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用户交换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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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济南电信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0201
颗粒名称: 第十章 用户交换机
分类号: F632.752
页数: 27
页码: 229-255
摘要: 本文记述了济南电信中市内电话的情况,介绍了用户交换机,包含了概况和管理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 济南 电信志 市内电话 用户交换机

内容

第一节 概况
   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用户交换机有10户。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全市交换机有7户,多为官署装用。
  解放后,用户交换机逐渐发展,到1959年全市增至48户。由于市话容量未增,机线饱和,社会需求量大,电话供不应求,各厂、矿、企业、机关为满足自身的通信需要,纷纷装小交换机。到1966年用户交换机达166户,容量达11075门。到1981年用户交换机达306户,容量达34,590门,实装22,180门。1990年底用户交换机达549户,容量87194门,实装52912门。用户交换机的容量超过市内电话的容量。
  第二节 管理
  1959年5月,召开第一次用户交换机会议,主要解决长途、市话、用户交换机话务员之间的配合协作问题,会上通过了“通信协作竞赛协议书”。
  用户交换机分布面广,设备程式不一,新旧程度各异,技术力量薄弱,维护质量低,直接影响全程全网的通信质量。为加强管理,1960年成立小总机班,负责对用户交换机的设计、安装、代维工作,按规定标准收取代维费。同时举办培训班,对用户交换机的机务、话务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达到标准给予证书方可上岗,对那些设备陈旧、维护力量薄弱的用户,限期整顿。
  由于用户交换机的容量大大超过市内电话的容量,两者比例失调,中继线的配备也低于标准。
  近几年来对用户交换机的发展采取了限制、严管的原则。
  附件1:
  济南电话局电话暂行章程
  宣统元年十月三十日
  中外官商愿设电话者,先至南门里官电局挂号,以便派员勘明线路即可装设。
  安设之初不论线路远近,概收装费十五元,如数月或数年自欲停止,即拆回机器不还装费。
  装机之日起,扣至三十天为一个月,衙署局所每月收费三元,公馆四元,商家五元,均于装机日付清,逐年类推,于闫照加,中外一律别无轩轾。
  电话局设总局、分局各一处,总局设在商埠,分局设在城内西南城根(安乐街),凡设电话之处均可随时通话,惟需先叫应总、分局接通号码彼此即可通话。
  话机不灵或线路阻隔,就近照知即由局派匠修理,决无迟缓,若机线均无毛病,系局中人延未出应至一钟之久者,本局查明缘由分别轻重,照章究办。
  总、分局值班时间,春冬两季每日为早八点至夜十二点止,夏秋两季每日为早六点至夜十点止,分班专司接通号码。如无故擅离延误至一点钟之久者,一经他处知会,即行派员查明,确实如实,系玩误,轻则记过罚薪,重则撤换,倘系线路阻滞,遇风折损或搭连不清,应限工匠等当日修通,逾限亦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究办。
  机器不灵或应擦油等,均须由本局派匠修理,切勿自行拆看,摇铃传话亦不可卤莽从事,如损坏机器物件按电话通则照价赔偿,所有物件价目一一开列如下:
  通话咀一个银三两
  铃铛子一个银四钱
  铃铛顶一副银二钱
  箱底箱顶线头螺丝十六个银一两一钱
  摇手一个银八钱
  机箱门锁内外铜板银三钱
  挑簧插子一个银五钱
  过电丝绳一条银一两四钱
  箱外底脚大螺丝一副银二钱
  大吸铁一块银三两五钱
  小吸铁一块银一两四钱
  大线团一副银一两六钱
  挑簧绞连四副银五钱
  起码螺丝一副银二钱
  吸铁坐垫一副银二钱
  弹簧三副银三钱
  大轮盘银九钱
  小轮盘银五钱
  箱底箱顶接线大小螺丝六副银四钱
  水必灵弹簧一副银二钱
  小线团一副银四钱
  听话筒一个银四两
  响铃一副银八钱。
  每月除照例收费外,其公馆而兼局所差役者,仍照局所列收费庶几,公私两全均沾利益。如愿将全年费用予先交付者,公馆每年四十元,商家每年五十元,惟须第一个月内付清。如已收全年之费用而数月中止者,仍照按月收费之例,彼此扣算逐年类推,遇闰照加,此专指本国官商而论。洋人行踪无定,不执行此章程。
  附件:2
  济南电话总局电话章程
  民国二年十月
  甲 装置
  一、凡欲安设电话者须将用户姓名、住址开单送本局挂号,以便注册。
  二、安设电话系按各家挂号先后,次第前往安置,倘工程不便,线路不顺,得随时酌量办理。
  三、衙署局所有关地方公务之处,视其缓急可以酌量提前安设。
  四、本局购备普通话机、特别挂机及桌机三种,各装户如用何种机器,须于挂号时注明,以便分别安置。
  五、本局暂照旧章收装费十五元,凡挂号各家须于安设之前,先将装费缴清,倘只挂号不缴装费者均作无效。
  六、本局规定之装费以总局或分局三华里为限,倘在此限以外,需按所需工料照加。
  七、凡用户有因电话设置外院,由内院就机通话往返不便者,可附设分机,每份工料费五元,其添设话机照第十一条之规定办理。
  八、用户因通话繁多,须用交换机者另加租费,若用十二线交换机每架四元,每线所用话机照第七条规定核算。
  乙租费
  九、安设普通挂机一部每月租费四元,特别挂机每月租费五元,桌机每月租费六元。
  十、凡用户缴租须于每月十五以前如数缴清,逾期不缴即行停机。自停机之日起,逾三十天仍不将费缴清,即将话机撤回,欠费照追。
  十一、新装电话自通话之日起,第一次月租按日计算至本月底止,须于十日内如数缴清。
  十二、本局安机一部一切工料所费免收,所设之机以三个月为限,如不到三个月即申请撤机者,须缴足三个月租费。
  十三、本局收取租费均按阳历结算,皆随发收条以为凭证。
  丙移机
  十四、用户如因迁居欲将电话随之迁移者,须至本局挂号,填注姓名、住址,并缴移机费十元,但以距总局或分局三华里为限,逾限按所需工料照加。
  十五、所安电话如因地址不便,欲略为移动者,须至本局挂号,由本局派人查看移动位置,切不可私自移动,移动一次本院收费二元,隔院四元,出街作迁居论。
  丁修机
  十六、话机日久不灵或说话模糊或铃声轻微,可达知本局办公处立即派匠前往修理,不取分文小费。如因用户故将话机内外机件破坏,以致电话不灵者,须照损坏赔偿。
  十七、本局派人修机均发给修机凭单,修讫后用户须将凭单加盖戳记为凭,以防工人隋懒之弊。
  戊用法
  十八、本局设总、分局各一处,总局设于商埠,分局设于城内西南城根安乐街,凡设电话之处,均可随时传话,惟须先叫应总、分局接通号码,彼此方可通话。
  十九、本局刊印号簿随章程分送各装户,可置话机近旁以便随时阅看。如有续添装户,未列入号簿之内者,另行刷印装户号码,分送各装户以便通话。
  二十、欲传话时须先查明通话人号码,将摇手轻摇一二,转拿听筒在耳边静候,待电话局未问,便可说出所要号码、所叫何处,如要十号说话,即说十号,如要二十号说话,即说二十号,略为静候则所要之号码即来答话,倘有迟延所要之号码一时无人答应,务宜静候,不可急躁,重摇电铃反使电话局认为回铃转滋,一误再误之弊。
  二十一、各装户要电话局为时稍久,无人出应,系该局无暇,务宜静候。若迟至三十分钟之久,非机器不灵即线路阻滞,可达知本局办公处,以便派匠修理。
  二十二、通话之时须离筒约二、三寸,仍照寻常说话声音,不可过高,如声浪太大反不清楚。
  二十三、说话务宜要言不烦,不得在机上互相争执,亦不得在机上接唱歌曲,如童仆戏耍乱摇,以致机器损坏,该机主人应负责任。
  己说话
  二十四、凡借本局电话与城内外设机各家通话者,每五分钟为一次,每次缴费洋一角,十分钟为二次,再久,以此类推。
  庚信差
  二十五、凡中外官商欲与本总局或分局告知彼局派差请某处某人到局说话,须缴力洋一角。
  辛赔偿
  二十六、机器不灵或应擦油等类,均须由本局派匠前往修理,切勿自行拆看,摇铃传话亦不可卤莽从事,如有损坏机件按电话通则照价赔偿,所有机件价目开列于下:
  过话咀一个银三两
  铃铛子一副银四钱
  箱底箱顶线头螺丝十六个银一两三钱
  摇手一把银八钱 、
  机箱门镇内外铜板银三钱
  挑簧叉子一个银五钱
  箱外底脚大螺丝一副银二钱
  大吸铁银三两五钱
  大线团银一两六钱
  小吸铁银一两二钱
  挑簧绞连四副银五钱
  箱底箱顶接线大小螺丝六副银四线
  起码螺丝一副银二钱
  水必灵弹簧一副银二钱
  吸铁坐垫一副银二钱
  小线团一副银四钱
  弹簧三副银三钱
  听话筒一个银四两
  大轮盘银九钱
  响铃一副银八钱
  小轮盘银九钱
  过电丝绳一条银一两四钱
  壬撤机
  二十七、用户如因他故自愿撤机者,须于前一日通知本局,以便注销号簿,本月份租费亦须按日缴清。
  二十八、凡电话欲让渡他人者,须由原用户来函通知本局,并加盖印章方为有效。
  癸 附则
  二十九、本局刊印号簿每户分送一本,不取分文,以后如有遗失来局补索者,每本收洋一角。再本章程如有未尽之处,得随时酌量改订,期臻完善。
  安设专线章程
  一、凡欲安设专线电话,须将用户姓名、住址开单送本局挂号,由本局先行派人查勘线路,估计工料。
  二、挂号时须先缴纳查线路费,城内一元,城外五里以内加费一元,不及五里者亦照五里核算,五里以外加费四元。
  三、查勘后如系有特别窒碍情形难以安设者,调查费如数送还。
  四、查勘后,如本局承认安设,即将工料费开单送交用户,待该费交清,即派工立杆挂线,倘既兴工用户欲中止,所交工料费概不退还。
  五、线路无论在城箱内外,每里十元,不及一里者按一里核算,一里以外按里照加。
  六、本线两头共装话机二部,普通话机四元,特别话机五元,桌机六元。如欲加分机者,按本局电话章程第七条核算。
  七、用户如欲与本局各用户通话,可由附近电话局挂线,每月收线租五元,由本局线路起算,每加杆一根收杆料费二元。
  八、安装后用户不可自行移动,如欲改易位置,须通知本局派工移置,移机一次,同院收费二元,隔院收费四元,出街按所需杆料计算。
  九、用户欲将话机移至别家,除收移机费外,仍照收工料费。
  十、所需材料仍为本局之物,所有杆线由本局保护,日后修理更换由本局担任,不另取费,话机及附属品如有损坏则照本局规定如数赔偿。
  十一、勘定杆线计算里数均有本局核定,倘有工人欺骗等事,尽可向本局办公处质问,以便照章惩办。
  十二、以上各条系暂行简章,如有未尽之处仍应随时添入。
  
  附件:4
  (1)济南电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济南电话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业章程
  (3)济南电话股份有限公司工人及学徒待迂条例
  附件4:(1)
  济南电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公司所有权利义务,遵照前山东省巡按使公署与本公司所定之合同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报部注册定名为:济南电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公司营业期限自民国四年三月起,满二十年为限,限满如欲续办,由股东公议决呈报该管官予核准。
  第二章 股 份
  第四条 本公司股本原数为十万元,续招三十万元,嗣后改换新式电机,资本仍不敷用,拟再续招三十六万五千四百五十元,共为七十六万五千四百五十元。每股十元,计分七万六千五百四十五股。
  第五条 本公司股份无优先、普通之分,所收股款以中国通用现银元为限。
  第六条 本公司股票用记名式分一股票、十股票、百股票三种,以中国人为限,如有朦混情事查出后,将股票设入公积。其有愿将股票转让他人者,须由当事人双方向本公司声明,经本公司审查后,换给新票。如股票遗失时,须登载两种以上之报纸,并取具托保方可补发新股票。
  第七条 本公司股东非满营业年限不得退股。
  第八条 本公司股票只给红利,不付官息,发付红利时以股票息摺为凭,如有将股票抵押,致起轇轕者,由本人自行清理,本公司概不负责。
  第三章 营业
  第九条 本公司根据合同第二条,在济南办理电话业务,有独立之经营权。
  第十条 本公司营业每月结算一次,每年总结一次。开股东常会时,应将一切营
  业状况刷印成册,分送各股东。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一条 本公司每年三月以后,五月之前,在本公司所在地开股东常会一次,临时股东会于董事会或监察人认为有必要时,或股额二十分之一以上股东提议时,均须招集之。
  第十二条 召集股东常会须于一个月之前,临时会须于十五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事由通知各股东。
  第十三条 股东会所议事项以到场股东过半数决之,其决议权以一股为一权,可否同数取决于主席。
  第十四条 股东不到会时得委托代理人代行其决议权,代理人以公司股东为限,并须有委托书。
  第十五条 股东会开会时,由股东中临时推出一人为主席。
  第五章 职工及权限
  第十六条 本公司设董事十一人,由股东会选之。对于本公司重要事件有决议指标之权,任期三年,连举得连任。
  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监察人二人,由股东会选之,对于本公司有监察一切事务之权,任期一年,连举得连任。
  第十八条 前两项选举用连记名投票法,以一股为一权。
  第十九条 董事监察人非有三百股以上之股东不得当选。
  第二十条 董事监察人遇有缺额时,须由股东会补选之,任期以补足前任之余期为止。
  第二十一条 由董事组织董事会审议公司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设总经理、协理各一人,由董事中推选之,任期三年,连举得连任。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总经理、协理聘请之。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有管辖公司用人、行政一切事务之权,协理有襄助总经理管理公司一切事务之权,经理有承商总经理、协理执行公司一切事务之权。
  第六章 营业年度及盈余之分派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以每年二月末日为营业年度终。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每届营业年度终了,除开支折旧外,所有盈余分为十成,以一成为公积金、以二成为办事人花红、以七成为股东红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兼办济宁、博山、周村等处电话,由本公司发给资本办理,每年收入除开支外,所有盈余均归入本公司照前条之规定分派之。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各项办事章程另由董事会议定之。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遵照公司条例修订,经股东会通过,呈准注册后施行。
  附件4:(2)
  济南电话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业章程
  第一章 装设
  第一条 装设电话须先将名号、职业、地址开单送交本公司营业部挂号,并将押机费、装设工程费及季租等照章予交,由本公司工程股查明线路,如有号额按照挂号先后,挨次派工装设。
  第二条 凡衙署局所公立各机关需用电话,视其缓急,如有号额得提前装设。
  第二章 押机费装费及租费
  第三条 本公司所定各费价目表列
  第四条 装设电话自通话日起,第一次租费按日计算至本月底止,以后租费以三个月为一季,按季先交,每逢季首送本公司会计股缴纳给回收据,或由本公司派收费员持正式收据往取,不得拖欠。
  第五条 装设电话后,第一次季租缴纳后,如不满三个月而因故撤机者,亦按三个月收费。
  第六条 凡属旅馆寄住客人及乐户暨其他迁徒无定与临时用户,均须予交六个月租费后,始行装设。
  第七条 用户应付之费,如逾本公司所定期限不能照付者,即将电话暂行仃止通话,自仃止日起,逾十日尚不能将费缴清,即将话机撤回,仍追欠费,如查话机有遗失、损坏,须照定价赔偿。
  第八条 因欠费撤机,各户嗣后如欲再装电话,须将旧欠偿清,新装各费缴足,并予交一年租费,方为装设。
  第三章 移机撤机及添设分机
  第九条 欠租之户如欲移机,应先缴清旧欠,方能派工。
  第十条 所装话机及附属机件,如用户擅自移动、拆卸,一经本公司查出,即行仃止通话,如有损坏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各用户如有私自按设分机、插锁者,一经本公司查出,须自正机装设日起加倍计租。
  第十二条 用户所缴押机金,於撤机三日后,持本公司所给予之押租收据兑取。倘将收据遗失,须登报声明,并取铺保,经本公司查明后方能发还用户,如有拖欠租金及损坏机件等,本公司得从押机金内坐扣。
  第四章 转让与接收
  第十三条 用户欲将电话转让别人租用者,须纳更名费十元。但未缴押金之用户不得转让,如欲转让,亦需补缴押机金。
  第十四条 凡接收转让电话,如前用户有拖欠租费时,须先代为缴清方能通话。
  第十五条 凡用户欲将电话保留暂行仃止通话者,须照常缴纳租费,否则即行撤回。
  第五章 更换机件及迁移杆线
  第十六条 用户所装话及线料,均系向本公司租用之物,如有损坏应按照机件价目赔偿:
  磁石式各种话机及附属品,特别、普通话机并附属品价目相同。
  第十七 条用户或其他住户,因图个人之便利欲将已经建设电话杆线略为移动时,须交纳相当之工程材料费,但于实际上有妨碍及危险者,不在此限。
  第六章 小交换机之装设收费事项
  第十八条 小交换机及小交换机所用话机、线路等之装设工程费,须实地勘测后再行商定。
  第十九条 小交换机及小交换机所用话机、电瓶及其他一切材料,均由本公司供给者,每话机一部月收租费六元,按季先交,如用户自行装置,经本公司认可接用本公司中继线者,除接线费临时估计规定外,每月每线租费十元,每装话机一部月收交换费三元。
  第二十条 小交换机上所设话机限于本厂、本院之内,其由小交换机至话机之线路,至长不得超过一里。
  第二十一条 小交换机所用司机生,由用户自行雇用,如用本公司司机生,所有薪水等费,应按本公司司机章程办理。
  第七章 杂项
  第二十二条 电话一号不得两家或数家合用,否则,一经查出定即停机。
  附件4:(3)
  济南电话股份有限公司
  工人及学徒待遇条例(民国十九年)
  一、工人录用需在十六周岁以上,具有高等小学毕业及有相当之程度,体质健全,性情循谨,确能从事工作者为合格。
  二、人工初次录用名为练习生,月给薪金七元,自录用之日起,凡满一年者,年终均给一月奖金。
  三、工人服务成绩於每年八月由工程股按其成绩之优劣,分甲、乙、丙三等列表, 由总经理酌量加薪,但初次补工不满一年者不得加薪。
  四、工人工作勤劳著有相当之成绩,或防除临时之重大危害保存公司之财产者,由工程股按事之大小、轻重,呈报总经理酌于特别奖励。
  五、工人每月有三日例假休息,并每年给病假一月,不扣工资。此外则按日扣薪,但遇年节及各纪念日工人之工作者,除每人每日应乃整薪外,均加半日工资。
  六、工人因工受伤或生疾病者,得由公司指定医院治疗,并医药费由公司支给。
  七、工人因工作致命,按其工作情形,除由公司购备衣食、棺木外,酌于恤金。
  八、工人工作懒惰,不受约束,在外有不正当行为者,按事之轻重分别记过或开革。
  九、工人请假过多或在年内曾记过者,均不得加薪。
  附件:5
  陈情述书
  兹谨声明,原签字无效,请求保护,以免使实业家蒙受重大损失,陈述内容如下:
  济南电话股份有限公司纯属商办经营性质。最初资金七十六万余元。其后,为增加机器、电杆、电线、借用应付给股东的红利八十三万余元,挪用慈善储金二万余元,充作公司经费,前后投资金额达一百八十余万元。每年营业收入约三十万元,除去开支,年纯利约十万元。对此,逐年编制营业报告,查阅便知。本年(民国二十七年)六月,“华北电电”北田重纪突然提出财产估价为三十万元,并挟之签署备忘录,以种种手段对付韩纯一,强令签名盖章,使其承认上述事实。事出强制,法律上毫不生效。而且股东大会并未特别授权,所以总经理并无此种权限,其估价差额之大实难想像。兹将差额缕述如下:
  局内共电式交换机构入原价为二十四万七千九百五十美元,按当时市价为中国货币五十四万余元,有与西门子公司签订的合同为证。此次估价仅为二十五万余元,差额实达一倍以上。
  多数电杆电线,几乎全为近几年内更换,但此次估价所列各条线路,全部以民国十四年的价格为准,减额之大,与事实相距甚远。
  原有地下电缆管线两条,一条由局引至商埠,一条由局引至西关。此次估价仅有一条,漏却一条,而且价值相差完全与事实不符。
  局建筑物占地约八亩,有高层建筑三幢,平房六十余间,以现在市价折价在十万元以上,但估价只三万元,出现了极为不当的差额,局内现存材料价值不下十万元,而且大部尚未使用,因而不能折扣计价,去年新购材料予付定金六万元,此次未予记载。
  如上所述,该估价有重大错误。当前处于军事时期,此种通信机构不宜依然委之民营,此次“华北电电”提议收买,纯一等欣然承诺,关于买卖价格虽不能记其多寡,但仅付予三十万元,则相去甚大。其中,须付还保证金八万元,应付慈善储金二万余元,职工奖金十二万元。仅能取回如此少量低价,不仅亏损过巨,无法分配,而且四百余名股东中,除佛教会、红十字会、孤儿院等慈善团体外,大部分为小额股东,平日流汗所得资财,赖以全家糊口,突然失之,数百户家庭立即陷入悲惨境遇之中,此情此景,实足同情,兹谨依据事实,略表下忱,伏祈设法购以救济保护,使我等能获得相应代价,以减少损失,不胜感激之至。
  谨上
  济南特务机关长
  济南电话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6
  济南电话股份有限公司让渡财产估价委员会之核定书
  第一号说明 关于地产与房产
  据电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总局系“华北电信电话股份有限公司”之前称)第一次估价核定,地产7909元;房产22642元,计30551元,于第二次估价改核地产6327元,房产18113元,较第一次估价减少6000元。据总局意见,局舍与一般住宅性质不同,盖因局内设施方式时有变更或扩展,故必须核计其实用年限。济南局于实际情形论,须速改为自动,故按照共电式计算之,局舍实用年限当可算至改装自动以前为止。但以实际而论,该次收买殆可谓半强制式收买,当时如无收买之举,依据电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行估计其房产、地产价值,尚值约五万六千元左右,此亦值得考虑。因此估价应勿过低,故公司让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要求总局房产部份应按第一次估价22642元,地产部份按照住宅或其他一般用地同值估价27456元,共核定50098元。
  第二号说明 关于周村、博山、济宁、泺口等分公司
  据总局第一次估价为一万元,迄第二次评定,认为各该局被害甚大,线路及局内现存物品,如不加以相当改修则不能使用,凡此需要经费,故认为应无价收买。但据公司意见,周村局有1600元之长期租用契约房屋;博山局有价值3000余元之房地产;济宁局有以3000余元购买之房地等等,故除局内设施不计价外,尚有7000余元之财产。委员会逐将残存财产核为5000元。
  第三号说明 关于局内设施市内线路用户设备
  总局第一次估价为局内49849元,第二次则改估为局内48753元;线路157656元;用户设备10618元,共计217077元,其减价50000元,以技术的估价论,当以总局估价为根据,然对于所谓残存物之估价,亦须加十成考虑,且鉴于中国民生情形、社会状况以及公司当时之立场,殊不易偏重或固执技术,始期妥当,基于上述考虑,乃将第二次估价增加一成,为238785元。
  第四号说明 关于库存品
  总局第一次估价为6000元,第二次估价为24659.6元,但公司主张当初购买原价187839.63元。以当时总局收买时价估计应为23950.87元,两者之主张大相悬殊实属惊人,倘以技术方面严密估计论,当以总局之估计为适当,但总局认为电话机系公司由维德洋行(西门子洋行代办店)订购(公司主张原价44390元),但仅先付定金由维德洋行担保,尚未完全交款,是该机尚不能认系公司所有权,倘将其将列入估价殊欠妥当,尤且所有库存品新旧之区别,双方鉴定上下同是亦为估价上招致其大差异之原因,维德洋行担保品应列入库存品内,公司认为该货新货应估为公司所提之原价,但可将库中一切新旧货之鉴定,差额之估价姑置勿论,只以正个所有,完全包括在内综计上述存货估为69050元。
  第五号说明 关于西门子洋行契约
  公司向西门子洋行约购置机材料250740元,业经付予定银55000元及一部货款10800元,计65800元,其余款及尚有追加小宗订货款项合计美金49450元三角7分尚未付清,订有契约,因而乃发生定银55000元之处置办法及洋行担保货之估价办法,以及将此项货如何收回等等问题。
  总局方面认为此项契约之继续存在以及承认定银殊为困难,但同时亦需谅解公司方面的立场。
  为解决西门子洋行契约,委员会认为总局及公司应负共同责任而协力解决之,基于共同负责之原则,总局应承认担负全部定银(55000元)之一半。
  附件:7
  契 约 书
  华北电报电话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井上乙彦(简称甲方)与济南电话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韩纯一(简称乙方)间,关于济南电话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之电话设施及业务之买卖,兹有济南特务机关长渡边中佐见证,订立契约如下:
  第一条 乙方以昭和十四年即民国二十八年一月七日午前零时为期,将所有济南、泺口、周村、博山、济宁各处所经营之电话各种机器设施、备品、土地、建筑物及一切业务交与甲方。甲方接受交待时须立将由济南陆军特务机关长裁夺定,如另表调出相同之买价国币金四十四万零四百叁拾叁元正交付乙方。
  第二条 於交待期限前,乙方所收受之保证金八万二千五百四十五元正应照数交於甲方,甲方由前条买卖内控除前项保证金交付之。
  第三条 甲方将甲方管理中所有剩余金四万五千元须交於乙方。
  第四条从业人员中列於另表,甲方接受任用之。
  第五条 乙方对於本契约之履行,须为绝无第三者从中提出异议之保证,倘若有第三者从中提出异议时,一切之责任须由乙方负之。
  第六条 本契约编成日文、华文各三份,甲乙两方及日本军(见证人)各执其一份,日文与华文之间如有解释不同之处时,须以日文为准决定之,本契约兹有甲乙双方及见证人签名盖章为证。
  昭和十四年一月六日
  民国二十八年一月六日
  华北电信电话股份有限公司代表董事总代表:井上乙彦
  济南电话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韩纯一庄薇庭 张家枢 纪椿年
  王子丰邵锡忱 秦槐三
  见证人:济南陆军特务机关长 渡边渡
  追加
  济南电话股份有限公司虽须藉最迅速之方法,形式上开设股东人员追认本约。但本契约於盖印之同时即发生效力。处此期间华北电信电话股份有限公司应付之款,以济南电话股份有限公司之名义存入朝鲜银行济南支店,其存折由济南陆军特务机关长保管之。
  附件:8 附别纸四号
  附件:9
  电话公司股东呈山东省政府
  事由:为呈请发还电话公司以重威信而维权利事由
  为呈请发还电话公司以重威信而维权利事,窃查本市电话公司原系私人创办,惨淡经营数十余年,同人牺牲,努力建设,为社会公益计未曾得丝毫之私利,良以公共交通为重,安宁秩序有关,实不能与普通商业同论也。迭经改善需费浩繁,因而负债累累几不可支。事变前二年始将外债偿清,稍有盈余,乃又订购德国新机,准备改装,来日发展,正未可量,不幸事变突起,日倭寇全部财产尽被强占,同人等忍痛八年,直至胜利来临,始能望其恢复,多方呼吁请求发还。前蒙
  钧府批示:先行接收然后核办,嗣经交通部接管,久无发还之意,复经省参议会决议发还,仍无消息,嗣又呈请经
  行政院查明私人所有,因关系地方事业,故令交由市政府协同原股东接管合营,虽以确定权利,但仍在交通部管制之下,不见效果。本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代表待命接收,张前市长将拟自行办理,置股东于不问,是不特于法令不合,且有宾主倒置之嫌,揆其用意所在实出误会原今,曲解合营。查本公司依据法人组织呈报备案,并呈准营业年限尚未期满,国家法令不能因抗战而失效,法人地位非以胜利而变更,日寇拘束至此解除,回复原状而已当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使之更受限制。且查复员法令对于敌伪强占之公私财产一律发还,本公司既属私有,疑难例外独异。
  行政院令行合营,当系因地制宜,期其共同商酌,以达合理合法之完善目的。合营云者,双手议定,共同经营也。非由一方之独立处理,显然可知。况查合力经营非必合资,一切权利仍应归股东私人,由政府监督指挥令合其职权之力,而共同经营并无一定范围之限制,否则,解为合资,则须依公司组织取得表决同意,而政府予算有定而又将以何种款目与之合资?故仅有合营之令并无具体指示,是须待诸合议者无疑,且查既称合营必先共同接收,然后再议合营之办法,如有不决情事,尚可请求上级机关之指示,似不可未接之前曲解不决,更置股东于不问,接收不利,即行放弃,实属背谬盖以命令到达即以负有责任,责任岂可弃乎。本公司曾於何前主席在职时呈请建设厅指示办理,并呈
  行政院再请命令发还,尚无回示,兹查张前市长未察此理,以致迟延至今未能进行。查交通部主管人员以为不久交替权利,竟敢搬运器材,任意支配。曾闻张前市长通话制止,未知有无效果。似此重大损失愈久愈甚,际此物资缺乏救济为难实有迅速接收之必要。伏念
  主席莅任伊始,百废具兴,恩德所及全鲁感载。电话关系交通、社会安宁为重,设有滞碍弊窦丛生,公司争议影响颇大,我
  主席洞见症结,明察民隐,必能合法据理妥为处置,俾可指明权利发还所有以杜纠纷,而利进行。为此陈明经过。伏祈
  详察事实,垂念本公司创办之艰难,损失之重大,准予全部发还,并分令交通部从速交出,由市政府协同接收,监督指挥商酌合营。
  转呈行政院备案,以重威信而维权利,实不胜迫切待命之至
  谨 呈
  山东省政府主席王
  电话公司代表
  韩伯言
  秦宝忱
  李镜轩
  纪椿年
  陈克明
  方杰
  谨呈
  代表人通信处:布政司小街西首一一一号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10
  电话公司股东呈山东省参议会
  为声请重申前案决议发还,以重威信而符法纪事
  查济南电话公司自被日寇强占于兹九年,胜利以后由交通部接管,用人行政一如官厅,早已视同国有,迄今无发还之意。本公司推举代表多方呼吁,石沉大海杳无音信。幸我
  参议会据呈详察,深明经过,已蒙决议发还著有定察,不愧人民之代表,百姓之喉舌,恩德所及实感深载。近闻行政院以电话局系地方事业,应由地方办理,已令交通部交付市政府与原商合营,原令意旨注重股东权利,显与钧会决议相合,唯对于合营一节并无具体指示,究应如何办理?无从臆断。如令市政府监督指挥派员合营,而公司之原状不变,股东之权利自主,当无异议。倘如改革组织,变更股份则其间关系复杂,问题甚多,实有滞碍难行之处。兹为国家威信、社会安宁及股东权利,不得不据情详陈。再请我
  参议会重审前案,全部发还,仅将管见所及胪述如下:
  (一)遵重法令以立威信国无威不振,民无信不立,制定法律不可变更,共同遵守难以动摇,所以树立威信也。日寇入侵强夺权利,胜利实现,万象具复,所有被敌强占之公私财产一律回复原状。公有者接收,私有者发还,并未附加任何条件,不特,迭有法令可资遵循,质之情理亦属当然。电话公司为私人所有,岂能独异?碍难加入官款不能投资合营,其为派员监督,以人力而行职务上之合营者,明矣!况查抗战军兴法统依旧,其在事变前依法取得之资格不因胜利而失效,敌伪之拘束至此解体,不能更加限制。电话公司曾经登记在案,实业部、省、市政府有关之机关均有案卷可稽,且经交通部批准,营业年限迄今尚未期满,行政、司法各方面手续完备,岂可动摇?既属公司当为法人与自然人同享权益。法人之限制等于拘束,自然解散即为死亡,如无正当原因自不能使之受徒刑或死刑之执行,果使投资合营则比改变组织,即无异宣告刑罚矣。况公司处理事务悉凭股份表决,官方投资应得同意,用人行政应与表决,合营岂属易事,种种问题滞碍难行,或有谓日寇增产应非私有,当作为官方之资本者,然则八年失业损害尤深,当以何者为赔偿?况然原产之孳息当然增产,又岂可还本付利剥夺一部耶。本公司订购之新机三干部已被日寇运去,此种损失又将何所取偿?依法令而言,财产发还公司有效是为不变之前提先决条件,正确定自不容有所动摇。至于计算增损要求赔偿当属另一问题。於此尚无研究之必要。
  (二)维持原状以杜纷事查公司权限不明必生冲突,影响业务之进行难得发展,且电话关系交通与市面繁荣相连,如有滞碍则不特损及私权,且有害社会秩序公共安宁,危险殊大,然则漫谈合营必不一致,假如用人行政抵捂争权在所难免。盈利互争其益,亏累互推其咎,且官方无其予算,尽由股东负责,无限负担必致倒败而止。纵非即时倒败亦无改进之可言。年年维持现状,机器逐渐消耗,令其自行退化以致不堪应用,其结果之优劣可以予见,市政府以市长为转移、更替,有时意见互异,任加兴革不肯增产,人事变迁难期一致,其纠纷尤不可免。较之私人自主权限为一者不同,溯昔初创之始亦曾加入官股,即因种种弊端,几至停业迢其退出始得复兴。此实据经验而谈非空言也。果由官方独办,则为独立机关当无此弊,官商合营决无良果,可以断言,再就内部之组织论之,股东与职工仍然一家,分配红利各有定额与普通商号略同,劳资协调免滋事议,有利于业务者堪多。官方加入性质改变,地位如何、待遇如何未能一定,人心不同,工作大减,人多费巨,业务迟滞。交通接管期内可以见矣。据此而言,依法令之应行发还姑不具论,先就利弊观察,已无合营之必要。应请维持原状发还自主,殊不可附有条件使与事变前之情形不同,敌寇强占无论矣。本国政府似不应加以拘束也。
  (三)曲解原令显非公允行政院有令合营实以私权为重,然未指示办法,仅命市政府与原股东洽商是因不明公司之实况及敌寇占据之情形,故责由主管官署就近处理,以期因地制宜。合营云者,合营经营足矣,不限于合资非必据有财产分其权利,更非必周内深文援引此附没收其财产之一部作为合营之基础,即如派员监督以职务之能力共同负责,亦不得谓非合营,果能如是则股东之私权依旧,公司之原状未改,加入市政府人员协力共营顺理合法,亦属善策,原令本无此意,唯市府扩大权利专重一方偏见所至,将恐曲解,对于公司之处分实有不合情法显失公允之虞。然则既云合营当须共同协商,一意专断殊有未合并无自行处分之必要,如未经行政院之指示而置股东而不问,纵使呈准上级官署仍不得认为有效。兹查有人建议将有没收之举,用意所在不外两端:一为附逆者;一为领受卖价者。将其股份收为官有等情,当否姑不具论,已逾原令之范围。况敌寇强占收买显属无效,领受价全迫不得已,实无论究之价值,是不特复员法令一律发还,而行政院指示复权更无庸疑,至于附逆之股份应否没收,当待司法机关之审判,非行政处分之范围,且没收须经拍卖公司,股东有优先承买之权,人民投票政府不得争利,收为官有显不可能,更有计算财产状况没收所增部份之议。然查财产之增损,应就实质核算,不得就形式上之多寡以为推断之标准,纵有增置余额亦属营业孳息当然之结果,不得认为不当所获。申言之,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增产为营利之表现,政府收其所增反以损害为正,当促其消灭而后已有是理乎,是皆曲解原令,认为合营须有合资之条件,而原机关决算有案无从出资,故必就公司之所有抽出一部以附定见,不啻分裂全体,故招纠纷不特弊窦丛生,且必悖理、违法,显非善策。据上所陈,利害已明,依法合理之处断应如左列之请求:
  (1)全部发还股权私有公司组织仍归民主。
  (2)政府派员执行监督合力经营非属合资。
  (3)核算增损要求赔偿公私商讨决议办理。
  再查交通部奉令已久,交替之先搬运器材甚多,究不志移置何所,此种损失数额巨际,此物资缺乏之日防害业务救济为难,应请建议全部交出。伏念。
  钧会对本公司症结所在、利害所关均已洞悉无遗,前蒙决议发还感戴无既,闻全省民营事业赖以殊还者甚多,泽被群黎造福地方,克尽职责功在桑梓,本案悬而不决,同人等进退为难,兴感之下敢请
  钧会重申前案转志交通部迅予发还,通知市政府派员监督,以资接收而利进行,际此国大代表开会期间,并提请付决议,依上所述陈请办理,以重威信而符法纪,实无任企盼之至。
  谨请
  省参议会
  电话公司代表:
  韩伯言 秦宝忱 李镜轩
  纪椿年 陈克明 方杰
  代表人通信处:布政司小街一一一号
  附件:11
  电话公司股东呈山东省建设厅
  为呈请发还电话局以维权利事
  为呈请发还电话局以维权利事窃伯言等代表电话全体股东呈请发还 曾蒙
  省府指示先行接收然后核办,并经参议会议决准予发还各在案,唯交通部接收以来,迄未发还之意思,正拟以行政诉讼程序请求救济。忽闻
  行政院有命交市政府与原股东合营之令,而迄今月余仍无消息。查电话局原系私人创办,曾以公司法登记并呈交通部批准营业,年限在案。日寇入境,强行接收,然后由特务机关迫立卖约,以三十万元伪币将全部资产换去。当时计算相去何止千倍,而日寇暴力协迫股东无一敢言,忍泪抛弃,含痛八年。兹值胜利来临,国土重光,凡百事均以回复,而电话局仍在交通部管制之下,迄不发还。闻有少数人不明真相,以为股东中或有附逆者,或有受领日寇价金者,内部已有不同,自应收归官有等语。然查铁蹄之下,孰敢独抗暴力,横来一扫成空,电话局股东实无抵御之力,随任其攫去。观其先接而后买,给以显与时值不相当之金额,并强令收买,不得拒绝各节,益见其当时强暴之态度矣。伏查附逆者未经审判即不得予以没收,受领日寇价金者均出强迫行为不可抗力自属无效。全部财产即应归股东所有,自应早日发还,似不应采取别议,紊乱国法,况原令既须协同原股东共同接收,尤不应故违政令,私行办理,股东权利受害应依法律救济,为此陈述一切,请求迅速发还,除分呈行政院、交通部及省政府参议会各机关外,理合备文
  呈请鉴核施行谨呈
  省政府建设厅
  电话公司代表
  韩伯言 谨呈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月

知识出处

济南电信志

《济南电信志》

本书记述了山东电政由来已久。光绪七年(1881年),李鸿章奏准架设津沪电报陆线,电线循运河南下。临清、济宁为鲁省重镇,首设电报分局。光绪八年(1882年),山东巡抚获准展设线路,自济宁引线达济南,后次第扩展至潍县、烟台。济南乃南北要埠,烟台为胶东重要口岸,历来为洋人所觊觎,传递军情至关重要,故通电全系军需。光绪廿三年(1897年),德国入侵胶州湾,修筑水线、铁路,擅设大、小报话房卅余处。后被日本人取代,曾于济南设“邮便所”和无线电台。本书收录了大事记,机构沿革,电报,长途电话,市内电话,企业管理,党群组织和先进集体、个人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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