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济南市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暂行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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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济南科技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0123
颗粒名称: 十、济南市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暂行规定
分类号: G322.752
页数: 2
页码: 283-284
摘要: 本文记述了
关键词: 济南 科技志

内容

为了适应本市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充分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发挥社会科技人员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作用,根据济发[1985] 52号文精神,特对民办科研和技术服务机构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是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型单位。
  第二条: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建立民办科研和技术服务机构。
  1.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非在职科技人员(系退休、离休和社会闲散的科技人员);
  2.有明确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范围;
  3.至少有一名中级以上的专职科技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条件;
  5.有固定的工作地点;
  6.必须有明确的章程、制度和协议。
  第三条:凡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的申请者,可向成立机构的所在地的区(县)科委提出申请报告。经区(县)科委审查批准后,抄报省、市科委备案。申请者持区(县)科委的批准书,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持营业执照副本到税务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向区(县)工商银行(办事处)申请设立银行帐户。
  第四条:民办科研和技术服务机构,应按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如需改变业务范围,除应重新向原批准的区(县)科委申报外,同时,必须到原签发营业执照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单位的领导班子,要由懂行的、热心科技事业的人员组成。领导班子名单要报批准机关备案。
  第六条:内部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和经营决策,由单位自主决定。
  第七条:民办科研和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国家有关法令纳税,除按规定向工商管理部门交纳2%管理费外,并向主管业务的区(县)科委缴付管理基金(管理基金从纳税后的纯收入中提取2%)。在开办后,集体性质的企业,经市税务部门批准,免征所得税一年。其余自主安排使用。
  第八条:承担科技项目,要实行经济合同制,签订合同的双方按(84)济科字第19号文执行。
  第九条:民办科研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研究成果,经科技主管部门鉴定,确有效益,并符合奖励条件的,可报区(县)科委审核或上报,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条:本单位未经正式鉴定的研究成果,不得投产、转让。进行有偿转让科技成果或技术服务时,应严格按照有关经济合同法规的要求签约。凡利用外单位(包括兼职、招聘人员的工作单位)的科技成果,未经鉴定的阶段成果、技术资料和设备等,应取得所属单位的同意,并按规定签订有偿转让和有偿使用合同。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聘用、借用外单位在职职工,应取得其所在单位的同意,办理聘用、借用手续,并按有关政策规定支付报酬。
  第十二条:被聘用、借用的职工,未经原单位的同意,不得将原单位的科技资料、科研成果等泄漏给聘用、借用单位。
  第十三条:民办科研和技术服务机构,要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要接受政府科技管理部门与财政、税务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政策监督,要遵守科学道德,要积极为经济建设服务。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民办科研和技术服务机构的歇业,应由原申请人提出申请,在清理有关债权、债务,并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到工商局办理歇业注销手续,并抄报省、市科委备案。
  第十五条:区、县科委要对民办科研及技术服务机构加强管理和指导。
  第十六条:本规定如与上级的规定有矛盾,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知识出处

济南科技志

《济南科技志》

本书《济南科技志》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以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为宗旨,以实事求是、略古详今、坚持“四新”(新观点、新材料、新方法、新体例)为原则,以济南古代、近代、现代科学与技术的不同特点和功能为依据,分门别类地记述了科学技术在济南的发展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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