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济南市关于科学技术开发贷款的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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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济南科技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0126
颗粒名称: 十三、济南市关于科学技术开发贷款的试行办法
分类号: G322.752
页数: 2
页码: 286-287
摘要: 本文记述了
关键词: 济南 科技志

内容

为了促进济南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支持工矿企业等基层单位引进推广科技成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济南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决定筹集部分经费,由济南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分别存入市工商银行信托投资部、市农行信托投资公司,作为科技开发信贷基金,再由工商银行信托投资部、市农行信托投资公司以存一贷三方法,向承接科技成果转让、科技协作、联合攻关项目的单位,发放科技信托贷款。
  一、贷款的对象
  济南市(包括三县一郊)所属实行独立核算,在工商银行或农行开立往来帐户的企事业单位,凡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军工系统或先进企业等部门签订科技合同、承接科技成果转让、引进先进技术、协作攻关解决生产技术关键以及新技术推广试点等科技开发项目均可申请此项贷款。
  二、申请贷款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当前工农业生产急需,生产周期较短,投资少,技术成熟,经济效益好,确属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的新成果和先进技术项目。
  2.贷款单位同技术转让方签订的科技合同,需经济南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审查签证,对项目进行了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
  3.有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
  三、贷款的申请和审批
  1.贷款单位申请贷款应首先写出申请报告,报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工商银行信托投资部或农行信托投资公司,经审查同意后,填写贷款申请书一式六份,经其主管部门审查盖章。主管部门负经济担保责任,然后由济南科技开发交流中心进行技术审查,批准盖章,再到信托投资部或信托投资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办理贷款手续。
  2.贷款项目在10万元以下者由各区、县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分部审办;超过10万元的项目需报市工商银行信托投资部审定。在农行开户的贷款项目均报市农行信托投资公司审办。
  3.科技开发贷款原则上不用于基本建设项目。
  四、贷款的管理
  1.贷款使用由信托投资部或信托投资公司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发放要坚持先批准后实施的原则。项目完成后的多余资金应及时归还信托投资部或信托投资公司,不得挪做它用。
  2.信托投资部或信托投资公司要定期检查贷款使用的情况和效果。贷款单位每季度要向信托投资部、信托投资公司报送科技开发项目进度表、贷款使用效果及存在的问题,同时抄报济南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和企业主管部门。
  3.济南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科技开发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并帮助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争取项目按期或提前完成。
  4.项目完成后,贷款单位应及时报请科技开发交流中心组织有关部门鉴定验收。
  五、贷款利息和期限
  1.科技开发贷款的利率在批准的期限内按月息3厘6计收。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存入银行的科技信贷基金,信托投资部、信托投资公司不计存款利息,未经信托投资部、信托投资公司同意,项目实施中不得要求收回。
  2.逾期贷款加收20%的利息。未按批准项目和用途进行科技开发而挪作它用的贷款,利息加收50%,并限期清理收回。
  3.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2年。贷款项目确因外部原因拖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者,贷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逾期前写出申请延期的报告,经济南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和信托投资部或信托投资公司审查同意,可适当延期,但延期最长不超过半年。
  4.贷款项目完成后,可用该项目实现的新增利润税前归还贷款。如逾期不还,除按规定加收利息外,信托投资部、信托投资公司有权从贷款单位银行帐户中扣回贷款本息。
  5.贷款到期,借款单位不能偿还本息时,担保单位应承担归还贷款本息的经济责任。
  六、本办法由济南科技开发交流中心、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支行信托投资部、济南市农行中心支行信托投资公司制定试行。今后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者,按上级规定执行。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知识出处

济南科技志

《济南科技志》

本书《济南科技志》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以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为宗旨,以实事求是、略古详今、坚持“四新”(新观点、新材料、新方法、新体例)为原则,以济南古代、近代、现代科学与技术的不同特点和功能为依据,分门别类地记述了科学技术在济南的发展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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