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济南市厂矿企业科研机构管理条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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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济南科技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0122
颗粒名称: 九、济南市厂矿企业科研机构管理条例
分类号: G322.752
页数: 3
页码: 281-283
摘要: 本文记述了
关键词: 济南 科技志

内容

第一章 性质
  第一条:厂办科研机构,是厂矿企业从事开发研究的科研机构,属于生产第一线组织,其科研人员及实验工人列入生产编制。
  第二章 任务
  第二条:紧密围绕企业的发展,进行技术开发研究和技术革新,直接为本企业发展生产服务,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
  1.研究老产品的更新换代,开发新产品、新品种、新花色。
  2.积极进行技术改造,研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节约能源、降低消耗、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的研究。
  3.积极收集国内外有关科技资料,综合分析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作好技术、市场预测,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开展技术咨询,搞好科学普及。
  第三条:厂矿企业科研课题的安排,应坚持以当前为主、以开发研究为主,以解决生产技术关键为主的原则。既要安排技术成熟、经济效益高、投资少的科技成果的推广项目,又要根据情况安排研究新课题。在科研力量的安排上以本企业的力量为主,同时要力争大专院校、专业科研设计单位的支持,可采取聘请技术顾问,签订技术协作合同,引进成果,联合研制,协作攻关,指导技术,经济论证等多种形式。
  第三章 机构
  第四条: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因厂制宜,成立厂办科研所(室),但要分别经县、区科委,主管局(工业公司)批准,报市科委、市经委备案。
  第五条:厂办科研所(室)与工厂的车间和职能科室属同级机构,直属总工程师或技术副厂长领导。
  第六条:厂办科研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任务。
  2.有熟悉业务的科技人员任正副所长(室主任)。
  3.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力量和实验工人。其人员结构可按照济体改[1984]第3号文中规定的:“企业要有10--20%的科技人员直接从事企业的技术开发工作”执行。
  4.有必要的工作场地和仪器设备,有条件的可建立试验车间。
  5.有进行试验研究所必需的经费。
  第四章 人员
  第七条:厂办科研机构的各类业务人员,都应具备思想进步,热爱科研工作,熟悉生产技术,有业务专长,有独立工作能力等条件。进入科研机构的人员,应经过考核、选拔和批准。
  第八条:厂办科研机构的人员和智力结构,应与所提的方向任务相适应。领导和科技人员应相对稳定,以利提高其业务能力。对不能胜任领导科研工作的干部,不能承担研究课题或长期不出成果的科技人员和不能完成实验任务的工人,应坚决进行调整。
  第九条:根据承担项目的需要,可以采取能进能出的办法,临时抽调专业性很强的科技人员到科研机构工作,等项目完成后再回原工作岗位。
  第十条:可以聘请大专院校、专业科研设计单位的专家和科技人员担任厂办科研机构的顾问或兼任技术领导职务。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和正常的科研秩序,制定具体的正副所长、科技人员、工人等各项责任制,做到任务清楚,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分工负责,通力协作。
  第十二条:每个项目都要做到组织领导、项目内容、科技人员、措施条件、进度要求五落实。项目完成后,要提出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总结报告,并向主管部门申请进行技术鉴定或评议。通过鉴定后,要为移交生产制定必要的技术、工艺文件和操作规程。在试产期间负责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厂办科研机构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要分别上报主管部门和市科委、市经委。重要科研项目要纳入企业主管部门的科技发展计划,进行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要加强科技档案工作和与研究课题有关的参观调研、学术交流、试验测试等项工作。对技术文件等技术资料,要妥善保管,及时整理成卷归档。有关的期刊、文献、交流资料应编目立册,为全厂服务。有条件的可编写科技资料进行交流。同时要做好科技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总工程师或技术副厂长应做好厂办科研机构与车间、科室之间的协调工作,为加快科研进度创造良好的条件。对承担科研项目的科技人员,在项目进行过程中不能再分配与课题无关的工作任务。有关后勤和采购供应工作,一般应由企业后勤供销部门负责,以切实保证科技人员每周不少于六分之五的业务工作时间。
  第十六条:研究机构的党组织,应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政治学习要考虑科研工作连续性的特点,努力改善科技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要鼓励发明创造,正确对待科研工作中的失败与挫折。科研机构的负责人要协助企业负责人每年度对科研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绩应作为以后提拔、晋升、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七条:厂办科研机构的科研经费,应根据科研项目的需要与企业财力的可能,统筹兼顾,编制科研经费预算,报厂部平衡审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厂办科研机构的经费来源有如下渠道:
  1.按国务院[1984] 34号文件中规定的:“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列入成本。
  2.工厂企业新产品开发基金,应占企业利润留成的10%以上。盈利工业企业在不影响完成当年核定上交利税任务的前提下,可按销售收入提取百分之一,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百分之一用作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基金。
  3.经市科委、经委、财政局等部门认定的科研、生产、教学联合体研制的新产品,企业可以连续三年从实现利润中提取20%,作为新产品开发基金。
  4.对经市以上科技部门鉴定批准的新产品,可按产品税务条例(草案)实施细则的规定,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至三年。减免税期满纳税仍有困难的,经批准还可适当减免产品税或调节税。
  5.厂办科研机构非生产性收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免征一切税款和能源交通建设集资以及自筹建设项目的建筑税。
  6.上级下达的科研和新产品试制补助经费。
  第十八条:凡上级拨给的专项科研经费,由企业财务部门单独列帐,不准挪用,科研所根据需要直接支付。项目完成后,要编报财务决算表,并随同企业决算上报。
  第十九条:凡有条件的企业,厂办科研机构可以在企业内部试行独立经济核算。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条:科研所人员与岗位职工一样,享受各种应得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发明创造和特殊贡献的科技人员,要给以重奖,并应把科研成果列为主要考核条件,区别贡献大小,防止平均主义。
  第二十一条:凡属集体或个人的发明,按国务院颁发的《自然科学奖励条例》或《发明奖励条例》进行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方面做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进行奖励。凡属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方面的成果,可根据国家《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市经委颁发的该条例的实施细则办理。奖金应按完成任务的好坏、贡献大小进行分配。直接承担项目者,一般应得奖金不低于总额的70%,与课题有关的工作人员和领导管理者分配30%。成果属于个人的,则应全部发给个人。上述各项奖金不计算在国家每年对企业控制的奖金数额之内。
  第二十二条:科技人员犯有渎职、剽窃成果等错误时,应当批评教育,情节恶劣者应给以处分,直至依法惩办。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各企业可在符合上述原则的前提下,自行拟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如与上级的有关规定有抵触时,应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一日

知识出处

济南科技志

《济南科技志》

本书《济南科技志》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以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为宗旨,以实事求是、略古详今、坚持“四新”(新观点、新材料、新方法、新体例)为原则,以济南古代、近代、现代科学与技术的不同特点和功能为依据,分门别类地记述了科学技术在济南的发展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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