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济南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暂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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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济南科技志》 图书
唯一号: 150120020220000119
颗粒名称: 六、济南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暂行实施办法
分类号: G322.752
页数: 3
页码: 276-278
摘要: 本文记述了
关键词: 济南 科技志

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简称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确保科技成果得到及时正确的评价,以利于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特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为理论成果、技术成果(科研项目小试、中间试验及新产品试制)和重大项目的阶段性成果。理论成果,对其阐明事物的现象、特性和规律等应有所创见或突破。技术成果必须具有技术上的先进性、经济上的合理性、生产上的可行性(简称“三性”)。阶段性成果主要指研究周期长的重大科研项目,在某一阶段对某一重要理论或技术问题有了突破所取得的成果,它也是能应用的。
  第三条 已完成的具有“三性”的项目,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完整、正确统一,新工艺、新方法经过规定时间的运转、应用,样机(样品)通过规定的考核试验或具备批量投产鉴定条件的项目,均可申请鉴定。
  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级别 根据任务的来源、项目的重要性和技术水平及涉及面的大小分为市级鉴定和区、县、局级鉴定。鉴定工作一般由下达任务的部门组织实施。
  市级鉴定:由市科委、市经委或市直有关委负责组织的鉴定。
  区、县、局(工业公司)级鉴定:由区、县、局(工业公司)负责组织的鉴定。
  列入国家或部、省计划的项目以及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的重大科技成果,可按隶属关系上报,申请国家级或部、省级鉴定。
  经过鉴定合格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的单位发给鉴定证书。
  第五条 申请鉴定的技术成果必须具备下列使用考核要求。
  (一)工业技术成果:
  1.新产品:应经过严格测试、试用,证明各项参数达到设计指标,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可进行设计定型鉴定。已完成小批量生产、并按规定的考核使用时间进行了考核使用,制定了产品标准的,可进行生产定型鉴定。
  2.新工艺:已完成中试并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了生产运行考核,证明工艺和设备合理可行者。
  3.新方法: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完成规定的试用验证时间。证明数据准确、操作方便、安全可靠、效果显著者。
  (二)农、林、牧、渔业技术成果:
  1.新品种:农作物和园艺作物新品种:经过三年以上区域试验,证明比当地主要生产用种显著增产、优质、抗逆性强或有其他推广价值的特殊优异性状,并有一定数量的种籽、种苗可供推广者。
  林业新品种:用材树种应不少于三分之一轮伐期,经济林木盛产期应有连续三年以上的观察试验,证明比当地树种有明显丰产、速生、抗逆性强等多种优良遗传性能,并有一定数量的种苗可供推广者。
  畜、禽、鱼等新品种:必须是性能和品质显著超过现有品种,并有一定数量的种苗可供推广者。
  2.高产新技术开发性研究:经过连续三年以上区域试验和大面积示范,有可靠的试验数据和可行的生产规程,并有明显经济效益者。
  3.新农药、新疫苗、新农用微生物:经生产、大田、毒性、毒理、药物残留量等项试验,证明安全有效,并经农药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可供推广者。
  (三)医药卫生技术成果:
  1.新药:应严格按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总局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2.新医疗方法:利用医学科学新成就和新器械,临床治疗(包括预防方法)的病例数应大于三十例,且证明有显著疗效者。
  第六条 技术成果鉴定应提供的资料:
  1.鉴定大纲(草案)
  2.技术任务书或技术合同书。
  3.研制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任务来源,研制的简要过程,具备的生产能力、条件和主要经验体会等。
  4.研制技术报告。内容包括:国内外情报调研分析、方案论证、设计说明、工艺的确定、解决的技术关键、技术性能测试分析、技术经济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最后作出结论性意见。
  5.测试报告。
  6.产品标准(对生产定型鉴定的产品必须有)。
  7.标准化审查报告。
  8.技术经济分析、成本分析报告。
  9.用户使用报告。
  10.设计计算书和产品图样。
  11.工艺工装文件(对生产定型鉴定的项目必须有)。
  12.产品使用说明书。
  13.科研经费决算表。
  14.照片或样品。
  有三废的应有三废治理报告。
  第七条 技术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
  1.审查技术资料的齐全完整、正确统一程度。
  2.测试和检查主要技术性能达到规定指标的情况;审查研究试验技术(设计)方案、产品结构、工艺路线(方法)的合理可行性、测试实验数据的正确性。
  3.评价成果的水平。在评价时,要提供近期可靠的有可比性的资料、数据,确保评价的准确性。对经济、社会效益及实用意义的评价,应把研制投资与研制周期考虑在内。
  4.对能否进行试生产,工业性批量生产和推广应用提出建议。
  5.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八条鉴定大纲和鉴定证书的格式、
  鉴定大纲格式见附件。
  鉴定证书一律按照国家科委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否则上报的成果不予受理。
  第九条 各类科技考察、调研成果的评价,采用同行专家评审的办法。要求对各类科技考察、调研成果写出有分析、有论点、有建议的系统报告,必须论据充分、观点正确、数据可靠,经实践证明对科学技术或国民经济的发展有较大实用价值。
  第十条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工作,可区分情况,采用不同形式进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都视同鉴定结论,可不再召开鉴定会:
  1.根据研制任务书或合同,经任务下达的专业主管部门正式进行技术检测和验收,并出具证明的。
  2.已在生产实践中证明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经过技术检测,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出具证明的。 视同鉴定中的1、2两款,应按第六条中的规定提供资料。
  3.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的。
  4.科学理论成果,如已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鉴定会,应邀请市内外有关的科研、设计、试验检测机构,大专院校,同行、用户、标准计量单位和科技管理部门参加。会议规模不宜过大,鉴定会应协商成立鉴定委员会或鉴定小组(鉴定委员会或鉴定小组一般不超过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70%),组织鉴定单位可推荐主持鉴定的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对所鉴定的科技成果应承担技术责任。鉴定中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各种意见,不允许借上级领导同志之口在会上划框框,定调子;不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请客送礼,挥霍浪费,不准邀请与评审鉴定无关的非技术人员参加,不准把严肃的鉴定会变成产品推销会。被鉴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鉴定委员会,鉴定会邀请书由组织鉴定单位签发。
  第十二条经过鉴定的科技成果是否需要保密和密级的划分由组织鉴定单位提出意见,其审批手续,按照市科技保密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暂行实施办法只适用于本市组织的鉴定。该办法与国家科委、省科委的鉴定办法相抵触时,则按上级的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暂行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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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科技志

《济南科技志》

本书《济南科技志》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以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为宗旨,以实事求是、略古详今、坚持“四新”(新观点、新材料、新方法、新体例)为原则,以济南古代、近代、现代科学与技术的不同特点和功能为依据,分门别类地记述了科学技术在济南的发展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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