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济南市新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审批暂行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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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济南科技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0121
颗粒名称: 八、济南市新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审批暂行办法
分类号: G322.752
页数: 1
页码: 280
摘要: 本文记述了
关键词: 济南 科技志

内容

为实现全市科技布局的统一规划,加强科研机构的管理,健全新建科研机构的审批制度,特将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独立科研机构和非独立科研机构的概念:独立科研机构是指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财务上独立核算,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并在银行开户的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机构。非独立科研机构是指附设于厂矿企业、医院、学校等基层单位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所、室,不包括研究组。
  二、市属须事业费拨款的独立科研机构的建立、调整(指机构分设、扩建、撤并以及科研方向和隶属关系的改变等)均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送市科委初审,经市政府审核后,由市科委转报省科委审批。
  三、市属不须事业费拨款的独立科研机构以及名称需冠“济南市”的县(区)属独立科研机构的建立、调整,均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送市科委初审,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科委下文,报省科委备案。
  四、县(区)属独立科研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均由县(区)科委初审后,经县(区)政府审批,报市科委备案。此类科研机构,名称前一般不得冠以“济南市”。
  五、非独立科研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分三种情况:(一)厂办研究所以及非县级单位的研究室均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科委备案;(二)县级企事业单位的研究室均由各单位自行审批,报主管部门和市科委备案;(三)名称需冠“济南市”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科委审批。
  六、挂济南市牌子的县(区)属独立科研机构及非独立科研机构,应具备以下三个 条件:(1)科技力量较强,能承担上级下达的科研任务。(2)对推动全市和本省的行业 科技发展有一定作用。(3)具备一定的科研手段或上级拨款。对未经审批已挂“济南市”牌子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均由主管部门予以调整或补办手续。
  七、根据(84)国科发管字262号《贯彻<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和(84)鲁科管字第87号文的精神,一般情况下,新建独立开发研究机构,不拨给事业费,开办费均由主管部门自行解决。
  一九八五年十月三十日

知识出处

济南科技志

《济南科技志》

本书《济南科技志》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以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为宗旨,以实事求是、略古详今、坚持“四新”(新观点、新材料、新方法、新体例)为原则,以济南古代、近代、现代科学与技术的不同特点和功能为依据,分门别类地记述了科学技术在济南的发展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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