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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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济南电信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0196
颗粒名称: 第九章 业务
分类号: F626.12
页数: 18
页码: 211-228
摘要: 本文记述了市内电话中的业务情况,介绍了业务种类,业务台,资费,公用电话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 济南 电信志 市内电话 业务

内容

第一节 业务种类
  济南电话初办时,电话业务只有普通、公用电话两种。
  民国十六年(1927年)电话公司时代增加副机及附件、同线电话。
  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业务种类为:普通电话、电话副机、电话附件、中继线、专线、同线、用户交换机、公用电话。
  1949年5月7日,业务种类有:电话正机、副机、电话附件(听筒、分铃)、中继线、用户交换机、专线、专线话机、同线电话、公用电话。
  1985年后,业务种类为:普通电话、副机及附件、同线电话、合用电话、用户交换机、分机、中继线、专线、临时电话、公用电话、复用设备、租杆挂线、租用管道、代维。1987年后,增加程控电话服务项目、无线寻呼、电话信息服务台。1991年5月16日,开办移动电话业务。
  第二节 业务台
  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日人统治时期设:
  查号台
  日人——500
  华人——501
  障碍台
  日人——60
  华人——100
  查询台
  日人——40
  华人——42
  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设:
  查号台、长途记录台、障碍台。
  火警
  城内——802
  商埠——73
  1950年1月29日,恢复业务台,设:
  障碍台 02受理用户机线障碍
  长途记录台 03受理用户叫接长途电话挂号
  查号台 04应答用户查询电话号码
  服务台 05解决用户有关市内电话规章、价目、通报地名等事宜、接受用户建议、申告。
  长途查询台06受理用户对长话的有关规章、手续、价目、查询、接受申告
  报时台 07报告标准时间
  火警台 09接受火警报告
  盗警台 00接受盗警报告
  1965年市内电话实现自动交换,业务台设:
  市内电话障碍测试处理台………………………………………………………112
  挂发国内长途电话………………………………………………………………113
  查询长途电话业务………………………………………………………………116
  查询市内电话号码………………………………………………………………114
  报时台……………………………………………………………………………117
  来报查询…………………………………………………………………………34183
  办理电报挂号业务………………………………………………………………34100
  查询市内电话章则及装拆移机…………………………………………………20100
  火警………………………………………………………………………………119
  盗警………………………………………………………………………………110
  1965年后新增加的服务项目有:
  市内电话资费结算………………………………………………………………20026
  公用电话及号簿管理……………………………………………………………24495
  办理长途自动电话业务…………………………………………………………24737
  1990年济南市电信局业务台设:
  市内电话障碍台…………………………………………………………………112
  查号台……………………………………………………………………………114
  报时台……………………………………………………………………………117
  挂发国际、国内人工长途电话…………………………………………………113
  人工长途查询……………………………………………………………………116
  挂发国内半自动长途电话………………………………………………………173
  半自动长途查号台………………………………………………………………174
  半自动长途查询…………………………………………………………………176
  电信营业…………………………………………………………………………20010
  电信业务资费结算………………………………………………………………20026
  电报查询…………………………………………………………………………34183
  无线寻呼…………………………………………………………………………615555
  公用电话管理……………………………………………………………………20575
  电话号簿编辑部…………………………………………………………………613379
  电话信息服务台………………………………………………………………616666
  第三节 资费
  宣统二年(1910年)官办电话局月租费为:衙署有差人员公馆收洋三元;无差人员公馆、商号与政界有交涉者收洋四元;寻常商号、绅民收洋五元。
  民国元年(1912年)经山东都督批示:自八月起,官商各界电话月租一律改收四元。民国二年(1913年)电话月租费为:普通挂机四元;特别挂机五元;桌机六元。
  民国四年(1915年)电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电话分墙机、桌机两种,月租费为墙机(新机)五元;旧机四元、桌机(新机)五元五角;旧机五元。无论墙机桌机每具收安装费拾五元。
  民国十四年(1925年)实行予交月租费办法:按月交费者,每月八元;予交全年者,每月七元;予交半年者,每月七元五角;予交一季者,每月七元七角五分。
  民国二十年(1931年)十月,月租费为:普通住户九元;机关商号十元。
  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七月电话价目又作调整,见下表: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十一月一日起,电话月租费分甲、乙、丙、丁四种;
  甲种系住宅:墙机一万四千三百元桌机一万五千元
  乙种系商号:墙机一万六千五百元桌机一万七千三百元
  丙种系旅馆、银行:墙机二万一千元 桌机二万一千八百元
  丁种系军、政、学:墙机一万五千八百元 桌机一万六千五百元
  注:1、小交换机、中继线月租费按上列墙机月租费同样收取。
  2、甲种用户系住宅;乙种用户系商号及有营业性质之机关团体;丙种用户系旅馆、银行、娱乐场所;丁种用户系军、政、警、学等机关。
  3、单位国币:元。
  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四月五日起,每具电话费押金三百万元;安装费四百万元。月租费:
  甲种:墙机六十四万元桌机六十八万元
  乙种:墙机七十五万元桌机七十九万元
  丙种:墙机九十四万元桌机九十八万元
  丁种:墙机七十二万元桌机七十五万元
  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七月,电话月租费为:
  附注:
  1、各项收费价目以国币万元为单位。
  2、预存市内话费以一个月月租费计算。
  3、包办公用电话用户装设同线电话应以两户为限,并一律不准另装副机。
  4、月租费价目及用户种类改为甲、乙、丙、公用四种。甲种:住宅属之;乙种:银行、钱庄、商店、工厂、报馆、医院、医寓、律所、会计师、建筑师等事务所及有营业性质之机关、团体等属之;丙种:商界会所、机关团体等无营业性质者属之;交易所、旅馆、餐馆、茶社、球房、游艺场、戏院、书场、俱乐部、浴堂、乐户及公共娱乐场所等一律改为公用电话,照包办制收取月租,并准由包办用户向发话人每次收取通话费国币二万元,但不得任意多收。
  济南特别市邮电局于1948年12月1日以电字第三号文,发出市内电话恢复通话的通告。并按用户种类收取月租费:
  甲种:非营业性质之机关团体四万元。
  乙种:住宅商店及有营业性质之机关团体五万元。
  丙种:旅馆、饭店、浴室及娱乐场所等六万元。
  每月租费于次月五日前由用户来局缴纳。同时编印临时电话号码簿,每份只收工本费一千元。
  1948年12月8日,济南特别市邮电局以电字第四号文发出通告,为保证部队、机关、团体及商业家之电话畅通,凡用户损坏电话机件者,按表列价格赔偿:
  山东省邮电管理局通告
  电字第四号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五月七日
  查目前电信器材价格较前上涨,故将市内电话价目重新调整,业经呈奉
  山东省人民政府核准,自五月份起全省所辖各城市一律实行,除通令各局遵照外,合行通告,即希各界周知。
  山东省电信管理局紧要通告
  业营字第七三四号
  公历一九四九年九月十九日
  奉 华东电信管理局令颁各地市内电话收费办法及价目表各一份并经呈奉山东省人民政府核准自九月份起实行,除电话附带各费及装、移、换机、更名、过户等费,自九月二十日起实行外,九月份月租费按新旧价目各半数计收,兹将收费办法及价目表公布于后,希各周知。
  局 长 闻述尧
  副局长刘铭三
  市内电话收费办法
  一、市话用户种类分为甲乙丙三种,甲种为住宅及无营业性质之机关团体用户;乙种为商店、工厂、报馆、医院、公会、国家银行及有营业性质之机关团体用户;丙种为商业银行、钱庄、交易所、旅社、餐馆、戏院、浴室及公共娱乐场所等用户。
  二、普通电话装费改照装机地点距离线路(自电缆分线箱起至装机地点)之远近分为四级如下:第一级距离在50公尺以内者装费四万元;第二级距离超过50公尺,不超过100公尺者装费六万元;第三级距离超过100公尺,不超过150公尺者装费八万元;第四级距离超过150公尺者,除照第三级收取装费外,并照超过部分实用材料加收贴料费。
  三、电话月租费由用户自动按月于次月一日至十日十天内到局缴纳,除迂价目调整,随时将价目表在报纸上公布通告外,并不按月通知(军政机关装用电话较多用户例外),可按上月缴纳数目携款来缴,必要时可用电话(向200号)询问之,其逾期不缴者,每逾一日按全月份租费加收百分之十,逾期十日者,除缴纳时仍按逾限日数加收外,并停止其通话,停止通话后五日内仍不来缴者,予以撤机销号。
  四、用户声请装设电话,经局方查明线路,如有空余,用书面通知允装及应缴费用数目后,应于十日内携带通知单来局缴清各费,方予派工往装,其逾期尚不缴费者,即将声请注销。
  五、用户装设电话,至少须租用一个月,不满一个月者,亦照一个月收费。
  六、用户装机在月之十日或十日以前,撤机在二十一日或二十一日以后者,其租费按全月计算,装机在十一日或十一日以后二十日以前,撤机在十一日或十一日以后二十日以前者按全月三分之二计算,装机在二十一日以后,撤机在十日以前者,按全月三分之一计算。
  七、用户因改换种类、变换机器设备,或其他事项,致租费发生增减时,如发生在月之十五日或十五日以前者,该月月租费以变更后之数目缴纳,发生在月之十六日或十六日以后者,仍按原来数目缴纳。
  八、用户缴纳各费,均由局方给予正式收据,此项收据应保存六个月,以便随时查对,否则曾否缴费,应以局方帐据为凭。
  九、电话阻断不通,每次接连五日以上,其原因并非由于用户疏忽所致者,在阻断期内,不收租费,已收者由局方退还之,其阻断之日数,以局方接到书面通知或局方自行查出之日为准。
  十、用户因欠费或违章,致停止通话者,停话期间仍应照算租费。
  十一、装有交换机及分机用户,如将小交换机自行更换,或将分机自行撤去,或添机,或将中继线改接话机,应于改换或撤装后三日内用书面通知局方查明,按照第七条规定核收租费,否则除虽已撤减分机仍按原有部数收费,其添装分机者,并加收装费及一个月至十二个月月租费。
  十二、电话自行拆除不用,并未用书面通知局方者,以装用论,照收租费。
  1949年11月19日济南电信指挥局业营字第六号文通告称:近来各地物价波动甚烈,电信器材价格高涨,电信事业亏损至巨,必须政府贴补,此项贴补为人民普遍负担,而人民使用电报电话者究占少数,自应随时作适当调整,俾使用者与不使用者之负担有合理区别。十一月份电话月租费,按原价三分之二加新价三分之一收取。其资费标准为:
  一、装费:一级十万元
   二级十五万元
   三级二十万元
  二、移费:宅外移机与装费同
   宅内、室内:二万五千元
   室外:五万元
  三、押机费:十五万元
  四、月租费:正机甲种用户三万元
  乙种用户六万元
  丙种用户九万元
  副机按正机1/3收取
  同线电话按八折收取
  中继线:甲种六万元
  乙种十二万元
  总机每五门一万五千元
  分机五千元
  专线第一半公里三万元
  第二半公里一万元
  界外维持费每半公里三万元
  换机费二万元
  换号费十万元
  更名费二万元
  过户费十万元
  1949年11月24日济南电信指挥局业营字第七号文通告:奉令自11月24日起市话资费重新调整如下:
  一、装费:一级十五万元
   二级二十二万五千元
   三级三十万元
  二、移费:宅外移机与装费同
  宅内、室内三万七千五百元
  室外七万五千元
  三、押机费:二十二万五千元
  四、月租费:正机甲种用户四万五千元
  乙种用户九万元
  丙种用户十三万五千元
  副机按正机1/3收取
  同线电话按八折收取
  中继线 甲种九万元
  乙种十八万元
  总机每五门二万二千五百元
  分机七千五百元
  专线第一半公里四万五千元
  第二半公里一万五千元
  界外维持费每半公里四万五千元
  换机费三万元
  换号费十五万元
  更名费三万七千五百元
  过户费十五万元
  1950年1月23日济南电信指挥局业营字第八号文:奉华东电信管理局1月21日业字第276号电令:华东区各局国内电话自1月24日零时起调整如下:
   市内电话:押机费三十六万元
  装费及宅外移机费:
  第一级二十四万元
  第二级三十六万元
  第三级四十八万元
  副机二十四万元
  换机费六万元
  更名费六万元
  过户费二十四万元
  市内电话月租费及按月计算之话费价目另行规定。
  邮电部济南电信局通告
  业营字第三一七九九一号
  一九五一年五月五日
  奉邮电部市内电话总局令:济南市话户数增多已合第四级收费标准,本局自五月份起话价改按第四级收费,特此通告。
  经中央财委批准,自1952年1月1日起,用户装设市内电话,不论军政机关或私人,一律收取话机保证金。
  1949年11月1日邮电部成立。邮电部市内电话总局于1951年1月营字第一号文颁发了《市内电话营业通则》;邮电部于1964年8月27日(64)电通王字第1263号文颁发了《市内电话使用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总局于1971年12月11日(71)局指通字349号文颁发了《市内电话业务管理制度》;邮电部于1977年12月19日(1977)邮电字765号文颁发了《市内电话业务规程》、《市内电话使用办法》;邮电部于1983年3月11日(1983)邮电字222号文颁发了《市内电话使用规则》;邮电部于1987年5月21日(1987)邮电部字225号文发布了《公众电信业务使用规则》内容包括市内电话部分,并明确1983年颁发的市内电话使用规则废止;邮电部电信总局于1987年10月21日(1987)电经字407号文颁发了《市内电话业务规程》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
  经国务院批准,邮电部于1957年12月5日(57)计综字第219号文发布《关于自1958年1月1日起统一和调整邮电资费的命令》,全国第一次统一了市内电话资费标准。第二次是1980年6月13日,邮电部、国家物价局发出了《关于调整市话月租费标准的联合通知》,对全国市内电话资费进行了调整。
  济南市内电话月租费向来以包月制办法收取月租费。1981年4月市内电话四分局率先实行计次收费,到1983年5月,各分局全部实行计次收费。1986年8月至1988年8月,各市话分局先后实行复式计次。实行复式记次后,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减轻了劳动强度,而且记次、记时准确,用户负担合理,企业经济效益也有提高。
  第四节 公用电话
  民国二年(1913年)济南设公用电话(时称通用电话)五处,分别设于行政公置、趵突泉、普利门、胶济铁路车站和津浦铁路车站。用户纳铜元二枚于该处站岗警士可随意通至各处。这是济南街颈首次出现公用电话。此后,济南邮局的十几处营业处大都设置了公用电话。
  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七月,交通部济南电信局规定,凡交易所、旅社、餐馆、茶社、球房、游艺场、戏院、书场、俱乐部、浴室、乐户及公共娱乐场所的电话,一律改为公用电话,按包月制办法交纳月租费。
  1950年3月,济南市区14处邮电营业处开办公用电话业务。后来又开展代办公用电话业务,到1958年代办公用电话达140部。这些代办户多为客车出租站、饭店、旅馆及各类商店。代办户必须作到定服务人员、定服务时间、定服务项目、定传呼范围。由于代办户的原因,定员、定时有困难,传呼无人管,酬金低且不归个人,有一部分公用电话相继改为单位自用,到七十年代,代办公用电话不足百部。1982年后市话容量增加,线号紧张状况有所缓解,公用电话又有发展,仅1984年就发展公用电话106部。到1985年底公用电话达247部,1989年达360部。1983年5月,济南街头设投币式公用电话亭2个。

知识出处

济南电信志

《济南电信志》

本书记述了山东电政由来已久。光绪七年(1881年),李鸿章奏准架设津沪电报陆线,电线循运河南下。临清、济宁为鲁省重镇,首设电报分局。光绪八年(1882年),山东巡抚获准展设线路,自济宁引线达济南,后次第扩展至潍县、烟台。济南乃南北要埠,烟台为胶东重要口岸,历来为洋人所觊觎,传递军情至关重要,故通电全系军需。光绪廿三年(1897年),德国入侵胶州湾,修筑水线、铁路,擅设大、小报话房卅余处。后被日本人取代,曾于济南设“邮便所”和无线电台。本书收录了大事记,机构沿革,电报,长途电话,市内电话,企业管理,党群组织和先进集体、个人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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