”1分等于2.15新“工资分”。
  1956年,进行工资改革取消“工资分”制,改为以货币(人民币)工资支付的等级工资制,行管服务人员实行36级制,见表130;生产人员实行24级制,见表130。济南局为2类工资区。36级最高工资标准232.5元,最低26.5元;24级制最高118元最低26.5元,调整后,职工年人均收入达到767元。1962年按铁道部规定,提高了工资等级标准,36级制的最高级改为239元,最低级为27元;24级制最高级提高到121元,同时工务线路维修、电务通信信号和给水司机实行4级和7级新标准(见表132、表133、表134、表135)。1963年,进行工资调整,解决工资水平偏低、提职不提薪和大中专毕业生符级等问题,全局18347人升级,9131人符级,年人均收入由1959年的570元上升到763元,同时进一步简化工资标准和制度,机车乘务员统一实行8级制,建筑安装统一实行7级制。此后14年未增加职工工资。
  按照国务院规定,1977年,为40%的职工调整工资;1978年,对2%有突出贡献的职工调整工资;1980年,以40%的比例调整职工工资,使职工年人均收入上升为946元。1983年,为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每人晋升1级工资;知识分子中的骨干和高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干部最高晋升了2级工资。所有增加的工资实行“两挂钩一浮动”,即同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挂钩,“浮动”两年后考核合格者固定,长期完不成任务、发生严重责任事故、严重违犯劳动纪律者下浮或取销。这次有83314人升级,其中升2级的2544人,升1.5级的3889人,升1级的76684人,缓升、免升的3224人,年人均工资上升到971元。
  1984年,进行工资制度改革,统一了干部、运输生产专业人员、铁路技术工人等的工资标准,干部执行16级30等新二区的工资标准,最高237元,最低34元;运输专业人员实行10级18等工资标准,最高125元,最低34元;其他工人实行7级14等工资标准,最高90元,最低34元。(见表136)。同年10月又对运输生产主要工种中的机车乘务员、调车人员、列检人员提职提薪,10159人升了工资。到1984年底,职工年人均收入达到1232元。1985年,按规定将局内中小学、幼儿园和其他教育部门职工工资纳入新拟企业工资标准,7224人增加了工资,月人均增资8.05元;另外,还将2888名公安干警工资也纳入新拟工资标准,人均月增资20.91元。同年11月,又对工资制度和标准进行了调整,将原有的4种工资标准归并为2种,提高了各级工资基数,最高270元,最低37元,定级工资48元(见表137和表138、表139、表140)。同时,对1982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107736名职工普调1级工资,到1985年底职工年人均收入达到1388元,比1949年的人均402.7元,增加2.45倍。
  二、津贴
  1912年,津浦铁路实行伙食银补贴制度,除总办、帮办等上层官员外,其他官员每月补贴伙食银6两。1915年,实行出差旅费补贴制度。1916年,局、处长,总工程司按月另支给月薪的半数作为公费,段、厂长也酌情支给公费。1945年,有夜班、加班、乘务、医务人员、修复事变5种津贴。1946年,津浦区铁路管理局的差旅费按月薪数分档次支给舟车费、膳食费和特别费。
  1949年,有生活性津贴和生产性津贴,包括乘务、救援、施工、夜班等津贴和差旅费、取暖煤贴等。津贴标准,以二等面粉或小米、煤炭价格计算。1950年,又将机车和列车乘务员的津贴分为乘务、调车、便乘、待勤、试运转5种津贴;还实行了职工讲课津贴和生产人员节日值班津贴。1952年,增加了工长、司机长津贴和卫生防疫津贴。1953年,防疫津贴又扩大到经常接触麻疯病的工作人员。1954年,防疫津贴扩大到传染病、麻疯病的医护人员和工人,还提高了津贴标准。
  1955年,所有津贴按人民币支付。1956年,重新调整了工长、防疫津贴,增加了停工津贴。将回民津贴提高到3.50元。1958年,施工津贴改为每人每日0.30元;出差费标准改为每日0.60元;取暖煤贴标准改为取暖期3个月,每人12元。1959年,取消调车乘务员津贴;机车、列车乘务津贴改为按小时计算;兼课津贴改按讲课内容等执行不同标准;取暖煤贴分为带家属和单身两种标准。1962年,救援津贴只支给无伙食供给的地区,每人每日0.80元,施工津贴提高到0.45元;工长津贴改为按工作繁简、领导能力进行评定,机车司机、司机长的津贴控制在本人工资的10%以内。1964年,出差费改为每日1.50元,到达地按5类地区分别支付。1965年,夜班津贴改为每人每次0.20元;取暖煤贴改为3个月每人9元,一次发给。1966年,乘务津贴改为每人每月6元;救援津贴改为每人每日0.50元;施工津贴改为每人每月8元;防疫津贴统一改为每人每月3.50元;节日加班改为每人每天1.50元;取消了工长津贴和兼课津贴。1967年,回民津贴标准按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办理;取暖煤贴又改为3个月补贴7.50元。
  1975年,节日值班津贴提高到2元。1976年,增加粮食补贴,每人每月0.45元。1977年,乘务津贴恢复按小时计算;出差费途中按1.20元,到达地按4类标准支付。1978年,机车乘务员实行趟车乘务津贴为0.10~1.80元;夜班津贴改为日勤制延长到23点以后的,每人0.30元,三班制的每人夜班费0.45元;恢复兼课津贴、工长津贴;增加汽车驾驶员津贴和公安技术保健津贴;变更取暖煤贴、回民津贴和粮食补贴标准。1979年,提高乘务津贴和公安技术保健津贴的标准;增加副食补贴。1980年,救援津贴改为按出差费支付;增加班主任津贴;提高夜班费和卫生防疫津贴标准。1981年,在机械、卫生学校试行新的班主任津贴,每月4~7元。1982年,开始实行特殊工种岗位津贴,劳改劳教和看守所、拘留所干警,每月每人补贴9元;运输主要工种的司机等机务人员、调车制动等调车人员、车辆检车等人员、扳道人员等,也实行了岗位津贴,每人每月20~35元;节日值班津贴提高到按本人日标准工资的200%。1984年,乘务津贴再次调整,机车、列车乘务员和公安押运人员等按小时计算,每小时0.044~0.1元;调车乘务员每班0.72元,按趟支付的工种把原标准提高10%;实行了运输主要工种的全勤津贴,每月4~10元。1985年职工增加洗理费,每月男职工4元,女职工5元。
  三、生产综合奖
  1948年以前,实行年终双薪和全勤奖励制度。建国后,继续沿用,至1953年废止。1953年后,实行与生产挂钩的奖励制度。1959年,实行综合奖励制度,奖金为工资总额的10~20%,生产人员按月、技职工人员按半年评奖。1962年,改为按100分评奖,个人所得不超过15元。1963年,又改为综合评奖。1966年起,将综合奖励改为附加工资,工人每月4元,基层干部每月2元。
  1978年,恢复综合奖,每月最多的7元,最低的4元;路局、分局机关技职人员每季10元;机车乘务员节约燃料提取节约价值的10%作奖金。1982年,路局生产性奖励权下放给分局,分局在不突破奖励基金留成总额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奖励方式和数额。1984年,实行联安全、产量、利润、进款收入的“四联”浮动升级办法,全局职工上浮1级工资,同时实行生产综合奖。1985年,取消综合奖,实行以经济责任制为考核方式的奖励形式,按季考评评分,分值由当季奖金清算总额确定。
  四、有薪假期
  1923年,执行国有铁路规定。有薪假:有例假、病假、事假(每年不超过14日)3种假期。1945年,实行事、病、婚、丧、产5种假期,其中病假每年累计不超过1个月,婚假15天,丧假最多20天,产假2个月,3年未请事假的每年加10天优待假。
  1949年,事假沿用旧制;改婚假为7天;丧假因丧父母、配偶的7天。丧祖父母或子女的为3天;实行搬迁假4天。1950年,事假改为折薪制度;产假45天,另给工资额5%的补助金;病假期工资按劳动保险规定支付。1951年,产假为56天。1958年,实行职工探亲假12天,两年合并使用24天。1961年,日勤制的行政管理人员1季度有2天有薪事假;婚假改为双方同一地区5天,异地7天;丧假统一定为3天。1981年,探亲假分别改为探配偶每年1次30天;未婚探父母每年1次20天;已婚探父母4年1次20天。1983年,增加女职工哺乳期留职假,发75%工资,工龄连续计算。
  五、劳动保险
  1910年,津浦铁路规定工役因工死亡当差1年者发恤洋50元;因工负伤致残当差1年者支恤洋30元;明知危险奋不顾身者加倍支洋。1922年,执行北京政府交通部规定,职工以月薪5%逐月储存,退职时发养老金至死亡。1923年规定满55岁、工龄满20年的条件,养老金按职工所存本息之和,1次或分期发给。1924年,国有铁路职工病故,按工龄长短支给抚恤金;因工死亡再加原薪3年的抚恤金;因工致残另加原薪2年的抚恤金。1946年,改为死亡职工满3年工龄的支6个月薪的抚恤金,工龄每超2年增支1个月薪至40年;因工死亡满1年工龄的支16个月薪,每超过1年增支1个月薪,另支丧葬费;因工致残支3个月薪,以后按退休办理。
  1950年初规定,满3年工龄病故的职工按最后的月薪标准支给3个月的恤金,另给300斤小米折价的丧葬补助费;工龄在3年至40年的,每增加1年增发恤金半个月薪;因工死亡支20个月薪的抚恤金,另加600斤小米折价的丧葬补助费;因灾害死亡者支15个月薪;因事故死亡者支10个月薪。同年7月,又补充规定:职工因工负伤,照发工资,免收医疗费直至伤愈;致残退职者,每月发原工资的60%恤金;因工死亡改发2个月全局职工月薪平均额的丧葬补助费,并按月付给遗属抚恤金;职工病休3个月以内,路龄不满1年的,发工资的50%,路龄3年以下者发工资的60%,路龄5年以上,每增加1年加发10%,直至100%;病休3个月以上的,另发原工资30%的救济金,直至上班止;职工男60岁,女50岁,路龄满10年者,发30%的工资作为退职养老待遇,每增加1年路龄加发2%的原工资,直至60%为止。1951年,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退休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非因工残废救济费、因工残废补助费、医疗待遇、产假和抚恤费、救济费、丧葬费等标准执行。1953年,按国家修正后的《条例》执行。(见表141、表142)。1958年后,按国家补充修改后的暂行规定执行。1978年,根据国家《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调整提高了退休费标准。(见表143)。1985年,按国务院通知,给离退休和退职人员每月加发生活费17元。
  六、乘车证
  胶济、津浦、陇海铁路分线管理时期,均有不同的免费乘车证。1917年,北京政府交通部废止各种“免票”,统一公布国有铁路公用乘车证规则,公用乘车证分定期和一次性两种,前者为局处长、总工程司等使用,后者为役员使用。1918年,增加优待乘车证,使用者为地方长官、外国客人、铁路员役直系亲属。1922年,修订铁路公务乘车证使用规则,由交通部派管理乘车证专员到各路专司其事。1945年,济南区铁路局制定《免费乘车证暂行办法》。将免费乘车证分为一次、临时长期和公务长期三种。1946年,公务乘车证又分为一次用公务、免费乘车证和优待券换票证4种,免费乘车证为员工及亲属私用,每人每年可领往返免费乘车证1次,员工子女就学放假加发1次乘车证。
  本表按一九五三年一月二日政务院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退休规定)制定1949年,免费乘车证通称免票,分为长期、短期和定期三种。职工每人每年12张私用免票,子女就学发通学免票,远距离的每学期发2张,处长以上干部乘坐一等软席车和寝车,股长以上干部乘二等软席和寝车。1950年,软席使用范围改为副科长、技师和医师以上干部。1956年,私用免票缩减到2张,软席票又限为处长级以上干部。1960年,私用免票取消,公用免票只限本局范围使用,出局一律购票,软席票限于局级干部。1963年,恢复职工免费乘车证制度,职工和家属每年可使用2张记帐客票;同时恢复通学、就医乘车证;软席改为正处级和178元工资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1968年,除保留通勤、通学、就医及沿线工作区段定期公用免票外,其他免票一律取消。1972年,公用乘车证扩大到巡回医疗人员和经常在全局范围内检查指导工作的各级干部。1975年,职工因工外出的都发公用乘车证,其中正处级以上干部和5级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准乘软席,探亲职工每年使用1次乘车证。1981年,恢复使用探亲乘车证,职工每年可单独使用1次,也可同供养子女和配偶同用探亲乘车证1张。1983年,又改为职工与配偶同行探望父母者,可共同使用探亲乘车证1张。
  第七节 劳动定额
  1951年,管理局制定《工厂、机务段生产检修部门定额计件暂行办法》,在工厂和机务段检修部门运用技术定额测定法,对锻铸等生产工种进行查定,开始实行定额管理。1952年,全局试行“车辆货车年修统一技术定额”、“车辆油漆、制动、油线、车轮、铸瓦等工种统一技术定额”、“车辆段铸工生产品统一技术定额”,年底实行定额管理的人数为675人。1953年,实行劳动定额管理的部门扩大到6个,制定的定额达到2296项。1956年,实行劳动定额的人数发展到14792人,占直接生产工人总数的54.6%,定额件数达到12596件,运输全员劳动生产率为48.5万换算吨公里/年,比1952年的21.7万换算吨公里提高123.5%。1957年,实行重点调查、经济分析、技术计算、群众讨论、审查平衡、逐级批准的定额管理程序。1958年,取消劳动定额管理,运输全员劳动生产率仅完成35.3万换算吨公里/年,比1956年降低37.4%。1960年,恢复劳动定额管理。1961年,路局下发《进一步加强劳动定额管理的指示》。1963年,健全定额管理责任制,涉及全局性的综合定额集中在路局管理,各级计划部门负责定额的综合管理,基层站段实行站段、车间、班组三级管理。1965年,实行劳动定额的人数发展到19628人,劳动定额累计达41652件,运输全员劳动生产率为44.7万换算吨公里/年。1966年后,“文化大革命”期间,定额管理机构被撤销,劳动定额停止使用。
  1976年,恢复劳动定额管理。1978年,路局下发《开展劳动定额工作意见》,各单位配备专职劳动定额员,健全管理制度,制定管理计划和措施,建立“四率”(出勤、出工、工时利用、劳动生产率)完成情况报告制度和三级月分析报告制度,劳动定额件数恢复到23347件,运输全员劳动生产率回升到58.5万换算吨公里/年。1980年按《劳动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将劳动定额管理范围扩大到运输部门的调车人员、机车、列车乘务人员、检修人员和工程、线桥大修等部门施工人员,工业产品及配件等生产加工人员、各部门机械设备大维修人员及一切劳动数量易于计算、产品质量易于验收的生产人员。劳动定额的制订,采取技术测定法、分析计算法、经验统计法等方法。定额标准采用定在多数工人经努力能达到或超过、少数技能低的工人经努力能完成或接近完成的程度。1981年,实行劳动定额的人数发展到28390人,累计制定劳动定额53069件。1982年试行《铁路劳动定额工作条例》、《基层单位劳动定额工作规范》,把定额管理作为组织生产活动的重要手段。1984年,制订《劳动定额管理暂行办法》,把劳动定额管理的范围扩大到能够统计工作数量、检验工作质量或能利用工时计算效率和制订考核标准的各工种,并形成基本的劳动定额形式,按时间数量表示为工时定额和产量定额,按工作岗位表示为人员定额和看管定额,按管理权限表示的单位定额和统一定额。制定劳动定额的方法,又增加了技术计算法、典型类推法、统计分析法和经验估工法。路局、分局制定的定额每3年修订1次,基层单位制定的定额1年修订1次。1985年底,实行劳动定额管理的人数达到36603人,制定定额145789件,运输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68.6万换算吨公里/年,比1952年提高216%,比1974年提高46.6%。
  第八节 奖励惩罚
  1923年,实行北京政府交通部拟定的《国有铁路职工奖励和惩罚规则》,奖励分奖薪、奖金、记升、奖章、记功、褒状6种,奖金又分特别和年终两种;惩罚分斥革、开除、降调、降级、罚薪、停发年终奖、停升、停晋级、记过、察看10种。1945年,奖励改为记功、记大功、升级加薪3种;惩罚改为记过、记大过、降级、革处4种。
  1948年,实行华东区铁路管理总局制定的《职工奖惩暂行办法》。奖励分传令嘉奖、通令表扬、记功、记大功、奖章、奖状、功劳证、奖金、晋级9种;惩处为免职、留职察看、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6种。1950年,奖励改为物质奖、升职、增薪等8种,同时,制定机务、车务、工务、电务和检车等部门安全奖励办法;惩处改为赔偿损失、撤职、开除、法办等8种。1951年,开展爱国主义劳动竞赛活动,实行优胜循环红旗奖励。1962年,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活动,连续百日无行车重大、大事故,由铁道部授予奖状,并按月工资总额的0.4%发给奖金;同时实现人身百日安全无事故,除发奖状外,按全局工资总额的0.5%发给奖金;实现货物百日安全无事故,奖金提高到0.8%。1964年,实行铁道部制定的《职工奖惩试行条例》,奖励改为授予先进称号等8种,惩处也改为开除路籍等8种。1965年将奖励中的先进称号取消,惩处减少到警告、记过、记大过3种。1966年后,“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种奖励曾一律取消。
  1972年,开展工业学大庆,进行年度评比活动,评出的先进单位和集体,授奖旗、奖状、通报表扬。1977年恢复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分为分局、机务、编组站、车辆段、列车段5个组,每月评比1次,优胜单位授红旗一面。1978年,竞赛范围扩大到工务、电务、水电、建筑、卫生、物资、生活、公安等部门,改为按季评比,优胜单位给予物质奖励;同时恢复百日安全生产竞赛活动。1979年,修订《铁路职工奖惩条例》,奖励分为授予劳动模范、英雄集体称号等10种;惩处改为经济制裁等9种。1980年,开展先进单位和先进生产者的年度评比奖励活动,每年召开1次先进代表会议,树典型、奖先进。1982年,路局制定《企业职工奖惩实施细则》,把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者和劳动模范称号、物质奖励等7种;惩处改为罚款、留用察看、开除等8种,对连续旷工15天或1年内旷工累计30天者,分局级单位给予除名。1983年,实行《铁路运输安全奖惩暂行办法》,分局级单位实现百日安全,由路局表扬,并按职工总人数每人平均1元钱发给奖金,连续实现两个百日安全,人均给奖1.50元,连续实现3个百日安全,人均给奖2元,以后每增加一个百日,按人均0.50元递增奖金。分局级单位每发生1件行车大事故或责任路外伤亡重大事故,扣减利润留成的2‰;每发生1件职工责任死亡事故,扣减利润留成1‰,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按惩罚规定办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单位领导责任,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撤职处分。1984年,路局修订劳动竞赛办法,实行按分计奖,按月竞赛,分局级得分在80~100分的给奖1万元,得分100~120分的给奖1.2万元,得分120分以上的给奖1.5万元;其他组仍按3个档次,以单位定员人数平均每人1元、1.2元、1.3元发给奖金;按季度评比的单位,仍分3个档次和本单位定员人数加发1倍奖金,连续优胜3次以上的单位加发50%的奖金。
  第九节 劳动安全
  一、安全管理
  1949年,管理局在人事处设劳动保护股管理职工劳动安全和劳动保护。1951年,下发《迅速健全劳动保护组织、配齐工作人员的通知》,并公布《电气设备安全条件》。1953年,劳动工资处设劳动保护科。1954年,下发《进行全面安全教育的指示》,并对8个主要工种制定出33个安全教育目录。1955年,制定职工因公伤亡调查、分析和处理办法。1956年,贯彻国务院《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规定,全面进行劳动安全检查,进一步加强劳动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年度安全技术考试。是年,职工万人死亡率下降到1.23‰。1958年,由于片面追求“高速度”“大跃进”,忽视劳动安全,工伤事故急剧增加,全年因工死亡49人,为1956年的7倍;1959年因工死亡人数又上升到61人。1960年,对劳动安全工作进行整顿,先后对电气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改进措施;检查、修订补充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使劳动安全有新的好转。1963年,职工因工死亡人数下降到5人。1966年后,“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安全管理被视为“管、卡、压”,撤销了劳动安全管理机构,取消安全管理制度,劳动安全管理处于瘫痪状态。1975年,因工死亡职工人数达31人,千人死亡率比1965年上升了218%。1977年,恢复加强劳动安全管理工作,下发《铁路职工防止机车车辆伤害守则》。1980年,开展“安全月”活动。1983年,重新修订《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1984年,下发《铁路职工防止车辆伤害的措施》。到1985年,除路局设有劳动安全监察科外,在5个分局级单位的人事科和183个独立的基层单位的人事室内,都配有专人负责劳动安全管理工作。是年,贯彻铁道部《铁路劳动安全监督工作条例》,使劳动安全管理走向正常化、制度化,职工千人死亡率开始下降。
  1950~1985年全局因工死亡职工人数千人死亡率见图表144。
  二、劳动保护保健
  劳保用品1950年,执行铁道部颁发的《铁路职工工作防护用品使用暂行办法》。1952年,管理局制定《冬季防寒服装使用、保管暂行办法》。1954年,管理局制定《防护服装、用具规格质量暂行标准》。1964年,路局重新修订公布《职工防护、防寒用品标准》,明确规定,防护、防寒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种防护性的辅助措施,当按照劳动条件发给工人使用。1965年,路局制定《铁路职工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管理规定》,除棉制品、雨衣外,其它防护用品均由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本着节约、实用的原则,自行确定。防护用品的发放实行以旧换新制度。1983年,路局将小防护用品标准下放到基层单位管理。1984年,路局制定《各级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对路局、分局两级机关经常深入到有工作服的班组开展安全活动的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发给工作服,对防护用品的发放不再实行以旧换新制度。
  劳动保健1963年,路局公布《防暑降温饮料和暑药标准》,高温、重体力劳动工人暑期内每人每月发给0.50元饮料费,0.30元暑药费。其他生产工人0.30元饮料费、0.20元暑药费。1976年,将防暑降温费改为一个暑期高温重体力劳动工人为6元,露天作业工人为4元,一般生产工人为2元,公安、文教、卫生、机关人员为1元。1977年,分别调整为12元、10元、8元、6元。
  三、尘毒治理
  1956年,路局贯彻执行国务院《防止厂矿企业中砂尘危害的决定》,投资30万元,采取机械化、闭封化和远控制作业方式,改善打砂、筛砂、研磨等作业的劳动条件。1962年,路局下发《加强防尘、防止工业毒物的指示》,在机车清灰,烟管清扫中采取湿式作业;喷砂、除锈改用火碱煮洗或温式作业方式;翻砂采用湿式或机械、半机械化作业方式。铅、酸洗等作业单位采取密封抽风等作业方式。1964年,贯彻国务院《防止砂尘危害工作管理办法》,路局加大投资,到1965年,累计投资687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尘毒治理进展缓慢。1977年后,在整顿改革中,加快尘毒治理工作。1979年,制定《1979~1985年防止企业砂尘和有毒物质危害规则》,全面进行尘毒治理。1982年,矽尘治理达到国家卫生标准。是年,路局制定高温辐射热、振动、噪声、高频微波、激光放射防护措施,并自1982年起,每年从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3%作为劳动保护措施经费。1976~1985年,路局用于劳动安全,改善劳动条件的经费达3893万元。

知识出处

济南铁路局志

《济南铁路局志》

出版者:山东友谊书社

本志记述的是1899年到1985年底济南铁路局机构沿革、铁路建设、运输生产、基建工程、工业多种经营集体经济、铁路管理、科技教育、生活卫生文体、中国共产党济南铁路局组织、群众社团其他党派、政法人武、人物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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