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济南市有偿转让科技成果和技术协作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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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济南科技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0127
颗粒名称: 十四、济南市有偿转让科技成果和技术协作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分类号: G322.752
页数: 3
页码: 287-289
摘要: 本文记述了
关键词: 济南 科技志

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科学技术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鼓励发明创造活动和科技协作交流,使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有效地推广应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是国家的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和垄断;为保障科技成果所有单位的合理权益,其他单位应用时,应商得成果所有单位的转让许可。科技成果的转让,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第三条 技术有偿转让和服务的范围
  (一)新的工业生产技术(包括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等)和综合利用“三废”治理等科技成果;
  (二)生产上的专有技术和技术革新成果;
  (三)经过中间试验、技术工艺成熟可靠的科研成果和国外引进并经过消化吸收的新技术(包括工艺、产品等);
  (四)尚未正式鉴定的新技术和尚未批量生产的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如双方同意,可通过技术协作攻关的方式,共同进行中间试验、成果鉴定和应用推广;
  (五)为解决工农业生产中的技术关键和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所进行的技术攻关、技术咨询、技术指导、测试计算、专机制造、情报资料、文献翻译、人才代培、科学器材代购以及其他涉及技术范围的技术服务项目。
  有偿转让的科技成果和技术服务的项目,必须是技术上先进、适用、可靠,经济上合理实惠,能够在生产上制造和使用。
  第四条社会需求量大,能在大范围推广应用的生产技术和科技成果,在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可同时转让给几个单位,但上级主管部门要防止转让过多,造成盲目生产;社会需求量不大的产品和生产技术,不要进行重复转让;属于改善劳动条件、“三废”治理、节能节水等新技术则不应受转让单位的限制。
  第二章 合同的签定和管理
  第五条 有偿转让的科技成果和技术服务工作,必须根据《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当事双方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合同贯彻自愿互利和协作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使技术出让方(简称出让方)的技术得到保护,并获得适当的报酬;使技术受让方(简称受让方)能够及时采用先进的技术,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技术协作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科技协作的项目(如技术转让、技术攻关、技术服务和咨询等),各自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要求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进度、经费和物资概算、报酬、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七条 凡列入市科研计划的科技成果和某些对全市影响较大的技术转让,需经主管局的同意,报市科委批准后方可进行转让。
  第八条 凡由市科技开发交流中心组织签订的技术协作合同,根据不同情况,应由出让、受让双方的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并经市开发交流中心签字后生效,合同副本由市开发交流中心负责抄送市工商局和市财政局各一份核备。
  第九条 合同签订生效后,双方均应负有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技术上、经济上的法律责任。严格按合同办理,重合同、守信用。
  由于出让方的原因不能实现或达不到预期效果,或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出让方负责。
  由于受让方的原因影响合同顺利执行,或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受让方负责。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本着互助互让精神协商解决。如果达不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仲裁。对仲裁仍有异议者,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章 转让费用的计算与支付渠道 第十条技术转让费用的计算,一般可按完成该转让项目所直接发生的费用、技术难易程度、使用或投产后的经济效益,由双方协商确定或参照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
  (一)科技成果转让费
  1.一次性费用,一般按科技成果的科研成本一至三倍收费;
  2.利润分成,按科技成果正式投产后,从增收的利润额中提出5~15%的费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
  3.销售额分成,按科技成果正式投产后,从该产品销售额中提取1~5%的费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
  4.双方商定的其他办法。
  (二)委托科研项目的收费。以成本为基数,加成10~25%收费。
  (三)科研、教学、生产联合体,长期技术协作及共同研制项目的收费,可按共同商定的比例分成。
  (四)技术服务的收费。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双方商定。
  (五)市属专业科研设计单位的成果,应首先提供本系统内工厂企业应用,其收费可略低于上述标准。
  第十一条 受让方技术转让费用和技术服务费用的支付(除国家有专项经费拨款者外)。一次性费用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数额较大的,可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人成本;按受让方利润比例分成的,由受让方在采用新技术后,从生产的新产品所增加的利润中列支。
  第十二条 出让方技术转让等的收入,实行与国家分成的办法:企、事业单位,每年所得的技术转让净收入在十万元以下的,全部由企事业留用;超过十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50%留给企、事业,50%上缴市财政;企、事业所得的收入中,主要用于发展科研事业,扩大研究试验、添置仪器设备。同时可提取其中的5~15%作为科研人员集体和个人的报酬。这部分报酬要与国家对企事业单位每年控制的经常性奖金区别开来;
  科技开发和咨询服务单位承接的项目,可从项目总收人中提取5%至10%的管理费,提取20%至25%的酬金划拨给实施单位或直接发放给科研人员集体和个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企事业单位。本市企事业单位与驻济大专院校、科研设计单位及外省市单位之间进行的技术有偿转让,有关各方在自愿互利的协作原则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令发生抵触时,按国家的法律、法令执行。
  一九八三年六月十七日

知识出处

济南科技志

《济南科技志》

本书《济南科技志》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以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为宗旨,以实事求是、略古详今、坚持“四新”(新观点、新材料、新方法、新体例)为原则,以济南古代、近代、现代科学与技术的不同特点和功能为依据,分门别类地记述了科学技术在济南的发展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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