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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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济南电信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0258
颗粒名称: 附录
页数: 30
页码: 368-397

内容

一、光绪二十四、二十五年华文电报纸
  二、光绪三十四年电报学堂济南局学生年考清册
  三、光绪三十三年中德合订山东路电交接办法合同
  四、民国六年“胶济路电交接合同——第四章:关于电报联接之细则
  五、民国二十三年部办长途电话与商办电话公司接线合同通则
  六、一九六九年六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对济南市电信局实施军事管制的命令
  七、济南市电信局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八、济南市电信局职工守则
  九、济南市电信局班组管理暂行办法
  十、济南市电信局局长副局长工作制度(试行)
  十一、济南市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电信局、省长途传输局:“关于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联合通告”
  十二、济南市电信局关于施行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十三、济南市电信局从严执行劳动纪律的有关规定
  十四、济南长途电话直拨城市区号表
  
  附录三
  中德会订山东路电交接办法合同
  光绪三十三年
  中国电报总局 山东德国铁路公司 会议订立
  中国电报局(以下简称电局)与山东德国铁路公司(以下称公司)订立合同,按凡在中国境内发寄官商电信或准他人发寄官商电信,乃中国所有之主权而归之电局。
  又按西历一千九百七年五月三十一号,在北京签字之中德两电局所订电报合同,曾由公司承允,遵照第一款所载中国境内铁路电报办法而行。
  又按在公司得有敷设权之区域以内,所有行用电线之事,应特订合同,庶电局公司两受其益是以彼此议定,凡本合同所载各节,彼此俱允遵守照行,兹将各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甲、电局为便于交递电信起见,允俟本合同签字之后,从速将尤关紧要之各车站,与各该处电局接通,帷电局倘欲在铁路附近各处,自行设立电局,收发官商电信,则电局仍有此权,公司允在各车站收给官商电信,由铁路电线递至各处电局,或在未有电局之处,则由公司递至中间各车站。凡官商电信,由电局交公司递之中间各车站者,公司允为接收转递。
  公司允照电局所定报价,并承允决不将报价贬减,或用他法以与电局争利。
  凡官商电信在铁路电线寄至铁路境内各处者,公司所收报费,应由电局定价,不得视寻常各省往来报价稍低减。凡此项报费,公司应算给电局每字洋二分。凡公司寄至铁路境外各处电信,寄至最近之电局接转,此项报费,应全数算给电局,另向寄报人加收每字洋三分,归公司自留。
  凡电局交公司寄至铁路各处电信,应算给公司每字洋三分。惟外洋来电不在此例,此项来电,应由公司转递,概不计费。
  凡在电局未设报房各处,应由公司将电信代为投送,按里数远近酌取送力,以免吃亏。
  乙、公司于经理一切电信,应遵照万国电报通例所载章程而行。
  丙、一切往来电信,应由彼此交接之各电局及车站、专立账目,分别登载,此项账目,须逐日比对。
  凡因电报事务或因结算账目所发电信,概不计费。
  第二款
  每逢月底,须将帐目结清,其应找之款,以月底结帐后一个月为期,付与青岛公司,或付与上海电局。
  凡月份须照西历计算。
  第三款
  公司电线遇有损阻,则电局苟能设法,当将关于铁路安危及铁路设施之公务电信,代为转递,发在他项电信之先,不计报资。当电局之某段电线,须重造或修理或迂须将铁路附近之电线或报房查勘之时,电局所用华、洋人等,在修造或查勘之段内,乘坐火车,应给以执照,照寻常搭客车价,减半收费,酌分头二三等,惟此项人等,若乘坐货车,则公司即卸去一切责成,此项执照应于工竣之时随即交还公司。
  凡电局一切机器货物及电报材料,由火车装至电局所设之报房,在铁路两旁十五基罗迈当以内者,公司应按照各类寻常水脚价目,减去十成之二,惟须与付足全费之货,一律妥速装运。
  第四款
  电局或公司现用之人,或前三个月内雇用之人,苟未由彼局特准,此局不得雇用。
  第五款
  本合同自一千九百七年十月一号起,按照施行,此后如欲将本合同修改或作废者,彼此须于十二个月以前知照,否则仍留照行。
  本合同签字之员,系奉准委派,为此互相签字,以昭信守。
  本合同订于青岛缮就华英文各两分,俱经校对无讹。
  中国电报局周
  山东德国铁路公司 锡
  光绪三十三年
  西历一千九百七年
  附录四
  胶济路电交接合同
  关于(中华民国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大正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在北京所签订现属日本国管理之胶州湾租借地及胶济铁路间所有中日两国邮电事务处理办法之细则中第四、五章:
  第四章 关于电报联接之细则
  现因日本国承认中国依照从来惯例。在青岛开设电报局一所。收发中外一切官商电报。
  又因中国电政主管厅。如欲在胶济铁路路线附近。添设电报局时。乃中国自有之权。
  又因日本电政主管厅。允诺关于胶济铁路电报。尊重中国铁路电报办法第一款之规定而行。
  又因关于胶济铁路有敷设权之区域内。运用电线事宜。订立特别约章。认为互相利益。
  兹就双方关系、本细则者所有应行遵守之义务。订入本细则各条款均经同意。双方协定如左。
  第一条
  一。中国电政主管厅为交换电报起见。允诺在济南商埠周村博山潍县青州胶州城阳青岛等八处。自行延长电线。与胶济铁路电线联接。先在济南及青岛车站区域内实行接线。其余六处。务须于一年之内。速为实行联接。
  二。前项之联接电线。在胶济铁路车站区域外者。由中国电政主管厅。其在车站区域内者。由日本电政主管厅。各自建设保守。
  第二条
  一。日本电政主管厅在青岛及胶济铁路主要车站内。收发中日联接官商电报。
  二。由前项局所转来所发电报时。中国电报局允诺悉行接收转递。其由中国电报局转来者。日本局所允诺悉行接收转递。
  三。其由日本局所转来一切联接电报。寄至铁路境外者。应即递至最近之联接中国电报局。
  第三条
  由第一条之联按电线。对于来征中国及外国之电报。日本电政王管厅允诺按照中国电政主管厅所定中国银元之报价。并允诺不将报价贬减。或用他法以与中国电政主管厅争利。
  第四条
  由联接电线递至中国电报局之电报。当将接转报费全价。算给中国电政主管厅。
  第五条
  由联接电线递至日本局所之电报。每字以中国银元三分计算。交付日本电政主管厅。惟外洋来电。应由日本电政主管厅转递。概不索资。
  第六条
  凡在中国电政主管厅未设电报局之地点。得由日本电政主管厅代为投递。并按里数之远近。向受信人酌收投递费。以免受亏。
  第七条
  对于由胶济铁路电线自相来往之本地方官商电报。每字以中国银元二分计算。交付中国电政主管厅。但日本文字电报。应以年定报效金。交纳中国电政主管厅。其数目定为日本货币三千元。
  第八条
  依照第四条由日本局所业经递至中国电报局之电报中。所有自青岛拍发者。除外国电报之外。每字以中国银元一分计算。交付日本电报主管厅。
  第九条
  对于经由联接电线转送之电报。凡本细则无明文规定者。适用万国电信条约。及其附属业务规则之规定。
  第十条
  一。交换电报之专立帐目。应由关系联接之两联局所行之。并须逐日核对之。
  二。决算每月底行之。应由日本电政主管厅造成计算书。连同电报件名簿。送交中国电政主管厅。
  三。第七条及第八条所载彼此应付之款。每月以按月计算清算之。但第七条之年定报效金。每月按平均数目计算之。
  四。关于第七条所定每字按中国银元二分应付之款。由日本电政主管厅将该电报拍发号码来往地名以及字数。注明调查书内。连同按月计算书。送交中国电政主管厅。
  五。决算应找之款。决算后一个月为期。或在北京付与中国电政主管厅。或在东京付与日本电政主管厅。
  第十一条
  一。所有清算。均用中国银元。
  二。关于交付其他电政主管厅之接转报费。应行征收价目。由两国电政主管厅每三个月订定一次。此项价目,当按照订定之月。依据前三个月间在上海之银行汇水。平均行市而定。自翌日以后三个月间适用之。
  三。无论何时。如必须另定未满一季间(三个月)之价目时。则以本季所余之月分。依据前三个月间在上海之银行汇水平均行市而定。
  第十二条
  关于中日联接电报之事务。所用语言。定为英语。
  第十三条
  通信上所用时刻。定为东经百二十度之标准时。
  第十四条
  联接电线。须由两国主管者各将其所管部分。妥为维持。若有障碍时。该主管者应速自修理。
  第十五条
  一。胶济铁路电线。遇有损阻。中国电政主管厅苟能设法。应将关于铁路保全及运用之公务电报代为转递。并须发在他项电报之先。不计报资。
  二。中国电政主管厅之电线。或需重造。或修理。或遇应行视察胶济铁路附近之电线或电报局之时。无论所派为中国人或外国人。凡系中国电政主管厅所用之人。在修造或视察之段内乘坐火车。均应给予乘车券。照寻常搭客车价减半收费。酌分头二三等。惟此项人等。若乘坐货车。胶济铁路不任一切之责。
  三。前项乘车券按照式制备。由铁道部预交中国电政主管厅。俟全部用完后。再行交付。
  四。在离铁路路线十五(基罗迈当)以内之中国各电报局。彼此所收发一切机器用品及电报材料。若有中国电报局之证明。胶济铁路各车站应分别种类。减去寻常运费之二成。并与付足寻常运费之货。一律妥速装运。
  第十六条
  中国电政主管厅日本电政主管厅现用之人。或辞退后未满三个月者。非经一市之允诺。彼此不得雇用之。
  第五章 附则
  本细则自(中华民国七年十一月一日)(大正七年十一月一日)发生效力。但无论何时。依双方之协议。得为必要之修正。或至少在六个月以前。预行知照。得废止本细则。
  兹为证明前开各条。各奉本国政府之委任。署名盖章于下。
  (中华民国七年十月十日)(大正七年十月十日)在青岛缮就中国文日本文各两份。彼此认为一致。并另附英文译文二份。
   交通部顾问权量
  青岛守备军民政部递信部长古贺传吉
  按本合同系摘录中日两国邮电事务之处理办法第四章及第五章其第一章起至第三章因与路电交接无关故从略。
  (注:文内标点系按原件抄录)
  附录:五
  交通部办长途电话与各地商办电话公司签订接线合同通则
  一、凡交通部办长途电话与各地商办电话公司议订接线合同,概由交通部委派各该省长途电话管理处或电政管理局代表与公司方面负责人直接商洽签订。
  二、接线合同分为:(一)机械与交换事务;(二)线路;(三)保证金;(四)收取话费;(五)免费电话;(六)修理障碍;(七)营业章程与价目;(八)交换电话号簿;(九)接线范围;(十)修改合同等项。
  三、各长途电话管理处或电政管理局,对于前条所举各项,得酌量当地情形及通话状况,呈准增减或修改之。其合同格式及各款条文如后。
  交通部长途电话与某地某某商办电话公司接线合同
  本合同为便利商办电话公司用户与交通部长途电话接线通话起见,由交通部委派X×长途电话管理处(电政管理局)与××电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议定办法,经交通部核准,于民国×年×月×日订立正式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款:机械及交换事务交通部长途电话设长途交换机于长途电话营业处(或电报局),凡公司用户与长途往来通话,均由营业处(或电报局)接转,并加以记录。公司方面,除由司机生对于用户部份接线报号及由收费员代收长途话费外,并无其他任务。
  第二款:线路公司至营业处(或电报局),由公司担任放中继线若干回线,架设市内木杆顶上,并将该中继线所占公司总机号数,登于号簿中显明地位,由交通部每月给予中继线月租费若干元。公司对于该段线路,需随时负维持之全责。至于长途线路,由交通部负责人员维持之。
  第三款:保证金公司用户愿在其它内话机上接通长途电话者,应向公司先行登记,公司得于各该用户登记时,每次收取长途电话保证金若干元,该项保证金,并应于撤销登记时发还。同时将该号数名称,通知营业处(或电报局)查照。
  第四款:收取话费公司用户使用长途电话话费,按月由公司照营业处(或电报局)所开单据,负责代向用户收取,至迟须于次月十日以内收清,扣去应得中继线租费,将余数以现金统缴营业处(或电报局)不得拖欠。倘有拖欠情事,营业处(或电报局)得呈请交通部暂停长途通话。
  第五款:免费通话公司与长途各局,除两方话生接线报号及核对账目,通知机线障碍或交通部直辖机关因公通话外,其他无论何项机关或公司与长途各局员司,概不得免费通话。
  第六款:修理障碍营业处(或电报局)与公司机械线路如有障碍发生,应立即互相通知,迅行各自测验修理。
  第七款:营业章程及价目公司须按照部定长途电话营业章程及价目办理,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款;交换电话号簿公司与长途通话各局每次编印电话号簿,须互寄两本,如愿多备,彼此照价购用。
  第九款:接线范围 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不得另与未经交通部核准设立之非部办长途话线接线通话。
  第十款:修改合同本合同有效期定为若干年。届时如欲继续订约或修改合同,应于期满前一个月,由长途电话管理处(或电政管理局)会同公司商酌办理法,呈请交通部核夺。
  交通部X省长途电话管理处 (或电政管理局) 盖关防
   代理人管理员(或管理局长) 盖章
  ××商办电话公司盖章
  代理人经理 盖章
  四、本通则自公布日施行。
  民国二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颁发
  附录六
  附录七
  济南市电信局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一九八二年八月三日,第四届职代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改善企业管理,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生产工作的发展,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现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特制订本局“职工奖惩条例”如下:
  一、企业各级领导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对职工进行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文明生产和遵纪守法的教育。使广大职工树立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世界观,培养良好的道德风尚,增强企业主人翁的责任感,提高实现四化埋头工作的自觉性。
  二、企业职工应当做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文化和业务技术,积极工作,听从指挥,爱护国家财产,保守国家机密、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遵守和维护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旷工,不迟到、早退,不擅离职守,集中精力从事生产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通信任务。
  三、职工一贯遵章守法,敢于同违章违法及违犯劳动纪律的现象作斗争。生产、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应当给予奖励。
  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发给奖状、奖品或奖金,贡献特别突出的可提职晋级。
  通报表扬、记功发给奖状、奖品或奖金由本局批准。工人晋级由本局提出意见,报省局批准。干部提职晋级,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四、对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1、超额完成任务,提高通信服务质量,节约原材料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在生产、企业经营管理、科研、技术革新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提出合理化建议,提高经济效益显著的。
  3、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的。
  4、抵制歪风邪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5、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6、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
  五、各级领导对不遵守劳动纪律的职工,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违法乱纪屡教不改的职工,根据情节轻重,报局研究,给予适当的行政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职、降级、撤职、开除留用累看、开除。
  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应停发工资,只发给生活费。察看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开除处分报省局批准。
  六、本局职工犯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者,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或邮电部门的决定命令、指示和规章制度的。
  2、违犯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屡教不改,严重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对不服从调动的,停工期间,按旷工处理。
  4、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违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造成通信事故和损坏设备,经济损失后果严重的。
  5、泄漏国家机密和人民通信机密,或丢失机密文件的。
  6、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道德败坏,及其它违法乱纪行为的。
  7、其它违反国家和邮电企业纪律的。
  七、职工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违犯劳动纪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除应给予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外,还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令其赔偿,金额可分期从本人工资中扣还,每月扣还金额一般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八、本局各单位对擅自离职和逾假不归的职工,应及时通知和动员他(她)们返回,对拒不接受教育,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卅天的职工,按自动离职予以除名。
  九、职工被劳动教养的,教养期间,保留工职,不计算工龄,企业停发工资,教养期间表现好的,期满后由局安排适当工作,表现仍不好的报省局批准,予以开除。
  十、职工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的,行政上同时宣布开除。其中因过失犯罪被判刑,服刑期间表现好,刑满后,本局生产工作又需要的,报省局审查同意,经省、市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重新录用;职工被判刑缓刑留在本局工作的,缓刑期间可计算工龄,降低工资待遇。
  十一、给予工人警告、记过、降级、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由本局审查批准,报省局备案;开除处分或除名,由本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省局审查批准,报市劳动部门备案,同时抄送职工原居住地有关部门。
  给予干部行政纪律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批。
  十二、受到处分的职工,如对处理结论不服,有权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但在上级机关未改变处理结论前,仍按原决定执行。
  十三、职工获得奖励,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都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并书面通知本人。
  十四、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试行,本局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如有新的规定,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十五、各单位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认真修改或健全与本实施办法相适应的有关劳动组织、生产技术和工作时间等方面的纪律或制度。
  一九八二年八月三日
  附录八
  济南市电信局职工守则
  一、热爱祖国,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立志献身于电信通信事业,为“四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
  二、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技术水平。
  三、热爱本职,学赶先进,提高质量,讲究效率。
  四、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保守国家机密。
  五、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勤俭节约,遵守社会公德。
  六、关心同志,遵师爱徒,团结邻里,家庭和睦。
  七、谦虚谨慎,礼貌待人,文明生产,整洁卫生。
  八、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扶植正气,抵制歪风。
  一九八二年八月六日
  附录九
  济南市电信局班组管理暂行办法
  班组是企业三级管理的最基层组织,班组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生产。为今后班组管理达到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实行经济责任制的要求,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对班组管理制订如下办法。
  1、班组的组成。班组是企业管理的最基层组织,它的组成是从专业分工、生产特点、工序衔接、人员多少和便于班组核算为依据。达到有利于生产,有利于提高效率和传递速度,有利于企业管理的目的。班组的人数一般不要少于五人。
  2、班组长的配备按邮电部“邮电通信企业编制定员示范标准”的规定执行,达不到配备专人的,班长要兼作其他工作。班组长要按照思想端正,能密切联系群众,作风民主,业务技术熟练,有事业心和实干精神的条件选拔和推荐,由各科、分局批准,报人事科备案。
  3、班组机构建立后,必须明确其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充分发挥其作用。班组机构不要轻易调整,如根据生产发展确实需要增减,报告局批准后再执行。否则局里不予承认。
  4、根据生产需要,必要的班组间的人员调整是经常的(工种间不能互调),但是人员调动一定要掌握相对稳定(包括局内各单位间调动)。为便于掌握班组人员的调整的情况,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底,将人员变动情况报人事科。关于各单位变动工种的,必须先报告局批准后再执行。
  本规定下达后,请各单位按照规定把班组管好。
  根据前段班组情况的模底,现将全局各单位班组设置情况公布如下(略)。
  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录十
  济南市电信局局长、副局长工作制度(试行)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一、局长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统一指挥全局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计划和通信任务。
  二、副局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对局长负责,在局长直接领导下按分工做好自己的工作,局长要充分发挥各副局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的作用,经常协调、督促、检查他们的工作。局长对科室,除了解情况、检查工作进度,发表指导性意见外,一般不超级指挥,特殊情况下可超级指挥,提出要求,但事后要和分管副局长互通情况。
  三、职能科室和基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分管副局长负责,副局长按月签著分管的科室和生产单位的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抓好落实,每月听取一次各科室的工作汇报,重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四、副局长之间要分工协作,主动负责,密切配合。各副局长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凡遇到涉及分管以外的科室,必须协调解决时,可以直接召集他们研究解决并提出工作要求。有些比较大的问题,必须同相关分管领导人研究解决的,应主动找对方,不必局长去协调。经过商量拿不准的问题或超出职权范围的重要事项,应当提出解决意见再向局长汇报。
  五、局长要主持开好局长办公会议。副局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在每月初召开的会议上,要汇报上月工作情况和下月工作按排。工作计划要列表由局长签字后组织实施。提交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必须要有充分准备,并要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和解决问题的办法。办公会的议题会前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审定。
  六、为便于局长实行统一指挥和局领导之间互通情况。每半月由局长召集副局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召开一次工作协调会,汇报各分管工作进展情况,协商处理问题。
  七、工人调动批准权。副局长有权决定在分管范围内生产单位之间的工人调动,由人事科直接办手续;分管人事的副局长有权决定局内各口之间的工人调动和工人调出;工人调入和从生产单位调入机关、由人事科提出意见,报主管人事的副局长审核,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生产单位的技术干部调动,也按上述权限办理,组织办理手续。
  一般管理干部局内调动批准权。副局长有权决定在分管范围内生产单位之间的管理干部调动,由组织科直接办手续;局内各口之间调动和调出本局,由组织科提出意见,报局长批准;一般干部的任命、聘用,由外单位调入和从生产单位调入机关,由组织科提出意见,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中层干部按局长工作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八、计划外的工程项目开支,3万元(含3万元)以内的,设备购置1万元(含1万元)以内的,由分管局长与主管财务的领导共同商定,超过标准的由主管财务的领导报局长审批;计划外临时性开支1000元(1000)以内的由分管局长与主管财务的领导报局长审批。
  九、转变领导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克服官僚主义。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基层单位的请示、报告一律由办公室汇集登记,并负责落实查办,报分管局长后,属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当即拍板,对不是分管的工作,也要帮助认真解决,解决不了的可转分管局长。
  十、研究讨论,商定问题时,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意见不一致时,要按组织原则办事,一旦决定了问题,要积极认真的贯彻执行。在贯彻过程中,由于工作执行不利,而不是因为决策上的失误而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其责任由相关领导承担。
  十一、局长、副局长到外地、外单位参加会议到生产单位或因故不能按时上班时,均要通知局办公室,以便随时掌握局领导的去向,便于工作联系。
  十二、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局长不在岗时(一周以上)由局长委托一名副局长代行局长职务。
  附录十一
  附录十二
  济南市电信局中国邮电工会济南市电信局委员会关于施行《局(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电信局关于<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经局第七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局制订的这一实施细则符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精神,是我们改革劳动管理制度,保障企业经营者的管理权威和职工主人翁的地位相统一的标志,是加强企业管理,提高职工素质,增强内部活力,加快通信发展的有效措施。希望本局各单位、各部门工会接此通知后,组织职工认真学习贯彻,并将职工对实施细则的反应及时汇报到局。
  济南市电信局关于《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1986年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局的干部、固定工人和合同制工人。
  第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1、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2、违犯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3、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用户吵架或损害用户利益的;
  4、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5、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7、利用职权向用户吃请、索贿、受贿,严重影响本局声誉的;
  8、利用休病、事假,享受劳保待遇在外从事经商,做工等谋取额外收入经劝阻无
  效的;
  9、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照《邮电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对违纪职工要贯彻以教育为主的方针,除违纪情节严重的直接辞退外,一般应先出辞退警告,给予最长不超过半年的考察期,考察期奖金停发,在考察期内教育无效的,随时可以辞退。
  第五条:辞退警告由基层单位直接出面形式送交本人并报送主管职能科室一份,辞退违纪职工由基层单位提出,也可由局直接提出,基层单位提出辞退违纪职工,局不同意辞退的,违纪职工应由局重新安置适当工作调离原单位,由局直接提出辞退违纪职工的,基层单位不得拒绝执行。
  第六条:辞退违纪职工,必须按照《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办理,做到严肃认真、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由人事或组织部门填写“辞退违纪职工审批表”,在征求工会意见后,工人由局长批准,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
  第七条:对被辞退的违纪职工,要发给“辞退证明书”。“辞退证明书”一式五份,一份连同“辞退违纪职工审批表”由本局保存;一份随本人档案交其户口所在区劳动服务公司,一份交本人,并报省局和市劳动局各一份。
  被辞退违纪职工在待业期间的管理和待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按“暂行规定”由劳动保险部门办理。
  第八条:被辞退职工对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调解无效,向市中区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局对仲裁或判决辞退不当的要重新安置工作,工龄连续计算,工资照发。
  第九条:被辞退的职工或亲属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通信生产、工作秩序的由保卫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局长及各级领导不得滥用辞退违纪职工的权利对职工打击报复。有此情况职工有权向上级反映,由主管部门处理。
  济南市电信局
  一九八八十月十五日
  附录十三
  济南市电信局从严执行劳动纪律的有关规定(1990年4月19日,经局职工代表组长会议通过)
  一九九○年四月十九日
  为了提高全体职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严肃劳动纪律,维护邮电信誉,提高企业管理,促进邮电通信发展,根据我局情况特制订从严执行劳动纪律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严格有关劳动纪律杜绝以下现象:
  第一条:玩忽职守,有章不循,人为阻断通信,损毁积压电报,拒接电话者。
  第二条: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要求工作造成设备损坏者。
  第三条:利用工作之便违章将通信设备提供给用户免费使用,私自利用用户帐号挂发长话、拍电报者。
  第四条:工作时间脱岗、空岗;做与工作无关事者;私自换班者。
  第五条:不服从指挥调度;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损坏设备及公物者。
  第六条:票物管理人员不安规定管理票款;不按规定使用保险柜保管票款,有价证卷者。
  第七条:丢失凭证、贪污挪用公款、挪用公物为个人使用者。
  第八条:违反安全生产制度,酒后驾车和上岗前及工作时喝酒者;在保卫部门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者。
  第九条:违反用车制度:未经单位领导(派车人员)批准私自开车、无证驾驶者(出济南辖区派非生产用车要经分管局长批准;旅游用车、借车要经局长批准,未按这两条规定执行的追究出车单位)。
  第十条:犯有其它严重错误者。
  二、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罚
  职工违反以上劳动纪律要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以下处罚:
  第十一条:违反第一条规定的处分:
  1、凡人为阻断通信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影响,使用户遭受较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处分。
  2、损毁、积压电报24小时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损毁或积压电报两份以上和没按规定处理电报给用户造成损失者,给予记过至开除留用处分。
  3、无正当理由的拒接电话、拒收电报者,根据本人对问题的认识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第二条规定处分:
  1、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设备净值。下同)以上者,给予降级处分;按损失的8%赔偿经济损失。最高为2000元。
  2、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按损失的13%赔偿经济损失。最高为950元。
  3、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1千至5千元者,给予警告处分;按损失的20%赔偿经济损失。最高为600元。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百至1 000元者,根据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一般免于处分,按损失的30%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违反第三条规定的处分:
  无论以何种手段私自向用户提供免费使用通信设备和用用户账号挂发长话、拍发电报者,都接应收费用的200%罚款。费用超过50元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费用超过2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费用超过500元以上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第四条规定的处分:
  1、发现脱岗、空岗、私自换班,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一次扣除当事人当月奖金数额的50%,本人对错误认识好的可免予处分,拒不认错的给予警告处分。
  2、脱岗、空岗、私自换班二次(一年内,下同)以上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3、在脱岗、空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以及私自换班期间,造成设备损失的除按以上规定执行外,还要执行第十二条处罚赔偿规定。
  第十五条:违反第五条规定的处分: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级(指直接上级或再上一级)指挥调度,经劝说仍不服从,影响正常工作的给予警告处分。
  2、工作时间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动手打人者,给予纪过以上处分,并赔偿受伤人员的一切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
  3、违反本条规定,造成阻断通信,积压电报、电话者,仍执行第十一条的处罚规定;损坏设备及公物者,还要执地第十二条的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违反第六条规定的处分:
  1、初次不安规定管理票款、证卷者,扣除当月奖金的50%;二次以上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由于不按本条管理票款、证卷被盗者,所受经济损失要执行第十二条的处罚规定。
  第十七条:违反第七条规定的处分:
  1、丢失凭证,没有造成经济损失者,扣当月奖金的50%;造成经济损失无法追回的,按第十二条处罚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处分可参照该条减免一个档次。
  2、贪污挪用公款者的处分:
  (1)数额在5千元以上,超过3个月,但在被发现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2)数额在3千元以上者,不满5千元,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数额不满3千元,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未超过3个月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挪用公物归个人使用的,参照挪用公款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第八条规定的处分:
  1、酒后驾车和上岗前后工作时间喝酒者的处分:
  酒后一律不准开车,如酒后在岗上或开车造成事故,积压电报、电话,阻断通信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分别执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处罚规定。
  2、在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发现一次扣除当事人当月奖金的50%,发现二次以上者根据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第九条规定的处分:
  1、私自开车和无证驾驶者,扣除当月奖金,并按出车里程加倍罚款;无证驾驶者还要再扣除一个月奖金。
  2、两次以上开私车者,除罚款外,根据本人认错态度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无证驾驶者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3、开私车出事故,无论谁的责任,所受经济损失,均执行第十二条的处罚规定。
  4、单位不按权限派车一次,扣除单位当月奖金的10%,两次以上罚款50%,并还要追究单位领导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第十条规定的处分;是指违反《邮电企业职工奖惩办法》的其它错误,处罚仍按该办法规定处理。
  三、处罚办法:
  为调动基层单位、班组各个方面抓劳动纪律的积极性,实行分级奖罚办法。
  第二十一条:对不具备行政处分的违纪,扣除该单位月奖的5%;同时单位领导按照扣单位月奖的2倍扣除奖金(下同)。
  第二十二条:受警告处分的当事人扣除其三个月的奖金,同时扣除其单位月奖的7%;受记过处分的当事人扣除其6个月的奖金,同时扣除其单位月奖的10%。
  第二十三条:受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的当事人,扣除其6个月的奖金,受处分后半年内遇有调整工资、影响调整工资一次,半年后至一年内,缓调工资半年。受开除留用以上处分的按(1986)邮电部394号规定执行,即:《邮电企业职工奖惩办法》,扣除单位月奖的11%—15%。
  第二十四条:凡班组自己发现,纠正违反纪律的受警告以下处分的违纪行为(包
  括警告处分)所扣罚款做为班里的奖金只报局和分局备案,不对个人进行处分,也不作为对班组的考核。凡分局自己发现主动纠正,处理的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包括记过处分)违记行为,所扣个人罚款,做为分局的奖金,只报局备案,对当事人只受警告处分或免于处分,不做为对分局的考核。凡局里发现或通过举报知道的,由局里责成分局处理,分局必须在两个月内处理完毕,否则从第3个月开始扣分局每月奖金的20%,所扣各种罚款上缴局里,做为全局奖金,并做为分局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班组发现处理的记过以上处分;分局发现处理的记大过以上处分;个人在组织未发现前主动交待的,都可降低1—2个档次处分,做为对各级抓劳动纪律的鼓励。
  第二十六条:同时违反两条以上规定者,按最重处分处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必要时可再提高处分档次。
  四、说明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只对当前违反劳动纪律突击的问题做出有关处罚详细规定,其它方面违纪仍按(1986)邮电部字394号文执行。济南市电信局所属单位,无论干部、工人都按此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在执行本规定的整个过程中,要把思想工作贯串始终,要以正面教育为主,处罚为辅,通过执行本规定,确实使广大职工以提高遵守纪律的自觉性为目的。因此,每个违纪者对自己所犯错误都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并写出书面检讨。
  第二十九条: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要为举报人保密,凡举报内容经查实后,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五月一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劳资处负责解释。
  附录十四

知识出处

济南电信志

《济南电信志》

本书记述了山东电政由来已久。光绪七年(1881年),李鸿章奏准架设津沪电报陆线,电线循运河南下。临清、济宁为鲁省重镇,首设电报分局。光绪八年(1882年),山东巡抚获准展设线路,自济宁引线达济南,后次第扩展至潍县、烟台。济南乃南北要埠,烟台为胶东重要口岸,历来为洋人所觊觎,传递军情至关重要,故通电全系军需。光绪廿三年(1897年),德国入侵胶州湾,修筑水线、铁路,擅设大、小报话房卅余处。后被日本人取代,曾于济南设“邮便所”和无线电台。本书收录了大事记,机构沿革,电报,长途电话,市内电话,企业管理,党群组织和先进集体、个人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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